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屬於稅收保全措施的條件有
A. 稅收保全措施應遵循什麼法定程序可採取哪些法
對有逃避納稅義務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適用稅收保全措施。在規定的納稅期前向納稅人發出責令限期繳納通知書。註明限期繳納的時間和稅款金額。發現或有根據認為納稅人有明顯轉移,隱匿其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應納稅收人等行為和跡象的,應責成納稅人提供稅收擔保,包括擔保人的擔保和納稅人提供的財產擔保。如果納稅人不提供或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長批准,方可採取稅收保全措施。這里須注意的是,採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時間應在納稅期之前和責令限期繳納期限之間;個人維持基本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此點是此次修訂新增內容,也是對稅收保全措施財產范圍的一個禁止性規定。稅收保全措施的解除條件是納稅人在稅務機關責令繳納期限內繳納其應納稅款,如果納稅人在此期限內繳納了應納稅款,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否則,因此使納稅人合法效益遭受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納稅人在稅務機關限定的期限內仍未繳納稅款(包括不足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可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採用的方式有兩種: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稅務機關凍結的納稅人的存款中扣繳。
(2)對扣押查封的納稅人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進行拍賣、變賣,以拍賣、變賣所得抵繳稅款。對於非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也可以採取稅收保全措施。此點是此次修訂新加內容,擴大稅收保全措施適用對象的范圍,利於維護稅收的嚴肅性和稅務機關執法,但程序方面有更為嚴格的限制,必須是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局長批准方可。其他則和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採取保全措施的條件程序相同。稅務機關採取稅收保全措施不當,應承擔賠償責任。稅務機關凍結、扣押、查封納稅人的財產價值明顯超過納稅人應納稅款的;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因此使納稅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賠償范圍以納稅人的實際損失為限,但不包括期待利益。
B. 什麼情況下實行稅收保全措施
採取稅收保全措施的前提條件有以下幾個條件:
一、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之前,稅務機關有根據容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所謂「有根據認為」是指稅務機關根據舉報或其他線索做出的符合邏輯的判斷,根據可以不必等於證據。
二、對從事生產、經營且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嫌疑的納稅人,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或者責令其提供納稅擔保。
三、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藏匿其應納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務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
四、如果納稅人既不按規定及時解繳應納稅款,又不能提供納稅擔保。
五、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前,須報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
六、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間的納稅情況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並有明顯轉移、藏匿其應納稅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稅收保全措施。
C. 稅收保全措施適用於什麼
稅收保全措施適用對象:
簡易稅收保全措施適用對象是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其他兩種是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稅收征管法》分別在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和第五十五條,規定了稅務機關在何種情況下,可以採取稅收保全措施。這三處規定的稅收保全措施,由於許多地方存在差異,為闡述方便,我們分別稱之為簡易稅收保全措施、一般稅收保全措施和特殊稅收保全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對可能由於納稅人的行為或者某種客觀原因,致使以後稅款的徵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的案件,採取限制納稅人處理和轉移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措施。稅收保全措施,是法律賦予稅務機關的一種強制權力。
簡易稅收保全措施程序簡單,即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款後,責令納稅人繳納,納稅人拒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即可採取稅收保全措施。
一般稅收保全措施程序是:
責令納稅人限期繳納應納稅款,不繳納的,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稅收保全措施。
特殊稅收保全措施的程序是:
只要發現納稅人具有一定條件,即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並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稅收入的跡象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就可採取稅收保全措施。
D. 稅收保全措施包括哪些
稅收保全基本措施有: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稅收保全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對可能由於納稅人的行為或者某種客觀原因,致使以後稅款的徵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的案件,採取限制納稅人處理和轉移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措施。稅收保全措施,是法律賦予稅務機關的一種強制權力。
稅收保全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對有逃避納稅義務的納稅人,限制其處理可用作繳納稅款的存款、商品、貨物等財產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其目的是預防納稅人逃避稅款繳納義務,防止以後稅款的徵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以保證國家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
E. 下列各項中,屬於稅收保全措施的是( )。
【答案】A
【答案解析】稅收保全措施包括:①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②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選項B,C,D屬於稅收強制措施。
F. 簡述適用稅收保全措施的條件
簡述適用稅收保全抄措施襲的條件?
我們的回復如下:稅收保全措施的條件為:
1、只適用於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2、必須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它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等行為或跡象;
3、必須是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和責令限期繳納的期限之內;
4、必須在納稅人不肯或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情況下;
5、必須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
G. 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下列屬於稅收保全措施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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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B,C屬於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H. 下列各項中不屬於稅收保全措施的有
怎麼沒有選項?一般這類題,考的是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措施的區分,保全,特徵是封存,而強制,特徵是落實,比如,封倉庫,凍結賬戶都是稅收保全,而把倉庫拍賣,從賬戶劃走稅款就是強制措施,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到你!
I. 稅收保全措施的條件
稅務機關採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條件有四個:
一是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可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
二是稅務機關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物或應納稅收入的跡象的,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三是納稅人不能提供擔保;
四是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