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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協議的簽訂條件

發布時間: 2020-11-28 01:26:22

❶ 關於培訓協議的問題,培訓協議在培訓之後簽訂,是否合法

培訓首先應以第三方有資質的機構為准,並且用人單位應有實際的培訓費用支出,用人單位才有權要求在培訓協議中約定培訓費用攤分。《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❷ 與單位簽訂培訓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嗎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雇員只有簽訂勞動合同、保密協議才是唯一有效的法律文件,除此之外,任何形式的協議、合同都是無效的,

如果出現任何糾紛,都要以勞動合同內容為准解決糾紛問題,像你這種情況不用怕他,公司不會讓你賠一分錢的,估計就是在嚇唬你們,讓你們不要輕易的離開公司。結論:該份協議沒有任何法律效益。

補充:培訓協議可以附加在勞動合同中,這是具有法律效益的,但是培訓協議不能單獨拿出來作為約束員工的工具,如果是這樣,那就亂套了,任何公司都可以隨便跟你簽署任何協議。

(2)培訓協議的簽訂條件擴展閱讀:

職工培訓合同是即一方根據其企業發展對人才和專業知識的需求,要求另一方(如大學、職業高中、中等專業學校、科研單位或工廠企業等)代為培養其所需要的專業人才(如英文翻譯、預算人員、工長等),雙方為此而簽訂的協議,稱為職工培訓合同,或稱為代培合同。

職工培訓合同的內容,主要應包括:

(1)培訓的專業及內容;

(2)培訓人數;

(3)培訓的年限或課時;

(4)培訓目標(如達到中專、大專或本科畢業水平等);

(5)參加學習的職工的基本條件(如年齡、原有文化程度、身體條件等);

(6)培訓單位應提供的師資水平及教學條件;

(7)使用的教材;

(8)學員的食宿條件;

(9)培訓費用及其支付方法;

(10)達不到培養目的或標准時,培養單位應承擔的責任;

(11)違約責任等。

❸ 培訓協議簽訂後如何離職

一、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能培訓的,雙方可以約定違約金,違約金不得大於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所以,最多賠償10000多學費; 二、如果想離職,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如果要求你賠償30萬違約金,可以讓他們去申請勞動仲裁,最後賠償勞動仲裁支持的金額即可。
三、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 ?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3)培訓協議的簽訂條件擴展閱讀: 按照現行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按照<勞動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離職補償金

❹ 工作一年後,公司培訓我們之後,要簽訂兩年服務協議,合法嗎

服務協議是否合法要看三天培訓的內容。如果只是用人單位安排的崗前培訓、輪崗培訓、員工通用職業技能拓展性質的培訓,則不應簽訂服務協議;如果是專業技術培訓,那就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服務期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4)培訓協議的簽訂條件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范圍和期限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八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❺ 入職時與公司簽訂的培訓協議是否有效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因為用人單位出資讓勞動者參加專項技能培訓的,雙方可以再簽訂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是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❻ 關於公司簽訂培訓協議的法律問題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雇員只有簽訂勞動合同、保密協議才是唯一有效的法律文件,除此之外,任何形式的協議、合同都是無效的,

如果出現任何糾紛,都要以勞動合同內容為准解決糾紛問題,像你這種情況不用怕他,公司不會讓你賠一分錢的,估計就是在嚇唬你們,讓你們不要輕易的離開公司。結論:該份協議沒有任何法律效益。

補充:培訓協議可以附加在勞動合同中,這是具有法律效益的,但是培訓協議不能單獨拿出來作為約束員工的工具,如果是這樣,那就亂套了,任何公司都可以隨便跟你簽署任何協議。

(6)培訓協議的簽訂條件擴展閱讀:

職工培訓合同是即一方根據其企業發展對人才和專業知識的需求,要求另一方(如大學、職業高中、中等專業學校、科研單位或工廠企業等)代為培養其所需要的專業人才(如英文翻譯、預算人員、工長等),雙方為此而簽訂的協議,稱為職工培訓合同,或稱為代培合同。

職工培訓合同的內容,主要應包括:

(1)培訓的專業及內容;

(2)培訓人數;

(3)培訓的年限或課時;

(4)培訓目標(如達到中專、大專或本科畢業水平等);

(5)參加學習的職工的基本條件(如年齡、原有文化程度、身體條件等);

(6)培訓單位應提供的師資水平及教學條件;

(7)使用的教材;

(8)學員的食宿條件;

(9)培訓費用及其支付方法;

(10)達不到培養目的或標准時,培養單位應承擔的責任;

(11)違約責任等。

❼ 培訓協議

協議內容不合法,無效!這些都只屬於公司內部的正常/普通培訓而已,根本不是什麼專項或專業技術培訓!
該公司這種做法嚴重違法,如真敢開除你,你可以依法提出訴訟,要求該公司依法對你作出合理的經濟賠償!
參考資料:
2007年最新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 國家採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❽ 培訓協議簽訂後如何離職

可以正常提出離職,但是需要賠償違約責任;如果不想賠償30萬,除非能提供證明培訓的花費沒有那麼多,法律要求提供培訓約定服務期的情況,違約金不得超過培訓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8)培訓協議的簽訂條件擴展閱讀

其他勞動和違約需要支付違約金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❾ 公司培訓員工時可否與員工簽訂《培訓協議書》、應注意哪些

提供專項培訓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合法的兩大設立違約金的條件之一。「專項培訓」是指專業技術培訓,包括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等,員工的上崗培訓、安全生產教育不屬於此列。一般來說,公司使用國外機器或引進國外項目,把勞動者送到國外去培訓,以便將來從事此工作,是比較典型的「專項培訓」。《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如果「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也就是說,公司培訓員工時可以與員工簽訂《培訓協議書》,且對於服務期的長短,國家沒有上下限限制。簽訂培訓協議需要注意的事項有:第一、培訓協議應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如果培訓協議的服務期限未到,企業與職工在續簽勞動合同時應將培訓服務期限與勞動合同期限一致。 第二、對試用期員工一次培訓費不要太大,只進行一些入職培訓即可。 第三、企業在與員工簽訂培訓協議時要注意寫清培訓名稱、培訓的具體起止時間、培訓後的服務期限的起止時間也要清楚。 第四、 對於中途退學(因個人原因)的員工要有明確的處罰標准並要在培訓協議中寫明。 第六、 要寫明根據時間長短培訓結束後或中途對於員工本人要有一個評價,本人要寫一份學習總結。對於重要的培訓在培訓結束後要註明企業根據考核有權調整工作的許可權或給予有關職位。 第七、 對於服務期限要明確標明,特別是參加了多次培訓要應用有關數學公式將培訓服務期限寫明,要注意累加計算問題。另外,根據國家有關培訓服務期限的規定培訓費用是逐年遞減。 第八、 企業在簽訂有關培訓協議時要注意一個現實問題,即很多人因交納不起培訓費用就不辭而別,這里建議可採取擔保人制度:對於擔保人要有明確的規定包括擔保人年齡、有無房產、財產、收入、身體、身份、家庭、主要的聯系方式等做明確規定。如是本公司員工擔保還要寫明對本人有關勞動合同的約束等等條件。要註明不能一人多保,參加培訓人員不能互保等。另外,要注意在確定培訓對象的同時一定要確定擔保人,避免在出國培訓護照取得後因找不到擔保人而影響行程。 第九、樹立保存好原始憑證的意識,以在可能發生的糾紛中作為證據。第十、委派員工出國培訓,應盡可能讓員工到投資方的外商方總部受訓,以便管理。若條件不成熟,企業與國際培訓機構簽訂的委託培訓協議中要約定保證受訓人員回國、回委託企業的有關事宜。如培訓合格證書、職稱證書等應交企業,由企業發給經委派培訓的員工。盡量避免受訓人員在培訓期間發生跳槽、出逃等事件。十一、違約責任要明確,注意培訓協議與公司有關具體規定是否有相悖之處及如何處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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