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取費
① 如果施工方因氣候原因不能施工,窩工一個月,甲方同意延期,但是是否應該給予索賠
首先以合同為依據
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通常只能索賠工期不能索賠費用
如果因為惡劣天氣原因發生現場清理修復費用可進行適當補償
② 異常惡劣氣候條件的損失由誰承擔
這是自然災害導致的損失,這是沒有人負責的,肯定是自己承擔。如果確實很嚴重,可能會有臨時救助,但這不是賠償,是救助。
③ 對不利氣候條件,應如何索賠分別從能否索賠的判斷和能索賠哪些費用和工期的角度進行分析。
異常惡劣氣候條件的具體范圍,由專用合同條款進一步明確。當出現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時,承包人有責任自行採取措施,避免和克服異常氣候條件造成的損失,同時有權要求發包人延長工期。當發包人不同意延長工期時,可按有關「發包人的工期延誤」的約定,支付為搶工增加的費用,但不包括利潤。所以一般情況下不利氣候條件是不能夠索賠的,如果由於不利氣候條件引發一些諸如山洪暴發等自然災害,性質就發生變化了,變成不可抗力了,在不可抗力情況下,執行風險共擔的原則,各方的損失各方自己負擔,工期可以順延。這里說的不可抗力的處理辦法是根據我國國內施工合同範本的規定來的,FIDIC合同範本規定不一樣,具體情況要具體分析。
④ 新疆工程施工異常惡劣氣候條件如何界定
這個不同地區有不同的約定,具體到合同條款中,應該列入「不可抗力」范圍,你問的這個問題,其實我覺得是工程施工合同中常遇到的頭疼問題,這個需要你和發包方在合同中事前約定,現在因為這個產生的糾紛已經太多了。
建議你考慮以下幾點:
不可抗力這個有明確規定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它包括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兩種,自然現象諸如地震、台風、洪水、海嘯,社會現象如戰爭、海盜、罷工、政府行為等。惡劣氣候不屬於不可抗力因素,一般屬於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所能預見的風險,所以這個一般是不能索賠的。當然有的惡劣的氣候條件可以導致一些山崩地崩滑坡等自然災害,這個一般屬於業主應承擔的風險,施工單位可以索賠的。所以在合同管理中區分好合同雙方的責任義務和應承擔的風險范圍,這個是處理索賠很重要一點。
主要是要在合同中詳細約定異常惡劣天氣的判別標准,比方說新疆冬季戶外是不能施工的,可以明確規定氣溫低至多少度就停工,新疆的雨很少有下好幾天的,但也不排除意外因素,比方說新疆南疆還經常發洪水。
多從幾個方面考慮吧,越詳細越好,否則被人索賠的滋味不好受啊。
⑤ 了解《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規范》的大神,它之中關於「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的規定或解釋是什麼
第一條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源國憲法關於「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的規定,為貫徹落實國家各項安全法規、制度和標准,保護國家財產,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促進化學工業的發展,特製訂本制度。
第二條 凡化工企業(包括化學礦山、化工機械、化工基建施工單位)均應嚴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企業應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各項工作創造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實現安全、文明生產。
第四條 企業要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強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的發生。
第五條 企業除貫徹、執行本制度外,還必須同時嚴格執行國家和各部委的各有關安全法規、制度和標准。
⑥ 罕見的特大暴雨屬於不可抗力還是屬於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罕見的特大暴雨屬於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⑦ 什麼是異常惡劣氣候
其實,人們常說的是氣候異常,一般不用惡劣來形容氣候,一般用惡劣來形容天氣,比如天氣惡劣。
那麼,什麼是氣候異常?某一氣象要素的氣候值是多年平均的結果,一般用30年的平均值,如果某一年(或某個季度、某個月的值)與氣候平均值相比有較大的差異,就稱為氣候異常。比如某地夏季的氣溫平均值為30度,而今年的夏季溫度為40度,這就稱為與氣候平均值有較大的差異,即氣候異常。
⑧ 施工合同中界定異常惡劣氣候條件的范圍為什麼
1)日降雨量大於50mm的雨日超過1天;
(2)風速大於___________m/s 的___________級以上台風災害;內
(3)日氣溫超過38oC 的高溫大於容3天;
(4)日氣溫低於-20 oC 的嚴寒大於3天;
(5)造成工程損壞的冰雹和大雪災害:日降雪量10mm及以上;
(6)其它異常惡劣氣候災害。
⑨ FIDIC條款「關於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下的索賠
個人認為要看你們是採用的什麼合同版本,如果合同採用的是菲迪克合同,那麼菲迪克合同是規定了處理異常不利的氣候條件所需的合理措施費,及合理利潤。但是根據我國招標投標法的你說的項目應該是屬於必須招標的項目,那麼在2009年的時候新的《標准文件》還未實行,合同中應該沒有關於「異常惡劣氣候條件」的規定,所以你的工程項目應該是不適用的。
但是現在,在必須招投標項目所使用的《標准文件》是有「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的,規定可以補償工期與費用,但是「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的范圍需要在專用合同條款中予以約定。
⑩ 施工合同中界定異常惡劣氣候條件的范圍為什麼
施工合同中異常惡劣氣候條件的免責行為屬於不可抗力行為。是否屬不可抗力,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加以認定:
1、不可預見性。法律要求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須是有關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這個事件是否會發生是不可能預見到的。在正常情況下,對於一般合同當事人來說,判斷其能否預見到某一事件的發生有兩個不同的標准:一是客觀標准,就是在某種具體情況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夠預見到的,合同當事人就應預見到;如果對該種事件的預見需要有一定專門知識,那麼只要具有這種專業知識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預見到的,則該合同的當事人就應該預見到。另一個標準是主觀標准,就是在某種具體情況下,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條件如年齡、智力發育狀況、知識水平,教育和技術能力等來判斷合同的當事人是否應該預見到。這兩種標准,可以單獨運用,但在多種情況下應結合使用。
2、不可避免性。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可能出現的意外情況盡管採取了及時合理的措施,但客觀上並不能阻止這一意外情況的發生,這就是不可避免性。如果一個事件的發生完全可以通過當事人及時合理的作為而避免,則該事件就不能認為是不可抗力。
3、不可克服性。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對於意外發生的某一個事件所造成的損失不能克服。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後果可以通過當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麼這個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
4、履行期間性。對某一個具體合同而言,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須是在合同簽訂之後、終止以前,即合同的履行期間內發生的。如果一項事件發生在合同訂立之前或履行之後,或在一方履行遲延而又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時,則不能構成這個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構成一項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必須同時具備上述四個要件,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