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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的索賠要求成立的條件

發布時間: 2020-12-03 18:24:39

1. 監理工程師判定承包商索賠成立條件是什麼

第一,與合同相對照,事件已經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額外支出,或者總工期延誤。
第二,造成費用增加或者工期延誤的原因,按照合同約定不屬於承包人承擔的責任,包括行為責任或者風險責任。
第三,承包人按照合同規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賠意向通知書和索賠報告。

2. 工期索賠和費用索賠成立的條件各是什麼

1、無論什麼索賠都是依照合同或者合同的補充協議來定,所以主要看合同的違約條款是如何規定的;
2、一般產生工程索賠有以下幾種常見原因:因建設方的原因,造成了窩工或者工期延誤;或者設計的變更導致工程量的增加。
3、施工方需保留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建設方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合同約定,需按合同約定賠償損失。

3. 建築工程索賠報告必須具備哪些內容和要求

事實與憑證;索賠理由;索賠依據和金額。
施工單位的索賠報告應含哪回些內容?
(1) 索賠事項的整體答描述(包括發生索賠事項的工程項目,索賠事項的起因、發生時間、發展經過,以及施工單位為努力減輕損失所採取的措施);
(2) 索賠的合同引證(包括合同依據條款以及對責任和風險歸屬的分析);
(3) 索賠要求及索賠計算書(包括計算依據、計算方法、取費標准及計算過程的詳細說明,要求工期延期索賠的,還應提供工時工效、關鍵路線分析和工期計算成果);
(4) 支持文件(包括發生索賠事項的當時記錄,發包人或監理指示、簽證、認證或相關文件,支持索賠計量的票據、憑證及其它證據文件等的復製件及其說明)。
(5) 其他按合同文件規定或發包人、監理要求必須提交的,或施工單位認為應予報送的文件與資料。

4. 問題:判斷索賠條件是否成立。

承包商的索賠成立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①與合同相比較,已經造成了實際的額外費用或工期損失。
②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不是由於承包商的過失。
③按合同規定,不應由承包商承擔的風險。
④承包商在事件發生後的規定時限內提出了書面索賠的意向通知。

5. 合同索賠要求成立的4個條件

1.索賠是在合同的實施過程中,合同一方因對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確履行合同所規定的
義務專或未能保屬證承諾的合同條件實現而遭受損失後,向對方提出的補償要求。
2.承包人提出索賠的起因,通常是發包人違約、合同錯誤、合同變更、工程環境變化、
不可抗力因素等。
3.索賠的依據主要包括合同文件、訂立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證據等3個方面。
4.索賠成立要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索賠事件導致了實際損失;造成損失的原因不屬於
承包人的行為責任;該損失不是由承包人承擔的風險責任;及時提出了索賠。

6. 簡述承包商提出合同索賠的條件有哪些

您好,一般情況下只要是承包商有索賠權的事項,導致了工程成本的增加,承包商都可以提出工程索賠,因為這些工程費用都是承包商完成超出合同范圍的工作而實際增加的開支。承包商索賠費用的項目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 1、人工費。可以作為承包商人工費索賠的情形主要有:
    a、承包商因完成合同計劃以外的工作所花費的人工費;
    b、非因承包商的責任造成施工效率降低或工期延誤致使人員窩工增加的人工費;
    c、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加班勞動費用;
    d、法定人工費的增長等。

  2. 2、材料費。可以作為承包商材料費的索賠主要有:
    a、對於實際用量超過計劃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費;
    b、在可調價格合同中,由於客觀原因材料價格大幅上漲的;
    c、非因承包商責任使工期延長導致材料價格上漲或非因承包商原因致使材料運雜費、材料采購與保管費用的上漲等。

  3. 3、施工機械使用費。可以作為承包商施工機械使用費索賠的情形有:
    a、由於完成工程師指示的,超出合同范圍的工作所增加的施工機械使用費;
    b、由於非承包商的責任導致的施工效率低增加的施工機械使用費;
    c、由於業主或工程師原因導致的機械停工的窩工費。

  4. 4、管理費。管理費的索賠包括工地管理費、總部管理費和其他直接、間接產生的費用。具體包括管理人員工資、辦公費、通信費、交通費,財務管理費等

  5. 5、利潤。如果是由業主方失誤造成承包商損失的,可以索賠利潤,但如是業主方難以預見的事項造成的損失,承包商一般是不能索賠的,在FIDIC(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合同條件中,承包商可以得到利潤索賠的情形有:
    a、工程師或業主提供的施工圖或批示錯誤;
    b、業主未能及時提供施工現場;
    c、合同規定或工程師通知的原始基點、基準線、基準標高錯誤;
    d、不可預見的自然條件;
    e、服從工程師的指示進行試驗(不包括竣工試驗),或由於僱主應負責的原因對竣工試驗的干擾;
    f、因業主違約,承包商暫停工作及終止合同;
    g、應屬於僱主承擔的風險等。

  6. 6、利息。如非因承包商的原因,工程變更或工期延誤,承包商增加投資,或業主拖期支付工程款,都有可能會給承包商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因此在承包商提出給付時也會提出利息的索賠。利息索賠一般包括:
    a、業主拖期支付工程進度款或索賠款的利息;
    b、由於工程變更和工期延長所增加投資的利息;
    c、業主錯誤扣款的利息。

另外,如果工程部分包給分包商的,分包商的索賠款也適用上述各項費用,當分包商提出索賠時,其索賠要求應列入總包商的索賠要求中一並提交。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7. 什麼情況下承包商可提出工程索賠

索賠,作為合法的所有者,根據自己的權利提出對某一有關資格、財產、金錢等方面的要求,它是一門融社會科學、自然科學為一體的邊緣科學,是承包商和業主之間承擔風險比例的合理再分配。對索賠種類、索賠程序及要求索賠時必須提供的證據進行了較為詳細的敘述。
1、索賠概述
1.1索賠含義
索賠有較廣泛的含義,它是索要、索付的意思,可以概括為如下3個方面:
(1)一方違約使另一方蒙受損失,受損方向對方提出賠償損失的要求;
(2)發生應由業主承擔責任的特殊風險或遇到不利自然條件等情況,使承包商蒙受較大損失而向業主提出補償損失要求;
(3)承包商本人應當獲得的正當利益,由於沒能及時得到監理工程師的確認和業主應給予的支付,而以正式函件向業主索賠。
索賠是一種正當的權利要求,同守約並不矛盾。恪守合同是業主和承包商的共同義務,只有堅持守約才能保證合同的正常執行。承包商提出索賠要求有它的必然性。因為在每項工程承包過程中採取哪種形式的合同是業主決定,每個合同的具體條文是站在業主立場上編寫的,承包商即使在決標前的談判中也只能是在個別條款上使業主作出某種讓步。再加上承包商在激烈的投標競爭中以較低價格得標,實施過程中稍遇條件的變化即要處於虧損的威脅之下,他必然尋找一切可能的索賠機會來減少自己的風險。因此,也可以說索賠是承包商和業主之間承擔風險比例的合理再分配。
1.2索賠和反索賠
索賠是雙方面的,一般稱索賠指承包商向業主的索賠。而反索賠指業主向承包商的索賠。這是因為與承包商向業主的索賠相比較,業主向承包商的索賠具有以下2個特點:
(1)發生的頻率要低得多。業主扣留承包商在現場的材料和設備,沒收履約擔保來彌補損失的現象是比較少見的。業主除了要向承包商按期付款、提供施工現場和負相應的協調管理責任外,還要承擔許多社會環境、自然條件變化等風險,而這些風險又不是業主可以預先加以控制的。而承包商則不同,他的義務是按合同要求進行施工,只要施工技術和管理不出大的漏洞,能如期按質、按量完工,一般不太容易違約。
(2)在向承包商的索賠處理中業主處於主動地位,他可以直接從應付給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扣抵;從滯留金中扣款補償損失;因承包商嚴重違約不得不中止合同時,業主可用履約保函從銀行中得到補償,甚至還可以留置承包商的材料設備作為抵押。而承包商向業主要求索賠時,則須經過索賠申請、監理工程師審核、業主批准程序,才能從業主那裡得到補償,承包商處於較被動的地位。
即使雙方分擔風險的合同,盡管合同准備非常細致,條款內容嚴謹全面,承包商和業主在實施過程中也非常守信譽,但實施過程中或多或少總會出現簽約以前所沒估計到的,或雙方無法控制的事件發生,因此,總要出現索賠與反索賠。
業主對承包商的反索賠策略,著眼於對損失的防止和挽回,是為了取得項目實施管理的主動權採取的措施。當承包商就某一事提出索賠時,業主對其索賠要求進行反駁,推卸自己對該事件的合同責任,否定或部分否定對方要求,使自己不受或少受損失。另一形式,是就承包商應負的違約責任向他提出索賠,以減少向承包商支付的款項。
1.3索賠和變更的關系
對索賠和變更的處理都是由於承包商完成了工程量表中沒有規定的工作,或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了意外事件,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給予承包商一定費用補償或批准展延工期。索賠和變更的區別:變更是情況發生變化後業主和承包商共同協商確定一個補償額付給承包商;而索賠是指承包商根據法律和合同對認為他有權得到的權益主動向業主索要的過程。其中可能包括他應得的利益未予支付情況,也可能是雖已支付但認為仍不足以補償他的損失情況。
2、業主向承包商索賠
2.1索賠理由
承包商的違約有各種不同的情況,有時是全部或部分地不履行合同,有時是沒有按期履行合同。對承包商的違約行為經監理工程師證明後,業主都可以按照合同相應規定的處理辦法對承包商進行處罰。承包商的違約行為大致可包括以下幾種:
(1)沒有如約遞交履約保函;
(2)沒有按合同中的規定保險;
(3)由於承包商的責任延誤工期;
(4)質量缺陷,承包商除應按監理工程師指示自費修補缺陷外,還須對質量缺陷給業主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5)承包商對不合格材料沒有執行監理工程師指示按期運出工地,以及出現的質量事故沒能按期修復或無力修復,業主必須自己派人或雇請他人完成上述工作,而支付的費用應由承包商負擔;
(6)承包商所設計圖紙的設計責任;
(7)承包商破產或嚴重違約不得不終止合同;
(8)其他一些原因。
2.2索賠處理方式
出現上述事件後,一般可採取下列幾種方法補償業主損失。
(1)從應付給承包商的中期進度付款內扣除。
(2)從滯留金內扣除。滯留金是業主為防止因不測事件而遭受損失的一種保障措施,可用於因承包商責任造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費用,解決與承包商有關的其他當事人提出的而承包商拒付的款項,如因承包商責任損壞公路設施,交通部門向業主提出的索賠要求。當然用於這種情況時首先應與承包商協商並得到他的同意。滯留金比履約保函用起來更為方便,履約保函一般只能在承包商嚴重違反合同時才能使用。
(3)從履約保函內扣除或沒收履約保函。
(4)如果承包商嚴重違反合同,給業主帶來了即使採取上述各種措施也不足以補償的損失,還可以扣留承包商在現場的材料、設備、臨時設施等財產作為補償,或者按法律規定作為承包商的一種債務而要求賠償。
3、承包商向業主索賠
投資項目涉及的內容復雜,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簽訂合同前所沒有考慮到的事件隨時都可能發生,總會或多或少地發生承包商要求索賠的事件。索賠大致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3.1合同文件引起的索賠
合同文件包括的范圍很寬,最主要的是合同條件、技術規范說明等。一般來說,圖紙和規范方面發生的問題要少些,但也會出現彼此不一致或補充與原圖紙不一致,以及對技術規范的不同解釋等問題,在索賠案例中,關於合同條件、工程量和價格表方面出現的問題較多。有關合同條件的索賠內容常見於如下2個方面:
(1)合同文件的組成問題引起索賠。合同是在投標後通過雙方協商修改最後確定的,如果修改時已將投標前後承包商與業主或招標委員會的來往函件澄清後寫入合同補遺文件並簽字,就應當說明合同正式簽字以前的各種來往文件均不再有效。如果忽略了這個聲明,當信件內容與合同內容發生矛盾時,就容易引起雙方爭執而導致索賠。再如,雙方簽字的合同協議書中表明業主已經接受了承包商的投標書中某處附有說明的條件,這些說明就可能被視為索賠的依據。
(2)合同缺陷。合同缺陷表現為合同文件不嚴謹甚至矛盾,以及合同中的遺漏或錯誤。這不僅包括商務條款中的缺陷,也包括技術規范和圖紙中的缺陷。
3.2因意外風險和不可預見因素引起的索賠
合同執行過程中,如果發生意外風險和不可預見因素而使承包商蒙受損失時,他有權向業主要求給予補償 。意外風險包括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所造成的損失和特殊風險事件兩項內容。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自然災害的經濟損失該向保險公司索賠。除此之外,承包商還有權向業主要求順延工期,也就是提出工期索賠要求。
(2)特殊風險。合同條件中規定應由業主承擔責任的戰爭爆發等5種風險發生時造成的後果可能是嚴重的,承包商除了不對由此產生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負責外,相反還應得到任何已完成永久工程及材料的付款、合理利潤、中斷施工的損失以及一切修復費用和重建費用。如果因特殊風險而導致合同終止,承包商除可以獲得上述各項費用外,還有權獲得施工機具、設備的撤離費和合理的人員遣返費。
3.3設計圖紙或工作量表中的錯誤引起索賠
交給承包商的標書中,圖紙或工作量表有時難免會出現錯誤,如果由於改正這些錯誤而使費用增加或工期延長,承包商有權提出索賠。這種錯誤包括:
(1)設計圖紙與工作量表中的要求不符。例如設計圖紙上某段混凝土的設計標號為250號,而工作量表中則為200號,工程報價是按工作量表計算的,如果按圖紙施工就會導致成本增加。承包商在發現這個問題後應及時請監理工程師確認。
(2)現場條件與設計圖紙要求相差較大,大幅度地增加了工作量。如果這種情況使工作量增大很多,承包商也應提出來,並據此向業主提出索賠。
(3)純粹的工作量錯誤。即使是固定總價式合同,如果工作量有較大出入,影響到整個施工計劃,承包商也應獲得補償。
3.4業主應負的責任引起索賠
項目實施過程中有時會出現業主違約或推定某一事件的發生他應承擔部分責任,招致承包商提出索賠要求。
(1)拖延提供施工場地。因自然災害影響或業主方面的原因導致沒能如期向承包商移交合格的、可以直接進行施工的現場,承包商可以提出將工期順延的工期索賠或由於窩工而直接提出經濟索賠。
(2)拖延支付應付款。此時承包商不僅要求支付應得款項,而且還有權索賠利息,因為業主對應支付款的拖延將影響到承包商的資金周轉。
(3)指定分包商違約。指定分包商違約常常表現為未能按分包合同規定完成應承擔的工作而影響了總承包商的工作。從理論上講,總承包商應該對包括指定分包商在內的所有分包商行為向業主負責。但是實際情況往往不那麼簡單,因為指定分包商不是由總承包商選擇,而是按照合同規定歸他統一協調管理的分包商,特別是業主把總承包商接受某一指定分包商作為授予合同的前提條件之一時,業主不可能對指定分包商的不當行為不負任何責任。因此總承包商除了根據與指定分包商簽訂的合同索賠窩工損失外,還有權向業主提出延長工期的索賠要求。
(4)業主提前佔用部分永久工程引起的損失。工程實踐中經常會出現業主從經濟效益方面考慮將部分單項工程提前使用,或從其他方面考慮提前佔用部分分項工程。如果不是按合同中規定的時間,提前佔用部分工程,而又對提前佔用會產生的不良後果考慮不周,將會引起承包商提出索賠。
(5)業主要求趕工。當項目遇到不屬於承包商責任的事件發生,或改變了部分工作內容而必須展延工期時,業主基於某種考慮堅持不予延期,這就迫使承包商加班趕工。為此,承包商除可以要求索賠因延誤造成的損失外,還可以提出趕工措施費、降效損失費、新增設備租賃費等方面的補償要求。
4、索賠程序
由於反索賠發生的頻率低,下面僅以承包商向業主索賠為例來說明。事件發生後的索賠處理程序應按以下步驟進行,從承包商提出索賠申請開始,到索賠事件的最終處理,大致可劃分為5個階段。

8. 什麼情況下承包商可提出工程索賠

責任在於業主時可以索賠工期,費用,利潤
不可預見因素引起的可以索賠工期和費用
不可抗力引起的可以索賠工期
3.1合同文件引起的索賠
合同文件包括的范圍很寬,最主要的是合同條件、技術規范說明等。一般來說,圖紙和規范方面發生的問題要少些,但也會出現彼此不一致或補充與原圖紙不一致,以及對技術規范的不同解釋等問題,在索賠案例中,關於合同條件、工程量和價格表方面出現的問題較多。有關合同條件的索賠內容常見於如下2個方面:
(1)合同文件的組成問題引起索賠。合同是在投標後通過雙方協商修改最後確定的,如果修改時已將投標前後承包商與業主或招標委員會的來往函件澄清後寫入合同補遺文件並簽字,就應當說明合同正式簽字以前的各種來往文件均不再有效。如果忽略了這個聲明,當信件內容與合同內容發生矛盾時,就容易引起雙方爭執而導致索賠。再如,雙方簽字的合同協議書中表明業主已經接受了承包商的投標書中某處附有說明的條件,這些說明就可能被視為索賠的依據。
(2)合同缺陷。合同缺陷表現為合同文件不嚴謹甚至矛盾,以及合同中的遺漏或錯誤。這不僅包括商務條款中的缺陷,也包括技術規范和圖紙中的缺陷。
3.2因意外風險和不可預見因素引起的索賠
合同執行過程中,如果發生意外風險和不可預見因素而使承包商蒙受損失時,他有權向業主要求給予補償 。意外風險包括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所造成的損失和特殊風險事件兩項內容。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自然災害的經濟損失該向保險公司索賠。除此之外,承包商還有權向業主要求順延工期,也就是提出工期索賠要求。
(2)特殊風險。合同條件中規定應由業主承擔責任的戰爭爆發等5種風險發生時造成的後果可能是嚴重的,承包商除了不對由此產生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負責外,相反還應得到任何已完成永久工程及材料的付款、合理利潤、中斷施工的損失以及一切修復費用和重建費用。如果因特殊風險而導致合同終止,承包商除可以獲得上述各項費用外,還有權獲得施工機具、設備的撤離費和合理的人員遣返費。
3.3設計圖紙或工作量表中的錯誤引起索賠
交給承包商的標書中,圖紙或工作量表有時難免會出現錯誤,如果由於改正這些錯誤而使費用增加或工期延長,承包商有權提出索賠。這種錯誤包括:
(1)設計圖紙與工作量表中的要求不符。例如設計圖紙上某段混凝土的設計標號為250號,而工作量表中則為200號,工程報價是按工作量表計算的,如果按圖紙施工就會導致成本增加。承包商在發現這個問題後應及時請監理工程師確認。
(2)現場條件與設計圖紙要求相差較大,大幅度地增加了工作量。如果這種情況使工作量增大很多,承包商也應提出來,並據此向業主提出索賠。
(3)純粹的工作量錯誤。即使是固定總價式合同,如果工作量有較大出入,影響到整個施工計劃,承包商也應獲得補償。
3.4業主應負的責任引起索賠
項目實施過程中有時會出現業主違約或推定某一事件的發生他應承擔部分責任,招致承包商提出索賠要求。
(1)拖延提供施工場地。因自然災害影響或業主方面的原因導致沒能如期向承包商移交合格的、可以直接進行施工的現場,承包商可以提出將工期順延的工期索賠或由於窩工而直接提出經濟索賠。
(2)拖延支付應付款。此時承包商不僅要求支付應得款項,而且還有權索賠利息,因為業主對應支付款的拖延將影響到承包商的資金周轉。
(3)指定分包商違約。指定分包商違約常常表現為未能按分包合同規定完成應承擔的工作而影響了總承包商的工作。從理論上講,總承包商應該對包括指定分包商在內的所有分包商行為向業主負責。但是實際情況往往不那麼簡單,因為指定分包商不是由總承包商選擇,而是按照合同規定歸他統一協調管理的分包商,特別是業主把總承包商接受某一指定分包商作為授予合同的前提條件之一時,業主不可能對指定分包商的不當行為不負任何責任。因此總承包商除了根據與指定分包商簽訂的合同索賠窩工損失外,還有權向業主提出延長工期的索賠要求。
(4)業主提前佔用部分永久工程引起的損失。工程實踐中經常會出現業主從經濟效益方面考慮將部分單項工程提前使用,或從其他方面考慮提前佔用部分分項工程。如果不是按合同中規定的時間,提前佔用部分工程,而又對提前佔用會產生的不良後果考慮不周,將會引起承包商提出索賠。
(5)業主要求趕工。當項目遇到不屬於承包商責任的事件發生,或改變了部分工作內容而必須展延工期時,業主基於某種考慮堅持不予延期,這就迫使承包商加班趕工。為此,承包商除可以要求索賠因延誤造成的損失外,還可以提出趕工措施費、降效損失費、新增設備租賃費等方面的補償要求。

9. 工程師判定承包人索賠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應該同時具備以下三個前提條件:

(1)與合同對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項目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損失;

(2)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按合同約定不屬於承包人的行為責任或風險責任;

(3)承包人按合同規定的程序和時間提交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索賠是指國際貿易業務的一方違反合同的規定,直接或間接地給另一方造成損害,受損方向違約方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索賠(Claim)的依據包括兩個方面:法律依據:索賠方提出的救濟方法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事實依據:索賠所需要的足夠文件。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遭受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以後,要求保險人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義務的行為。保險索賠是被保險人獲得實際的保險保障和實現其保險權益的具體體現。大多數保險單對有關索賠手續以及需要具備那些單證等作了明文的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索賠作為被保險人一項權利是有時效限制的,保險種類不同,其時效也有所不同。根據《保險法》規定,人壽保險的索賠時效為5年,除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索賠時效為2年。

索賠是法律賦予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一項權利,但它是有時效限制的,若索賠時效內沒有提出索賠,則作為自動放棄此權益。

建設工程對索賠定義:索賠是指在合同履行工程中,合同一方因對方不履行或未能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或者未能實踐承諾的合同條件實現而遭受損失後,向對方提出索賠要求。

理賠調查是壽險理賠作業中的一個組成部分,但不是壽險理賠的必經程序。對於單證齊全、證明材料充分、保險責任明確的案件可以不調查;對於某些賠案來說,案件調查是必須經過的一個重要步驟。

10. 監理在處理施工單位的索賠事件中,判定承包商索賠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索賠的成立,應該同時具備三個前提條件:
(1)與合同對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項目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損失;
(2)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按合同約定不屬於承包人的行為責任或風險責任;
(3)承包人按合同規定的程序和時間提交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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