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① 什麼是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民事行為
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指在其中設定一定的條件,並將條件的成就作為決定效力發生或消滅的依據的民事法律行為。例如出租人甲與承租人乙簽訂租賃合同,並以出租人甲的女兒考上大學作為租賃合同生效的條件,那麼如果出租人甲的女兒未考上大學,租賃合同就不發生效力。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指當事人為民事法律行為設定一定的期限,並把期限的到來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發生或者消滅的前提。在法律行為中附加一定的期限,可以控製法律行為生效、失效時間,使其適應當事人特殊的主觀意願。該項期限應為當事人所約定,如果不是當事人約定的,而是法律直接規定或是民事法律行為性質上當然應有的限制,則不構成此處的期限。
② 試述附條件法律行為與附期限法律行為的區別
簡單的說復,附條件法律行為要當條件制產生時才能成立或者失效,而附期限法律行為則是以期限到期為法律行為成立的或失效的標准.二者的主要區別就是,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是以發生某種法律事實為標準的,這種法律事實可能發生也可能不會發生,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則是事先歸定一個期限,這個期限只能由雙方或提前達成協議或提前終止協議而消失,不然期限是一定會到的.
③ 分附條件的法律行為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的區別
樓上說的完全正確,必然發生的是附期限的,不必然的是附條件的。 比如,你中彩票了,我內給你一容巴掌,這是附條件的,是不必然。 比如,等過年時,我給你一巴掌,這是附期限的,是必然發生的! 呵呵,或者說你給我一巴掌也行,呵呵,打個比方嘛,別介意!呵呵o(∩_∩)o...
④ 《民法總則》對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 和附期限有何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既可以附生效條件,也可以附生效期限專。
1、民屬法總則由總則編和各分編組成。總則編是民法典編纂工作「兩步走」中的第一步,其內容是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統領各分編。總則編和各分編形成一個有機整體,共同承擔著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的任務,可謂公民社會生活的「總規矩」。
2、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閉幕會。大會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該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⑤ 摘:附條件的法律行為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如何區別
簡單區抄分:所附的「條件」是否發生是不確定的,而附期限是確定會發生的。舉個例子,某某立下遺囑,在其侄子對其盡到生養死葬義務時可以繼承其全部遺產,這是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所附條件為盡生養死葬義務,該所附條件其侄子可能完成也可能不完成,是不確定的。假如某某立遺囑,他的全部遺產留給侄子,這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期限為某某死亡之時,死亡是一定會發生的。
⑥ 附條件附期限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
這個問題,你看看《民法總則》的下列條款:
第一百五十八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版條件,但是權按照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條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⑦ 如何理解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是附條件的民抄事法律行為襲.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在意思表示當中附有決定該行為效力發生或者消滅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所謂的條件是將來發生的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不確定的事實.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⑧ 如何區分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1)條件是不確定的偶然性事實,期限是確定的必然性事實。
(2)條件之成就是不確定的,而期限是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