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醫師變更需要什麼條件
❶ 助理醫師變更
申請材料
註:申請資料應用A4紙列印(圖紙除外),逐頁加蓋公章,按次序裝訂;提交的材料為復印件的,均應在復印件上寫明「系原件復印」,並加蓋單位公章。申報資料的各項內容應真實、完整、清楚,不得塗改。
1、《醫師變更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一份;
2、《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聘用證明》(一式二份);
3、擬執業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本的復印件(加蓋公章);
4、《醫師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5、《醫師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6、申請人有效身份證復印件;
7、2寸免冠正面同底照片2張(黑白或彩色近照均可);
8、由外變更至市衛生局注冊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還應提交醫師變更注冊信息U盤和變更通知單(由原注冊衛生行政部門提供);
9、變更至市衛生局以外注冊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提交《成都市衛生局注冊醫師脫離醫療機構申報情況備案表》(由原執業醫療機構填寫、蓋章)、U盤;
10、軍隊醫師離休、退休後保留軍籍仍由軍隊管理的,擬在地方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還須提供軍隊原准予注冊機關出具的《軍隊醫師變更執業注冊介紹信》;
11、申請變更執業范圍的,還應提交與擬變更的執業范圍相應的同一類別高一層次畢業學歷或者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業務培訓考核機構出具的培訓考核合格證明。
凡要求提交的材料為復印件的,均應在復印件上寫明「系原件復印」,並加蓋單位公章。
申請表格
申請人需提交《醫師變更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表格可在市政務中心衛生窗口免費領取,也可在市政務中心網站和市衛生局網站免費下載。
行政審批程序
(一)對外公布給申請人的流程
第一步:在市衛生局登記注冊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填寫《醫師執業變更注冊申請審核表》交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相關部門;
第二步:由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統一向市政務服務中心市衛生局窗口提出申請,由窗口工作人員進行初審後受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全部材料,補正後受理;
第三步:市衛生局審核合格,在承諾時限內發證;對不符合條件的給予書面答復並說明理由。
(二)內部審批流程
1、窗口接收辦證申請
2、行政審批科接件
3、經辦人登記、初審
4、行政審批科長簽署意見、局領導審批
5、窗口受理
6、製作證書或不予批准通知書
7、窗口發證
8、資料歸檔
行政審批時限
法定時限: 30 個工作日;承諾時限: 1 個工作日
行政審批收費及依據
不收費
行政審批年審或年檢
無年審或年檢
事項類別
行政許可事項
事項類型
即辦件
目前是否在中心辦理
是
是否網上預審
否
❷ 執業助理醫師注冊變更問題
這個證書必須注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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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助理醫師醫師變更
(1999年7月16日衛生部令第5號發布)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醫師執業活動,加強醫師隊伍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醫師經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後,方可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活動。執業地點是指醫師執業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及其登記注冊的地址。執業類別是指臨床、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和中西醫結合)、口腔、公共衛生。未經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者,不得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活動。第三條 衛生部負責全國醫師執業注冊監督管理工作。衛生部負責全國醫師執業注冊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是醫師執業注冊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執業注冊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注冊條件第四條 凡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均可申請醫師執業注冊。第五條 有不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四)甲類、乙類傳染病傳染期、精神病發病期以及身體殘疾等健康狀況不適宜或者不能勝任醫療、預防、保健業務工作的;(五)重新申請注冊,經衛生行政部門指定機構或組織考核不合格的;(六)衛生部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第三章 注冊程序第六條 擬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批准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擬在預防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該機構的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擬在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的醫療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核發該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第七條 申請醫師執業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醫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兩張;(三)《醫師資格證書》;(四)注冊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五)申請人身份證明;(六)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擬聘用證明;(七)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重新申請注冊的,除提交前款第二至七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交醫師重新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和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組織出具的業務水平考核結果證明;獲得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後二年內未注冊者,申請注冊時,還應提交在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接受3至6個月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的證明。第八條 注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注冊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注冊,並發給衛生部統一印製的《醫師執業證書》。第九條 對不符合注冊條件的,注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注冊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申請注冊:(一)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的;(二)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不予注冊的情形消失的。重新申請注冊的人員,應當首先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組織,接受3至6個月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方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執業注冊。第十一條 執業助理醫師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後,繼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應當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申請執業醫師注冊。申請人除提交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原《醫師執業證書》。注冊主管部門在辦理執業注冊手續時,應當收回原《醫師執業證書》,核發新的《醫師執業證書》。第十二條 《醫師執業證書》應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轉讓、塗改和損。如發生損壞或者遺失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發或換領。損壞的《醫師執業證書》,應當交回原發證部門。《醫師執業證書》遺失的,原持證人應當於15日內在當地指定報刊上予以公告。第四章 注銷注冊與變更注冊第十三條 醫師注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30日內報告注冊主管部門,辦理注銷注冊:(一)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二)受刑事處罰的;(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四)因考核不合格,暫停執業活動期滿,經培訓後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六)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宜繼續執業的;(七)有出借、出租、抵押、轉讓、塗改《醫師執業證書》行為的;(八)衛生部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注冊主管部門對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予以不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第十四條 被注銷注冊的當事人如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五條 醫師注冊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30日內報注冊主管部門備案:(一)調離、退休、退職;(二)被辭退、開除;(三)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條 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到注冊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注冊手續,並提交醫師變更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以及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但經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批準的衛生支農、會診、進修、學術交流、承擔政府交辦的任務和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義診等除外。第十七條 醫師申請變更執業注冊事項屬於原注冊主管部門管轄的,申請人應到原注冊主管部門申請輸變更手續。醫師申請變更執業注冊事項不屬於原注冊主管部門管轄的,申請人應當先到原注冊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注冊事項和醫師執業證書編碼,然後到擬執業地點注冊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執業注冊手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注冊事項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外,新的執業地點注冊主管部門在輸執業注冊手續時,應收回原《醫師執業證書》,並發給新的《醫師執業證書》。第十八條 注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注冊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對因不符合變更注冊條件不予變更的,應當自收到變更注冊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九條 醫師在辦理變更注冊手續過程中,在《醫師執業證書》原注冊事項已被變更,未完成新的變更事項許可前,不得從事執業活動。第二十條 醫師執業注冊主管部門,應當對《醫師執業證書》的准予注冊、發放、注銷注冊和變更注冊等,建立統計制度和檔案制度。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准予注冊、注銷注冊或變更注冊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並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報衛生部備案。第二十二條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六條和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導致嚴重後果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該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第五章 附 則第二十三條 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醫療機構的醫師執業注冊管理由中醫(葯)主管部門負責。第二十四條 醫師執業范圍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條 醫師執業地佔在兩個以上的管理規定另行制定。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是指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條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第二條和第三條規定的機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采供血機構適用《醫療國則》第三條第十二項的規定;預防機構是指《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機構。第二十七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的醫師適用本辦法的規定。第二十八條 境外人員申請在中國境內執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❹ 執業助理醫師異地變更注冊需哪些手續
1、填寫《醫師變更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2、身份證(原件、B5復印件);專
3、《醫師資格證書屬》(原件、B5復印件);
4、執業證書(變更注冊的提供原件、B5復印件);
5、職稱證書(原件、B5復印件);
6、健康體檢表--《醫師變更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內有;
7、執業機構的擬聘用證明--《醫師變更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內有,(具體從事何專業、何科目或項目等);
8、擬執業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及診療科目明細(B5復印件);
9、其它材料。(異地考試注冊、法人變更等按有關規定處理)
持外省、市執業醫師資格證注冊,原則上需在當地注冊,並在當地注銷後來沈變更注冊,特殊情況按有關規定處理。
❺ 執業助理醫師變更為執業醫師需要哪些條件
這個建議你到當地衛生局了解一下
❻ 關於執業助理醫師注冊、變更的問題
問題1.臨床的專業內容學麻醉的也能學到
問題2 是可以變更的。
問題3 可以
問題4.應該視乎你們簽訂的協議,費用方面真的不知道了。
>.<求分
❼ 您好,請問助理升職業醫師可以直接變更職業范圍嗎,需要什麼材料嗎
一般來說是可以,至於材料,各個地方要求不盡相同,建議咨詢單位或當地衛生局~
❽ 執業助理醫師異地變更注冊怎麼弄,需要些什麼手續
您好,
醫師申請變更執業注冊事項不屬於原注冊主管部門管轄的,申回請人應當先到原答注冊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注冊事項和醫師執業證書編碼,然後到擬執業地點注冊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執業注冊手續。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注冊事項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外,新的執業地點注冊主管部門在辦理執業注冊手續時,應收回原《醫師執業證書》,並發給新的《醫師執業證書》。
主管部門在自收到變更注冊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對因不符合變更注冊條件不予變更的,應當自收到變更注冊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醫師在辦理變更注冊手續過程中,在《醫師執業證書》原注冊事項已被變更,未完成新的變更事項許可前,不得從事執業活動。
如有其它疑問請到本網論壇留言!
❾ 如何辦理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地點變更
凡取得國內醫師資格的,均可申請醫師執業注冊。執業醫師的執業地點為執業醫師執業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所在的省級行政區劃,執業助理醫師的執業地點為執業助理醫師執業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所在的縣級行政區劃。執業醫師可以在不同省份同時注冊執業地點。一個執業地點下,有並且只有一個主要執業機構。
1、《醫師變更執業注冊申請表》(一式兩份);
2、《醫師資格證書》復印件(加蓋原執業機構公章或機構主管部門公章);
3、原《醫師執業證書》;
4、執業地點從本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注冊的醫療機構(轄區內,下同)變更到其他非本級注冊的醫療機構(轄區外,下同)的,應提交能裝載信息的軟盤或U盤(存入信息後退回);須同時變更執業范圍、姓名、身份證號碼的,本級只簽署執業地點變更意見,其他變更由新注冊機關依法辦理。
5、從轄區外的醫療機構變更到轄區內的醫療機構的,應提交原注冊主管部門導出的醫師執業信息(存在軟盤或U盤)、變更通知單、擬執業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本或副本復印件(加蓋機構公章確認)及近期二寸免冠正面照片1張;
6、在轄區內醫療機構間變更執業地點的,應提交擬執業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本或副本復印件(加蓋機構公章確認);
7、已注冊執業醫療機構名稱變更,需辦理醫師執業變更注冊的,提交已變更名稱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本或副本復印件及機構名稱變更證明文件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確認)。
8、在醫師定期考核周期內,擬變更執業地點或有《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師,應當由其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向考核機構提出進行提前考核,需核查《醫師執業證書》考核記錄。
❿ 執業助理醫師變更地點需要如何辦理
執業助理醫師變更的條件:
1、凡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證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的,兩年內均可申請醫師執業注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兩年的;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兩年的;甲類、乙類傳染病傳染期、精神病發病期以及身體殘疾等健康狀況不適宜或者不能勝任醫療、預防、保健業務工作的;重新申請注冊,經衛生行政部門指定機構或組織考核不合格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它情形的。
執業助理醫師變更的材料:
註:申請資料應用A4紙列印(圖紙除外),逐頁加蓋公章,按次序裝訂;提交的材料為復印件的,均應在復印件上寫明「系原件復印」,並加蓋單位公章。申報資料的各項內容應真實、完整、清楚,不得塗改。
1、《醫師變更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一份;
2、《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聘用證明》;
3、擬執業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本的復印件(加蓋公章);
4、《醫師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5、《醫師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6、申請人有效身份證復印件;
7、2寸免冠正面同底照片2張(黑白或彩色近照均可);
8、由外變更至成都市衛生局注冊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還應提交醫師變更注冊信息軟盤和變更通知單(由原注冊衛生行政部門提供)。
9、變更出現執業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提交《成都市衛生局注冊醫師脫離醫療機構申報情況備案表》(由原執業醫療機構填寫、蓋章)、3.5寸軟盤。
10、軍隊醫師離休、退休後保留軍籍仍由軍隊管理的,擬在地方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還須提供軍隊原准予注冊機關出具的《軍隊醫師變更執業注冊介紹信》。
11、申請變更執業范圍的,還應提交與擬變更的執業范圍相應的同一類別高一層次畢業學歷或者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業務培訓考核機構出具的培訓考核合格證明。
執業助理醫師變更的程序:
(一)對外公布給申請人的流程
第一步:申請人向高新區政務服務中心社會事業局窗口提出書面申請並遞交申請資料;
第二步:由窗口工作人員進行初審後受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全部材料,補正後受理;
第三步:社會事業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考察,並按照程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社會事業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條件的予以許可;不許可的,書面說明理由。
(二)內部審批流程
1.窗口受理
2.經辦人登記、初審
3.組織衛生監督執法人員現場評審
4.提出審查建議
5.衛生計生處處長簽署審查意見
6.製作證書或初審意見(或不予批准通知書)
7. 窗口發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