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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重新注冊的條件

發布時間: 2020-12-09 13:54:40

A. 臨床3+2執業醫師注冊新規定

2002年10月31日以後入學的其他初中起點5年制醫學專業畢業生,以及2002年10月31日以後入學的初中起點「3+2」或「2+3」等醫學專業畢業生,其學歷不作為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

為做好醫師資格考試報名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執業醫師法》)及有關規定,現對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如下:

一、符合《執業醫師法》、《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衛生部令第4號)和《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衛生部令第52號)有關規定。

二、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考生,其試用機構按《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認定。

三、試用期滿1年是指當次醫學綜合筆試上一年1月1日至當次醫學綜合筆試,在試用機構的累計試用時間滿1年。在多家機構試用的,應當出具各試用機構的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考生報名後未按期完成試用的,取消報考資格。

四、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當年有效。

五、執業助理醫師在當次考試醫學綜合筆試時執業時間達到報考執業醫師規定的,可以報考執業醫師資格。

六、實踐技能考試成績當年有效。

七、報考人員應當按照本人取得學歷的醫學專業和與之相一致的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報考相應類別的醫師資格。其中,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學專業畢業的報考人員,按照取得學歷的醫學專業報考中醫類別相應的醫師資格。

執業助理醫師報考執業醫師資格的,報考類別應當與執業助理醫師資格類別一致。

八、符合報考執業醫師資格條件的人員可以按照規定報考同類別的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九、研究生可以本科學歷或專業學位研究生學歷報考,科學學位研究生不得以研究生學歷報考。

教育部批准舉辦的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學(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醫學專業等專業七年制及以上長學制醫學教育畢業生,可以按照規定以科學學位研究生學歷報考。

本科為臨床醫學專業,研究生為中醫學類或中西醫臨床醫學類專業的,可以本科學歷或研究生學歷報考。以研究生學歷報考時,應當按照規定報考中醫類別醫師資格。

十、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學(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醫學專業的專業學位研究生,以及已取得符合規定條件本科學歷的七年制及以上長學制研究生,取得本科學歷後具有1年以上的臨床實踐訓練經歷的,可以以本科學歷報考;在學期間不具備1年以上的臨床實踐訓練經歷的,可以按照規定在畢業當年報考。

預防醫學專業研究生,具有符合規定條件本科學歷,取得本科學歷後具有1年以上的臨床實踐訓練或公共衛生實踐經歷的,可以按照規定報考公共衛生類別醫師資格。

十一、按照規定以研究生學歷在畢業當年報考的,應當在醫學綜合筆試前提交畢業證書,方可參加醫學綜合筆試。

十二、2001年9月1日前入學的中等職業學校醫學專業畢業生,以及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學的醫學專業專科和本科畢業生,畢業專業前、後加註非醫學專業方向的,不得以該學歷報考;加註醫學專業方向的,可以按照規定以該學歷的畢業專業報考。

2002年10月31日以後入學,畢業專業前、後加註專業方向的非中醫類別醫學專業專科和本科畢業生,不得以該學歷報考(按照規定由教育部審批的除外)。

2002年10月31日以後、2009年以前入學的中醫、中西醫結合及民族醫專業專科和本科畢業生,畢業專業前、後加註醫學專業方向的,可以按照規定以該學歷的畢業專業報考;2009年以後入學的中醫、中西醫結合及民族醫專業專科和本科畢業生,畢業專業前、後加註醫學專業方向的,其學歷不作為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

十三、2002年10月31日後入學,經過教育部和衛生部共同評估,並經教育部批準的高等專科學校醫學專業畢業生,其學歷可以作為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其中,2003年-2005年批準的學校及專業見《關於印發高等學校高職高專醫學教育有關信息的通知》;2006年及以後批準的學校及專業招收的醫學畢業生,應當提供教育部批准同意辦學招生文件,方可以該學歷作為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

十四、經教育部批準的西部地區23所學校(見《關於批准部分學校試辦初中起點5年制醫學專業教育的通知》(教高廳〔2004〕15號)),2004年至2008年按規定招收的初中起點5年制的醫學畢業生,可以按照規定報考。

2002年10月31日以後入學的其他初中起點5年制醫學專業畢業生,以及2002年10月31日以後入學的初中起點「3+2」或「2+3」等醫學專業畢業生,其學歷不作為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

十五、2002年10月31日前入學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各類高等學校遠程教育的醫學類專業,以及職業技術學院、非醫葯衛生類專科學校醫學類專業畢業生,可以以該學歷按照規定報考。2002年10月31日後入學的上述畢業生,其入學前已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且所學專業與取得醫師類別一致的,可以以該學歷報考執業醫師;其執業助理醫師執業時間同時應當滿足《執業醫師法》規定。

十六、專科升本科,所學醫學類專業保持相同或相近(同一類)的,可以以本科學歷作為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

十七、按照教育部2000年印發的《中等職業學校專業目錄》和《關於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置管理的原則意見》規定,2001年9月1日後入學,未經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和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或中醫葯管理部門批准,並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的中等職業學校醫學專業畢業生,其學歷不作為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

十八、2001年9月1日以後入學的人員,取得的醫學成人中專學歷不作為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

十九、2010年9月1日後入學的中等職業學校「農村醫學」專業畢業生,應當持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中醫葯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同意該學校舉辦「農村醫學」專業的證明文件,其學歷方可作為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取得資格後限定到鄉、村兩級醫療機構執業。

二十、2001年9月1日至2010年9月1日招收的中等職業學校「衛生保健」專業畢業生,可以按照規定報考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自2013年起可以按照規定報考執業醫師資格。

2001年9月1日前入學,以醫師為培養目標的「衛生保健」專業畢業生,持相關證明材料,可以按照規定報考醫師資格,取得資格後不限制執業地點。

二十一、中等職業學校醫學類專業畢業生,入學時戶籍和所在學校不在同一省(區、市)的,需提供戶籍所在地的省級教育部門出具的跨省招生計劃,其學歷方可作為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跨省招收的農村醫學專業畢業生,其學歷不作為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

二十二、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但未經省級以上中醫葯管理部門同意設置的中等專業學校中醫、中西醫結合、藏醫、蒙醫、維醫、傣醫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2001年9月1日至2006年9月1日以前入學的,其學歷可以作為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歷依據;2006年9月1日以後入學的,其學歷不再作為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歷依據。

二十三、2007年以後入學的中等中醫類專業畢業生,其報考醫師資格考試按照《教育部辦公廳 國家中醫葯管理局辦公室關於中等中醫類專業招生有關問題的通知》(教職成廳〔2007〕2號)、《國家中醫葯管理局辦公室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中等中醫類專業招生工作的通知》(國中醫葯辦人教發〔2011〕8號)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四、已獲得臨床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專業學歷或者脫產兩年以上系統學習中醫葯專業知識並獲得省級中醫葯管理部門認可,或者參加省級中醫葯行政部門批准舉辦的西醫學習中醫培訓班,並完成了規定課程學習,取得相應證書的,或者按照《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有關規定跟師學習滿3年並取得《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的,可以申請參加相同級別的中西醫結合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二十五、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申請參加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應符合《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第二十七條、二十八條有關規定。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有效行醫資格的傳統醫學師承或確有專長人員,可直接申請相應的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考核。

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取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醫(含民族醫)醫學專業專科及本科以上學歷的,可以按照規定報考具有規定學歷的中醫類別相應專業的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二十六、在軍隊(含武警,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所屬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符合報名條件的現役人員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到規定的考點報名,並參加相應考試。報名時的有效身份證件為軍官證、文職幹部證、士兵證、學員證或身份證。使用身份證報名參加考試的,應當提供本人所在單位的相應證明。

二十七、經軍隊主管部門批準的有資格開展對社會服務的軍隊醫療機構聘用或試用的非現役人員,持所在軍隊醫療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可以到駐地附近考點報考。非現役人員持未經軍隊主管部門批準的有資格開展對社會服務的軍隊醫療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不予受理醫師資格考試報名。

二十八、現役軍人持地方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考核證明的,不予受理醫師資格考試報名。

二十九、在《執業醫師法》頒布前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專科學歷並已經轉正,但未取得醫師職務任職資格者,可憑轉正證明和轉正後連續工作兩年以上並考核合格證明申請報考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在《執業醫師法》頒布前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並已經轉正,取得醫士職務任職資格,但未取得醫師職務任職資格者,可憑醫士職務任職資格證明和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連續從事醫士業務工作五年以上或從事醫士業務工作時間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執業時間累計滿五年的證明申請報考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三十、無規定學歷的執業助理醫師,取得符合規定的醫學學歷(含按照規定取得的成人高等教育學歷)後,可以按照規定報考執業醫師資格(中醫類別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除外)。

三十一、在醫療機構檢驗科試用的臨床醫學專業畢業生,可以按照規定參加臨床類別醫師資格考試。

三十二、在鄉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工作的醫學專業畢業生,可以按照規定報考臨床類別或中醫類別醫師資格。

三十三、台灣、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以及外籍人員報考的,按照有關文件執行。

三十四、取得國外醫學學歷的中國大陸公民及華僑、歸僑,其學歷學位證書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符合《執業醫師法》及其有關文件規定的,可以按照本規定報考。

三十五、衛生職業高中畢業生;基礎醫學類、法醫學類、護理學類、輔助醫療類、醫學技術類等相關醫學類和葯學類、醫學管理類畢業生;1999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衛生職工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持非《畢業證書》的人員,不予受理醫師資格考試報名。

三十六、盲人醫療按摩人員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三十七、考生報名照片應當為近6個月內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白底照片(該照片同時用於《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的制證,不得更換)

B. 關於執業醫師重新注冊的相關過程!

已經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1)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准予注冊,並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醫師執業證書。

(2)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注冊手續。

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必須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一) 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

(二) 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的;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三) 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四) 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核合格並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的內容和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五) 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醫師資格統一考試的辦法:

(1)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醫師資格考試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可以領取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書;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制定醫師培訓計劃,對醫師進行多種形式的培訓,為醫師接受繼續醫學教育提供條件。

(2)醫師重新注冊的條件擴展閱讀:

(1) 醫師資格證的性質是行業准入考試合格獲得的證書,是評價申請醫師資格者是否具備從事醫師工作所必須的專業知識與技能的考試;

(2) 依法取得醫師資格證書,說明所學的知識和本身的水平具備醫療的能力,但並不代表具有處方權,必須注冊後,才能具備處方權。



C. 臨床執業醫師證被吊銷了,可以重新申請注冊嗎

可以,但要看因為什麼被吊銷,以及是不是已經過了懲罰期。
第十五條有下列版情形之一的,不予權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注冊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D. 從醫院里 出來,醫師執業證書暫時注銷,情問在過 一兩個月從新注冊麻煩嗎跨省的

只要不脫離臨床來兩年以上,一源般不需要注銷啊~~~~除非你還有其他被注銷的情形,被注銷後重新注冊要經過注冊部門組織的培訓並考核,雖然一般考核只是走下形式,但也是比較麻煩,關鍵看你注冊所在機構衛生行政部門怎麼把握了~~~~

E. 哪些情形下需要重新申請醫師執業注冊

■鄉村醫生持證上崗

條例規定,鄉村醫生經注冊取得執業證書後,方可在聘用其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執業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後的3個月內申請再注冊。

■無證行醫將受重罰

未經注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不得執業,否則將面臨法律處罰。未經注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以及葯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按目錄不能亂用葯

條例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鄉村醫生一般醫療服務范圍,制定鄉村醫生基本用葯目錄。鄉村醫生應當在鄉村醫生基本用葯目錄規定的范圍內用葯。鄉村醫生違反規定使用鄉村醫生基本用葯目錄以外的處方葯品的,將承擔法律責任。

條例還規定,鄉村醫生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對超出一般醫療服務范圍或者限於醫療條件和技術水平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情況緊急不能轉診的,應當先行搶救並及時向有搶救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求助。條例規定,鄉村醫生不得出具與執業范圍無關或者執業范圍不相符的醫學證明。

F. 執業醫師證變更注冊是什麼意思

執業醫師證變更注冊就是執業醫師證書下來後,因為某些原因需要更改執業范圍或者執業區域等等,需要攜帶相關資料到對應地點申請注冊變更。
執業醫師申請變更執業范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醫師變更執業范圍申請表;
2、《醫師資格證書》;
3、《醫師執業證書》;
4、與擬變更的執業范圍相應的高一層次畢業生學歷或者培訓考核合格證明;
5、聘用單位同意變更執業范圍的證明;
6、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6)醫師重新注冊的條件擴展閱讀:
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到注冊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注冊手續,並提交醫師變更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以及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但經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批準的衛生支農、會診、進修、學術交流、承擔政府交辦的任務和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義診等除外。
醫師申請變更執業注冊事項屬於原注冊主管部門管轄的,申請人應到原注冊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醫師申請變更執業注冊事項不屬於原注冊主管部門管轄的,申請人應當先到原注冊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注冊事項和醫師執業證書編碼,然後到擬執業地點注冊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執業注冊手續。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注冊事項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外,新的執業地點注冊主管部門在辦理執業注冊手續時,應收回原《醫師執業證書》,並發給新的《醫師執業證書》。
注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注冊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對因不符合變更注冊條件不予變更的,應當自收到變更注冊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醫師在辦理變更注冊手續過程中,在《醫師執業證書》原注冊事項已被變更,未完成新的變更事項許可前,不得從事執業活動。
醫師執業注冊主管部門,應當對《醫師執業證書》的准予注冊、發放、注銷注冊和變更注冊等,建立統計制度和檔案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准予注冊、注銷注冊或變更注冊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並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報衛生部備案。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執業醫師注冊

G. 上海新申請診所流程和具備的條件是什麼

私人診所設置申請者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非在職醫務人員,有執業醫師資格,經注冊後在醫療機構中執業滿5年;

(二)設置二級西醫或三級中醫診療科目診所的,申請人應具有副主任醫師或以上職稱;

(三)男性年齡在65周歲以下,女性年齡在60周歲以下,且身體健康;

(四)離退休的衛生技術人員須經原工作單位同意;

(五)注冊資金:私人西醫診所不少於30萬元,私人中醫診所不少於15萬元;

(六)具有常住戶口。

(七)診所場地必須長期固定(非申請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賃協議)並且符合衛生部頒布的《醫療機構基本標准》要求,以1名醫生,1名護士計,使用面積不小於40平方米,聘用衛技人員每增加1名,面積增加10平方米。

(7)醫師重新注冊的條件擴展閱讀

1、觀察床位不得超過5張,每床凈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2、配備的觀察床制式統一、穩固、安全、適用;

3、觀察床的床單元設備配置為:床1、床墊1、被子1、褥子1、被套2、床單2、枕心2、枕套4、床頭櫃1、痰孟1、輸液架1;

4、配備能夠達到室內空氣有效消毒效果的固定的紫外線消毒設施,並有消毒登記;

5、室內安裝空調、暖氣、通風換氣設施及免費飲用水供應設施。

H. 主治醫師報考條件是大專執業滿六年,到變更注冊後發的新執業證,年限就不夠啦!請問怎麼辦

根據主治來醫師報考條件規源定,取得醫學大專學歷,從事醫師工作滿6年者可報考。參加主治醫師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先取得執業醫師資格,並在報名時提交相應專業執業醫師資格證書。因工作崗位變動,需報考現崗位專業類別的人員,其從事現崗位專業工作時間須滿兩年。

I. 執業醫師注冊後更名後需要重新注冊

1、醫師變更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原件)一式2份;

2、一寸近期免冠正面登記照3張;

3、《醫回師資格證書》(驗答原件交復印件);

4、申請人身份證明(驗證後交復印件)

5、《醫師執業證書》;

6、注冊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

7、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擬聘用證明;

8、擬聘醫療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

9、注冊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文件。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當地相關部門要求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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