附條件和期限
⑴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抵消一般情況下可以附條件和期限嗎 答案請詳解!
根據合同法規定,債務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以下是相關規定:
《中華專人民共和國屬合同法》
第九十九條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⑵ 一個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同時附條件和期限嗎
可這應該是屬於附延緩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單屬於附條件的。那個一年只不過是延緩條件的時間要求而已。
以上答案是錯的吧
如果是錯的,我就郁悶了
怎麼一本書錯誤能這么多
真是誤導。。。
⑶ 附條件和附期限合同判斷
您好,根據1、2兩個的案情描述,兩個案件都是屬於附解除條件的合同,附條件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並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是否生效的合同。《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附期限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期限,並將期限的到來作為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依據,這種合同就是附期限合同。例如,甲乙約定,在房屋租賃合同成立之日起10日內,甲將房屋交付給乙使用,這就是一個附期限合同。
⑷ 什麼是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民事行為
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指在其中設定一定的條件,並將條件的成就作為決定效力發生或消滅的依據的民事法律行為。例如出租人甲與承租人乙簽訂租賃合同,並以出租人甲的女兒考上大學作為租賃合同生效的條件,那麼如果出租人甲的女兒未考上大學,租賃合同就不發生效力。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指當事人為民事法律行為設定一定的期限,並把期限的到來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發生或者消滅的前提。在法律行為中附加一定的期限,可以控製法律行為生效、失效時間,使其適應當事人特殊的主觀意願。該項期限應為當事人所約定,如果不是當事人約定的,而是法律直接規定或是民事法律行為性質上當然應有的限制,則不構成此處的期限。
⑸ 如何區分附期限和附條件的合同中的條件和期限
附條件與附期限都是抄屬於合同的附款,但兩者是有明顯的區別的。
作為條件的附款必須是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如果不屬於將來或該事實是確定要發生的,則不能成為條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將來確定的事實的到來為前提的,如果不屬於將來的或不是確實的事實,則不能成為期限附款。
假設甲、乙之間約定,如果簽證下來,我的房子就賣給你,這就屬於附生效條件的行為,因為簽證是將來的事情,能否簽下來是不確定的,所以應該是在條件成立的時候,行為才生效,該合同屬於附條件的合同。
對於附期限的合同,假設甲、乙之間約定,在12月1日的時候甲出國,屆時甲就將房子賣給乙。這里確定了發生的時間,因此在期限屆至的時候,這個買賣行為就生效了,該合同屬於附期限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