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技能考試通過條件
1. CFA報考條件
據來CFA協會要求,符合下列條件即可報考: 一、學歷要求:4年制本科或以上學歷者可自直接報名參加考試;本科在校學生,報名時間到畢業時間在最後一學年之內即可報名考試;3年制度大專學歷加上1年全職工作經驗和2年制大專學歷加上2年全職工作經驗。 二、遵守職業道德規范。 三、完成注冊和報名以及支付費用。 四、能夠用英語參加考試。 CFA證書對於金融行業的人來說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證書,想要輕鬆通過考試考取證書,一定要報考專業的培訓機構。以高頓教育為例,高頓教育成立於2006年,隸屬於上海高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致力於打造完整的「終身財經教育」生態體系,為企業及個人提供專業、系統、便捷的財經知識產品與服務,幫助萬千企業系統提升財務運作水平,更為百萬學員提供學習深造、求職、創業、職業晉升、人脈拓展的機會和舞台。
2. 臨床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實踐技能考試
一、考試機構或組織
考試機構或組織的基本要求承擔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的機構或組織,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4號第四章第十八條規定外,還應符合:
1.實踐技能考試機構或組織,應根據考試內容設置若干考站,具備實踐技能考試條件,便於管理;
2.考試機構或組織應設候考室,並必須明示考生須知、考試流程圖和考站分布圖等;
3.考試機構或組織須設考試引導員,負責引導考生進入每個考站和傳遞考生評分冊,保證考試秩序和紀律。
承擔中醫、中西醫結合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的考點,其下設的實踐技能考試基地標准除符合《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衛生部令第4號)第十八條規定外,還應符合:
(一)根據考試內容設置若干個考站,具備實踐技能考試實施條件,便於管理。
(二)醒目位置張貼考生須知和考站分布圖等有關內容。
(三)設置考生候考區,方便考生等候參加考試。
(四)有符合條件的保密室,以存放試卷與其他保密資料。
(五)配備引導員,負責引導考生進入每個考站,維護考試秩序和紀律。
二、考試實施
(一)考試實施的基本要求
1.實踐技能考試採用多站測試的方式,考生依次通過考站接受實踐技能的測試。考點根據考試機構或組織的設置規模,合理安排考生的考試時間;
2.考點在准考證上註明考生應攜帶的物品(如身份證明(軍官證、護照)、工作服、口罩、帽子以及口腔類所需的離體牙等),並提前10天通告考生;
3.考生持「准考證」應考,考試機構或組織要嚴格把關,考前認真核對考生准考證和身份證明,並對應試者所提交的試用期一年的實踐材料進行審核;
4.每位考生必須在同一考試機構或組織進行測試;
5.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總分值為100分,合格分數線為60分;
6.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過程中,不得對人體進行創傷性操作;
7.在體格檢查和基本操作採用2名考生相互操作時,要男女考生分開,並至少為女考生安排1名女考官。
(二)考官擔任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的考官,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4號第四章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在同一考試機構或組織的各考站的考官原則上不能來自同一單位(醫院)。
3. 2016國家執業葯師資格考試在什麼時候開始報名
報名時間為每年3月。
《執業葯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條 執業葯師資格考試日期定為每年10月,報名時間定為每年3月。考試科目為:葯學專業知識(一)、葯學(中葯學)專業知識(二)、葯事管理與法規、綜合知識與技能四個科目。
第四條 考試以兩年為一個周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參加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3)實踐技能考試通過條件擴展閱讀:
《執業葯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相關法條:
第七條 報名參加考試者,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審核同意,並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辦理報名手續。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後,發給准考證。
執業葯師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的、人事部與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葯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八條 對已在需由執業葯師擔任的崗位工作,但尚未通過執業葯師資格考試的人員,要進行強化培訓,限期達到要求。對經過培訓仍不能通過執業葯師資格考試者,必須調離崗位。
4. 醫師資格證考試條件什麼時候考
師資格考試分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兩部分。2015年醫師實踐技能考試時間:7月1日-15日;執業助理醫師考試時間:9月14日;執業醫師考試時間:9月14日、15日。
報名條件
1、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
2、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3、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4、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核合格並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5. 報考初級師都要什麼條件呀
各地區的要求不一樣,你可以到當地衛生局查詢.
(衛生部部長令[1999]第4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執業醫師法》)第八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醫師資格考試是評價申請醫師資格者是否具備執業所必須的專業知識與技能的考試。
第三條 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類別分為臨床、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口腔、公共衛生四類。考試方式分為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
醫師資格考試方式的具體內容和方案由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制定。
第四條 醫師資格考試實行國家統一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由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提前3個月向社會公告。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負責全國醫師資格考試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和專門委員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牽頭成立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負責本轄區的醫師資格考試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主要領導兼任。
第六條 醫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實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領導下的國家醫學考試中心、考區、考點三級分別負責制。
第七條 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在衛生部和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領導下,具體負責醫師資格考試的技術性工作,其職責是:
(一) 組織擬定考試大綱和命題組卷的有關具體工作;
(二) 組織制訂考務管理規定;
(三) 承擔考生報名信息處理、制卷、發送試卷、回收答題卡等考務工作;
(四) 組織評定考試成績,提供考生成績單;
(五) 提交考試結果統計分析報告;
(六) 向衛生部和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報告考試工作;
(七) 指導考區辦公室和考點辦公室的業務工作;
(八) 承擔命題專家的培訓工作;
(九) 其他。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為考區,考區主任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主管領導兼任。
考區的基本情況和人員組成報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備案。
考區設辦公室,其職責是:
(一)制定本地區醫師考試考務管理具體措施;
(二)負責本地區的醫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
(三)指導各考點辦公室的工作;
(四)接收或轉發報名信息、試卷、答題卡、成績單等考試資料;向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寄送報名信息、答題卡等考試資料;
(五)復核考生報名資格;
(六)處理、上報考試期間本考區發生的重大問題;
(七)其他。
第九條 考區根據考生情況設置考點,報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備案。考點應設在地或設區的市。考點設主考一人,由地或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主管領導兼任。
考點設置應符合考點設置標准。
考點設辦公室,其職責是:
(一)負責本地區醫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
(二)受理考生報名,核實考生提供的報名材料,審核考生報名資格;
(三)指導考生填寫報名信息表,按統一要求處理考生信息;
(四)收取考試費;
(五)核發《准考證》;
(六)安排考場,組織培訓監考人員;
(七)負責接收本考點的試卷、答題卡,負責考試前的機要存放;
(八)組織實施考試;
(九)考試結束後清點試卷、答題卡,寄送答題卡並銷毀試卷;
(十)分發成績單並受理成績查詢;
(十一)處理、上報考試期間本考點發生的問題;
(十二)其他。
第十條 各級考試管理部門和機構要有計劃地逐級培訓考務工作人員。
第三章 報考程序
第十一條 凡符合《執業醫師法》第九條所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在1998年6月26日前獲得醫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後又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醫士從業時間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執業時間累計滿五年的,可以申請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是指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各類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的學歷。
第十二條 凡符合《執業醫師法》第十條所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是指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各類高等學校醫學專業專科學歷;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是指經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各類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中專學歷。
第十三條 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到戶籍所在地的考點辦公室報名,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兩張;
(二)本人身份證明;
(三)畢業證書復印件;
(四)試用機構出具的試用期滿一年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五)執業助理醫師申報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還應當提交《醫師資格證書》復印件、《醫師執業證書》復印件、執業時間和考核合格證明;
(六)報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試用機構與戶籍所在地跨省分離的,由試用機構推薦,可在試用機構所在地報名參加考試。
第十四條 經審查,符合報考條件,由考點發放《准考證》。
第十五條 考生報名後不參加考試的,取消本次考試資格。
第四章 實踐技能考試
第十六條 在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領導下,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根據本轄區考生情況及專業特點,依據實踐技能考試大綱,負責實施實踐技能考試工作。
第十七條 已經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報考執業醫師資格的,可以免於實踐技能考試。
第十八條 經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批準的,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准》二級以上醫院(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醫院除外)、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標準的機構,承擔對本機構聘用的申請報考臨床類別人員的實踐技能考試。
除前款規定的人員外,其他人員應根據考點辦公室的統一安排,到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指定的地或設區的市級以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組織參加實踐技能考試。該機構或組織應當在考生醫學綜合筆試考點所在地。
第十九條 承擔實踐技能考試的考官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主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滿三年;
(二)具有一年以上培訓醫師或指導醫學專業學生實習的工作經歷;
(三)經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進行考試相關業務知識的培訓,考試成績合格,並由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頒發實踐技能考試考官聘任證書。
實踐技能考試考官的聘用任期為二年。
第二十條 承擔實踐技能考試的機構或組織內設若干考試小組。每個考試小組由三人以上單數考官組成。其中一名為主考官。主考官應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經承擔實踐技能考試機構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推薦,報考點辦公室審核,由考點主考批准。
第二十一條 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自行迴避;應試者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迴避:
(一)是應試者的近親屬;
(二)與應試者有利害關系;
(三)與應試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考試公正的。
前款規定適用於組織考試的工作人員。
第二十二條 實踐技能考試機構或組織應對應試者所提交的試用期一年的實踐材料進行認真審核。
第二十三條 考試小組進行評議時,如果意見分歧,應當少數服從多數,並由主考官簽署考試結果。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寫入筆錄。評議筆錄由考試小組的全體考官簽名。
第二十四條 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要加強對承擔實踐技能考試工作的機構或組織的檢查、指導、監督和評價。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機構,應當將考生考試結果及有關資料報考點辦公室審核。考點辦公室應在醫學綜合筆試考試日期15日前將考生實踐技能考試結果通知考生,並對考試合格的,發給由主考簽發的實踐技能考試合格證明。
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機構或組織應於考試結束後將考生考試結果及有關資料報考點辦公室審核,由考點辦公室將考試結果通知考生,對考試合格的,發給由主考簽發的實踐技能考試合格證明。具體上報和通知考生時間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實踐技能考試合格者方能參加醫學綜合筆試。
第五章 醫學綜合筆試
第二十六條 實踐技能考試合格的考生應持實踐技能考試合格證明參加醫學綜合筆試。
第二十七條 醫師資格考試試卷(包括備用卷)和標准答案,啟用前應當嚴格保密;使用後的試卷應予銷毀。
第二十八條 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向考區提供醫學綜合筆試試卷和答題卡、各考區成績冊、考生成績單及考試統計分析結果。考點在考區的領導監督下組織實施考試。
第二十九條 考試中心、考區、考點工作人員及命題人員,如有直系親屬參加當年醫師資格考試的,應實行迴避。
第三十條 醫師資格考試結束後,考區應當立即將考試情況報告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醫師資格考試的合格線由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並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二條 考生成績單由考點發給考生。考生成績在未正式公布前,應當嚴格保密。
第三十三條 考試成績合格的,授予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衛生部統一印製的《醫師資格證書》.
《醫師資格證書》是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證明文件。
第六章 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取消單元考試資格、取消當年考試資格的處罰或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考場紀律、影響考場秩序;
(二)由他人代考、偷換答卷;
(三)假報姓名、年齡、學歷、工齡、民族、身份證明、學籍等;
(四)偽造有關資料,弄虛作假;
(五)其他嚴重舞弊行為。
第三十五條 考試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取消考試工作人員資格,考試工作人員所在單位可以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監考中不履行職責;
(二)在閱卷評分中錯評、漏評、差錯較多,經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泄漏閱卷評分工作情況;
(四)利用工作之便,為考生舞弊提供條件或者謀取私利;
(五)其他嚴重違紀行為。
第三十六條 考點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造成較大影響的,取消考點資格,並追究考點負責人的責任:
(一)考點考務工作管理混亂,出現嚴重差錯的;
(二)所屬考場秩序混亂、出現大面積舞弊、抄襲現象的;
(三)發生試卷泄密、損毀、丟失的;
(四)其他影響考試的行為。
考場、考點發生考試紀律混亂、有組織的舞弊,相應范圍內考試無效。
第三十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在考試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為申請參加實踐技能考試的考生出具偽證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者的法律責任。執業醫師出具偽證的,注銷注冊,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對出具偽證的機構主要負責人視情節予以降職、撤職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對違反有關規定的承擔實踐技能考試機構或組織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取消承擔實踐技能考試機構或組織的資格,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承擔實踐技能考試指定機構或組織。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規定,並報衛生部備案。
第四十條 國家和省級中醫葯主管部門分別在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和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統一安排下,參與組織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醫師資格考試中的有關技術性工作、考生資格審核、實踐技能考試等。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是指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條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和第三條規定的機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采供血機構適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一款(十二)的規定;預防機構是指《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機構。
第四十二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的人員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6. 臨床執業醫師資格考試時間是幾月份報考條件是什麼
臨床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一、報名時間
報名時間一般在2-3月份。
2013年執業醫師資格報名及考試時間:
(1)網上報名時間:2013年2月27日9時—3月17日12時。
(2)現場報名時間:2013年3月18日—4月8日。
二、考試時間
醫師資格考試分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兩部分。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時間一般在6-7月份,醫師資格醫學綜合筆試考試時間一般在9-10月份。
2013年醫師資格考試時間:
執業醫師資格考試:2013年9月14日、15日兩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2013年9月14日一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三、報考條件
(一)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1、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
2、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二)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三)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核合格並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的內容和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醫師資格考試報名:
1、衛生職業高中畢業生;
2、基礎醫學類、法醫學類、護理學類、輔助醫療類、醫學技術類等相關醫學類和葯學類、醫學管理類畢業生;
3、醫學專業畢業,但教學大綱和專業培養方向或畢業證書註明為非醫學方向的;
4、醫學專業畢業,但教學大綱和專業培養方向或學位證書證明學位是非醫學的;
5、非現役軍人持軍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證明報考或在軍隊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6、現役軍人持地方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證明報告的;
7、持《專業證書》或《學業證書》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8、1999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衛生職工中等專業學校的學生畢業後報考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
7. 承擔醫師實踐技能考試的考官應具備什麼條件
承擔實踐技能考試的考官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主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滿三年;
(二)具有一年以上培訓醫師或指導醫學專業學生實習的工作經歷;
(三)經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進行考試相關業務知識的培訓,考試成績合格,並由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頒發實踐技能考試考官聘任證書。
實踐技能考試考官的聘用任期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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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執業助理醫師報名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執業助理醫師報名需要滿足的條件是:
1、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
2、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
3、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核合格並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8)實踐技能考試通過條件擴展閱讀:
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醫師資格考試報名:
1、衛生職業高中畢業生。
2、基礎醫學類、法醫學類、護理學類、輔助醫療類、醫學技術類等相關醫學類和葯學類、醫學管理類畢業生。
3、醫學專業畢業,但教學大綱和專業培養方向或畢業證書註明為非醫學方向的。
4、醫學專業畢業,但教學大綱和專業培養方向或學位證書證明學位是非醫學的。
5、非現役軍人持軍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證明報考或在軍隊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6、現役軍人持地方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證明報告的。
7、持《專業證書》或《學業證書》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8、1999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衛生職工中等專業學校的學生畢業後報考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
9. 我想考陳列證,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中國服裝設計師協會《陳列設計師專業資格考評總則》有關規定,制定《陳列專設計師專屬業資格考試大綱》,專業資格考試分為理論考試、實踐技能考核兩個部分。理論考試是對申請服裝陳列師資格者是否具有執業所必須的專業以及與專業相關的理論知識掌握能力的考試,要求考生具備一定的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理論考試採用閉卷考試形式進行。實踐技能考核是對申請服裝陳列師資格者是否具備執業所必須的實際操作基本技能能力的考核。實踐技能考試包括實際操作能力和思維能力的考核。實踐技能考核採用商業賣場(或模擬賣場)現場操作測試的形式。考核應做到科學、客觀、公正、規范、可操作性強。
理論考試一、理論考試總分100分(其中陳列專業理論知識佔80%,與陳列相關的其他理論知識佔20%);及格分數為70分。二、理論考試的總體要求 :1.考試能力要求:要求應考者系統掌握本行業的基礎理論知識,並具備一定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2.認知層次要求:分為識記、理解、簡單應用、綜合運用四個層次,四種認知能力的比例為2:3:3:23.
實踐技能考核、考試范圍:實踐技能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在指定的商業賣場或模擬賣場中進行現場陳列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