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建設工程監理條件
1. 注冊監理工程師報考條件
注冊監理工程師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體健康,遵紀守法,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參加全科(四科)考試條件:
1、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大專(含大專)以上學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級職務,並任職滿3年。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高級職務。
(二)免試部分科目的條件:
對從事工程建設監理工作並同時具備下列四項條件的報考人員,可免試《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和《建設工程質量、投資、進度控制》兩科。
1、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專(含中專)以上畢業;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高級職務;
3、從事工程設計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滿15年;
4、從事監理工作滿1年。
(1)進行建設工程監理條件擴展閱讀
參加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的、人事部與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考試總共設有4個科目:《建設工程監理基本理論與相關法規》、《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建設工程質量、投資、進度控制》、《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其中,《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為主觀題,在試卷上作答;其餘3科均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
考生應考時,可攜帶鋼筆或圓珠筆(黑色或藍色)、2B鉛筆、橡皮、計算器(無聲、無存儲編輯功能)。
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工程建設監理基本理論與相關法規》的考試時間為2個小時;《工程建設質量、投資、進度控制》的考試時間為3個小時;《工程建設監理案例分析》的考試時間為4個小時。
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考試;符合免試部分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規定的兩個科目的考試,可取得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注冊監理工程師每一注冊有效期為3年。注冊有效期滿後仍然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滿30日前,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注冊,延續注冊的有效期為3年。
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監理工程師如果變更執業單位,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並按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後仍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2. 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採用什麼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採用現場記錄、發布文件、旁站監理、巡視檢查、跟蹤檢測、平行檢測、協調等工作方法;技術文件核查、審核和審批制度、原材料、中間產品和工程設備報驗制度、工程質量報驗制度、工程計量付款簽證制度、會議制度、緊急情況報告制度、工程建設標准強制性條文(水利工程部分)符合性審核 制度、監理報告制度、工程驗收制度等主要工作制度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一、採用主要工作方法:
1、 現場記錄。監理機構記錄每日施工現場的人員、原材料、中間產品、工程設備、施工設備、天氣、施工環境、施工作業內容、存在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等。
2、發布文件。監理機構採用通知、指示、批復、確認等書面文件開展施工監理工作。
3、 旁站監理。監理機構按照監理合同約定和監理工作需要,在施工現場對工程重要部位和關鍵工序的施工作業實施連續性的全過程監督、檢查和記錄。
4、 巡視檢查。監理機構對所監理工程的施工進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與檢查。
5、跟蹤檢測。監理機構對承包人在質量檢測中的取樣和送樣進行監督。跟蹤檢測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6、平行檢測。在承包人對原材料、中間產品和工程質量自檢的同時,監理機構按照監理合同約定獨立進行抽樣檢測,核驗承包人的檢測結果。平行檢測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7、協調。監理機構依據合同約定對施工合同雙方之間的關系以及工程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爭議進行的溝通、協商和調解。
二、主要工作制度
1、 技術文件核查、審核和審批制度。裉據施工合同約定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圖紙、技術文件以及承包人提交的開工申請、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計劃、施工進度計劃、專項施工方案、安全技術獵施、度訊方案和災害應急預案等文件,均應經監理機構核查、審核或審批後方可實施。
2、 原材料、中間產品和工程設備報驗制度。監理機構應對發包人或承包人提供的原材料、中間產品和工程設備進行核驗或驗收。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間產品和工程設備不得投入使用,其處置方式和措施應得到監理機構的批准或確認。
3、 工程質量報驗制度。承包人每完成一道工序或一個單元工程,都應經過自檢。承包人自檢合格後方可報監理機構進行復核。上道工序或上一單元工程未經復核或復核不合格,不得進行下道工序或下一單元工程施工。
4、工程計量付款簽證制度。所有申請付款的工程量、工作均應進行計量並經監理機構確認。未經監理機構簽證的付款申請,發包人不得付款。
5、 會議制度。監理機構應建立會議制度,包括第一次監理工地會議、監理例會和監理專題會議。會議由總監理工程師或其授權的監理工程師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各方應派員參加。會議應符合下列要求:
1)第一次監理工地會議。第一次監理工地會議應在監理機構批復合同工程開工前舉行,會議主要內容包括:介紹各方組織機構及其負責人;溝通相關信息;進行首次監理工作交底;合同工程開工准備檢查情況。會議的具體內容可由有關各方會前約定,會議由總監理工程師主持召開。
2)監理例會。監理機構應定期主持召開由參建各方現場負責人參加的會議,會上應通報工程進展情況,檢查上次監理例會中有關決定的執行情況,分析當前存在的問題,提出問題的解決方案或建議,明確會後應完成的任務及其責任方和完成時限。
3)監理專題會議。監理機構應根據工作需要,主持召開監理專題會議。會議專題可包括施工質量、施工方案、施工進度、技術交底、變更、索賠、爭議及專家咨詢等方面。
4)總監理工程師或授權副總監理工程師組織編寫由監理機構主持召開會議的紀要,並分發與會各方。
6、緊急情況報告制度。當施工現場發生緊急情況時,監理機 構應立即指示承包人採取有效緊急處理措施,並向發包人報告。
7、工程建設標准強制性條文(水利工程部分)符合性審核 制度。監理機構在審核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計劃、專項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度汛方案和災害應急預案等文件時,應對其與工程建設標准強制性條文(水利工程部分)的符合性進行審核。
8、監理報告制度。監理機構應及時向發包人提交監理月報、 監理專題報告;在工程驗收時,應提交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報告。
9、工程驗收制度。在承包人提交驗收申請後,監理機構應對其是否具備驗收條件進行審核,並根據有關水利工程驗收規程或合同約定,參與或主持工程驗收。
3. 工程建設監理的含義是什麼
工程建設監理的含義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的委託,依據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項目批准文件、監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設合同,對工程建設實施的投資、工程質量和建設工期進行控制的監督管理。
《工程建設監理》可用作高等院校土木工程、工程管理等相關專業的教材或教學參考書,可作為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咨詢工程師(投資)、建造師等執業資格考試的參考用書,也可作為工程監理、工程造價及工程咨詢等從業人員及自學人員的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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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監理的性質
1、服務性。服務性是工程建設監理的重要特徵之一。監理單位是智力密集型的,它本身不是建設產品的直接生產者和經營者,它為建設單位提供的是智力服務。
2、獨立性。獨立性是工程建設監理的又一重要特徵。監理單位在人際關系、業務關系和經濟關繫上必須獨立,其單位和個人不得參與工程建設的各方發生利益關系。
3、公正性。公正性是指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帥在實施工程建設監理活動中,排除各種干擾,以公正的態度對待委託方和被監理方,以有關法律、法規和雙方所簽訂的工程建設合同為准繩,站在第三方立場上公正地加以解決和處理,做到「公正地證明、決定或行使自己的處理權」。
4、科學性。科學性是監理單位區別於其他一般服務性組織的重要特徵,也是其賴以生存的重要條件。監理單位必須具有發現和解決工程設計和承建單位所存在的技術與管理方面問題的能力,能夠提供高水平的專業服務,所以它必須具有科學性。
4. 想做建築工程監理需要什麼條件
建築工程來監理是源指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企業(監理公司),接受建設單位即項目法人的委託,承擔其部分項目管理工作,並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建單位的建設行為進行控制的專業化管理服務活動。
建築工程監理必須在取得建設單位委託的情況下才可進行。必須與建設單位簽訂書面委託監理合同,在明確了監理的內容、范圍、權利、義務和責任等前提下,工程監理企業才能在判定的范圍內行使管理權。在委託監理的過程中工程監理企業擁有一定的管理許可權,可以進行管理工作,這是建設單位授權的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以下簡稱為《建築法》)第三十二條明確將建築工程監理定位為: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實施監督。
因此,工程監理企業(監理公司)的主要任務就是受建設單位的委託,對工程進行質量控制、進度控制和造價控制。
5. 哪些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的第二四五六七條顯示必須有監理的有如下內容:
第二條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四條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是指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項目: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遊、商業等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五條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5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設工程,可以實行監理,具體范卧和規模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為了保證住宅質量,對高層住宅及地基、結構復雜的多層住宅應當實行監理。
第六條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范圍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外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國外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七條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下列基礎設施項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項目;
(2)鐵路、公路、管道、水運、民航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項目;
(3)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路等項目;
(4)防洪、灌溉、排澇、發電、引(供)水、灘塗治理、水資源保護、水上保持等水利建設項目;
(5)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
(6)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7)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二)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
(5)進行建設工程監理條件擴展閱讀:
工程監理是指具有相關資質的監理單位受甲方的委託,依據國家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設合同,代表甲方對乙方的工程建設實施監控的一種專業化服務活動。
工程監理是一種有償的工程咨詢服務; 是受甲方委託進行的; 監理的主要依據是法律、法規、技術標准、相關合同及文件; 監理的准則是守法、誠信、公正和科學; 監理目的是確保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設水平,充分發揮投資效益。
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託,根據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准、勘察設計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造價、進度進行控制,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系進行協調,並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的服務活動。
在訂立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時,建設單位將勘察、設計、保修階段等相關服務一並委託的,應在合同中明確相關服務的工作范圍、內容、服務期限和酬金等相關條款。
實施建設工程監理應遵循下列主要依據:
1、法律法規及工程建設標准;
2、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
3、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工程監理單位應公平、獨立、誠信、科學地開展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活動。
工程監理單位是建築市場的主體之一,建設工程監理是一種高智能的有償技術服務。在國際上把這類服務歸為工程咨詢(工程顧問)服務。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屬於國際上業主方項目管理的范疇。 綜上所述,建設工程監理的工作性質有如下幾個特點。
1.服務性,工程監理機構受業主的委託進行工程建設的監理活動,它提供的不是工程任務的承包,而是服務,工程監理機構將盡一切努力進行項目的目標控制,但它不可能保證項目的目標一定實現,它也不可能承擔由於不是它的緣故而導致項目目標的失控。
2.科學性,工程監理機構擁有從事工程監理工作的專業人士——監理工程師,它將應用所掌握的工程監理科學的思想、組織、方法和手段從事工程監理活動。
3.獨立性,指的是不依附性,它在組織上和經濟上不能依附於監理工作的對象(如承包商、材料和設備的供貨商等),否則它就不可能自主地履行其義務。
4.公平性,工程監理機構受業主的委託進行工程建設的監理活動,當業主方和承包商發生利益沖突或矛盾時,工程監理機構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和有關合同為准繩,在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時,不損害承包商的合法權益,這體現了建設工程監理的公平性。
確定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成立項目監理機構
監理單位應根據建設工程的規模、性質、業主對監理的要求,委派稱職的人員擔任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是一個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總負責人,他對內向監理單位負責,對外向業主負責。
監理機構的人員構成是監理投標書中的重要內容,是業主在評標過程中認可的,總監理工程師在組建項目監理機構時,應根據監理大綱內容和簽訂的委託監理合同內容組建,並在監理規劃和具體實施計劃執行中進行及時的調整。
編制建設工程監理規劃
建設工程監理規劃是開展工程監理活動的綱領性文件。
規范化地開展監理工作
監理工作的規范化體現在:
(1)工作的時序性。這是指監理的各項工作都應按一定的邏輯順序先後展開,
(2)職責分工的嚴密性。建設工程監理工作是由不同專業、不同層次的專家群體共同來完成的,他們之間嚴密的職責分工是協調進行監理工作的前提和實現監理目標的重要保證。
(3)工作目標的確定性。在職責分工的基礎上,每一項監理工作的具體目標都應是確定的,完成的時間也應有時限規定,從而能通過報表資料對監理工作及其效果進行檢查和考核。
參與驗收,簽署建設工程監理意見
建設工程施工完成以後,監理單位應在正式驗交前組織竣工預驗收,在預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與施工單位溝通,提出整改要求。監理單位應參加業主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簽署監理單位意見。
向業主提交建設工程監理檔案資料
建設工程監理工作完成後,監理單位向業主提交的監理檔案資料應在委託監理合同文件中約定。如在合同中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監理單位一般應提交:設計變更、工程變更資料,監理指令性文件,各種簽證資料等檔案資料。
監理工作總結
監理工作完成後,項目監理機構應及時從兩方面進行監理工作總結。其一,是向業主提交的監理工作總結,
其主要內容包括:委託監理合同履行情況概述,監理任務或監理目標完成情況的評價,由業主提供的供監理活動使用的辦公用房、車輛、試驗設施等的清單,表明監理工作終結的說明等。其二,是向監理單位提交的監理工作總結,其主要內容包括:
(1)監理工作的經驗,可以是採用某種監理技術、方法的經驗,也可以是採用某種經濟措施、組織措施的經驗,以及委託監理合同執行方面的經驗或如何處理好與業主、承包單位關系的經驗等;
(2)監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建議。
6. 現階段建設工程監理的特點有哪些
現階段建設工程監理主要有以下特點:
1.建設工程監理的服務對象具有單一性。
在國際上,建設項目管理按服務對象主要可分為為建設單位服務的項目管理和為承建單位服務的項目管理。而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規定,工程監理企業只接受監理單位的委託。它不能接受承建單位的委託為其提供管理服務。
2.建設工程監理屬於強制推行的制度
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從一開始就是作為對計劃經濟條件下所形成的建設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一項新制度提出來的,也是依靠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在全國范圍推行的。為此,不僅在各級政府部門中設立了主管建設工程監理有關工作的專門機構,而且制定了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提出國家推行建設工程監理制度,並明確規定了必須實行建設工程監理的工程規范。
3.建設工程監理具有監督功能
我國的工程監理企業有一定的特殊地位,它與建設單位構成委託與被委託關系,與承建單位雖然無任何經濟關系,但根據建設單位授權,有權對其不當建設行為進行監督,或者預先預防,或者指令及時改正,或者向有關部門反映,請求糾正。不僅如此,在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中還強調對承建單位施工過程和施工工序的監督、檢查和驗收,而且在實踐中又進一步提出了旁站監理的規定。
4.市場准入的雙重控制
我國對建設工程監理的市場准入採取了企業資質和人員資格的雙重控制。要求專業監理工程師以上的監理工程師以上的監理人員要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不同的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企業至少要有一定數量的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並經注冊的人員。
7. 什麼是工程建設監理
建設工程監理作為工程建設不可缺少的一項重要制度,在我國已經實施20多年,一大批基礎設施項目、住宅項目、工業項目,以及大量的公共建築項目按國家規定實施了強制監理。多年來實踐證明,建設工程監理對於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可。
建設工程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項目法人的委託,根據國家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設合同,對工程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
工程建設監理的范圍包括:大、中型工程項目;市政、公用工程項目;政府投資興建和開發建設的辦公樓、社會發展事業項目和住宅工程項目;外資、中外合資、國外貸款、贈款、捐款建設的工程項目。
工程建設監理的主要內容是:控制工程建設的投資、建設工期和工程質量;進行工程合同管理,協調有關單位間的工作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三十條
國家推行建築工程監理制度。
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築工程的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三十一條
實行監理的建築工程,由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託監理合同。
8. 哪些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根據《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第二條規定,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內行監理:
1、國家容重點建設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3、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4、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5、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8)進行建設工程監理條件擴展閱讀
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下列基礎設施項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項目。
2、鐵路、公路、管道、水運、民航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項目。
3、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路等項目。
4、防洪、灌溉、排澇、發電、引(供)水、灘塗治理、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設項目。
5、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
6、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7、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二、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
9. 工程監理證報考條件有哪些
報考監理copy工程師資格證基本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體健康,遵紀守法,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考全科」報名條件
1、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大專(含大專)以上學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級職務,並任職滿3年;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高級職務;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專畢業,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級職務,並任職滿3年。
(二)「免2科」報名條件
對從事建設工程監理工作並同時具備下列四項條件的報考人員,可免試《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和《建設工程質量、投資、進度控制》兩科。
1、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專(含中專)以上畢業;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高級職務;
3、從事工程設計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滿15年;
4、從事監理工作滿1年。
10. 建設工程監理職責是什麼
1、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含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2、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3、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