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醫囑的有效條件
1. 父母去世未留遺囑,口頭說過房歸我,工作給姐,叔叔和姑姑出具書面證明,這有效嗎
你好,如果是口頭遺囑,需要滿足「情況危急」這樣的條件,否則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2. 哪個遺囑有效
一、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版、月權、日。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由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遺囑可以有5種形式: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其中,公證遺囑是一種方式嚴格、內容真實、證據力較強的遺囑形式。作為證據的效力性較強,自書遺囑次之。與自書遺囑相比,口頭遺囑被篡改或者偽造的可能性較大,故證明力較弱。
三、綜上,《繼承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由此可見,自書遺囑和口頭遺囑的證明效力都不及公證遺囑,在沒有公證遺囑且自書遺囑和口頭遺囑的形式、內容都合法但內容有沖突的情況下,以的問題最後的遺囑為准,故通常不存在證明效力高低。
所以應該是後立的遺囑有效。
3. 老人去世,遺囑沒公證,是否有效
自書遺囑或口頭醫囑都是有效的,只要在發生爭議時能證明確實是被繼承人本人作出的遺囑表示就行。
4. 未取得助理和執業醫師證的醫囑有效
未取得助理和執業醫師證,說明無行醫許可,醫囑自然無效。
醫囑就是醫生根據病情和治療的需要對病人在飲食、用葯、化驗等方面的指示。
醫囑是指醫師在醫療活動中下達的醫學指令。醫囑內容及起始、停止時間應當由醫師書寫。醫囑內容應當准確、清楚,每項醫囑應當只包含一個內容,並註明下達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鍾。
醫囑指醫師在醫療活動中下達的醫學指令,由醫師詳細採集病史,認真進行體格檢查和進行必要的影像、實驗室檢查,及時進行首次病程記錄及病歷書寫,作出初步診斷後下達,醫囑內容包括:護理常規、護理級別、飲食種類、體位、各種檢查和治療、葯物名稱、劑量和用法。醫囑內容及起始、停止時間應當由醫師書寫。醫囑內容應當准確、清楚,每項醫囑應當只包含一個內容,並註明下達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鍾。醫囑不得塗改。需要取消時,應當使用紅色墨水標注「取消」字樣並簽名。一般情況下,醫師不得下達口頭醫囑。因搶救急危患者需要下達口頭醫囑時,護士應當復誦一遍。搶救結束後,醫師應當即刻據實補記醫囑。醫囑單分為長期醫囑單和臨時醫囑單。 長期醫囑單內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別、住院病歷號(或病案號)、頁碼、起始日期和時間、長期醫期醫囑內容、停止日期和時間、醫師簽名、執行時間、執行護士簽名。臨時醫囑單內容包括醫囑時間、臨時醫囑內容、醫師簽名、執行時間、執行護士簽名等。
長期醫囑:指醫生開些醫囑時起,有效時間24h以上,可連續遵循,當醫生註明停止時間後即失效。如護理級別、飲食、葯物等。
長期醫囑單:包括患者姓名、科別、住院病歷號(或病案號)、頁碼、起始日期和時間、長期醫囑內容、停止日期和時間、醫師簽名、執行時間、執行護士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