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技術人員報名條件
㈠ 葯學職稱考試的報考條件
一、參加葯士資格考試
1、取得葯學專業中專或專科學歷,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
二、參加葯師資格考試
1、取得葯學專業中專學歷,受聘擔任葯士職務滿5年。
2、取得葯學專業專科學歷,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
3、取得葯學專業本科學歷或碩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
三、參加中級資格考試
1、取得葯學專業中專學歷,受聘擔任葯師職務滿7年。
2、取得葯學專業專科學歷,受聘擔任葯師職務滿6年。
3、取得葯學專業本科學歷,受聘擔任葯師職務滿4年。
4、取得葯學專業碩士學位,受聘擔任葯師職務滿2年。
5、取得葯學專業博士學位。
(1)衛生技術人員報名條件擴展閱讀
考試科目
葯學職稱考試科目分為:「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等4個科目。各個科目所涉及的考試內容如下:
1、初級葯士
基礎知識:生理學、生物化學、微生物學、天然葯化、葯物化學、葯物分析。
相關專業知識:葯劑學、葯事管理。
專業知識:葯理學
2、初級葯師/主管葯師
基礎知識:生理學、病理生理學、生物化學、微生物學、天然葯化、葯物化學、葯物分析
相關專業知識:葯劑學、葯事管理
專業知識:葯理學
專業實踐能力:醫院葯學綜合知識與技能(總論)、醫院葯學綜合知識與技能(各論)
㈡ 什麼叫衛生技術人員
衛生技術人員又稱醫務人員或護士,英文名:medical personnel 指衛生事業機構支付工內資的全部職工中容現任職務為衛生技術工作的專業人員。
包括中醫師、西醫師、中西醫結合高級醫師、護師、中葯師、西葯師、檢驗師、其他技師、中醫士、西醫士、護士、助產士、中葯劑士、西葯劑士、檢驗士、其他技士、其他中醫、護理員、中葯劑員、西葯劑員、檢驗員和其他初級衛生技術人員。
(2)衛生技術人員報名條件擴展閱讀: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領導和管理本地區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的培訓工作。衛生部負責制定全國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培訓政策和規劃,進行宏觀管理和指導。各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本省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培訓實施細則並進行協調、管理和指導。
地(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培訓的監督、檢查和評估,組織對培訓基地的資格認定和評估考核。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培訓的組織、實施和培訓基地的建設與管理。
㈢ 衛生技術人員的任職條件
1.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
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
3.具備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認可的相應學歷,學位;
5.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 一、醫士
1.大學專科,中專畢業,一年見習期滿;
2.了解本專業基礎理論,具有一定的技術操作能力;在上級衛生技術人員指導下,能勝任本專業一般技術工作;
3.取得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初級證書。
二、醫師
1.大學本科畢業或獲得碩士學位,一年見習期滿;大學專科畢業,擔任醫(葯,護,技)士職務2年以上,或中專畢業,擔任醫(葯,護,技)士職務5年以上。
2.熟悉本專業基礎理論,具有一定的技術操作能力;能獨立處理本專業常見病或常見專業技術問題。
3.取得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初級證書。
三、主治醫師
1.獲得碩士學位,擔任醫(葯,護,技)師2年以上;取得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證書或具有研究生學歷而未獲碩士學位,擔任醫(葯,護,技)師3年以上;大學本科畢業,擔任5年以上醫(葯,護,技)師職務。
2.熟悉本專業基礎理論,具有較豐富的臨床或技術工作經驗,能熟練地掌握本專業技術操作,處理較復雜的專業技術問題,能指導初級衛生技術人員;在臨床或技術工作中取得較好的成績或具有一定水平的論文或經驗總結。
3.取得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中級證書。
四、副主任醫師
1.具有碩士學位,擔任5年以上主治(主管)醫(葯,護,技)師職務;獲得研究生班畢業證書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具有研究生學歷而未獲碩士學位,擔任主治(主管)醫(葯,護,技)師6年以上;大學本科畢業,擔任7年以上主治(主管)醫(葯,護,技)師職務。
2.具有本專業較系統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工作成績突出,具有較豐富的臨床和技術工作經驗,能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問題;具有指導和組織本專業技術工作和科學研究的能力,具有指導和培養中,初級衛生技術人員的能力。
3.取得副主任醫(葯,護,技)師任職資格。
㈣ 醫療機構衛生技術人員職稱是指什麼
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第二章 衛生技術職務
第三回條 衛生技術職務分為醫、葯、護答、技4類:
1.醫療、預防、保健人員:
主任醫師 副主任醫師 主治(主管)醫師 醫師 醫士
2.中葯、西葯人員:
主任葯師 副主任葯師 主管葯師 葯師 葯士
3.護理人員:
主任護師 副主任護師 主管護師 護師 護士
4.其他衛生技術人員:
主任技師 副主任技師 主管技師 技師 護士
第四條
主任醫(葯、護、技)師、副主任醫(葯、護、技)師為高級技術職務;
主治(主管)醫(葯、護、技)師力中級技術職務;
醫(葯、護、技)師、醫(葯、護、技)士為初級技術職務。
㈤ 醫師中級職稱考試報名條件
醫師中級職稱考試報名條件如下(滿足一項即可):
1、取得相應專業中專學歷,受聘擔任葯(護、技)師職務滿7年;
2、取得相應專業專科學歷,受聘擔任葯(護、技)師職務滿6年;
3、取得相應專業本科學歷,受聘擔任葯(護、技)師職務滿4年;
4、取得相應專業碩士學位,受聘擔任葯(護、技)師職務滿2年;
5、取得相應專業博士學位。
(5)衛生技術人員報名條件擴展閱讀:
衛生職稱考試通過標准:
1、考試成績在初、中級各專業各科目中以100為滿分計算,每科目成績達到60分為合格,考試成績有效期為2年。所有4個科目在2年內全部合格者可申請該級專業技術資格。
2、衛生職稱評定還需通過職稱英語考試。
1998年7月人事部發布了《關於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外語等級統一考試的通知》,決定自1999年開始,實行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外語等級統一考試。
通知規定,凡專業技術職務試行條例中規定專業技術人員需具備一定外語水平的,在晉升專業技術職務時應參加相應級別的職稱外語統一考試。
3、衛生職稱評定需通過職稱計算機考試。根據原人事部《關於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的通知》(人發2001124號),從2002年開始,在全國范圍內推行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並將考試成績作為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的條件之一。
㈥ 專業衛生技術人員是指哪些人
專業衛生技術人員指的是醫士,醫師,主治醫師,副主任醫師。
1、醫士
大學專科,中專畢業,一年見習期滿;了解本專業基礎理論,具有一定的技術操作能力;在上級衛生技術人員指導下,能勝任本專業一般技術工作;取得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初級證書可以任職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醫士的職責是在上級衛生技術人員指導下,完成本專業一般技術工作。
2、醫師
大學本科畢業或獲得碩士學位,一年見習期滿;大學專科畢業,擔任醫(葯,護,技)士職務2年以上,或中專畢業,擔任醫(葯,護,技)士職務5年以上。並且熟悉本專業理論,還要取得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初級證書可以任職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醫師的職責是可以獨立處理本專業常見病或常用專業技術問題。
3、主治醫師
獲得碩士學位,擔任醫(葯,護,技)師2年以上;取得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證書或具有研究生學歷而未獲碩士學位,擔任醫(葯,護,技)師3年以上;大學本科畢業,擔任5年以上醫(葯,護,技)師職務。有嫻熟的技術,取得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中級證書可以任職。
處理較復雜的專業技術問題,指導初級衛生技術人員,完成上級醫師交給的任務是主治醫師的職責。
4、副主任醫師
有碩士學位,擔任5年以上主治(主管)醫(葯,護,技)師職務;獲得研究生班畢業證書,大學本科畢業,擔任7年以上主治(主管)醫(葯,護,技)師職務。具有本專業較系統的基礎理論技術工作經驗,取得副主任醫(葯,護,技)師任職資格可以任職。
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問題,指導和組織本專業技術工作和科學研究,指導和培養中、初級衛生技術人員,聘期內在公開出版的學術刊物上發表至少2篇高水平學術論文是他們的職責。
㈦ 衛生技術人員2009年中級職稱考試報名條件
報名時間
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時間一般在前一年12月份-考試當年1月份。
考試時間
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時間一般在每年的5-6月份考試。
㈧ 衛生職稱考試的報名條件
一、參加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並取得執業醫師資格;
(三)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和敬業精神;
(四)已實施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醫療機構的醫師須取得該培訓合格證書。
二、參加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十條所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醫學中專學歷,受聘擔任醫師職務滿7年。
(二)取得醫學大專學歷,從事醫師工作滿6年。
(三)取得醫學本科學歷,從事醫師工作滿4年。
(四)取得臨床醫學碩士專業學位,從事醫師工作滿2年。
(五)取得臨床醫學博士專業學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參加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
(一)醫療事故責任者未滿 3年。
(二)醫療差錯責任者未滿 1年。
(三)受到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時期內。
(四)偽造學歷或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未滿2年。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8)衛生技術人員報名條件擴展閱讀
類別
1、護理:護士,護師,主管護師、副主任護師、主任護師
2、葯學:初級葯士,初級葯師,中級主管葯師[1]副主任葯劑師、主任葯劑師
3、中葯學:初級中葯士,初級中葯師,中級主管中葯師,副主任葯劑師、主任葯劑師
4、檢驗:初級檢驗技士,初級檢驗技師,檢驗主管技師、副主任檢驗師、主任檢驗師
5、放射:初級放射技士,初級放射技師,放射主管技師、副主任放射技師、主任放射技師
6、醫師:醫士、醫師、主治醫師,副主任醫師、主任醫師
7、康復技師:康復治療士、初級康復治療師、中級治療師、高級治療師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衛生職稱考試
㈨ 衛生技術人員的相關規定
鄉鎮衛生技術人員培訓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和衛生部等五部委《關於加強農村衛生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的意見》,建立健全農村衛生技術人員在職培訓制度,不斷提高鄉鎮衛生院衛生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衛技人員)的服務水平,以適應農村衛生改革與發展的需要,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國鄉鎮衛生院在職衛技人員。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衛技人員是指在鄉鎮衛生院從事醫療、護理、葯劑、預防保健及其他相關衛生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第四條 本規定中的培訓是指對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進行以勝任崗位要求為基礎,以學習基本理論、基本技術和方法為主要內容,以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業務水平和職業道德素質為目的各種教育培訓活動。
第五條 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有參加和接受培訓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章 組織與管理
第六條 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培訓工作實行行業管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領導和管理本地區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的培訓工作。衛生部負責制定全國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培訓政策和規劃,進行宏觀管理和指導。各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本省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培訓實施細則並進行協調、管理和指導。
地(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培訓的監督、檢查和評估,組織對培訓基地的資格認定和評估考核。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培訓的組織、實施和培訓基地的建設與管理。第七條 鄉鎮衛生院要按照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統一培訓計劃,積極創造培訓條件,組織並安排衛技人員參加培訓活動。
第三章 培訓內容、形式與要求
第八條 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培訓內容應突出實用性與適宜性,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培訓內容主要是:(一)基礎培訓,包括基礎知識、基本理論、基本技能的三基培訓,培訓內容參照《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在職培訓指導手冊》;
(二)知識更新培訓,包括以新知識、新理論、新方法、新技能為主的四新培訓;
(三)全科醫學知識培訓,學習全科醫學基本概念和全科醫學服務模式,掌握開展社區衛生服務的適宜技術,培訓內容參照衛生部《全科醫師崗位培訓大綱》和《社區護士崗位培訓大綱》。
第九條 培訓應堅持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根據培訓對象、培訓條件、培訓內容,可採取培訓班、臨床進修、研討班、學術講座、學術會議、專項技術培訓、遠程教育等方式。
鼓勵鄉鎮衛生院通過同行指導、自學、查房、病例討論、技術觀摩等形式舉辦各類院內培訓活動,營造良好的學習氛圍。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利用遠程教育教學手段開展培訓工作。第十條 新分配到鄉鎮衛生院從事臨床工作的高、中等學校醫學專業畢業生,要到縣級及以上醫療衛生機構或具備條件的中心鄉(鎮)衛生院接受為期一年的以臨床能力為主的培訓,使其達到執業助理醫師(或以上)水平。
第十一條 鄉鎮衛生院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衛技人員,應按照衛生部、人事部《繼續醫學教育規定(試行)》的要求,參加和接受繼續醫學教育,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技能。
其它衛技人員應參照上述規定,接受在職培訓。
第十二條 在職培訓要求: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應每5年至少到上級醫療衛生機構進修一次,時間不少於3個月,進修內容以提高臨床能力、疾病預防控制能力和專項技術水平為主。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在職培訓實行學分制,每人每年應達到20學分。學分授予的管理辦法由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鼓勵已經取得執業資格的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按照專業對口的原則,參加成人高等教育舉辦的醫學類、相關醫學類和葯學類專業學歷教育以及自學考試、遠程教育舉辦的相關醫學類、葯學類專業學歷教育。
第四章 培訓經費
第十四條 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培訓經費採取政府、單位、個人等多渠道籌集的辦法。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將培訓經費納入衛生事業經費預算,保證培訓工作順利開展。第十五條 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參加培訓期間享有與在崗人員的同等工資、福利待遇。第十六條 面向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開展的培訓活動不得以贏利為目的。
第五章 登記與考核
第十七條 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培訓實行登記制度。組織院外培訓活動的單位應詳細登記培訓內容、形式和參加人的情況,為參加培訓的人員頒發學習證明。院內培訓活動及自學內容由所在鄉鎮衛生院負責登記和考核。
第十八條 培訓考核以考核實際工作能力為重點,根據培訓方式和內容採取筆試、口試、臨床技能考核、臨床審查指導等方法進行考核。
第十九條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培訓的考核工作,每年進行一次。考核結果記入本人業務技術檔案,將考核合格作為其年度考核、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執業再注冊的必備條件之一。
第二十條 將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培訓工作情況作為考核鄉鎮衛生院院長的內容之一。
第二十一條 地市級及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定期對培訓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評估,對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實施。 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我國醫葯衛生事業,充分調動衛生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鼓勵衛生技術人員提高技術水平、學術水平和履行相應職責的能力,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以適應社會主義建設的需要,根據中央和國務院關於改革職稱評定,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文件精神,特製訂本條例。
第二章衛生技術職務
第二條 衛生技術職務是以醫葯衛生技術應用為主要職責,根據醫葯衛生工作的實際需要設置的專業技術工作崗位。衛生技術職務有明確的職責和履行相應職責必須具備的任職基本條件,在定編定員的基礎上,高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有合理結構比例。
第三條 衛生技術職務分為醫、葯、護、技四類:
1.醫療、預防、保健人員:主任醫師、副主任醫師、主治(主管)醫師、醫師、醫士
2.中葯、西葯人員:主任葯師、副主任葯師、主管葯師、葯師、葯士
3.護理人員:主任護師、副主任護師、主管護師、護師、護士
4.其他衛生技術人員:主任技師、副主任技師、主管技師、技師、技士
第四條 主任醫(葯、護、技)師、副主任醫(葯、護、技)師為高級技術職務;主治(主管)醫(葯、護、技)師為中級技術職務;醫(葯、護、技)師、醫(葯、護、技)士為初級技術職務。
第三章崗位職責
第五條 各類各級衛生技術人員的崗位職責,暫按衛生部( 82 )衛醫字第 10 號、( 83 )衛防字第 61 號、( 81 )衛葯字第 10 號、( 79 )衛葯字第 983 號等有關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任職基本條件
第六條 衛生技術人員必須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津,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的衛生工作方針,遵守職業道德,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積極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貢獻力量。
第七條 醫(葯、護、技)士
1.了解本專業基礎理論,具有一定的技術操作能力;
2.在上級衛生技術人員指導下,能勝任本專業一般技術工作;
3.中專畢業見習一年期滿。
第八條 醫(葯、護、技)師
1.熟悉本專業基礎理論,具有一定的技術操作能力;
2.能獨立處理本專業常見病或常用專業技術問題;
3.藉助工具書,能閱讀一種外文的專業書刊;
4.中專畢業,從事醫(葯、護、技)士工作五年以上,經考核證明能勝任醫(葯、護、技)師職務;大學專科畢業,見習一年期滿後,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二年以上;大學本科畢業,見習一年期滿;研究生班結業或取得碩上學位者。
第九條 主治(主管)醫(葯、護、技)師
1.熟悉本專業基礎理論,具有較系統的專業知識,掌握國內本專業先進技術並能在實際工作中應用;
2.具有較豐富的臨床或技術工作經驗,能熟練地掌握本專業技術操作,處理較復雜的專業技術問題,能對下一級衛生技術人員進行業務指導;
3.在臨床或技術工作中取得較好的成績,或具有一定水平的科學論文或經驗總結。能比較順利閱讀一種外文的專業書刊;
4.大學畢業或取得學士學位,從事醫(葯、護、技)師工作四年以上;研究生班結業或取得第二學士學位,從事醫(葯、護、技)師工作三年左右;取得碩士學位,從事醫(葯、護、技)師工作二年左右;取得博士學位者。
第十條 副主任醫(葯、護、技)師
1.具有本專業較系統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了解本專業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並應用於實際工作;
2.工作成績突出,具有較豐富的臨床或技術工作經驗,能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問題或具有較高水平的科學論文或經驗總結。能順利閱讀一種外文的專業書刊;
3.具有指導和組織本專業技術工作和科學研究的能力,具有指導和培養下一級衛生技術人員工作和學習的能力;
4.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含大學本科)學歷,從事主治(主管)醫(葯、護、技)師工作五年以上;取得博士學位,從事主治(主管)醫(葯、護、技)師工作二年以上。
第十一條 主任醫(葯、護、技)師
1.精通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掌握本專業國內外發展趨勢,能根據國家需要和專業發展確定本專業工作和科學研究方向;
2.工作成績突出,具有豐富的臨床或技術工作經驗,能解決復雜疑難的重大技術問題或具有較高水平的科學專著、論文或經驗總結。能熟練閱讀一種外文的專業書刊;
3.做為本專業的學術、技術帶頭人,善於指導和組織本專業的全面業務技術工作,具有培養專門人才的能力;
4.從事副主任醫(葯、護、技)師工作五年以上。
第十二條 各級衛生技術職務,必須由行政領導在經過評審委員會評審的、符合相應條件的衛生技術人員中,按照限額進行聘任或任命。對未經評審委員會評審或評審認定不符合任職條件者,任何單位或任何人不得聘任或任命其擔任衛生技術職務。
第五章評審委員會的組建
第十三條 各級衛生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分別由高級、中級、初級職務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高級職務評審委員會一般由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組建,也可授權確實具備評審條件的下屬單位直接組建,並報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批准。中級、初級職務評審委員會的組建許可權由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第六章附則
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是地方衛生專業技術職務系列的業務主管部門,在地方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報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和衛生部備案),並會同當地科技幹部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實施。第十五條 本條例適用於全民所有制衛生事業單位,企業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可參照執行
㈩ 護理副高報考條件
(一)申報主任醫(葯、護、技)師要求
具備相應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取得相應副高級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被所在單位聘用副高級職務5年以上。
(二)申報副主任醫(葯、護、技)師學歷及年限要求
1、醫學博士後出站人員;
2、博士學位,取得相應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被所在單位聘用中級職務2年以上;
3、碩士學位,取得相應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被所在單位聘用中級職務4年以上;
4、大學本科學歷,取得相應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被所在單位聘用中級職務5年以上;
5、大學專科學歷:預防醫學、衛生技術、葯學(包括西葯和中葯)和護理專業的資格,取得相應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被所在單位聘用中級職務7年以上。
(10)衛生技術人員報名條件擴展閱讀
考試范圍
(一)適用人員范圍:經國家或有關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內,從事醫療、預防、保健、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以下簡稱「技術」)專業工作的人員。
(二)專業及級別范圍:臨床醫學、預防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分為初級資格(含士級、師級)、中級資格。全科醫學專業起點為中級資格。
(三)考試科目設置:初、中級衛生職稱考試設置「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等4個科目。
2012年度臨床醫學以及中葯學初級(士)、初級(師)、中級、中醫護理學初級(師)、中級等65個專業的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和專業實踐能力4個科目的考試,均採用人機對話的方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