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辦理延期申報的條件
⑴ 如何申請延期申報,繳納稅款
需提供資料:
(一)《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3份
(二)當期貨版幣資金余額情況權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
(三)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四)災情報告、公安機關出具的事故證明(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時提供)
帶著以上相關資料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綜合服務類窗口文書受理崗辦理。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稅收征管法所稱的特殊困難: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二)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⑵ 納稅人什麼時候可以延期申報,什麼時候又可以延期繳納
延期申報和延期納稅
一、 延期申報
延期申報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照稅法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扣繳稅款的報告。造成延期申報的原因有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准,可以延期申報。
經核准延期辦理前款規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二、 延期納稅
延期納稅亦稱「稅負延遲繳納」,是指允許納稅人將其應納稅款延遲繳納或分期繳納。這種方法可適用於各種稅收,特別是數額較大的稅收上。延期納稅表現為將納稅人的納稅義務向後推延,其實質上相當於在定時期內政府給於納稅人一筆與其延期納稅數額相等的無息貸款 。
延期納稅是指延緩一定時期後再繳納稅收。狹義的延期納稅專門指納稅人按照國家有關延期納稅規定進行的延期納稅;廣義的延期納稅還包括納稅人按照國家其他規定可以達到延期納稅目的的財務安排和納稅計劃,比如,按照折舊政策、存貨計價政策等規定來達到延期納稅的財務安排。
延期納稅是指納稅人因特殊困難,不能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履行納稅義務,經稅務機關批准予以延期繳納的情形。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包括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這里的「特殊困難」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包括以下情形,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並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同時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延期納稅與延期申報是有所不同的,延期納稅以延期申報為前提,延期申報的不等於延期繳納稅款,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經核准延期辦理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延期納稅是國家為了保障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照顧納稅人在其履行納稅義務的過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難所做的規定。這些「特殊困難」主要是:
1、水、火、風、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
2、可供納稅的現金、支票以及其他財產遭遇偷盜、搶劫等意外事故;
3、國家調整經濟政策的直接影響;
4、短期貸款拖欠;
5、其他經省級稅務機關明文列舉的特殊困難。
對納稅人確有以上列舉的「特殊困難」情況,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縣及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數額較大而且申請延期2個月~3個月的,還必須經地市級稅務局局長批准;對同一納稅人應納的同一個稅種的稅款,如果符合延期繳納的法定條件,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只能申請延期繳納一次;如果需要再次延期繳納的,必須逐級報省級稅務局局長批准。
⑶ 預先核准企業名稱延期申請企業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預先核准企業名稱延期申請提交材料規范
1、《企業名稱預先核專准申請書》(含指定屬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2、《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註:
1. 投資人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延長《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有效期一次(六個月),經延期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不得再次申請延期。
2.《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的延期應當在有效期期滿前一個月內申請辦理,申請延期時應繳回《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投資人與《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記載投資人不同的,應當另行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准。
⑷ 延期納稅需要辦哪些手續
延期納稅辦事流程:
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專向主屬管稅務機關提交《延期申報申請核准表》,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和要求報送的相關材料,經稅務機關核准,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參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批准許可權,審批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
經核准延期辦理前款規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准。
辦理期限: 即辦。
收費標准及依據: 不收費。
受理部門: 主管稅務機關。
⑸ 延期申報的申請條件是什麼
凡納稅人因不可抗力或財務處理的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申報納稅的,
稅務機關本著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經納稅人在法定的納稅期限之前提出書面延期申請後,經稅務機關核准,可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
⑹ 如何申請辦理延期申報
1.納稅人按規定期復限制辦理納稅申報有困難需延期的,應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結束之日三天前,向資料發售窗口領取《延期申報審批表》一式二份,填妥後向文書受理窗口提出延期申報的申請。
4.納稅人被批准延期申報後,在規定的期限內, 按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按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到申報徵收窗口預繳稅款,並在批準的延期期限內辦理納稅結算。
⑺ 申請延遲交稅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1、延期納稅辦事流程:
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延期申報申請核准表》,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和要求報送的相關材料,經稅務機關核准,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參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批准許可權,審批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
經核准延期辦理前款規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准。
辦理期限: 即辦。
收費標准及依據: 不收費。
受理部門: 主管稅務機關。
2、需提供資料:
(一)《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3份
(二)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
(三)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四)災情報告、公安機關出具的事故證明(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時提供)
帶著以上相關資料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綜合服務類窗口文書受理崗辦理。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稅收征管法所稱的特殊困難: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二)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⑻ 企業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延期申報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三十一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四十一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所稱特殊困難:(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二)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參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批准許可權,審批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期繳納稅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406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納稅人『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經批准可延期繳納稅款。此條規定中的『當期貨幣資金』是指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之日的資金余額,其中不含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企業不可動用的資金;『應付職工工資』是當期計提數。」
根據相關規定,當企業出現以下兩種情況時可以延期申報納稅:(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二)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⑼ 納稅人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辦理延期申報及稅務機關處理程序麻煩告訴我
(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准,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
(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
納稅人因有上述特殊情況,不能按期進行納稅申報的,經縣以上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延期申報。
二、稅務機關工作程序
(一)資料接收
接收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要求辦理延期納稅申報的有關申請文書、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等資料,並簽字確認。
(二)審核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辦理延期納稅申報或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核,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
(三)核准
經審核可以延期辦理納稅申報或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需調查核實的,應及時轉管理崗處理簽署意見並報領導崗審批後,予以核准。
(四)核定預繳稅款
經核准延期辦理前款規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條)(五)資料回退、整理和稅款預征
將有關延期申報申請文書、核准延期申報通知書和核定定額通知書,進行內部資料回退、傳遞、歸檔整理,並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稅款預征。
三、具體事項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納稅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經稅務機關核准,可以延期申報,但要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預繳稅款之後,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稅款結算的,不適用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關於納稅人未按期繳納稅款而被加收滯納金的規定。
(二)經核准預繳稅款之後按照規定辦理稅款結算而補繳稅款的各種情形,均不適用加收滯納金的規定。在辦理稅款結算之前,預繳的稅額可能大於或小於應納稅額。當預繳稅額大於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結算退稅但不向納稅人計退利息;當預繳稅額小於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在納稅人結算補稅時不加收滯納金。
(三)當納稅人本期應納稅額遠遠大於比照上期稅額的預繳稅款時,延期申報則可能成為納稅人拖延繳納稅款的手段,造成國家稅款被佔用。為防止此類問題發生,稅務機關在審核延期申報時,要結合納稅人本期經營情況來確定預繳稅額,對於經營情況變動大的,應合理核定預繳稅額,以維護國家稅收權益,並保護真正需要延期申報的納稅人的權利。
四、政務公開
各級稅務機關在實施行政執法行為時,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都要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應當把執法的依據、過程和決定一律向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開。按照納稅人辦稅的環節、內容、程序,公開行政執法或納稅服務的主體、事項、依據、標准、結果等內容,做到真實、准確、完整。充分保障納稅人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對於延期申報申請辦理的程序、時限、條件及依據,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公開,長期公開。
對稅務機關開展辦稅公開工作不力、監督管理不到位的,要限期整改。對違反辦稅公開規定,應公開而不公開,公開不全面、不及時、不真實,經限期整改後仍拒不按規定公開,阻礙或授意、指使、慫恿他人阻礙開展辦稅公開,弄虛作假、侵害納稅人合法權益,不應公開而公開並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嚴肅查處,並追究相關責任。
⑽ 出口退稅延期申報需要哪些手續
外貿企業在2008年1月1日後申報出口退稅的,申報出口退稅的截止期限調整為: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准)起90天後第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
確有特殊原因在規定期限內無法申報出口退稅的,按現行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延期申報手續。外貿企業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對因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在郵寄途中無法在規定申報期限內申報出口退稅的,不再受理延期申報申請。
根據《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的通知》【滬國稅(2004)52號】規定:出口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國稅發〔2004〕64號文件第三條所稱特殊原因: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有關出口退(免)稅單證或申報退(免)稅;
(二)因採用集中報關等特殊報關方式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有關出口退(免)稅單證;
(三)其他因經營方式特殊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有關出口退(免)稅單證。
出口企業有上述情形之一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報申請,經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稅務機關核准,在核準的期限內申報辦理退(免)稅。
如貴公司符合上述情況,請將有關延期申報的書面申請報告及相關證明資料,在規定的期限內報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延期申報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