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貨物收入的確認條件
㈠ 銷售收入的確認原則是什麼
企業銷售商品時,能否確認收入,關鍵要看該銷售是否能同時符合或滿足以下5個條件,對於能同時符合以下5個條件的商品銷售,應按會計准則的有關規定確認銷售收入,反之則不能予以確認。在具體分析時,應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注重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
一、 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全部轉移給購買方
風險主要指商品由於貶值、損壞、報廢等造成的損失;報酬是指商品中包含的未來經濟利益,包括商品因增值以及直接使用該商品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如果一項商品發生的任何損失均不需要本企業承擔,帶來的經濟利益也不歸本企業所有,則意味著該商品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已轉移給購買方。
判斷一項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是否已轉移給購買方,需要視不同情況而定。主要風險和主要報酬是否轉移的類型歸納起來講不外乎有以下4種情況。
(一)主要風險和主要報酬全部未轉移
某生產商通過委託代銷方式將其產品分送到各地代銷商處,由代銷商負責代銷,代銷商可以按照銷售金額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續費,但不承擔包銷責任。
(二)主要報酬已轉移,主要風險未轉移
甲築路公司為取得一項特定路段建造的政府合同,從乙方製造商處購買了若乾颱重型推土機,購銷合同定明,如果甲築路公司最後未取得道路建築的政府合同,可以將推土機退回。
(三)主要風險已轉移,主要報酬未轉移
甲企業將一塊土地以40萬元的市場價格賣給乙房地產公司,銷售協議規定,甲企業有權在交易結束後的第二年末以等於原價110%的價格回購賣出的土地,但乙房地產公司卻沒有權利要求甲企業一定要回購。交易結束後房地產市場一直處於低迷狀態,預計近兩年內也難有起色。
(四)主要風險和主要報酬已全部轉移
A企業將一批商品銷售給某客戶,貨已發出,並取得了收取貨款的權利,根據與該客戶多年來的商業交往經驗,A企業在收回價款方面不存在重大不確定因素。
另外,主要風險和報酬是相對於次要風險和報酬而言的,如果企業僅僅是保留了所有權上的次要風險,則銷售成立,相應的收入應予以確認。
如某公司在銷售B產品時,允許購貨企業在三個月內因質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退貨。根據以往經驗,公司估計的退貨比例為銷售額的1%,在這種情況下,該公司雖仍保留有一定的風險,但這種風險是次要的,與所有權相聯系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轉移給了購買方,該公司應確認收入。(假設該公司銷售B產品的收入為100萬元,銷售成本為80萬元,增值稅率為17%,則該公司銷售產品時,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應收賬款 117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萬元
在銷售當月月底估計合理退貨可能性後,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主營業務收入 1萬元 (100萬元×1%)
貸:主營業務成本 0.8萬元(80萬元×1%)
其他應付款 0.2萬元
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商品實施控制
(一)繼續管理權
1.與所有權有關的繼續管理權。
如甲企業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其尚未開發的土地賣給乙企業,合同規定由甲企業開發這片土地,開發後的土地出售後,利潤由甲、乙企業按比例共同享有,這種情況屬於甲企業保留了與所有權有關的繼續管理權,此交易不屬於銷售交易,而是屬於甲、乙企業共同開發土地、共同分享利潤的投資交易,因而在出售土地時,不應確認收入。
2.與所有權無關的繼續管理權。
如某開發商將其開發的一住宅小區出售給某客戶並對該小區負責以後的物業管理,就屬於與所有權無關的繼續管理權,開發商出售商品房時,如同時符合收入確認的其他條件,就應確認收入了。
(二)對售出商品實施有效控制(主要指售後回購)
1.如果回購價已在合同中定明。
如甲企業將產品銷售給乙企業,雙方訂立的合同回購價格為100萬元,假定回購當日的市場價格為120萬元,甲企業回購商品時會少支付20萬元,甲企業將獲得20萬元報酬;如回購當日市場價格為90萬元,甲企業回購商品時會多支付10萬元,甲企業將承擔10萬元損失。
由此可見,體現在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就沒有轉移給購買方,同時又對商品實施控制,所以甲企業銷售產品時,不應確認收入。
2.如果回購價為回購當日的市場價。
如A企業將商品以100萬元的價格銷售給B企業,雙方定立合同時明確規定,A企業回購該商品時的回購價格為回購當日的市場價。假定回購當日的市場價格為130萬元時,B企業會在A企業回購商品的過程中獲得30萬元的報酬;假定回購當日的市場價格為85萬元時,B企業將在A企業回購商品的過程中蒙受15萬元的損失。
盡管體現在商品所有權中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給了購買方,但由於A企業對售出商品實施了控制,所以A企業在銷售該商品時,不應確認銷售收入。
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收入能否可靠地計量是確認收入的基本前提。企業在銷售商品時,售價通常已經確定,但銷售過程中由於某些不確定因素,也有可能出現售價變動的情況,則在新的售價未確定之前,即使款項已經收到,也不應確認收入,而應將其實際收到的款項作為預收賬款處理。等新的售價確定後,再按預收款銷售產品的有關規定,進行確認收入、補收或退回多收款項的賬務處理。
四、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經濟利益是指直接或間接流入企業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在銷售商品的交易中,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即為銷售商品的價款。很可能是指經濟利益流入企業的可能性超過50%,銷售商品的價款能否有把握收回,是收入確認的一個重要條件。企業在銷售商品時,如估計價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確認的其他條件均已滿足,也不應當確認收入。
例如:甲企業於2008年5月8日以托收承付方式向乙企業銷售一批商品,成本為1 000萬元,售價為2 000萬元,專用發票上標明的增值稅款為340萬元,商品已經發出,手續已經辦妥。此時,得知乙企業在另一項交易中發生了巨額損失,此筆貨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意味著與該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流入企業的可能性很小或不能流入企業,因此甲企業不應確認收入,而應當進行如下的賬務處理。
(1)借:發出商品 1 000萬元
貸:庫存商品 1 000萬元
(2)借:應收賬款 340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萬元
(如納稅義務尚未發生,則無須編第二筆分錄)
五、相關已發生或將發生成本能夠可靠的計量
根據收入和費用相配比的原則,與同一項銷售有關的收入和成本應在同一會計期間予以確認。因此,如果成本不能可靠地計量,即使其他條件均已滿足,相關的收入也不能確認,如已收到價款,收到的價款應確認為一項負債。
【例】乙公司本年度銷售給M企業一台機床,銷售價格為100萬元,M企業已支付全部款項,該機床12月31日尚未完工,已經發生的成本60萬元,完工尚需發生的成本難以合理確定。
此時乙企業不能確認銷售收入,雖然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並且已經收到,但成本不能可靠地計量,無法實行收入與費用在同一會計期間的相互配比,因而在實際收到款項時,應作如下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100萬元
貸:預收賬款 100萬元
㈡ 2. 如何正確理解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條件
你好,
你們領導說的是正確的,
關於會計核算中,收入的確定的具體時間有如下規定:
確認收入為收取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分為:
1、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採取托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妥收手續的當天。
3、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不論是否收到均為當天確認,)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4、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5、委託其他單位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物的當天。為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所以你們的領導說的是正確的,開票即取得了索取銷售款的憑據,開票才意味著銷售的成功與實現,所以就是開票這個收款憑據的當天。
你的補充問題:
在發出商品時,應做:
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開票,確認收入時: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發出商品
如果還有疑問,可通過「hi」繼續向我提問!!!
㈢ 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可以確認收入嗎
採用預收貨款方式銷售商品的,應該在發出商品的時候確認收入。
一、內商品銷售收入同容時滿足五個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買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
3、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貨款收到的可能性超過50%);
4、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
5、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
二、不同結算方式下商品銷售收入實現時點的確認:
1、採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發出商品並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2、交款提貨方式的,在開出發票賬單並收到貨款時確認收入;(無論貨物是否被提走)
3、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在收到最後一筆款項,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4、採用支付手續費委託代銷方式下,委託方在收到受託方開出的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㈣ 銷售貨物的會計分錄
銷售貨物會計分錄
借:應收賬款/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內稅費——應交增值容稅(銷項稅額)
同時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原材料等
主營業務收入指企業從事某種主要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營業收入。
其他業務收入是指各類企業主營業務以外的其他日常活動所取得的收入。一般情況下,其他業務活動的收入不大,發生頻率不高,在收入中所佔比重較小。如材料物資及包裝物銷售、無形資產使用權實施許可、固定資產出租、包裝物出租、運輸、廢舊物資出售收入等。
㈤ 如何確認企業銷售收入的實現急!!
A、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
如不滿意就退貨版規定了時間的,權在規定時間內;需要安裝的商品規定了安裝期的,在安裝期內;代銷和寄銷的商品;售出的商品在質量,品種、規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要 求,又未根據正常的保證條款予以彌補,因而仍負有責任的不能作為收入處理。
B、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
C、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商品售出後若估計收回款項的可能性不大,則不能確認為收入。如商品發出後,獲知買方發生重大虧損,資金周轉十分困難難以收回款項;或在出口商品時,不能肯定進口企業所在國政府是否允許將款項匯出等。但當到判斷款項不能收回,應提供可靠的證據。
D、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根據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與同一項銷售有關的收入和成本應在同一會計期間予以確認。因此,成本不能可靠計量,相關的收入也就不能確認,即使其他條件已滿足。如已收到價款,收到的價款應確認為一項負債。
㈥ 描述確認銷售收入實現的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回規定的銷售答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一)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並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二)採取托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四)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五)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㈦ 銷售貨物收入,收入時間的確認標準是什麼
銷售來商品收入同時滿足自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的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相關的經濟利潤很可能流入企業
5.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㈧ 銷售貨品,什麼時候確認收入
在會計處理上,通常按規定的時點確認為收入:
1.銷售貨品採用托收承回付方式的,在答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2.銷售貨品採用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預收的貨款應確認為負債。
3.銷售貨品採用以舊換新方式的,銷售的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4.銷售貨品採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託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㈨ 銷售貨物收入,收入時間的確認標準是什麼
《企業會計制度》對收入確認有條件、金額確定以及折扣、折讓、退回的處內理等均作了明確的規定。其中容第八十五條規定,銷售商品的收入,應當在下列條件均能滿足時予以確認:
(一)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
(三)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四)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