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給條件開立匯票
⑴ 信用證業務中的匯票是誰開給誰的
信用證匯票是由出口商開立給付款人或是銀行的。
信用證匯票既是由出內口商開立的商容業匯票,又是須附貨運單據的跟單匯票。其付款人則根據信用證規定,既可是開證申請人,又可以是銀行。
信用證匯票必須列明出票的根據,即註明該匯票是根據哪家銀行於何時開立的哪一號信用證所開立,這條「出票條款」是信用證匯票的要項之一,不得遺漏。
(1)根據所給條件開立匯票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二十二條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匯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委託;
(三)確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名稱;
(五)收款人名稱;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簽章。
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匯票無效。
第二十三條匯票上記載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項的,應當清楚、明確。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⑵ 銀行承兌匯票只能在企業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銀行開嗎
是的。
銀行承兌匯票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向開戶銀行申請並經銀行審內查同意承兌的,保證容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
對出票人簽發的商業匯票進行承兌是銀行基於對出票人資信的認可而給予的信用支持。銀行承兌匯票折價銷售。銀行承兌匯票的主要投資者是貨幣市場共同基金和市政實體。
(2)根據所給條件開立匯票擴展閱讀:
銀行承兌匯票背書問題
1、背書簽章瑕疵
按我國《票據法》有關規定,銀行承兌匯票背書需要進行簽章,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背書人簽章欄加蓋公司財務章與法人章。簽章過程中就很容易出現簽章過淡、印章化開、簽章出框等問題,解決此類背書簽章瑕疵,需要簽章瑕疵單位出具相關證明。
2、背書騎縫章問題
背書需要在票據背面背書欄內簽章,在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於票據憑證上。背書時使用粘單時就涉及到騎縫章問題,常見的背書騎縫章瑕疵主要有粘單處未加蓋騎縫章、騎縫章斷開等問題。
⑶ 如何開具銀行承兌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的簽發與兌付,大體包括如下步驟匯票過程:
1 簽訂交易合同
交易雙方經過協商,簽定商品交易合同,並在合同中註明採用銀行承兌匯票進行結算。作為銷貸方,如果對方的商業信用不佳,或者對對方的信用狀況不甚了解或信心不足,使用銀行承兌匯票較為穩妥。因為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承兌,由銀行信用作為保證,因而能保證及時地收回貨款。
2 簽發匯票
付款方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的規定,簽發銀行承兌匯票樣本。
銀行承兌匯票一式四聯,第一聯為卡片,由承兌銀行支付票款時作付出傳票;第二聯由收款人開戶行向承兌銀行收取票款時作聯行往來賬付出傳票;第三聯為解訖通知聯,由收款人開戶銀行收取票款時隨報單寄給承兌行,承兌行作付出傳票附件;第四聯為存根聯,由簽發單位編制有關憑證。
備注:付款單位出納員在填制銀行承兌匯票時,應當逐項填寫銀行承兌匯票中簽發日期,收款人和承兌申請人(即付款單位)的單位全稱、賬號、開戶銀行,匯票金額大、小寫,匯票到期日,交易合同編號等內容,並在銀行承兌匯票的第一聯、第二聯、第三聯的「匯票簽發人蓋章」處加蓋預留銀行印簽及負責人和經辦人印章。
3 匯票承兌
付款單位出納員在填制完銀行承兌匯票後,應將匯票的有關內容與交易合同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後填制「銀行承兌協議」,並在「承兌申請人」處蓋單位公章。銀行承兌協議一式三聯,其內容主要是匯票的基本內容,匯票經銀行承兌後承兌申請人應遵守的基本條款等。
4 支付手續
按照「銀行承兌協議」的規定,付款單位辦理承兌手續進向承兌銀行支付手續費,由開戶銀行從付款單位存款戶中扣收。按照現行規定,銀行承兌手續費按銀行承兌匯票的票面金額的千分之一計收,每筆手續費不足10元的,按10元計收。
承兌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承兌申請人在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規定計收逾期罰息。
需要准備的資料和辦理過程請見上面。去銀行的時候不需要承包商的人去。
(3)根據所給條件開立匯票擴展閱讀:
特點
一、信用好,承兌性強。銀行承兌匯票經銀行承兌到期無條件付款。就把企業之間的商業信用轉化為銀行信用。對企業來說,收到銀行承兌匯票,就如同收到了現金。
二、流通性強,靈活性高。銀行承兌匯票可以背書轉讓,也可以申請貼現,不會占壓企業的資金。
三、節約資金成本。對於實力較強,銀行比較信得過的企業,只需交納規定的保證金,就能申請開立銀行承兌匯票,用以進行正常的購銷業務,待付款日期臨近時再將資金交付給銀行。
由於銀行承兌匯票具有上述優點,因而受到企業的歡迎。然而,偽造銀行承兌匯票等犯罪行為呈現上升勢頭,有些企業深受其害。
開銀行承兌匯票的優點是來源於銀行的信用背書,實質上是銀行站出來承擔了一個信用的風險,銀行可不是雷鋒,當然不會無緣無故的出來開。銀行的業務可以分為「融資」、「融信」和「融智」三類。
那麼銀行的承兌行為是典型的「融信」業務,即銀行向市場融出了自身的信用,實質上是銀行對開票人付款能力的連帶責任擔保。由於銀行實質承擔了開票人的信用風險,因此承兌敞口部分確認為風險資產,與貸款一樣需要佔用資本。
銀行除了要考察、評估優選黃金公司的實力之外;還需要企業繳納各種手續費,和30%左右的保證金,並要求優選黃金公司用固定資產作為擔保。滿足這些條件,才會同意開出。那麼企業,要在票據到期之前保證銀行賬戶內有剩下的700萬元就可以了。
在銀行存入的保證金其實也增加了銀行的存款,還可以通過辦理貼現、轉貼現等業務取得收益,從而也加強了企業和銀行之間的這種互動和合作。
企業要貸款,銀行如果直接給企業發放貸款,資金就可能流出銀行體系。銀行會主動要求企業不要貸款,而是申請開立銀行承兌匯票然後再去貼現,用於替代發放流動性貸款,這樣就一石三鳥,企業拿到了資金,銀行的貸款規模、存款規模雙雙增漲。
特別是在季末、月末一些需要沖存款的時候,銀行就會給這些貸款的用戶打招呼,你把保證金存過來吧,照樣存款利率給你優惠,你再開個等面額的銀行承兌匯票,貼現之後,現金又回來了。
⑷ 承兌交單開立的匯票是:A即期匯票 B遠期匯票 C銀行匯票 D商業匯票
你這個問題的意思,是不是說,開立時即承兌?
那麼,我想,應該選:A即期匯票
否則,A即期匯票 B遠期匯票 C銀行匯票 D商業匯票都應交單承兌。
⑸ 可不可以根據匯票的含義,來說一下匯票到底是怎麼開立的,詳細些。謝謝
匯票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簽發的書面無條件支付命令,要求對方(接受命令的內人)即期或定期或容在可以確定的將來時間,向某人或指定人或持票來人支付一定金額。匯票按出票人的不同分為銀行匯票、商業匯票
一般國際貿易中的匯票都是商業匯票,在信用證和托收等收款方式下,在取得全套單據或准備讓買方買單的時候,會隨單開出一張匯票,讓買方付款!
●補充●
匯票是由賣方(收款人)開出給買方(付款人)或買方指定的銀行。
⑹ 信用證為什麼是出口商開立匯票
那你認為應該是誰開立匯票呢?
匯票是一個人開給另一個人要求其在見票或在確內定容時間支付確定金額給持票人或指定人的無條件書面支付命令。信用證是開證行對受益人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受益人條件滿足,當然要開立匯票命令開證行付款。
⑺ 如何要求對方開立信用證
信用證的流程
跟單信用證操作的流程簡述如下:
1.買賣雙方在貿易合同中規定使用跟單信用證支付。
2.買方通知當地銀行(開證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
3.開證行請求另一銀行通知或保兌信用證。
4.通知行通知賣方,信用證已開立。
5.賣方收到信用證,並確保其能履行信用證規定的條件後,即裝運貨物。
6.賣方將單據向指定銀行提交。該銀行可能是開證行,或是信用證內指定的付款、
承兌或議付銀行。
7.該銀行按照信用證審核單據。如單據符合信用證規定,銀行將按信用證規定進行
支付、承兌或議付。
8.開證行以外的銀行將單據寄送開證行。
9.開證行審核單據無誤後,以事先約定的形式,對已按照信用證付款、承兌或議付
的銀行償付。
10.開證行在買方付款後交單,然後買方憑單取貨。
信用證的開立
1.開證的申請
進出口雙方同意用跟單信用證支付後,進口商便有責任開證。第一件事是填寫開證申請表,這張表為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建立了法律關系,因此,開證申請表是開證的最重要的文件。
2.開證的要求
信用證申請的要求在統一慣例中有明確規定,進口商必須確切地將其告之銀行。信用證開立的指示必須完整和明確。申請人必須時刻記住跟單信用證交易是一種單據交易,而不是貨物交易。銀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請人不能希望銀行工作人員能充分了解每一筆交易中的技術術語。即使他將銷售合同中的所有條款都寫入信用證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騙,他也無法得到完全保護。這就需要銀行與申請人共同努力,運用常識來避免開列對各方均顯累贅的信用證。銀行也應該勸阻在開立信用證時其內容套用過去已開立的信用證(套證)。
3.開證的安全性
銀行接到開證申請人完整的指示後,必須立即按該指示開立信用證。另一方面,銀行也有權要求申請人交出一定數額的資金或以其財產的其他形式作為銀行執行其指示的保證。按現行規定,中國地方、部門及企業所擁有的外匯通常必須存入中國的銀行。如果某些單位需要跟單信用證進口貨物或技術,中國的銀行將凍結其帳戶中相當於信用證金額的資金作為開證保證金。如果申請人在開證行沒有帳號,開證行在開立信用證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請人在其銀行存入一筆相當於全部信用證金額的資金。這種擔保可以通過抵押或典押實現(例如股票),但銀行也有可能通過用於交易的貨物作為擔保提供融資。開證行首先要對該筆貨物的適銷性進行調查,如果貨物易銷,銀行憑信用證給客戶提供的融資額度比滯銷商品要高得多。
4.申請人與開證行的義務和責任
申請人對開證行承擔三項主要義務:
(1)申請人必須償付開證行為取得單據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貸款。在他付款前,作
為物權憑證的單據仍屬於銀行。
(2)如果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一致而申請人拒絕「贖單」,則其作為擔保的存款或帳
戶上已被凍結的資金將歸銀行所有。
(3)申請人有向開證行提供開證所需的全部費用的責任。
開證行對申請人所承擔的責任:
首先,開證行一旦收到開證的詳盡指示,有責任盡快開證。
其次,開證行一旦接受開證申請,就必須嚴格按照申請人的指示行事。
信用證的通知
1.通知行的責任
在大多數情況下,信用證不是由開證行直接通知受益人,而是通過其在受益人國家或地區的代理行,即通知行進行轉遞的。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優點就是安全。通知行的責任是應合理謹慎地審核它所通
知信用證的表面真實性。
2.信用證的傳遞方式
信用證可以通過空郵、電報或電傳進行傳遞。設在布魯塞爾的SWIFT運用出租的線路在許多個國家的銀行間傳遞信息。大多數銀行,包括中國的銀行加入了這一組織。
3.有效信用證的指示
當開證行用任何有效的電訊傳遞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證或信用證的修改,該電訊將被認為是有效信用證文件或有效修改書,並且不需要再發出郵寄證實書。
受益人的審證
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證以後,應立即作如下的檢查:
1. 買賣雙方公司的名號和地址寫法是不是和發票上列印的公司名號和地址寫法完全一樣?
2. 信用證提到的付款保證是否符合受益人的要求?
3. 信用證的款項對嗎?信用證的金額總數應與合同相吻合並包括該合同的全部應付費用。
4. 付款的條件是否符合要求?除非對某些特定的國家或某些特定的進口商,出口商通常要求即期付款。在遠期信用證條件下,匯票的期限應與合同中所規定的一致。有一種信用證要求開立遠期匯票,但卻可即期支付,這種信用證被稱為「假遠期信用證」,其對受益人所起的作用與即期信用證是一樣的。
5. 信用證提到的貿易條款是否符合受益人原先提出的要求?
6. 是否趕得上在有效期和貨運單據限期內把各項單據送交銀行?
7. 能提供所需的貨運單據嗎?
8. 有關保險的規定是否與銷售合同條款一致?
-需保險的風險。受益人對此應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聯系,以決定是否接受申請人的要求。超過銷售合同中規定投保范圍的任何費用應由申請人負擔。-投保金額。絕大多數信用證要求按CIF 發票金額的110%投保。
9. 貨物說明(包括免費附送的物品)、數量和其他各項寫對了嗎?
如果按上述各條目檢查的時候發現有任何遺漏或差錯,那麼應該就下列各點立即作出
決定,採取必要的措施:
-能不能更改計劃或單據內容來相應配合?
-是不是應該要求買方修改信用證,修改費用應該由哪一方支付?
若有疑問,可向本單位的聯系銀行或通知行咨詢。但有一點請記住:只有申請人和受
益人及有關銀行共同同意,才有權決定修改。
信用證的履行
1. 單據的提交
在跟單信用證業務中,單據的提交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為這是對信用證最終結算的關鍵。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後是否能得到貨款,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是否已開立信用證和單據是否備齊。
2. 交單時間的限制
提交單據的期限由以下三種因素決定:
(1)信用證的失效日期;
(2)裝運日期後所特定的交單日期;
(3)銀行在其營業時間外,無接受提交單據的義務。
信用中有關裝運的任何日期或期限中的「止」、「至」、「直至」、「自從」和類似詞語,都可理解為包括所述日期。「以後」一詞理解為不包括所述日期。「上半月」、「下半月」理解為該月一日至十五日和十六日至該月的最後一日,首尾兩天均包括在內。「月初」、「月中」或「月末」理解為該月一日至十日、十一日至二十日、二十一日至該月最後一日,首尾兩天均包括在內。
3. 交單地點的限制
所有信用證必須規定一個付款、承兌的交單地點,或在議付信用證的情況下須規定一個交單議付的地點,但自由議付信用證除外。像提交單據的期限一樣,信用證的到期地點也會影響受益人的處境。有時會發生這樣的情況,開證行將信用證的到期地點定在其本國或他自己的營業櫃台,而不是受益人國家這對受益人的處境極為不利,因為他必須保證於信用證的有效期內在開證銀行營業櫃台前提交單據。
銀行審核單據
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後,銀行有義務認真審核單據,以確保單據表面上顯示出符合信用證要求和各單據之間的一致性。
1. 審單准則
銀行必須合理謹慎地審核信用證的所有單據,以確定其表面上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規定的單據在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的相符性應由在這些條文中反映的國際標准銀行慣例來確定。單據表面上互不相符,應視為表面上與作用證條款不相符。上述「其表面」一詞的含意是,銀行不需親自詢問單據是否是假的,已裝運的貨物是否是假的,已裝運的貨物是否真正裝運,以及單據簽發後是否失效。除非銀行知道所進行的是欺詐行為,否則這些實際發生的情況與銀行無關。因而,如受益人製造表面上與信用證規定相符的假單據,也能得到貨款。但是如受益人已經以適當的方式裝運了所規定的貨物,在製作單據時未能一到信用證所規定的一些條件,銀行將拒絕接受單據,而受人決不能得到貨款。銀行不審核信用證中未規定的單據,如果銀行收到此類單據,將退還提交人或予以轉交並對此不負責任。
2. 單據有效性的免責
銀行對任何單據的形式、完整性、准確性、真實性或法律效力,或單據中載明、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條件概不負責。銀行對單據所代表貨物的描述、數量、重量、品質、狀況、包裝、交貨、金額或存在與否,以及對貨物發貨人、承運人、貨運代理人、收貨人,或貨物保險人及其他任何人的誠信、行為及/或疏忽、清償能力、行為能力或資信狀況概不負責。
3. 審核單據的期限
銀行需要多長時間審核賣方提交的單據,並通知賣方單據是否完備?統一慣例第13條b款對此明確規定:開證行、保兌行(如已保兌)或代表他們的被指定銀行各自應有一個合理的時間,即不超過收到單據後的七個銀行營業日,審核單據,決定是否接受或拒收單據,並通知從其處收到單據的當事人。
4. 不符單據與通知
如開證行授權另一家銀行憑表面上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則開證行和保兌行(如已保兌)有義務:(1)接受單據;(2)對已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的被指定銀行進行償付。
收到單據後,開證行及/或保兌行(如已保兌)或代表他們的被指定銀行必須以單據為唯一依據,審核其表面上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如果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不符,上述銀行可拒收單據。如果開證行確定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不符,它可以完全根據自己的決定與申請人聯系,請其撤除不符點。
如果開證行及/或保兌行(如已保兌)或代表他們的被指定銀行決定拒收單據,則其必須在不遲於自收到單據次日起第七個銀行營業日結束前,不延誤地以電訊,或其他快捷方式發出通知。該通知應發至從其處收到單據的銀行,如直接從受益人處收到單據,則將通知發至受益人。
通知必須說明拒收單據的所有不符點,還必須說明銀行是否留存單據聽候處理,或已將單據退還交單人。開證行或保兌行有權向寄單行索還已經給予的任何償付款項和利息。如開證行或保兌行未能按這些規定辦理,或未能留存單據等待處理,未將單據退還交單人,開證行或保兌行則無權宣稱單據不符合信用證條款。如寄單行向開證行或保兌行提出應注意的單據中的任何不符點,它已以保留方式或根據賠償書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時,開證行或保兌行並不因之而解除其任何義務。
信用證的結算
當銀行審單完畢後,信用證即進入結算階段。統一慣例第10條指出:「所有信用證都必須清楚地表明該證是否適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兌或議付。」
1. 即期付款
(1) 受益人將單據送交付款行。
(2) 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後付款給受益人。
(3) 該銀行如不是開證行的話,以事先議定的方式將單據寄交開證行索賠。
2. 延期付款
(1) 受益人把單據送交承擔延期付款的銀行。
(2) 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後,依據信用證所能確定的到期日付款。
(3) 該銀行如不是開證行的話,以事先議定的方式將單據寄交開證行索賠。
3. 承兌匯票
(1) 受益人把單據和向銀行出具的遠期匯票送交辦理該信用證的銀行(承兌行)。
(2) 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條件相符後,承兌匯票並退還給受益人。
4. 議付
(1) 受益人按信用證規定,將單據連同向信用證規定的付款人開出的即期或延期匯票送交議付銀行。
(2) 議付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規定相符後,可買入單據和匯票。
(3) 該議付銀行如非開證行,則以事先議定的形式將單據和匯票交開證行索賠
回答者:離家在外很多年 - 試用期 一級 6-3 00:45
樓上的對信用證解釋的很清楚了。
信用證的目的是由於交易雙方不熟,不信任,因而委託銀行作為中間人,提高交易安全性的。由買方要求銀行憑自己的指示開立信用證,然後寄給賣方,賣方按信用證上要求出貨,按要求提供單據給銀行,這時銀行作為第一付款人,無論賣方意願如何,如果單據與信用證要求相符,必須付款。(實際操作中不可能不受買方影響,畢竟是銀行的客戶嘛)
信用證操作很索碎,很麻煩。在信用證開立前,買方向銀行申請開證,這個開證申請有條件的話你應該先要過來審核,看自己能否滿足。看有沒有不利的軟條款,如「必須由買方指定人員檢驗合格證後才能付款」。還有不要有非單據化條件,如,須在幾月幾日前傳真給買方裝船信息,到時候你是否傳真,銀行沒有東西可以判斷。
信用證必須單單相符,單證相符才能付款。審單據的表面相符而不審貨物本身。信用證一旦開立,即脫離合同而獨立存在,有它的法律效力。做單時錯一個字母也可能導致拒付款,因此要非常謹慎。
發現不能滿足的條件,如果已經開證請要求改證。積極溝通,取得反饋。還可以交銀行預審單據。無論何時,只要在有效期內,單據可以拿回來更改。
回答者:頂花帶刺小黃瓜 - 高級經理 七級 6-3 13:27
簡單來說,就是你提供給供貨商你們銀行的信息(做為通知行),就是開證路線,外方按合同要求開出信用證到你們的銀行。收到信用證後按信用證的要求制單,提交到銀行就可以了。沒有做過的,要好好審審信用證。單據盡量不要出現不符點呀
⑻ 通過匯出行開立的銀行匯票的轉移實現貨款支付的匯付方式是什麼,是票匯還是托收啊
屬於票匯
票匯是指匯出行應匯款人的申請,代匯款人開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為解付行的銀行即版期匯票權 ,支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的一種匯款方式。
托收承付結算是指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貨後委託銀行向異地購貨單位收取貨款,購貨單位根據合同對單或對證驗貨後,向銀行承認付款的一種結算方式。
⑼ 統一匯票本票法公約的第一章匯票的開立和格式
匯票應包含下列內容:
1.票據主文中列有匯票一詞,並以開立票據所使用的文字說明之;
2.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命令;
3.付款人(受票人)的姓名;
4.付款日期的記載;
5.付款地的記載;
6.受款人或其指定人的姓名;
7.開立匯票的日期和地點的記載;
8.開立匯票的人(出票人)的簽名。 欠缺前條所載任何要求的票據,無匯票效力,但下列各款規定的情況 除外:
未載付款日期的匯票,視為見票即付。
如無特殊記載,受票人姓名旁記載的地點視為付款地;同時視為受票人的住所 地。
未載出票地的匯票,出票人姓名旁所載的地點視為出票地。 匯票得開立為付給出票人的指定人。
匯票得開立為付給出票人本人。
匯票得為第三人開立。 凡匯票為見票即付或見票後定期付款者,出票人得就應付的金額規定 附加利息。至於任何其他匯票,此項規定視為無記載。
利率應在匯票上表明;如未表明,上述規定視為無記載。
除表明其他日期外,利息自出票日起算。 凡匯票應付金額同時以文字及數字表示者,如有任何差異,以文字表 示的數額為應付金額。
凡匯票應付金額多次以文字或數字表示者,如有任何差異,以較小的數額為應 付金額。 出票人保證匯票的承兌和付款。
出票人得解除其保證承兌的責任;但任何解除出票人保證付款責任的規定,視 為無記載。 背書轉讓匯票上所有權利。如背書為空白背書,持票人得:
1.以其本人或某一其他人的姓名填入空白;
2.再為空白背書或再背書與某一其他人;
3.不填載空白及不作背書而將匯票轉讓於第三人。 如無相反規定,背書人保證匯票的承兌和付款。
背書人得禁止任何再背書;在此情況下,該背書人對禁止後再經背書而取得匯 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匯票得開立為:
見票即付;
見票後定期付款;
出票後定期付款;
定日付款;
其他到期日的匯票或分期付款的匯票均屬無效。 見票即付的匯票,在提示時付款,並應在出票日起1年內提示付 款。出票人得縮短或延長此期限。此項期限背書人得予縮短。
出票人得規定,見票即付的匯票不得在指定日前提示付款。在此情況下,提示的期限自上述日期起算。 持票人得在下述日期向背書人、出票人及其他有責任的當事人行使追索權:
在到期日:如不作付款;
在到期日前:
1.如全部或部分拒絕承兌;
2.不論匯票已否承兌,如受票人破產;或即使未由仲裁宣告,受票人停止付 款;或對其貨物已執行扣押而無效果;
3.如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破產。 所有出票人、承兌人、背書人,或對匯票作出擔保的保證人,對持票人負連帶責任。
持票人有權對上述所有的人單獨或集體起訴,無需遵照他們承擔責任的先後順序。
任何在匯票上簽名的人,在接受匯票並予清償後,與持票人享有同樣權利。
對債務人之一起訴,不影響對其他債務人的起訴,即使其他債務人是被訴債務人的後手。 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權時得向被追索人索償下列款項:
1.未承兌或未付款的匯票金額連同利息,如匯票上規定有利息者;
2.自到期日起按6%利率計算的利息;
3.作成拒絕證書及所發通知的費用,以及其他費用。
如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匯票金額應扣除貼息。貼息應按在持票人住所地行 使追索權之日的官方貼現率(銀行利率)計算。 接受匯票並予清償的人,得向負有責任的人索償下列款項:
1.其已付的全部金額;
2.自支付上述款項之日起按6%利率計算的利息;
3.所支付的任何費用。 出票人、背書人或保證人得指定一人在必要時承兌或付款。匯票得由為維護被索償的任何債務人的信譽而參加之人按規定承兌或支付。參加人可以是第三人,甚至是受票人或除承兌人以外的已對匯票承擔責任的當事人。參加人有責任在兩個營業日內向被參加人發出其參加的通知。如未發出通知,則應對由於其疏忽而造成的損害(如有的話)負責,但賠償額以不超過匯票上的數額為限。
第二節參加承兌(為維護信譽) 參加承兌人對持票人和被參加承兌人的後手背書人承擔的責任與 被參加人承擔的責任同。縱有參加承兌,被參加承兌人及向被參加承兌人承擔責任的當事人,在支付依 第四十八條規定的金額時,得要求持票人交付匯票、拒絕證書以及收訖清單(如有的話)。
第三節參加付款 將一張匯票送請承兌的當事人,須在其他各張上註明佔有該張匯 票的人的姓名。該人有義務將該張匯票交於另一張匯票的合法持票人。如該人拒絕交出,持票人在拒絕證書作成並載明下列事項前,不得行使追索權。
1.送請承兌的該張匯票經其要求,未獲歸還;
2.未能根據另一張匯票獲得承兌或付款。
第二節副本 本票應包含下列內容:
1.票據主文中列有本票一詞,並以開立票據所使用的文字表示之;
2.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承諾;
3.付款日期的記載;
4.付款地的記載;
5.受款人或其指定人的姓名;
6.簽發本票的日期和地點的記載;
7.簽發本票的人的簽名(簽票人)。 下列有關匯票的規定,凡與本票的性質不相抵觸者,適用於本票 。
背書(第十一條至第二十條);
到期日(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
付款(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二條);
拒絕付款的追索權(第四十三條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
參加付款(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三條);
副本(第六十七條和第六十八條);
更改(第六十九條);
訴訟時效(第七十條和第七十一條);
假日、期限的計算及寬限日的禁止(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四條) ;
下述規定亦適用於本票:有關匯票在第三人住址或在受票人住所以外其他地點付款的規定(第四條和第二十七條);利息的規定(第五條);應付金額的差異(第六條);在第七條所述情況下簽名的後果;未獲授權者和越權者簽名的後果(第 八條);有關記載不全匯票的規定(第十條)。
下述規定亦同樣適用於本票:有關以擔保方式保證的規定(第三十條至第三十 二條);根據第三十一條最後一款的規定,如擔保時未指明被保證人姓名,視為為 本票的出票人保證。 本票出票人應負之責,與匯票的承兌人同。
本票如為見票後定日付款者,須在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期限內向出票人提示簽 見。期限從出票人在本票上的簽見日起算。出票人拒絕簽見並加註日期,須由拒 絕證書證明(第二十五條),拒絕證書日期即為見票後期間的開始。
⑽ 信用證業務中一定會開立匯票嗎
不需要。
信用證是國際貿易中常見的結算工具,
最近幾年也開始,越來回越多的國內商品答貿易也開始使用信用證進行結算了。
信用證的結算流程是采購方去銀行開出信用證,交給銷售方。
銷售方收到證後,把貸物發給采購方,
同時通過自己的開戶銀行,把收到的信用證和發貨單據、發票寄給開證銀行。
開證銀行審核單據無誤後,提示采購方准備付款。
采購企業在賬戶上備足資金,開證銀行付款後,把單據、發票再交給采購企業。
從整個流程上看,都不需要開具匯票,
信用證本身就是結算工具,匯票也是結算工具,兩種不同的結算方法。
信用證業務中是不需要開匯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