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產生的物質條件
『壹』 寺廟會計核算包括哪些會計科目
寺廟會計核算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其他應收/應付款、管理費用、財務費用、銷售費用。
會計核算也稱會計反映,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尺度,對會計主體的資金運動進行的反映。它主要是指對會計主體已經發生或已經完成的經濟活動進行的事後核算,也就是會計工作中記賬、算賬、報賬的總稱。
合理地組織會計核算形式是做好會計工作的一個重要條件,對於保證會計工作質量,提高會計工作效率,正確、及時地編制會計報表,滿足相關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具有重要意義。
設置會計科目是對會計對象的具體內容分類進行核算的方法。所謂會計科目,就是對會計對象的具體內容進行分類核算的項目。
設置會計科目就是在設計會計制度時事先規定這些項目,然後根據它們在賬簿中開立賬戶,分類地、連續地記錄各項經濟業務,反映由於各經濟業務的發生而引起的各會計要素的增減變動情況和結果,為經濟管理提供各種類型的會計指標。
(1)稅收產生的物質條件擴展閱讀:
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體現了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和客觀性要求。其具體要求是,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取得可靠的憑據,進行准確的核算,形成符合質量標準的會計信息。
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來進行會計核算,本來不應該是問題,因為不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整個會計核算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或者說還不如沒有會計核算。
會計核算的合法性要求,即是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對所發生的經濟業務進行會計核算。對會計處理方法的規定,主要來自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包括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准則》、《事業單位會計准則》以及各行業或單位會計制度等。
會計處理方法的前後各期相一致,是會計核算的一致性的要求。一個單位在對其不同時期所發生的經濟業務進行會計核算時,要在處理方法上保持一致,這可以增強這個單位的會計指標在縱向上的可比性,這種可比性仍是改善經營管理和作出理性的投資決策所需要的。
參考資料:網路-會計核算
『貳』 稅收有什麼功能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的功能作用主要有:
一、組織財政收入的作用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成為中國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稅收收入逐年大幅度上升,稅收組織財政收入的作用,體現在比如稅收來源的廣泛性。
稅收不僅可以對流轉額征稅,還可以對各種收益、資源、財產、行為征稅;不僅可以對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征稅,還可以對外資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征稅;等等。稅收保證財政收入來源的廣泛性,是其他任何一種財政收入形式不能比擬的。
二、配置資源的作用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對資源配置起主導作用,但市場配置資源,也有它的局限性,可能出現市場失靈(如無法提供公共產品、外部效應、自然壟斷等)。這時,就有必要通過稅收保證公共產品的提供,以稅收糾正外部效應,以稅收配合價格調節具有自然壟斷性質的企業和行業的生產,使資源配置更加有效。
三、調節需求總量的作用
稅收對需求總量進行調節,以促進經濟穩定。比如運用稅收對經濟的內在穩定功能,自動調節總需求。累進所得稅制可以在需求過熱時,隨著國民收入的增加而自動增加課稅,以抑制過度的總需求;反之,亦然。從而,起到自動調節社會總需求的作用。
四、調節經濟結構的作用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對改善國民經濟結構發揮著重要作用,具體表現在促進產業結構合理化。稅收涉及面廣,通過合理設置稅種,確定稅率,可以鼓勵薄弱部門的發展,限制畸形部門的發展,實現國家的產業政策等。
(2)稅收產生的物質條件擴展閱讀:
稅收作用是對象化了的稅收職能,是行使稅收職能產生的效果,是稅收職能與一定的政治經濟條件相結合的產物。它是有條件的,具有因時因地而異的特點,可以隨不同國家或同一國家不同歷史時期的政治經濟條件的變化而變化。
在不同社會制度下,由於政治經濟條件不同,稅收的作用也就存在著廣度和深度上的差別。在資產階級統治的社會制度下,稅收為實現統治階級的國家職能發揮作用;在社會主義制度下,稅收為實現社會主義國家職能發揮作用。
在同一社會制度下,由於各個歷史時期的經濟和政治條件的差異,稅收發揮的作用也不盡相同。
例如中國,在生產資料所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時期,稅收作用主要是貫徹黨的「公私區別對待,繁簡不同」的原則,配合對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有步驟、有條件、有區別地利用、限制和改造資本主義工商業,保護和促進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同時為國家積累大量的財政資金,用於國家重點建設。
『叄』 我國稅收主要用於那些用途。
國家運用稅收籌集財政收入,按照國家預算的安排,有計劃地用於國家的財政回支出,為社會提供公答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發展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環境保 護和社會保障等事業,改善人民生活,加強國防和公共安全,為國家的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人民生活提供強大的物質保障。
拓展資料:
稅收是國家(政府)公共財政最主要的收入形式和來源。稅收的本質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憑借公共權力,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標准和程序,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強製取得財政收入所形成的一種特殊分配關系。它體現了一定社會制度下國家與納稅人在徵收、納稅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種特定分配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