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f漢堡條件
A. A公司出售一批花生給B公司,雙方於1956年10月4日訂立合同,價格條件是CIF漢堡,每噸為50英鎊,合同規定的
根據情勢變更原則,A公司撤銷合同的理由是成立的。B公司主張繞道好望角運往歐洲,該線路成本過高,A公司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B. 貿易術語:CIF漢堡 是什麼意思
按照INCOTERMS 2010,以CIF漢堡貿易術語成交,賣方對貨物風險應負責至( 。 A.船到漢堡港為止 B.在漢堡港卸下船為止 C.貨在裝運港裝上船為止 D.貨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
C. 以每箱25美元cif漢堡價出口某商品1500箱,含3%的傭金.我方應向中間商支付多少佣
CIFC3=USD25/箱,則C3=25x3%=USD0.75/箱。1500箱x0.75/箱=USD1125.00,即應向中間商支付1125美元的傭金。
D. 我某出口公司與國外客戶以CIF漢堡術語
進口方的要求完全合情合理。
CIF漢堡術語就是賣方的責任到漢堡貨物卸貨過船舷,現在的情況是船舶中途觸礁,沒有到達漢堡過船舷,責任孩子出口方。
因為出口方已經購買了保險,現在要做的就是出口公司持保險單據向保險公司索賠。
E. 我某出口公司與德商按CIF漢堡達成交易,出口合同規定不準轉運。
我方應該拒絕索賠,讓買方向船公司提出索賠
根據《2010通則》規定,在CIF術語下是象徵性交貨,賣方只要保證按時交,不用保證按時到。
本案中,我方將貨物裝上直駛目的港的班輪,並向買方提交了直運提單,就算完成了交貨義務。承運船隻為了接載其他貨物擅自將我方貨物卸下,換裝其他船舶繼續航行。是船公司私自行為,與賣方無關,所以買方無權向我方提出索賠,應向船公司提出索賠
F. 我國公司向德國出口貨物3000公噸,為什麼選擇CIF漢堡而不選FOB青島呢
問題問得有點怪怪的,總之是不清不楚。
CIF跟FOB最大區別就是運輸由我方控制,在交易的很大程度上更好的控制貸物的交割時間,避免因對方指定貨代對時間要求過高而導致的額外費用。
G. CIF漢堡價具體是指什麼呢,說是「漢堡」是因為加了保險費嗎謝謝啊!
CIF漢堡是COST+INSURANCE+FREIGHT到漢堡,如果不寫漢堡,你不知道目的地,怎麼算運費和保費?
H. 什麼是「CIF漢堡美金價格」
成交方式+運費+保費=CIF
就是運輸到漢堡的運輸費換算成美金的總價格
I. 有一份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以CIF漢堡成交,合同規定:在該批貨物到
買方有權拒絕。
因為,合同規定的付款條件是:在該批貨物到達漢堡時憑裝運單據支版付權現金。而由於運輸途中遇險不能到達目的港漢堡,那麼,沒有滿足合同約定付款條件之一:貨物到漢堡。
所以,買方以貨物不能到達為由拒絕接受單據和付款有理。
J. CIF 漢堡價,我方報價改為多少
CIF價格:
CIF=CFR/[1-保險費率x(1+加成率)]
8000/[1-(1%x110%)]
=808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