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州衛生考試報名條件
⑴ 衛生人才評價考試中衛生管理初、中級的報名條件是什麼
衛生人才評價考試(衛生管理)初、中級報名條件:
(一)報考初級(士)資格的條件
1、取得相應專業中專學歷。
2、取得相應專業專科學歷。
(二)報考初級(師)資格的條件
1、取得相應專業中專學歷,從事葯(護、技)士工作滿5年。
2、取得相應專業專科學歷,從事葯(護、技)士滿1年;其中在校期間通過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人員,從事護士工作滿2年。
3、取得相應專業本科學歷。
4、取得相應專業碩士學位。
(三)報考中級資格的條件
1、取得相應專業中專學歷,從事醫(葯、護、技)師工作滿7年。
2、取得相應專業大專學歷,從事醫(葯、護、技)師工作滿6年。
3、取得相應專業本科學歷,從事醫(葯、護、技)師工作滿4年。
4、取得相應專業碩士學位,從事醫(葯、護、技)師工作滿1年;其中在校期間通過醫師資格考試人員,從事醫師工作滿2年。
5、取得相應專業博士學位。
(四)2001年以來未參加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未達到國家公布的考試合格標准取得的地方初、中級資格人員,調入我省工作後,須報名參加同級別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通過考試取得資格後,方可報考或晉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資格,其任職年限可前後累計計算。
衛生管理目前有兩種路線:
1:國家統考省份:初級/中級
衛生管理初級師---衛生管理中級(醫院管理中級/公共衛生管理中級)備註:貴州地區只開考公共衛生管理中級,沒有醫院管理中級。
2:非統考省份:
衛生管理的實習研究員---衛生管理助理研究--衛生管理副研究員--衛生管理研究員
注意:衛生管理專業晉級高級職稱,目前部分省份是掛靠醫師高級系列。比如:寧夏,新疆等省份就是這樣。
稱呼為衛生管理副主任醫師(副高),衛生管理主任醫師(正高)
⑵ 撫州事業單位報考考試條件是什麼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報考條件和要求
(一)基本條件
1.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 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3. 身體健康;
4. 具備招聘崗位所需資格條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備報考資格: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曾被開除公職的;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受黨紀、政紀處分未滿處分期限的;2010年以來在各級公務員、事業單位報考中因嚴重違紀被取消考試資格的人員;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超計劃生育的;試用期內的在編工作人員(含公務員、參公管理及其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此類人員也不得以已經取得的其他學歷報考);具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招聘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
(二)崗位條件
招聘崗位具體條件詳見《撫州市2014年下半年全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崗位表》(見附件一)。
1. 年齡條件。所有報考考生必須在18周歲以上方能報名,18周歲以上即指1996年10月31日(含)之前出生。年齡限制計算截止時間為2014年10月31日:如30周歲及以下是指1983年10月31日(含)以後出生,35周歲及以下是指1978年10月31日(含)以後出生,以此類推。
2. 工作經歷條件。報考崗位要求有工作經歷的,報考者必須具備相應的工作經歷,工作經歷的計算截止時間為2014年10月31日。全日制普通高(中)等學校畢業生在校期間的兼職、實習和社會實踐經歷不作為工作經歷。考慮到本次公開招聘工作計劃於2014年度完成,故國家統一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應屆畢業生,本次不能按畢業時的學歷(學位)報考。其他國家承認的畢業證書,需在資格審查之前提供學歷(學位)證書的,方可報考。
3. 學歷(學位)要求。報考者所學專業必須與崗位要求相符,並且該專業的學歷(學位)層級要達到崗位要求。
4. 專業分類要求。專業目錄參考《江西省2014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專業分類目錄》和教育部門的《研究生學科專業目錄》、《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普通高職高專專業目錄》和《綜合性專業分類指導目錄》(以下簡稱「四個專業目錄」)目錄進行。招聘崗位要求專業大類,考生所學專業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個分類目錄,即可報考。招聘崗位要求的是具體的專業,考生所學專業需與招聘崗位專業一致。現場資格審查中如遇相近專業或者目錄中沒有的專業,應先由縣(區)人社局或市直單位提出意見,再報市人社局組織審定。
5. 具備擬報考崗位所需其他資格條件。在職人員(在職人員指的是已被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正式錄(聘)用的在編在職工作人員)面試前進行資格審查時,須提供原工作單位和主管部門及各級組織人社部門同意的報考證明。
更多考試信息請關註:江西公務員考試網http://jx.offcn.com/?wt.mc_id=tq11865
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⑶ 衛生職稱考試的報名條件
一、參加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並取得執業醫師資格;
(三)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和敬業精神;
(四)已實施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醫療機構的醫師須取得該培訓合格證書。
二、參加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十條所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醫學中專學歷,受聘擔任醫師職務滿7年。
(二)取得醫學大專學歷,從事醫師工作滿6年。
(三)取得醫學本科學歷,從事醫師工作滿4年。
(四)取得臨床醫學碩士專業學位,從事醫師工作滿2年。
(五)取得臨床醫學博士專業學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參加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
(一)醫療事故責任者未滿 3年。
(二)醫療差錯責任者未滿 1年。
(三)受到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時期內。
(四)偽造學歷或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未滿2年。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3)撫州衛生考試報名條件擴展閱讀
類別
1、護理:護士,護師,主管護師、副主任護師、主任護師
2、葯學:初級葯士,初級葯師,中級主管葯師[1]副主任葯劑師、主任葯劑師
3、中葯學:初級中葯士,初級中葯師,中級主管中葯師,副主任葯劑師、主任葯劑師
4、檢驗:初級檢驗技士,初級檢驗技師,檢驗主管技師、副主任檢驗師、主任檢驗師
5、放射:初級放射技士,初級放射技師,放射主管技師、副主任放射技師、主任放射技師
6、醫師:醫士、醫師、主治醫師,副主任醫師、主任醫師
7、康復技師:康復治療士、初級康復治療師、中級治療師、高級治療師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衛生職稱考試
⑷ 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
衛生部、人事部關於印發《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的通知
(衛人發[2000]462號2000年12月16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人事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為貫徹落實人事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和《臨床醫學專業中、高級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的精神,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臨床醫學專業人員的技術水平和能力,完善評價機制,提高臨床醫學專業人員的業務素質,現將衛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人事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和《臨床醫學專業中、高級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的精神,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臨床醫學專業人員的技術水平和能力,完善評價機制,提高臨床醫學專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醫療機構內從事臨床醫療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包括初級資格(醫士、醫師),中級資格(主治醫師),高級資格(副主任醫師、主任醫師)。
第四條臨床醫學專業初、中級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全國實行統一考試後,各地、各部門不再進行相應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
高級資格的取得實行考評結合的方式,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條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它表明持有人具有相應的學術技術水平,是受聘擔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必備條件。
第六條臨床醫學專業初級資格的考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士職務;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師職務。
第七條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第八條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由衛生部、人事部共同負責。
衛生部負責擬定考試大綱和命題,組建國家級題庫,組織實施考試工作,管理考試用書,規劃考前培訓,研究考試辦法,擬定合格標准等工作。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衛生部對考試工作進行檢查、監督,指導確定合格標准。
衛生部、人事部成立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衛生部人事司,負責資格考試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條通過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衛生部用印的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各地在頒發證書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第十條參加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並取得執業醫師資格;
(三)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和敬業精神;
(四)已實施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醫療機構的醫師須取得該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一條參加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十條所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醫學中專學歷,受聘擔任醫師職務滿7年。
(二)取得醫學大專學歷,從事醫師工作滿6年。
(三)取得醫學本科學歷,從事醫師工作滿4年。
(四)取得臨床醫學碩士專業學位,從事醫師工作滿2年。
(五)取得臨床醫學博士專業學位。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參加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
(一)醫療事故責任者未滿 3年。
(二)醫療差錯責任者未滿 1年。
(三)受到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時期內。
(四)偽造學歷或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未滿2年。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條取得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繼續醫學教育。
第十四條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由衛生部、人事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衛生部、人事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衛生部、人事部關於印發
《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
《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衛人發[2001]164號 2001年6月13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人事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為貫徹落實人事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人發[2000]114號)的精神,科學、客觀、公正的評價衛生專業人員的技術水平和能力,完善評價機制,提高衛生專業人員的業務素質,現將衛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1、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2、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附件1:
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人事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人發[2000]114號)精神,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內從事醫療、預防、保健、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以下簡稱「技術」)專業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第四條 本規定下發之日前,已按國家規定取得衛生系列初、 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其資格繼續有效。本規定下發後,各地、各部門不再進行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考試和評審。通過考試取得專業技術資格,表明其已具備擔任衛生系列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職務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從獲得資格證書的人員中擇優聘任。
第五條 預防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高級資格。全科醫學專業分為中級資格、高級資格。
(一)取得初級資格,根據有關規定,並按照下列條件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1、葯、護、技師:取得中專學歷,擔任葯、護、技士職務滿5年;取得大專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3年;取得本科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
2、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只可聘任葯、護、技士職務。
(二)取得中級資格,並符合有關規定,可聘任主治(管)醫師,主管葯、護、技師職務。
(三)高級資格的取得均實行考評結合方式,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有關規定,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士職務;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師職務。
第七條 人事部和衛生部共同負責國家預防醫學、全科醫學、 葯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等工作。
衛生部負責擬定考試大綱和命題,組建國家級題庫,組織實施考試工作,管理考試用書,規劃考前培訓,研究考試辦法,擬定合格標准等工作。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衛生部對考試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確定合格標准。
第八條 通過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衛生部用印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各地在頒發證書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所需的其他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參加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
(二)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和敬業精神。
第十條 參加葯學、護理、技術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九條所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相應專業中專以上學歷。
第十一條 參加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九條所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相應專業中專學歷,受聘擔任醫(葯、護、技)師職務滿7年。
(二)取得相應專業大專學歷,從事醫(葯、護、技)師工作滿6年。
(三)取得相應專業本科學歷,從事醫(葯、護、技)師工作滿4年。
(四)取得相應專業碩士學位,從事醫(葯、護、技)師工作滿2年。
(五)取得相應專業博士學位。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參加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
(一)醫療事故責任者未滿3年。
(二)醫療差錯責任者未滿1年。
(三)受到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時期內。
(四)偽造學歷或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未滿2年。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條 取得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繼續醫學教育。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由發證機關收回其專業技術資格證書,2年內不得參加衛生系列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偽造學歷和專業技術工作資歷證明;
(二)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
(三)國務院衛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本暫行規定由衛生部、人事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軍隊系統衛生系列初、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由總政治部負責。
第十七條 衛生部、人事部《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0]462號)未明確事項,均按本規定執行。
附件2:
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衛生部、人事部《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和《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以下均簡稱「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以下簡稱「技術」)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在衛生部、人事部的統一領導下進行。根據《暫行規定》的要求,兩部門成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委員會分設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和技術等專業組)和「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衛生部人事司。具體考務工作委託衛生部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實施。
各地考試工作由省級人事和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職能分工組織實施。
第三條 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專業中級資格和葯學、護理、技術專業初、中級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1次,考試日期定於每年10月。首次考試擬定於2001年10月20-21日。
第四條 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專業中級資格和葯學、護理、技術專業初、中級資格考試均分4個半天進行,各級別考試均設置了「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等4個考試科目。考試原則上採用人機對話的方式。參加相應專業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方可獲得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第五條 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符合《暫行規定》中與報名有關的各項條件。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按規定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考試機構報名,經考試管理機構審核合格後,領取准考證,憑准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人員參加考試,實行屬地化管理原則。
第六條 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正規全日制院校畢業的學歷;有關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規學歷前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時間的總和。工作年限計算的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
第七條 考場原則上設在省轄市以上的中心城市或行政專員公署所在地,具有計算機教學設備的高考定點學校或高等院校。
第八條 衛生部負責組織或授權組織編寫培訓教材和有關參考資料。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盜用衛生部名義,編寫、發行考試用書和舉辦各種與考試有關的考前培訓,使考生利益受到損害。
第九條 為保證培訓工作的順利進行,衛生部制定資格考試培訓管理辦法,各地要按規定認真做好培訓工作。培訓單位必須具備場地、師資、教材等條件,由當地衛生部門會同人事(職改)部門審核批准,報衛生部、人事部備案。
第十條 培訓必須堅持與考試分開的原則,參與培訓的工作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命題及考試組織管理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第十一條 考試和培訓等項目的收費標准,須經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准。
第十二條 考試考務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和紀律,切實做好試卷的命制、印刷、發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要認真執行考試迴避制度,嚴肅考場紀律,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者,要嚴肅處理,並追究領導責任。
第十四條 為促進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順利實施,保證各地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的平穩有序進行,在2005年底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按國家公布的考試合格標准為考試合格人員頒發全國統一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同時,還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會同衛生廳(局)確定本地區考試合格標准,作為本地區范圍內聘任衛生系列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條件。各地確定的地區考試合格標准,報人事部、衛生部備案。
2009年度護理學初級(士)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暨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凡未取得護士執業資格者,按照《護士條例》,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並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的畢業生(包括2009年在校畢業生),可報名參加護理初級(士)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獲得省級以上教育和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護理、助產專業學歷;
(二)獲得省級以上教育和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學校護理、助產專業專科學歷;
(三)獲得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認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學校護理、助產專業本科以上學歷。
考生的報名資格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核,考試合格者由衛生部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發給考試成績合格證明,作為申請護士執業注冊的有效證明。
具有護理、助產專業中專和大專學歷的人員,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合格者,可取得護理初級(士)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具有護理、助產專業本科以上學歷者,取得考試成績合格證明,並達到《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規定的護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護師專業技術職務。
⑸ 2015年撫州市衛生事業單位考試報考條件是怎麼樣的呢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2015年撫州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公告暫未公布,具體可參照2014年撫州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公告進行備考!
二、報考條件和要求
(一)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3.身體健康;
4.具備招聘崗位所需資格條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備報考資格: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曾被開除公職的;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受黨紀、政紀處分未滿處分期限的;2010年以來在各級公務員、事業單位報考中因嚴重違紀被取消考試資格的人員;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超計劃生育的;試用期內的在編工作人員(含公務員、參公管理及其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此類人員也不得以已經取得的其他學歷報考);具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招聘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
(二)崗位條件
招聘崗位具體條件詳見《撫州市2014年衛生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職位表》(見附件一)。請考生仔細對照所報崗位條件,不符合崗位條件者,請勿報名。
1.年齡條件。所有報考考生必須在18周歲以上方能報名,18周歲以上即指1996年5月31日(含)之前出生。年齡限制計算截止時間為2014年5月31日:如30周歲及以下是指1983年5月31日(含)以後出生,35周歲及以下是指1978年5月31日(含)以後出生,以此類推。
2.工作經歷條件。報考職位要求有工作經歷的,報考者必須具備相應的工作經歷,工作經歷的計算截止時間為2014年9月30日。全日制普通高(中)等學校畢業生在校期間的兼職、實習和社會實踐經歷不作為工作經歷。國家統一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14年應屆畢業生,如能在2014年9月30日之前取得學歷(學位)證書的,可按畢業時的學歷(學位)報考;其他國家承認的畢業證書,需在2014年5月31日之前取得學歷(學位)證書的,方可報考。
3.學歷(學位)要求。報考者所學專業必須與職位要求相符,並且該專業的學歷(學位)層級要達到職位要求。
4.專業分類要求。專業目錄參考《江西省2014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專業分類目錄》和教育部門的《研究生學科專業目錄》、《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普通高職高專專業目錄》和《綜合性專業分類指導目錄》(以下簡稱「四個專業目錄」)進行。招聘崗位要求專業大類,考生所學專業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個分類目錄,即可報考。招聘崗位要求的是具體的專業,考生所學專業需與招聘崗位專業一致。現場資格審查中如遇相近專業或者目錄中沒有的專業,應先由縣(區)人社局提出意見,再報市人社局組織審定。
5.具備擬報考職位所需其他資格條件。在職人員(在職人員指的是已被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正式錄(聘)用的在編在職工作人員)面試前進行資格審查時,須提供原工作單位和主管部門及各級組織人社部門同意的報考證明。
更多詳情請進江西人事考試網。
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⑹ 撫州事業單位考試報名條件
根據2016年撫州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公告:
1.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 )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3. )身體健康;
4. )具備招聘職位所需資格條件。
2.考生在報名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備報考資格: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曾被開除公職的;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受黨紀、政紀處分未滿處分期限的;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超計劃生育的;撫州市及各縣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職在編未滿3年的(含試用期,計算截至2016年9月30日);現役軍人;具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招聘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3.年齡條件。所有報考考生必須在18周歲以上方能報名,18周歲以上即指1998年9月30日(含)以前出生。
4.工作經歷(驗)條件。報考職位要求有工作經歷的,報考者必須具備相應的工作經歷,工作經歷的計算截至時間為2016年9月30日。
5.學歷(學位)要求。報考者須取得職位要求的學歷(學位),且該學歷(學位)所學專業必須與職位要求相符。
6.網上報名時間為2016年10月26日上午8:00至10月31日下午5:30。報名網站為撫州人事考試網,每人限報一個職位。
7.網上繳費。報名人員在通過網上報名後,於2016年10月26日上午9:00至11月1日下午5:30期間登錄報名系統繳費,筆試報名費為50元/科目。
⑺ 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
凡符合《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規定報名條件者,均可報名。
一、衛生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一)基本條件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
2、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和敬業精神;
3、已實施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醫療機構的醫師,參加中級資格考試,須取得該培訓合格證書。
(二)報考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初級資格者,除應具備(一)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相應的學歷資歷。報考葯(護、技)士者,需具備相應專業中專以上學歷。
報考葯(護、技)師者,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中專畢業,從事葯(護、技)士工作滿5年;
2、大專畢業,見習期滿1年後,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3、本科畢業,見習1年期滿;
4、研究生班結業或取得碩士學位者。
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的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已與執業醫師資格考試並軌,考試不開考。
二、衛生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一)報考衛生專業中級資格的人員,除具備(一)所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相應專業中專學歷,受聘擔任醫(葯、護、技)師職務工作滿7年;
2、取得相應專業大專學歷,從事醫(葯、護、技)師工作滿6年;
3、取得相應專業本科學歷,從事醫(葯、護、技)師工作滿4年;
4、取得相應專業碩士學位,從事醫(葯、護、技)師工作滿2年;
5、取得相應專業博士學位。
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院校畢業的學歷;有關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學歷前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時間的總和。工作年限計算的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的當年年底。
對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不受單位性質和戶籍的限制,均可根據本人所從事的工作選擇報考專業類別參加考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參加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
1、醫療事故責任者未滿3年;
2、醫療差錯責任者未滿1年;
3、受到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時期內;
4、偽造學歷等有關材料或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未滿2年。
⑻ 衛生中級職稱報考條件
中級職稱申報條來件如下自:
1、經過考核的博士研究生,可評為中級職稱。
2、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三年以上的碩士研究生畢業生。
3、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五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
4、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六年以上的大學專科畢業生。
(8)撫州衛生考試報名條件擴展閱讀:
破格條件
為了不拘一格選拔人才,對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人員,可以不受學歷、資歷的限制破格申報中級職務任職資格。
1、獲國家科技進步、星火計劃四等獎或省、部級科技進步、星火計劃三等獎以上項目的主要完成者,或獲地(市)科技進步二等獎以上項目的主要完成者或獲省部優質產品或優質工程的主要技術負責人。
2、在地市級以上報刊發表專業技術論文三篇以上或專著。
3、直接主持中型項目或中型骨幹企業的專業技術工作,且連續二年以上取得了明顯效益者。
4、擔任助理級期間,成績顯著且獲地(市)級優秀企業家或先進專業技術工作者稱號的。
⑼ 2014年江西撫州市衛生事業單位考試需要符合哪些報考條件才能報考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根據國家和省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有關規定,為了適應撫州市衛生事業單位發展的需要,決定組織實施撫州市2014年度全市衛生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為確保本次公開招聘工作的順利進行,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工作要求
認真貫徹落實中組部、人社部《關於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92號)、省委組織部、省人社廳《關於縣以下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由設區市統一組織的通知》(贛人社字〔2011〕493號)和市委辦、市政府辦《關於印發撫州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辦法的通知》(撫辦發〔2012〕24號)精神,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公開報名,統一考試,嚴格考核,擇優聘用,不斷提高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水平,為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人才保障。
二、報考條件和要求
(一)基本條件
1.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 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3. 身體健康;
4. 具備招聘崗位所需資格條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備報考資格: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曾被開除公職的;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受黨紀、政紀處分未滿處分期限的;2010年以來在各級公務員、事業單位報考中因嚴重違紀被取消考試資格的人員;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超計劃生育的;試用期內的在編工作人員(含公務員、參公管理及其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此類人員也不得以已經取得的其他學歷報考);具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招聘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
(二)崗位條件
招聘崗位具體條件詳見《撫州市2014年衛生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職位表》(見附件一)。請考生仔細對照所報崗位條件,不符合崗位條件者,請勿報名。
1. 年齡條件。所有報考考生必須在18周歲以上方能報名,18周歲以上即指1996年5月31日(含)之前出生。年齡限制計算截止時間為2014年5月31日:如30周歲及以下是指1983年5月31日(含)以後出生,35周歲及以下是指1978年5月31日(含)以後出生,以此類推。
2. 工作經歷條件。報考職位要求有工作經歷的,報考者必須具備相應的工作經歷,工作經歷的計算截止時間為2014年9月30日。全日制普通高(中)等學校畢業生在校期間的兼職、實習和社會實踐經歷不作為工作經歷。國家統一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14年應屆畢業生,如能在2014年9月30日之前取得學歷(學位)證書的,可按畢業時的學歷(學位)報考;其他國家承認的畢業證書,需在2014年5月31日之前取得學歷(學位)證書的,方可報考。
3. 學歷(學位)要求。報考者所學專業必須與職位要求相符,並且該專業的學歷(學位)層級要達到職位要求。
4. 專業分類要求。專業目錄參考《江西省2014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專業分類目錄》和教育部門的《研究生學科專業目錄》、《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普通高職高專專業目錄》和《綜合性專業分類指導目錄》(以下簡稱「四個專業目錄」)進行。招聘崗位要求專業大類,考生所學專業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個分類目錄,即可報考。招聘崗位要求的是具體的專業,考生所學專業需與招聘崗位專業一致。現場資格審查中如遇相近專業或者目錄中沒有的專業,應先由縣(區)人社局提出意見,再報市人社局組織審定。
5. 具備擬報考職位所需其他資格條件。在職人員(在職人員指的是已被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正式錄(聘)用的在編在職工作人員)面試前進行資格審查時,須提供原工作單位和主管部門及各級組織人社部門同意的報考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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⑽ 醫療衛生考試報名需要什麼條件呢
每一個地區要求的條件是不一樣的,需要根據當地發出的信息來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