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上收入確認條件
A. 會計一般在什麼情況下開始計提收入
財政部修訂發布了《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以下簡稱「新收入准回則」),對收入的答確認條件進行了修訂。當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1)合同各方已批准該合同並承諾將履行各自義務;
(2)該合同明確了合同各方與所轉讓商品或提供勞務(以下簡稱「轉讓商品」)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3)該合同有明確的與所轉讓商品相關的支付條款;
(4)該合同具有商業實質,即履行該合同將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
(5)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收回。
(1)會計上收入確認條件擴展閱讀
特徵:
1、收入從企業的日常活動中產生,而不是從偶發的交易或事項中產生;
2、收入是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總流入;
3、收入必然能導致企業所有者權益的增加;
4、收入只包括本企業經濟利益的流入,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代收的款項。
B. 政府會計收入確認條件是什麼
政府會計中,收入的確認應當同時滿足的條件包括:與收入相關的含有服務潛力或者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很可能流入政府會計主體,含有服務潛力或者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流入會導致政府會計主體資產增加或者負債減少,流入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目標:
政府的業務活動可分為政務活動、商業活動和信託代理活動三類。政府會計的基本目標應以反映政府受託責任的履行情況為主。不同的政府業務活動對會計系統所期望達到的境界也是不同的,因此政府會計目標的定位也應從政府業務活動的特點方面來進行考慮。政務活動的計量和報告重點是本期財務資源的來源、使用和余額;商業活動的計量和報告重點集中於運營收入、凈資產的變動、財務狀況以及現金流量的流動;而信託代理活動計量和報告的重點是凈資產和凈資產的變動。也就是說,商業活動更關注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成本等信息,通常不太關注預算比較信息或有關資金流入流出信息。
目的:
建立政府會計,是適應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必將對我國現行財政總預算會計和行政單位會計產生沖擊,財政總預算會計和行政單位會計的改革,將逐漸趨向於以一級政府為中心,核算整個政府的財務狀況和收支結果。從而,財政總預算會計和行政單位會計必將合二為一,共同組成政府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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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稅法與會計准則對收入確認有什麼不同
一、會計准則對收入的確認標准: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版;
2、企業既沒有保留權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5、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二、企業所得稅法對銷售(貨物)商品收入確認的規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綜上所述,稅法與會計准則對收入的確認是不相同的,如國債的利息在會計上視作收入,而在計算所得稅時就不看成收入,要作調整。也有會計上不作收入,而稅法上要作為收入處理的,如企業用產品來捐贈等。
D. 會計中收入的確認
對的哈,因為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此時若已收到價款,應將收到的價款在預收賬款科目核算。
E. 在會計中,確認產品銷售收入實現的條件是什麼
確認產品銷售收入實現的條件是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的要求,企業應該在同時滿足下內列兩個條件時確認收入的容實現:其一是為取得該收入的所有事項都已經發生;其二是應該確認的收入在金額上能夠被合理地、准確的體現出來。
F. 稅法與會計准則對收入確認有什麼不同
稅法與會計准則對收入確認的區別如下:
1、包括范圍不同
稅法包括20款,即電力建設基金收入、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收入、養路費收入、車輛購置附加費收入、鐵路建設基金收入、公路建設基金收入、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收入、郵電附加費基金收入、港口建設費收入。
而會計准則包括企業依法交納的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稅。
2、計算方法不同
稅法計算公式為:
經營凈收入=經營收入-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生產稅+出租房屋凈收入、出租其他資產凈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凈租金等。財產凈收入不包括轉讓資產所有權的溢價所得。
而會計准則計算公式表示為: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增長率= (報告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費價格指數-100%。
3、性質范圍不同
稅法:一般指工業企業,生產的全部數量金額,包括未銷售、尚未形成收入的庫存;
而會計准則為主營業務收入、和營業收入、還有其他業務收入的總和,有的流通企業總收入核算的是差價收入、即毛利。
4、核算基礎單位不同
核算基礎不同,稅法是以產業活動單位為基本核算單位,而會計准則是以獨立核算單位作為基本核算單位。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稅法
網路-會計准則
G. 財務會計:簡述滿足確認收入的條件。
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是指與商品所有權有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同時轉移。與商品所有權有關的風險,是指商品可能發生減值或毀損等形成的損失;與商品所有權有關的報酬,.是指商品價值增值或通過使用商品等形成的經濟利益。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構成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條件。
(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通常情況下,企業售出商品後不再保留與商品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不再對售出商品實施有效控制,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給購貨方,通常應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如果企業在商品銷售後保留了與商品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或能夠繼續對其實施有效控制,說明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沒有轉移,銷售交易不能成立,不應確認收入,如售後租回。
(三)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在銷售商品的交易中,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主要表現為銷售商品的價款。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是指銷售商品價款收回的可能性大於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即銷售商品價款收回的可能性超過50%。企業在銷售商品時,如估計銷售價款不是很可能收回,即使收入確認的其他條件均已滿足,也不應當確認收入。
(四)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是指收入的金額能夠合理地估計。收入金額能否合理地估計是確認收入的基本前提,如果收入的金額不能夠合理估計,就無法確認收入。
(五)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根據收入和費用配比原則,與同一項銷售有關的收入和費用應在同一會計期間予以確認,即企業應在確認收入的同時在同一會計期間結轉相關的成本。因此,如果成本不能可靠計量,相關的收入就不能確認。
H. 收入確認的基本原則
收入確認的原則———實質重於形式
在《收入准則》中,對收入的定義是「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他人使用本企業資產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它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代收的款項」。
從這個定義可以分解為收入的三個重要的特徵,第一,它是日常活動形成的經濟利益;第二,這種利益流入是靠企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他人使用本企業的資產而取得;第三,流入的經濟利益不包括代收的款項。這樣,會計人員就能夠從這三個特徵來確認收入。
根據《(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的有關規定:
1、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2、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採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3、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8)會計上收入確認條件擴展閱讀:
收入確認是指收入入賬的時間。收入的確認應解決兩個問題:一是定時;二是計量。 定時是指收入在什麼時候記入賬冊,比如商品銷售(或長期工程)是在售前、售中,還是在售後確認收入; 計量則指以什麼金額登記,是按總額法,還是按凈額法,勞務收入按完工百分比法,還是按完成合同法。
收入的確認主要包括產品銷售收入的確認和勞務收入的確認。另外,還包括提供他人使用企業的資產而取得的收入,如利息、使用費以及股利等。
收入的確認除了要滿足可定義性、可計量性、相關性和可靠性四個基本前提外,收入的確認還必須符合一些一般的標准。收入確認標準的規定,各國都不大相同。
I. 會計上如何確認收入
根據抄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第二章第四條,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四)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五)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