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解除條件的民事行為
① 附解除條件的民事行為,在條件不成就時,該民事行為
A,附解除條件的民事行為,條件成就即解除,條件未成就則繼續有效。
② 民法總則對於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哪些
一、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以將來不確定發生的事實的發生與否限制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存續的意思表示。附延緩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所附條件成就時生效,從行為成立到所附條件成就這段期間內其權利、義務並不生效,但這段期間內該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
雙方當事人在民事法律行為中設立一定的事由作為條件,以該條件的成就與否(是否發生)作為決定該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產生或解除根據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民事法律行為所附的條件可以進一步加以分類:
1.按條件的作用,分為延緩條件和解除條件。前者的作用在於使民事法律行為產生效力,即民事法律行為在成立時暫不生效,而當所附條件成就時,才引起民事法律行為之法律效力的產生。
後者的作用則在於使民事法律行為解除效力,即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之時即行生效,而當所附條件成就是導致民事法律行為效力解除。
應當注意的是,根據合同法第45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不得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正當地阻止或者促成條件成就,否則,不正當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而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則視為條件不成就。
2.按條件的內容,分為肯定條件和否定條件,凡是以約定事實的發生作為條件內容的,就是肯定條件;而凡是以約定事實的不發生作為條件內容的,就是否定條件。
③ 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解除條件不成立時,該民事法律行為
未滿足解除條件,則民事法律行為仍然存續啊
④ 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哪些
只要不是即時結清的、一次的民事行為,都可以附解除條件。如租賃。買賣合同也可以附條件解除。但即時結清(如商場購物),則不存在附解除條件的問題。
⑤ 什麼叫附條件的民事行為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附有決定該行為效力發生或者消滅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生效,就發生效果意思所負載的權利義務關系。當民事法律行為的效果意思確定後,行為人的預期目的沒有出現,這時法律行為生效可能會違背行為人的初衷。例如:某人大學畢業前找到了工作單位,單位要與其簽勞動合同,但他又考了研究生,如果已經簽合同,考上了研究生就不可能再履行勞動合同,這樣就會違約;如果不簽合同,萬一考不上研究生再簽合同該單位可能就已另有人選,就會面臨失業。如果允許勞動合同附條件,將考不上研究生作為合同的生效要件,一旦考上研究生合同因條件不成就不生效,考不上就生效,就完全符合了行為人的內心意思,達到兩全其美。這類民事法律行為就是附條件法律行為。民法通則第62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這一規定,是為方便人們在民事法律行為中能夠靈活地控制行為效力暫不發生,或使已經發生的效力及時終止的制度,因而具有重要意義。
⑥ 什麼是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民事行為
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指在其中設定一定的條件,並將條件的成就作為決定效力發生或消滅的依據的民事法律行為。例如出租人甲與承租人乙簽訂租賃合同,並以出租人甲的女兒考上大學作為租賃合同生效的條件,那麼如果出租人甲的女兒未考上大學,租賃合同就不發生效力。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指當事人為民事法律行為設定一定的期限,並把期限的到來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發生或者消滅的前提。在法律行為中附加一定的期限,可以控製法律行為生效、失效時間,使其適應當事人特殊的主觀意願。該項期限應為當事人所約定,如果不是當事人約定的,而是法律直接規定或是民事法律行為性質上當然應有的限制,則不構成此處的期限。
⑦ 附解除條件的民事行為和附生效條件的民事行為
您好!
甲公司和乙公司簽訂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已經生效,如果到達鋼鐵2000年7月市場價格高於3千元/噸,或者低於2千5百元/噸這個條件,合同就失效了,因此,這是附解除條件的民事行為。
以上就是我的回答,希望有幫到您,如有疑問,可以繼續追問。
⑧ 關於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和附解除期限的法律行為的問題。
這個應該是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具體來說是附延緩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所謂附條件,是指約定的事實將來可能會發生,也可能不發生;而附期限,是指該事實一定會發生,只是發生的時間不確定。
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不一定是一致的,合同的成立一般是在雙方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時就已成立,一般來說合同成立即生效。但也有約定,合同成立之後在一定的條件或期限實現之後才生效,這就是附條件或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因此,個人覺得上題中甲乙雙方意思表示已經達成一致,合同已經成立,只是在沒實現約定的條件之前,合同尚未生效。故選C
⑨ 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條件不成立時,該民事法律行為繼續有效
1、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條件不成就時,該民事法律行為繼續有效。所附條件成就時,民事法律行為失效。
2、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條件分為兩種,即生效條件和解除條件。前者的作用在於使民事法律行為產生效力,即民事法律行為在成立時暫不生效,而當所附條件成就時,才引起民事法律行為之法律效力的產生。後者的作用則在於使民事法律行為解除效力,即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之時即行生效,而當所附條件成就是導致民事法律行為效力解除。
《民法通則》
第六十二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條件時生效。
⑩ 請問民法中附生效條件與附解除條件的區別有哪幾條
合同解除與附解除條件的合同,雖然在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都使合同消滅,但兩者有區別:
(1)附解除條件,是行為人以意思表示對自己的行為所加的限制性附款;合同的解除不是合同的附款,不僅基於當事人約定發生,也基於法律規定發生。
(2)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條件成就時合同自然解除,不需要當事人再有什麼意思表示;合同的解除,僅具備條件還不能使合同消滅,必須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3)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條件成就時,合同對於將來失其效力;合同解除,合同不僅對於將來失其效力,有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