葯品銷售的條件
A. 開辦葯品零售企業需要具備的條件
根據《葯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五條 開辦葯品零售企業,應符合當地常住人口數量、地域、交通狀況和實際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眾購葯的原則,並符合以下設置規定:
(一)具有保證所經營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
經營處方葯、甲類非處方葯的葯品零售企業,必須配有執業葯師或者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質量負責人應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葯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經驗。
經營乙類非處方葯的葯品零售企業,以及農村鄉鎮以下地區設立葯品零售企業的,應當按照《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15條的規定配備業務人員,有條件的應當配備執業葯師。企業營業時間,以上人員應當在崗。
(三)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無《葯品管理法》第75條、第82條規定情形的;
(四)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以及衛生環境。在超市等其他商業企業內設立零售葯店的,必須具有獨立的區域;
(五)具有能夠配備滿足當地消費者所需葯品的能力,並能保證24小時供應。葯品零售企業應備有的國家基本葯物品種數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結合當地具體情況確定。
國家對經營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預防性生物製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葯品銷售的條件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三章葯品經營企業管理
第十一條開辦葯品批發企業,申辦人應當向擬辦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設置標准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
申辦人完成擬辦企業籌建後,應當向原審批部門申請驗收。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葯品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的開辦條件組織驗收;符合條件的,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
第十二條開辦葯品零售企業,申辦人應當向擬辦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葯品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葯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受理申請的葯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結合當地常住人口數量、地域、交通狀況和實際需要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
申辦人完成擬辦企業籌建後,應當向原審批機構申請驗收。原審批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據《葯品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的開辦條件組織驗收;符合條件的,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設區的市級葯品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組織葯品經營企業的認證工作。
葯品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實施辦法和實施步驟,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葯品監督管理機構組織的《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認證,取得認證證書。《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的格式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統一規定。
新開辦葯品批發企業和葯品零售企業,應當自取得《葯品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向發給其《葯品經營許可證》的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葯品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
受理申請的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葯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組織對申請認證的葯品批發企業或者葯品零售企業是否符合《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進行認證;認證合格的,發給認證證書。
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檢查員庫。《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檢查員必須符合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條件。
進行《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必須按照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從《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檢查員庫中隨機抽取認證檢查員組成認證檢查組進行認證檢查。
第十五條國家實行處方葯和非處方葯分類管理制度。國家根據非處方葯品的安全性,將非處方葯分為甲類非處方葯和乙類非處方葯。
經營處方葯、甲類非處方葯的葯品零售企業,應當配備執業葯師或者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經營乙類非處方葯的葯品零售企業,應當配備經設區的市級葯品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葯品監督管理機構組織考核合格的業務人員。
第十六條葯品經營企業變更《葯品經營許可證》許可事項的,應當在許可事項發生變更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葯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登記;未經批准,不得變更許可事項。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葯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葯品的,持證企業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按照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申請換發《葯品經營許可證》。
葯品經營企業終止經營葯品或者關閉的,《葯品經營許可證》由原發證機關繳銷。
第十八條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城鄉集市貿易市場沒有葯品零售企業的,當地葯品零售企業經所在地縣(市)葯品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後,可以在該城鄉集市貿易市場內設點並在批准經營的葯品范圍內銷售非處方葯品。
第十九條通過互聯網進行葯品交易的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及其交易的葯品,必須符合《葯品管理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互聯網葯品交易服務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B. 葯品銷售的基本原則包括哪些
(1)必須來堅持質量第一,充分體現源「安全有效,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的原則,並要盡可能採用先進標淮,使標准能起到推動提高質量、保證擇優發展和促進對外貿易的作用。 (2)要從生產、流通、使用的各個環行去考察影響葯品質量的因素,有針對性地規定檢測項目,切實加強對葯品內在質量的控制。 (3)檢驗方法的選擇,應根據「准確、靈敏、簡便、快速」的原則,要強調方法的適用性,並注意吸收國內科研成果和國外先進經驗;既要考慮當前國內實際條件,又要反應新技術的應用利發展,進一步完善和提高檢測水平。對於某些抗生素、生化葯品和必須採用生物測定的品種,在不斷改進生物測定法的同時,也可採用化學和儀器分析的方法控制其純度。 (4)標准中的限度的規定,應密切結合實際要保證葯品在生產、貯存、銷售和使用過程中的質量,並可能全面符合規定。 在制定葯品質量標准過程中,對一些細節有一些具體的規定。
C. 醫葯銷售代表的基本要求! 對各方面的要求!求詳細!
其實不管任何行業的銷售代表,基本的要求都是我們平時可以做到的,所以在這里我就談點醫葯銷售方面核心的東西吧:《銷售技巧》,希望對你有用。 其實越來越多的醫葯企業、越來越龐大的醫葯從業人員以越來越同質化的產品面對越來越專業的市場要求和越來越具挑戰的銷售目標時,醫葯代表銷售技巧對於葯業人才來說就顯得更為重要了.
醫葯代表銷售技巧一、核心人物的篩選
以前在做醫院開發時,通過調研醫葯代表可以很大方的拜訪葯械科主任或者主管葯械的院長;或者庫管\采購逐個環節逐一打通;但時下醫葯環境已經不允許我們有太多的時間和精力去逐個公關;原因有二:1.醫葯環境造成醫院只和中標商業公司對話,對廠家醫葯代表較為敏感;2.安全原因,沒有人敢獨擔風險.所以在篩選關鍵人物時,二甲級以上級別的醫院,最好在找好醫院主管葯械的負責人的同時,通過各種途徑找到給其供貨的供應商,也就是說現在做醫院開發時,核心人物有兩個,一個是醫院的,另一個是商業公司的;如果有商業公司願意和你見醫院的葯械負責人,便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醫葯代表銷售技巧二、.核心人物的拜訪1.准備工作:在拜訪核心人物時,由於他們在醫院中都擔任一定的職務(院長或者葯械科主任),事物相對繁忙;接待廠家的時間也相對較短,所以在拜訪時盡可能在5分鍾內說明拜訪意圖和產品賣點;因為他的注意力一般也集中在對你的頭幾分鍾里,有效的開場白和准備工作就顯得尤為重要.名片,相關證件,資料,筆記本,在首次拜訪時盡量帶齊(條件允許的情況下).2.敲門的技巧:在拜訪時,如果聽到辦公室有談話聲,不要貿然進去,輕輕敲門得到許可後進去,打完招呼再退出來,這樣做給屋裡人兩個訊息:一,外面有人等,屋裡的人沒重要事情的話會盡快結束,以便給自己減少等待時間;二,如果屋裡人和其他廠家在進行交易的話,自己的禮貌行為也不會給對方造成尷尬,同時也能促使對方盡快離開,減少不必要的談話.3.拜訪結束要向客戶道謝並約定下次拜訪時間,同時留對方電話,通過記錄對方聯系電話來判斷本次拜訪是否成功;如果客戶留的是辦公電話,說明對你的印象一般,如果留下的是行動電話,則說明對你的印象不錯.
醫葯代表銷售技巧三、核心人物的公關核心人物根據不同的性格可分為三類:1.學術型2.正直型.3.貪戀型.無論何種類型,都可先投費用以投石問路.來試探其對產品的采購態度.同時,通過調研根據其個人愛好進行個性化服務.
以上就是就是醫葯代表銷售技巧的內容,供參考.如果滿意請採納,不滿意可繼續追問!
D. i注冊一個葯品銷售公司須要什麼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第十五條 開辦葯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
(二)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
(三)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具有保證所經營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 葯品經營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經營葯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對葯品經營企業是否符合《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進行認證;對認證合格的,發給認證證書。
《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具體實施辦法、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 葯品經營企業購進葯品,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葯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
第十八條 葯品經營企業購銷葯品,必須有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購銷記錄必須註明葯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購(銷)貨單位、購(銷)貨數量、購銷價格、購(銷)貨日期及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 葯品經營企業銷售葯品必須准確無誤,並正確說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調配處方必須經過核對,對處方所列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
葯品經營企業銷售中葯材,必須標明產地。
(4)葯品銷售的條件擴展閱讀:
根據《葯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葯品生產企業、葯品批發企業銷售葯品時,應當開具標明供貨單位名稱、葯品名稱、生產廠商、批號、數量、價格等內容的銷售憑證。
葯品零售企業銷售葯品時,應當開具標明葯品名稱、生產廠商、數量、價格、批號等內容的銷售憑證。
第十二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采購葯品時,應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索取、查驗、留存供貨企業有關證件、資料,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索取、留存銷售憑證。
葯品生產、經營企業按照本條前款規定留存的資料和銷售憑證,應當保存至超過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於3年。
第十三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無證生產、經營葯品行為的,不得為其提供葯品。
第十四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為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經營葯品提供場所,或者資質證明文件,或者票據等便利條件。
第十五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以展示會、博覽會、交易會、訂貨會、產品宣傳會等方式現貨銷售葯品。
第十六條葯品經營企業不得購進和銷售醫療機構配製的制劑。
第十七條未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葯品經營企業不得改變經營方式。
葯品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葯品經營許可證》許可的經營范圍經營葯品。
第十八條葯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葯品分類管理規定的要求,憑處方銷售處方葯。
經營處方葯和甲類非處方葯的葯品零售企業,執業葯師或者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應當掛牌告知,並停止銷售處方葯和甲類非處方葯。
第十九條葯品說明書要求低溫、冷藏儲存的葯品,葯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低溫、冷藏設施設備運輸和儲存。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應當立即查封、扣押所涉葯品,並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以搭售、買葯品贈葯品、買商品贈葯品等方式向公眾贈送處方葯或者甲類非處方葯。
第二十一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採用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葯。
E. 怎麼才能做好葯品銷售
1、對產品知識一定要了解透徹。
2、了解同類產品的情況。
3、經常和內商業公司的開票的,容采購的,出納搞好關系,當然必須和他們的經理搞好關系 。
4、必須經常到市場上轉轉,看看市場情況 。
F. 做醫葯推銷需要什麼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葯品流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及國務院《關於整頓和規范葯品流通秩序工作的通知》精神,為進一步加強葯品流通領域監督管理,規范葯品經營秩序,結合葯品流通市場存在的問題,特製定本規定:
一、葯品銷售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各葯品批發企業葯品銷售人員必須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應經崗位培訓和地市級(含)以上葯品監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書。
(二)葯品銷售人員必須是與勞動部門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合法聘用人員,不得兼任其他企業營銷工作。
(三)葯品銷售人員必須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出具正式的任職文件,企業應對葯品銷售人員的葯品銷售行為負責。
(四)葯品銷售人員必須經當地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登記,符合條件的葯品銷售人員相關信息由市局統一錄入資料庫,供社會查詢。
申請登記的銷售人員應提供以下合法資格證明資料。
(1)高中以上文化畢業證書或相關職稱證書復印件;
(2)與勞動部門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復印件;
(3)身份證復印件;
(4)本人培訓合格證明復印件;
(5)聘用單位任職文件復印件;
(6)葯品銷售人員登記表(一式兩份);
(7)需要的其他證明。
(五)企業銷售人員發生變化的,或變更授權期限和授權范圍的,應在7日內報當地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辦理變更。
二、 葯品經營企業及銷售人員的法律責任
(六)按照《葯品流通管理辦法》的規定,企業是葯品質量第一責任人,對葯品銷售人員或設立的辦事機構以本企業名義從事的葯品購銷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七)葯品批發企業應定期對銷售人員進行葯品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葯品知識、職業道德等教育和培訓,建立培訓檔案。
(八)葯品批發企業每年應組織葯品銷售人員進行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檔案。發現患有精神病、傳染病或其它可能污染葯品疾病的患者,應立即調離直接接觸葯品的崗位。
(九)葯品批發企業作為委託授權者:必須是取得《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營業執照》的合法葯品經營企業。企業應當加強對葯品銷售人員的管理,對銷售行為作出具體規定,企業提供銷售人員的授權書應當載明授權銷售的地域、期限、註明銷售人員的身份證號碼,並加蓋本企業原印章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簽名)。
(十)葯品銷售人員作為接收委託授權者:必須是合法聘任和委託,銷售人員在銷售葯品時,應當出示授權書原件及本人身份證原件。
(十一)葯品批發企業銷售葯品時,應當開具標明供貨單位名稱、葯品名稱、生產廠商、批號、數量、價格等內容的銷售憑證。
(十二)葯品銷售人員不得在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其他場所儲存葯品或者進行葯品現貨銷售活動。
(十三)葯品批發企業和葯品銷售人員禁止銷售下列假劣葯品:
(1)《葯品管理法》禁止銷售的假、劣葯品。
(2)無葯品生產廠家、無葯品批號、無通用名稱、無效期等葯品;有毒副作用未予註明、特殊管理葯品未印有規定標記等葯品包裝不符合規定的葯品。
(3)醫院制劑、科研製劑、限軍隊內部使用的葯品及批准進行臨床試驗或驗證但尚未批准生產的葯品。
(4)超出委託或授權單位生產或經營范圍的葯品。
(5)無《進口葯品注冊證》、《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或《進口葯品通關單》的進口葯品。
(6)非法葯品生產、經營企業生產、銷售的葯品。
(7)撤銷批准文號的葯品和吊銷《進口葯品注冊證》的進口葯品。
(8)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銷售和使用的其它葯品。
三、葯品銷售人員的管理
(十四)對不實施銷售人員培訓、登記管理的,將按照《葯品流通管理辦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十五)葯品銷售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及其以上單位接受委託,對超出授權范圍進行業務活動的、偽造經營資質銷售葯品的,將其列入"葯品銷售人員黑名單",停止其從事葯品經營活動資格,並向社會公布。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對銷售假劣葯品、醫療器械負有直接責任或連帶責任的相關企業和企業法人、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將一同列入"黑名單",並向社會公布,取消其資格;情節嚴重的,10年內不得從事葯品銷售工作。
(十六)葯品銷售人員在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其他場所儲存葯品或者進行葯品現貨銷售的,按照《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進行查處。
(十七)對葯品銷售人員違反十三條規定的,將按照《葯品管理法》給予行政處罰,並通過媒體予以曝光。
(十八)建立健全企業葯品銷售人員的誠信評價體系,作為企業安全信用體系的一項考核內容。
G. 葯監局有哪些規定是關於葯品銷售的
葯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葯品監督管理,規范葯品流通秩序,保證葯品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葯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葯品購銷及監督管理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應當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葯品質量負責。葯品生產、經營企業在確保葯品質量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適應現代葯品流通發展方向,進行改革和創新。
第四條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鼓勵個人和組織對葯品流通實施社會監督。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個人和組織都有權向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和控告。
第二章葯品生產、經營企業購銷葯品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對其葯品購銷行為負責,對其銷售人員或設立的辦事機構以本企業名義從事的葯品購銷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對其購銷人員進行葯品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培訓,建立培訓檔案,培訓檔案中應當記錄培訓時間、地點、內容及接受培訓的人員。
第七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加強對葯品銷售人員的管理,並對其銷售行為作出具體規定。
第八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在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場所儲存或者現貨銷售葯品。
第九條葯品生產企業只能銷售本企業生產的葯品,不得銷售本企業受委託生產的或者他人生產的葯品。
第十條葯品生產企業、葯品批發企業銷售葯品時,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加蓋本企業原印章的《葯品生產許可證》或《葯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二)加蓋本企業原印章的所銷售葯品的批准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銷售進口葯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葯品生產企業、葯品批發企業派出銷售人員銷售葯品的,除本條前款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加蓋本企業原印章的授權書復印件。授權書原件應當載明授權銷售的品種、地域、期限,註明銷售人員的身份證號碼,並加蓋本企業原印章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簽名)。銷售人員應當出示授權書原件及本人身份證原件,供葯品采購方核實。
第十一條葯品生產企業、葯品批發企業銷售葯品時,應當開具標明供貨單位名稱、葯品名稱、生產廠商、批號、數量、價格等內容的銷售憑證。
葯品零售企業銷售葯品時,應當開具標明葯品名稱、生產廠商、數量、價格、批號等內容的銷售憑證。
第十二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采購葯品時,應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索取、查驗、留存供貨企業有關證件、資料,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索取、留存銷售憑證。
葯品生產、經營企業按照本條前款規定留存的資料和銷售憑證,應當保存至超過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於3年。
第十三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無證生產、經營葯品行為的,不得為其提供葯品。
第十四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為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經營葯品提供場所,或者資質證明文件,或者票據等便利條件。
第十五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以展示會、博覽會、交易會、訂貨會、產品宣傳會等方式現貨銷售葯品。
第十六條葯品經營企業不得購進和銷售醫療機構配製的制劑。
第十七條未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葯品經營企業不得改變經營方式。
葯品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葯品經營許可證》許可的經營范圍經營葯品。
第十八條葯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葯品分類管理規定的要求,憑處方銷售處方葯。
經營處方葯和甲類非處方葯的葯品零售企業,執業葯師或者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應當掛牌告知,並停止銷售處方葯和甲類非處方葯。
第十九條葯品說明書要求低溫、冷藏儲存的葯品,葯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低溫、冷藏設施設備運輸和儲存。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應當立即查封、扣押所涉葯品,並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以搭售、買葯品贈葯品、買商品贈葯品等方式向公眾贈送處方葯或者甲類非處方葯。
第二十一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採用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葯。
第二十二條禁止非法收購葯品。
第三章醫療機構購進、儲存葯品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設置的葯房,應當具有與所使用葯品相適應的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配備相應的葯學技術人員,並設立葯品質量管理機構或者配備質量管理人員,建立葯品保管制度。
第二十四條醫療機構購進葯品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索取、查驗、保存供貨企業有關證件、資料、票據。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購進葯品,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並建有真實完整的葯品購進記錄。葯品購進記錄必須註明葯品的通用名稱、生產廠商(中葯材標明產地)、劑型、規格、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批准文號、供貨單位、數量、價格、購進日期。
葯品購進記錄必須保存至超過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於3年。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儲存葯品,應當制訂和執行有關葯品保管、養護的制度,並採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避光、通風、防火、防蟲、防鼠等措施,保證葯品質量。
醫療機構應當將葯品與非葯品分開存放;中葯材、中葯飲片、化學葯品、中成葯應分別儲存、分類存放。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未經診療直接向患者提供葯品。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不得採用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葯。
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以集中招標方式采購葯品的,應當遵守《葯品管理法》、《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
(二)葯品生產、批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
(三)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未按照規定留存有關資料、銷售憑證的。
第三十一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沒收違法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銷售的葯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一)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在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場所現貨銷售葯品的;
(二)葯品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
(三)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
(四)葯品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
第三十三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在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場所儲存葯品的,按照《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葯品零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葯品生產、經營企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無證生產、經營葯品行為而為其提供葯品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按照《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葯品經營企業購進或者銷售醫療機構配製的制劑的,按照《葯品管理法》第八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葯品零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葯品零售企業在執業葯師或者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銷售處方葯或者甲類非處方葯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葯品生產、批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在葯品說明書規定的低溫、冷藏條件下運輸葯品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關葯品經依法確認屬於假劣葯品的,按照《葯品管理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葯品生產、批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在葯品說明書規定的低溫、冷藏條件下儲存葯品的,按照《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有關葯品經依法確認屬於假劣葯品的,按照《葯品管理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贈送葯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
第四十二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以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葯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銷售葯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非法收購葯品的,按照《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所稱葯品現貨銷售,是指葯品生產、經營企業或其委派的銷售人員,在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其他場所,攜帶葯品現貨向不特定對象現場銷售葯品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實行特殊管理的葯品、疫苗、軍隊用葯品的流通監督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999年8月1日實施的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葯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暫行)》(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第7號令)同時廢止。
H. 葯品銷售有什麼要求
第三章00葯品經營企業管理
00第十四條00開辦葯品批發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開辦葯品零售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憑《葯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無《葯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葯品。
00《葯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經營范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00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開辦葯品經營企業,除依據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眾購葯的原則。
00第十五條00開辦葯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00(一)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
00(二)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
00(三)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00(四)具有保證所經營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00第十六條00葯品經營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經營葯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對葯品經營企業是否符合《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進行認證;對認證合格的,發給認證證書。
《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具體實施辦法、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00第十七條00葯品經營企業購進葯品,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葯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
00第十八條00葯品經營企業購銷葯品,必須有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購銷記錄必須註明葯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購(銷)貨單位、購(銷)貨數量、購銷價格、購(銷)貨日期及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00第十九條00葯品經營企業銷售葯品必須准確無誤,並正確說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調配處方必須經過核對,對處方所列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
葯品經營企業銷售中葯材,必須標明產地。
00第二十條00葯品經營企業必須制定和執行葯品保管制度,採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防蟲、防鼠等措施,保證葯品質量。
葯品入庫和出庫必須執行檢查制度。
00第二十一條00城鄉集市貿易市場可以出售中葯材,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00城鄉集市貿易市場不得出售中葯材以外的葯品,但持有《葯品經營許可證》的葯品零售企業在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在城鄉集市貿易市場設點出售中葯材以外的葯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I. 銷售葯品應當符合哪些要求
根據抄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食品葯品襲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一百七十條規定,銷售葯品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處方經執業葯師審核後方可調配;對處方所列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但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確認的,可以調配;調配處方後經過核對方可銷售;
(二)處方審核、調配、核對人員應當在處方上簽字或者蓋章,並按照有關規定保存處方或者其復印件;
(三)銷售近效期葯品應當向顧客告知有效期;
(四)銷售中葯飲片做到計量准確,並告知煎服方法及注意事項;提供中葯飲片代煎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