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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評估師報名條件

發布時間: 2020-12-02 20:32:03

⑴ 考土地估價師和資產評估師要什麼條件

關於做好2009年度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二、報考條件(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1、取得經濟類、工程類大專學歷,工作滿5年,其中從事資產評估相關工作滿3年。2、取得經濟類、工程類本科學歷,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資產評估相關工作滿1年。3、取得經濟類、工程類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1年。4、取得經濟類、工程類博士學位。5、非經濟類、工程類專業畢業,其相對應的從事資產評估相關工作年限延長2年。6、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但通過國家統一組織的經濟、會計、審計專業初級資格考試,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資格,並從事資產評估相關工作滿5年。(二)根據原人事部《關於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規定,香港、澳門居民參加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應符合上述報名條件,並提交身份證明、國家教育部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以及相應專業機構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的證明。 (三)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學位要求是指國家教育部承認的學歷、學位;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報名人員取得學歷前、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時間之和,其截止時間為2009年底。 三、免試科目條件及審批手續(一)免試科目條件從事資產評估相關工作滿2年,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經濟類、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可免試1科相應考試科目。 1、評聘為高級工程師(含相應專業的副教授、副研究員等)職務的人員,可免試《建築工程評估基礎》或《機電設備評估基礎》。2、評聘為高級經濟師(含相應專業的副教授、副研究員等)職務可免試《經濟法》。3、高級會計師、高級審計師(含相應專業的副教授、副研究員等)職務可免試《財務會計》。(二)審批手續駐沈的中、省直單位報考人員到省人事廳職稱處辦理科目免試審批手續;其他報考人員到單位所在市人事局職稱管理部門辦理。

⑵ 考土地估價師有什麼要求

一、考試報名條件
1.取得大專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兩年;
2.取得本科學歷且回從事相答關工作滿一年;
3.取得博士學位、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
不具備前款第1、2、3項規定國家承認的學歷或學位要求,但具有國家認可的中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在服刑期間及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五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價師資格未滿五年的;
3.被取消考試資格未滿兩年的;
4.在評估或相關業務中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兩年的。
土地評估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並經注冊登記的以不動產為評價對象的專業技術人員。國務院於2014年10月23日取消土地估價師資格認證。

⑶ 我想考土地評估師

是土地估價師吧!

考試報名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遵紀守法,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
1.取得大專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兩年;
2.取得本科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一年;
3.取得博士學位、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
不具備前款第1、2、3項規定國家承認的學歷或學位要求,但具有國家認可的中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在服刑期間及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五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價師資格未滿五年的;
3.被取消考試資格未滿兩年的;
4.在評估或相關業務中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兩年的。
(三)報名程序。

1.各考區辦公室應向社會公告本考區考試的具體報名時間、地點和方式等。考區的公告(文件及電子文檔)及時報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2.報考人員按照公告要求,到戶籍所在地或現工作所在地考區報考;

3.報考人員統一採用「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報名系統」(以下簡稱考試報名系統)進行報名,登錄國土資源部《土地估價機構和人員執業信息公示系統》(http://credit.mlr.gov.cn)或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網站(http://www.creva.org.cn)進入考試報名系統,參照用戶使用手冊進行操作(考試報名系統將於4月30日開通,各考區應抓緊設定各自報名開通時間)。不具備上網條件的報考人員可填寫紙制報名表(見附件1),由各考區辦公室負責網上報名。

報考人員應攜帶網上下載的報名表和以下證件、資料到所在考區指定的地點辦理現場審核:

(1)合法有效證件(公民身份證、現役軍人持軍官證、文職幹部證或士兵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2)國務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證書、相關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相關工作經歷的證明;

(4)兩寸近期彩色證件照兩張。

報考人員提交上述復印件時,應同時提供相應原件供當場驗證,驗證後退還。報考人員應如實填寫報名表,並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若發現弄虛作假行為,取消個人報考資格,記錄在案,並保留追究有關單位責任的權利。

報考人員委託他人代為報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被委託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及授權委託書。

4.各考區於2008年8月1日前將報考人員匯總表以文件形式報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報考人員情況和數量以上報文件為准);8月8日前將本考區的考場座位安排示意圖傳真至考試委員會辦公室;8月22日至29日期間,經考試報名系統下載本考區的准考證。要抓緊做好考場安排和發放准考證等工作(准考證式樣見附件2)。檔案號、准考證號由考試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統一編排。

三、考試科目及范圍

報考人員自主選擇報考科目的種類和數目,各科考試成績在三個連續考試年度內有效。考試科目包括:土地管理基礎與法規、土地估價理論與方法、土地估價實務基礎、土地估價案例與報告、土地估價相關知識五科,全部實行閉卷考試。各科考試范圍見《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大綱(2008年)》(另行發行)。考試委員會不指定考試參考教材。

考試參考資料為國家現行土地行業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行業准則、技術標准和技術規程等。

四、各科考試時間

全國統一按照以下時間進行考試:

9月20日 土地管理基礎與法規 8∶30- 9∶30

土地估價理論與方法 10∶30-12∶00

土地估價實務基礎 14∶30-17∶00

9月21日 土地估價案例與報告 9∶00-11∶30

土地估價相關知識 14∶30-17∶00

這次已經截止了,准備好等待下一次吧.

⑷ 土地估價師的考試資格及要求有哪些!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秩序,加強土地估價專業隊伍建設,提高土地估價人員素質和執業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土地估價師資格認證制度。通過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方可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 第三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遵循客觀公正、公平競爭的原則。 第二章 報名條件 第四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遵紀守法,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 (一)取得大專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兩年; (二)取得本科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一年; (三)取得博士學位、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 不具備前款第(一)、(二)、(三)項規定國家承認的學歷或學位要求,但具有國家認可的中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在服刑期間及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五年的; (二)被取消土地估價師資格未滿五年的; (三)被取消考試資格未滿兩年的; (四)在評估或相關業務中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兩年的。 第六條 報考人員在報名時應當如實填寫報名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二)學歷、學位證書或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相關工作經歷的證明。 報考人員委託他人代為報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被委託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及授權委託書。 報考人員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考試 第七條 國土資源部組織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對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涉及的重大事項進行協調、決策。 第八條 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根據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的決策,具體組織實施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工作。 第九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於每年第三季度在各考區同時舉行。考試的具體時間,由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 第十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主要測試應試人員所應具備的土地估價專業知識和執業能力。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內容包括: (一) 土地管理基礎知識; (二) 土地估價理論與方法; (三) 土地估價相關經濟理論與方法; (四) 土地估價實務。 第十一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按照統一的考試大綱統一命題。 第十二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採用閉卷方式進行。報考人員自由選擇報考科目的種類和數目,各科考試成績在三個連續考試年度內有效。 第十三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實行統一評卷。各科成績於考試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由國土資源部通過《土地估價機構和人員執業信息公示系統》公布。 第十四條 應試人員在連續三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考試,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 第四章 考務 第十五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按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考區。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的領導下,組織實施以下考務工作: (一)發布考試公告; (二)組織報名和發放准考證; (三)安排考點考場; (四)落實考試安全、保密措施; (五)協助實施監考; (六)與考試工作有關的其他事項。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上述考務工作委託當地的土地估價師協會承擔。 特殊情況下考區需要臨時調整的,由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決定。 第十六條 報考人員應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公告的地點辦理報名手續。 第十七條 考試工作人員與報考人員有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迴避。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應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後果分別予以警告、考試成績無效、兩個考試年度內不得參加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處罰: (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騙取報名的; (二)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三)擾亂考點、考場秩序,或者威脅考試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的; (四)在考試中有作弊行為的。 對於有前款規定情形,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的,撤銷其土地估價師資格。 第十九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協助不具備報考資格的人報名的; (二)應當申請迴避而未迴避的; (三)擅自變更考試時間的; (四)泄露考題或考試工作的其他保密信息的; (五)包庇、縱容考生作弊的; (六)篡改分數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並在土地估價機構執業的土地估價師,應當通過實踐考核,並進行執業登記。 經過執業登記的土地估價師方能在土地估價報告上簽字,承擔法律責任。 實踐考核和執業登記由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具體實施。 第二十一條 執業登記的土地估價師可依法從事對土地及其附著物、定著物的相關權利、權益的價格或者價值進行評測、判定、咨詢等土地估價活動。 第二十二條 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並進行執業的土地估價師,應當接受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

⑸ 土地估價師報考條件

(一)考試報名條件
1.取得大專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兩年;
2.取得本科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一年;
3.取得博士學位、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
不具備前款第1、2、3項規定國家承認的學歷或學位要求,但具有國家認可的中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
不能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在服刑期間及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五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價師資格未滿五年的;
3.被取消考試資格未滿兩年的;
4.在評估或相關業務中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兩年的。
參考資料http://ke..com/view/1046994.htm

⑹ 土地估價師考試資格有什麼要求

土地估價師考試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
1.取得大專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兩年;
2.取得本科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一年;
3.取得博士學位、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
4.不具備上述1、2、3條要求的,但具有國家認可的中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
下列情況不允許報名參加考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在服刑期間及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 五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價師資格未滿五年的;
3.被取消考試資格未滿兩年的;
4.在評估或相關業務中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兩年的。
香港、澳門居民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有關事宜
自2008年起北京、上海、廣州三個考區接受香港和澳門人士的報名,凡符合《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規定報考條件的香港、澳門居民均可報名。學歷是經國務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視同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中相關專業學歷,工作經歷與內陸名稱相似,如:不動產管理、不動產研究、房地產開發、物業管理、不動產估價、不動產測繪等。

土地佑價師的次格及要求: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秩序,加強土地估價專業隊伍建設,提高土地估價人員素質和執業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土地估價師資格認證制度。通過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方可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
第三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遵循客觀公正、公平競爭的原則。
第二章 報名條件
第四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遵紀守法,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
(一)取得大專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兩年;
(二)取得本科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一年;
(三)取得博士學位、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 不具備前款(一)、 (二)、(三)項規定國家承認的學歷或學位要求,但具有國家認可的中級以上相關 專業技術職稱。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在服刑期間及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五年的;
(二)被取消土地估價師資格未滿五年的;
(三)被取消考試資格未滿兩年的;
四)在評估或相關業務中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兩年的。

第六條 報考人員在報名時應當如實填寫報名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二)學歷、學位證書或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相關工作經歷的證明。 報考人員委託他人代為報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被委託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及授權委託書。 報考人員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考試
第七條 國土資源部組織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對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涉及的重大事項進行協調、決策。
第八條 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根據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的決策,具體組織實施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工作。
第九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於每年第三季度在各考區同時舉行。考試的具體時間,由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
第十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主要測試應試人員所應具備的土地估價專業知識和執業能力。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內容包括:
(一) 土地管理基礎知識;
(二) 土地估價理論與方法;
(三) 土地估價相關經濟理論與方法;
(四) 土地估價實務。
第十一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按照統一的考試大綱統一命題。
第十二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採用閉卷方式進行。報考人員自由選擇報考科目的種類和數目,各科考試成績在三個連續考試年度內有效。
第十三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實行統一評卷。各科成績於考試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由國土資源部通過《土地估價機構和人員執業信息公示系統》公布。
第十四條 應試人員在連續三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考試,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
第四章 考務
第十五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按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考區。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的領導下,組織實施以下考務工作:
(一)發布考試公告;
(二)組織報名和發放准考證;
(三)安排考點考場;
(四)落實考試安全、保密措施;
(五)協助實施監考;
(六)與考試工作有關的其他事項。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上述考務工作委託當地的土地估價師協會承擔。 特殊情況下考區需要臨時調整的,由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決定。 第十六條 報考人員應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公告的地點辦理報名手續。
第十七條 考試工作人員與報考人員有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迴避。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應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後果分別予以警告、考試成績無效、兩個考試年度內不得參加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處罰: (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騙取報名的;
(二)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三)擾亂考點、考場秩序,或者威脅考試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的;
(四)在考試中有作弊行為的。 對於有前款規定情形,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的,撤銷其土地估價師資格。
第十九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協助不具備報考資格的人報名的;
(二)應當申請迴避而未迴避的;
(三)擅自變更考試時間的;
(四)泄露考題或考試工作的其他保密信息的;
(五)包庇、縱容考生作弊的; (六)篡改分數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並在土地估價機構執業的土地估價師,應當通過實踐考核,並進行執業登記。 經過執業登記的土地估價師方能在土地估價報告上簽字,承擔法律責任。 實踐考核和執業登記由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具體實施。
第二十一條 執業登記的土地估價師可依法從事對土地及其附著物、定著物的相關權利、權益的價格或者價值進行評測、判定、咨詢等土地估價活動。
第二十二條 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並進行執業的土地估價師,應當接受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

⑺ 關於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

報名時間各地可能稍有差異一般是5月,考試時間一般是9月,可留意當地人事考試網。
考試一共5門
科目一:《土地管理基礎與法規》
科目二:《土地估價理論與方法》
科目三:《土地估價實務基礎》
科目四:《土地估價案例與報告》
科目五:《土地估價相關知識》
一、法律、法規和規章
《土地估價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匯編》
二、土地管理方面
《土地行政學》、《土地科學導論》、
《土地經濟學》(第五版)、
《地籍管理》
三、土地估價理論方法方面
《土地估價理論與方法》
、《不動產估價》
四、土地估價實務方面
《土地估價報告選編》
、《城鎮土地分等定級規程》
、《城鎮土地估價規程》
、《農地分等規程》
、《農地定級規程》
、《農地估價規程》、
《城市地價動態監測技術規范》
五、土地估價相關知識方面
《土地估價相關經濟理論與方法》

我也准備備考2010年的土地估價師考試,目前我搜到的教材是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的一套5本《2010全國土地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考點采分(第二版)》,當當網上的比較便宜,可能會買這套書。

⑻ 土地估價師考那幾個科目,並於什麼時間報考,報名需要什麼條件

土地估價師考試科目共五科,全部實行閉卷考試,其中《土地管理基礎與法規》、《土地估價理論與方法》、《土地估價相關知識》三科為客觀題,《土地估價案例與報告》為主觀題、《土地估價實務基礎》主客混合。
科目一:《土地管理基礎與法規》
科目二:《土地估價理論與方法》
科目三:《土地估價實務基礎》
科目四:《土地估價案例與報告》
科目五:《土地估價相關知識》
(一)考試報名條件
1.取得大專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兩年;
2.取得本科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一年;
3.取得博士學位、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
不具備前款第1、2、3項規定國家承認的學歷或學位要求,但具有國家認可的中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
考試報名時間一般是每年6月份,考試時間一般是每年9月份,今年情況比較特殊,要等協會下發正式通知才能確定,想考的話多去協會官網留意下吧

⑼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遵紀守法,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
1.取得大專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兩年;
2.取得本科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一年;
3.取得博士學位、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
不具備前款第1、2、3項規定國家承認的學歷或學位要求,但具有國家認可的中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在服刑期間及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五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價師資格未滿五年的;
3.被取消考試資格未滿兩年的;
4.在評估或相關業務中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兩年的。
提示:各地對考試報考資格會有些許差異,請欲報考的考生詳細咨詢當地人事考試中心!

⑽ 土地評估師在哪報考報考資格條件

在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網站先網上報名,然後去當地國土資源局現場審核專,交錢。
每年的九月中旬屬考試,5科,如果不從事相關工作,考起來不簡單。
而且考試通過後,還有兩年的實踐考核和相應的繼續教育,才能申請執業登記。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遵紀守法,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
1.取得大專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兩年;
2.取得本科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一年;
3.取得博士學位、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
不具備前款第1、2、3項規定國家承認的學歷或學位要求,但具有國家認可的中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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