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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

發布時間: 2020-11-18 01:34:48

❶ 關於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的問題 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中有一條:企業出售金融資產並與買入方簽訂協議,

涉及回購協議的時候,風險報酬是否轉移,關鍵按回購價格的確定。
如果版以「固定價格」權為基礎,比如100賣出約定105必須買回,那麼回購日的時候公允價值即便跌到20,仍然必須按105回購,說明出售至回購期間的風險報酬仍然保留在原出售方,這時,金融資產不得終止確認。

如果以「公允價值」為基礎,比如以公允價值賣出約定到期以當時公允價值+10%買回,那麼出售至回購期間的風險報酬就轉移到了對手方,實質上已經是賣出一項金融資產之後一段時間又按市價為基礎買回來另外一項金融資產,賣出時終止確認,回購時確認新金融資產。

參考《企業會計准則第23 號——金融資產轉移》應用指南

以下例子表明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應當終止確認相關金融資產。
2.企業將金融資產出售,同時與買入方簽訂協議,在約定期限結束時按當日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回購;

以下例子表明企業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不應當終止確認相關金融資產:
2.企業將金融資產出售,同時與買入方簽訂協議,在約定期限結束時按固定價格將該金融資產回購;

❷ 金融資產部分轉移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應當將所轉移金融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在終止確認部分和未終止確認

就是金融資產,有一部分賣了,剩餘部分不能構成原來意義上的金融資產了,這專時 就要終止確屬認金融資產,就是不按照金融資產還和算了。

這時的賬面價值,要按照出售和留存的比例來分攤原來的賬面價值。比如原來賬面100萬,現在賣掉70%,就是70萬;剩下30%,就是30萬

❸ 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條件企業不附追索權方式出售金融資產,什麼叫做不附追索權

不附追索權指的是賣方(轉出方)把金融資產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轉入方),相當於此時該金融資產的風險和報酬與原轉出方都沒有關系了,風險由轉入方承擔,出現問題時轉入方不向轉出方追溯責任,同樣的該金融資產收益也由轉入方獲取,與轉出方無關。在這種情況下,轉出方應該終止金融資產。

附追索權與上述相反,簡單理解就是轉出的金融資產如果出了問題,轉出方需要承擔相應責任,比如兜底或者其他責任。

❹ 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是什麼謝謝了

1 企業以不附追索權方式出售金融資產。
2 企業將金融資產出售,同時與買入方簽訂協回議,在約定期限結束答時按當日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回購。
3 企業將金融資產出售,同時與買入方簽訂看跌期權合約(即買入方有權將該金融資產返售給企業),但從合約條款判斷,該看跌期權是一項重大價外期權(即期權合約的條款設計使得金融資產的買入方極小可能會得到期權)

❺ 金融資產整體轉移滿足終止確認條件

這個問題應當放在實務中來看,服務資產是服務於金融資產的,只要金融資回產有未中答止確認部分,就視同服務行為存在,按照實質性原則,此部分服務資產和未終止確認金融資產是密不可分的,所以服務資產應當視同未終止確認金融資產的一部分。沒什麼復雜的道理。

❻ 什麼叫符合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有關金融資產終止確認

簡單的說,就是按照這個准則,不再確認金融資產,更通俗的說,這項金融資產和您沒關系了。

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的第二十五條,我們可以看到如下信息:

第二十五條 金融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終止確認:

(一)收取該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終止。

(二)該金融資產已轉移,且符合《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規定的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

終止確認,是指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從企業的賬戶和資產負債表內予以轉銷。

用大白話解釋如下:
(一)不能從這項金融資產上賺錢了。比如本來你有某項債券,各種原因,利息再也收不到了,那就終止確認;
(二)資產轉移了,無論是賣出了也好,還是由於各種變化,轉換成長期股權投資等其他資產類別也罷,總而言之,這項資產已經不再以金融資產的方式計入財務報表了。

當然,由於終止確認了,所以當然要從企業資產負債表和賬戶中轉銷了。

❼ 金融資產部分轉移滿足終止確認條件

金融來資產部分轉移源有三種:
1)轉移金融資產的全部現金流量的一定比例,比如出售所持有債券的80%
2)轉移金融資產中部分特定、可辨認現金流量,比如企業持有債券,企業保留到期收取本金的權利,僅將未來收取利息的權益轉讓;
3)就是上面兩者的組合。

第一種情況下,持有債券賬面價值100萬,轉讓80%,那就要終止確認轉讓部分的賬面價值。終止確認的賬面價值是多少呢?這種情況比較簡單,就按轉讓部分的公允價值占整個債券公允價值的比例就行了,也就是80%。

第二種情況下,假設所持債券賬面價值100萬,公允價值105萬。債券的未來現金流包括到期收取本金的現金流和每年收取利息的現金流,所有這105萬公允價值其實是本金和利息的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的總和。如果要轉讓收取利息的權利,就要按未來收取利息現金流量現值占整個105萬的比例,就得出100萬的賬面價值里有多少應該歸屬於利息成分。

我舉的例子都是簡化情況,現實中如果轉移帶有嵌入衍生工具成分的金融工具中的主合同權利,這種分攤就很麻煩啦:)

❽ 如何判斷金融資產終止確認

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應當終止確認相關金融資產。
以下情形表明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
(1)不附任何追索權方式出售金融資產;
(2)附回購協議的金融資產出售,回購價為回購時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
(3)附重大價外看跌期權(或重大價外看漲期權)的金融資產出售。企業將金融資產出售,同時與購買方之間簽訂看跌(或看漲)期權合約,但從合約條款判斷,由於該期權為重大價外期權,致使到期時或到期前行權的可能性極小,此時可以認定企業已經轉移了該項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因此,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

❾ 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金融資產轉移,轉出方不得將已轉移的金融資產和相關負債進行抵消。

大概就是以下這個意思吧:你有一項金融資產:借方應收票據1000元,拿到銀行去貼現,收到貼現後現金900,由於該應收票據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所以你不能在貸記應收票據終止確認,所以還保留在借方,相同金額作為從銀行借來的短期借款記錄在貸方(借:庫存現金900,財務費用100,貸:短期借款1000)。由上可見,雖然你取得了資金,但你沒有轉消借方應收票據1000,同時確認了一項負債貸方為短期借款,這時,填報表或登記賬簿時,按上述分錄據實登賬,不能將應收票據和短期借款相抵消。

❿ 會計中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是什麼

1 企業以不附追索權方式出售金融資產。
2 企業將金融資產出售,同時與買入方簽訂協議,在約定期限結束時按當日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回購。
3 企業將金融資產出售,同時與買入方簽訂看跌期權合約(即買入方有權將該金融資產返售給企業),但從合約條款判斷,該看跌期權是一項重大價外期權(即期權合約的條款設計使得金融資產的買入方極小可能會得到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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