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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一項發盤的應具備的條件是

發布時間: 2020-12-01 16:10:16

⑴ 發盤和接受的構成要件

1,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定人提出
2,發盤的內容須十分確定
3,發盤必須表明發盤人對其發盤一旦被受盤人接受即受約束的意思
4,發盤必須送達受益人

⑵ 構成一項有效發盤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1.接受必須由受盤人做出。 2.接受的內容必須與發盤的內容一致。 3.接受必須採取明示的方式。 4.接受必須在發盤的有效期內作出並送達發盤人。

⑶ 國際貿易中有效發盤的條件有哪些

1、發盤是向一個(或幾個)特定受盤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注意概念上要與「發盤的邀請」相區別。
2、發盤的內容必須十分確定,一旦受盤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如果內容不確定,即使對方接受,也不能構成合同成立。
3、發盤人須表明承受按發盤條件與對方成立合同的約束意旨。例如:(1)使用表示發盤的術語。如「發盤」、「不可撤銷發盤」、「遞盤」、「不可撤銷遞盤」、「訂購」、「定貨」等。(2)明確規定有效期。「...限XX日復到有效」、「以我方最後確認有效」、「以未售出為准」等。包括內容一項發盤,通常包含商品的品質、數量、包裝、價格、交貨、付款等六個主要方面的交易條件。《公約》第十四條規定「...一個建議如果表明貨物並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即為十分確定。」如此來看,一項發盤只要包含商品的名稱、數量、價格這三個條件,就算完整。邀請發盤。
一個建議,如果內容不十分確定,或沒有表明承受約束的意旨,或不是向一個(或幾個)特定的人發出的,則此建議可看做發盤的邀請。方法形式一項發盤須充分了解商品的貨源、生產成本、及有關倉儲、運輸、保險等情況後,同時還應了解國外市場的有關信息,最後以最為對方易於接受的語句(或發盤程序)進行發盤。有效期1.發盤在傳達到受盤人時生效。2.發盤可以規定最遲接受期限。3.發盤可以規定一段接受期間。撤回或撤銷《公約》第十六條規定:(1)在未成立合同之前,發盤得予撤銷,如果撤銷通知於受盤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到達受盤人。(2)但在下列情況下,發盤不得撤銷:a.發盤表明接受發盤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發盤是不可撤銷的;b.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項發盤是不可撤銷的,而且受盤人已本著對該項發盤的信賴行事。

⑷ 構成發盤的要件有哪些

⑸ 簡述發盤應具備的條件

一項法律上有效的發盤,須具備四個條件:
1.發盤是向特定受盤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回。
2.發盤的內容答必須十分確定,一旦受盤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如果內容不確定,即使對方接受,也不能構成合同成立。
3.發盤人須表明承受按發盤條件與對方成立合同的約束意旨。例如:(1)使用表示發盤的術語。如「發盤」、「不可撤銷發盤」、「訂購」、「定貨」等。(2)明確規定有效期。「限XX日復到有效」包括內容一項發盤,通常包含商品的品質、數量、包裝、價格、交貨、付款等六個主要方面的交易條件。一項發盤只要包含商品的名稱、數量、價格這三個條件,就算完整。
4.發盤必須送達受盤人。發盤於送達受盤人時生效。如發盤由於在傳遞中遺失以至受盤人未能收到,則該發盤無效。

⑹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構成一項發盤必須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1、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2、內容十分確定。根據《公約》規定專,十分確屬定,即指在提出的訂約建議中至少應包括三個基本要素:①標明貨物的名稱;②明示或默示地規定貨物的數量或規定數量的方法;③明示或默示地規定貨物的價格或規定確定價格的方法。凡包含這三項基本條件的訂約建議,即可構成一項發盤。

3、表明發盤人在發盤得到接受時承受約束的意旨。

⑺ 3、構成一項法律上有效的發盤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1)向特定的人發出;
(2)以訂立合同為目的;
(3)內容明確;
(4)送達受盤人。

⑻ 發盤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構成發盤的條件:發盤應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發盤內容必須十分確定;發盤必須表明,發盤一旦被受盤人接受,發盤人即受其約束;發盤必須送達受盤人。

1、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定人提出。

發盤必須指定可以表示接受的受盤人.特定的人指在發盤中指明個人姓名或企業名稱.受盤人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指定多個。不指定受盤人的發盤,僅應視為發盤的邀請。如商業廣告或價目單。

2、發盤的內容須十分確定,所列條件完整、明確、終局。

(1)完整指通常應包括貨物品名品質、數量、包裝、價格、裝運、付款和保險等七項條件。公約規定,一發盤只要包括商品的名稱、數量和價格就屬於「內容是完整的」。

(2)明確指不含糊,所謂「參考價」「大約5月份」「大概」「預計」「可能」都是不明確表示。

(3)終局指有法律約束力,如「以我方確認為准」是有保留條件的。

3、發盤必須表明發盤人對其發盤一旦被受盤人接受即受約束的意思。

發盤人的發盤在得到接受時,發盤人將按發盤的條件與受盤人訂立合同承擔法律責任。

4、發盤必須送達受盤人。
到達主義,中間丟失不能算有效發盤,受盤人沒有收到或沒有正式收到就沒有法律效力。

(8)構成一項發盤的應具備的條件是擴展閱讀:

《公約》規定,一項已生效的發盤不能撤銷的條件是:

1、發盤規定了有效期;

2、發盤中明確規定該發盤不可撤銷;

3、受盤人有理由相信該發盤不可撤銷,並採取了行動。

公約》第15條第2款規定:"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發盤到達受盤人之前或同時到達受盤人"。

根據《公約》的規定,發盤可以撤銷,其條件是:發盤人撤銷的通知必須在受盤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傳達到受盤人。但是,在下列情況下,發盤不能再撤銷:

1、發盤中註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發盤是不可撤銷的。

2、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本著對該發盤的信賴行事。

⑼ 簡述發盤應具備的條件。

一項法律上有效的發盤,須具備四個條件:
1.發盤是向特定受盤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
2.發盤的內容必須十分確定,一旦受盤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如果內容不確定,即使對方接受,也不能構成合同成立。
3.發盤人須表明承受按發盤條件與對方成立合同的約束意旨。例如:(1)使用表示發盤的術語。如「發盤」、「不可撤銷發盤」、「訂購」、「定貨」等。(2)明確規定有效期。「限XX日復到有效」包括內容一項發盤,通常包含商品的品質、數量、包裝、價格、交貨、付款等六個主要方面的交易條件。一項發盤只要包含商品的名稱、數量、價格這三個條件,就算完整。
4.發盤必須送達受盤人。發盤於送達受盤人時生效。如發盤由於在傳遞中遺失以至受盤人未能收到,則該發盤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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