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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軍轉條件

發布時間: 2020-12-23 18:56:08

『壹』 配偶以人才方式落戶長沙軍轉能回長沙嗎急。。。。。。謝謝

因為你戶口不是長沙的要想落戶長沙你要在長沙買房你成戶主後就落戶長沙啦

『貳』 2019年長沙市企退軍轉幹部傾斜工資有加嗎啥時候加

你好這個工資目前已經給你們加了

『叄』 湖南軍轉,龍人大哥,長沙的幾所大學怎麼樣

長沙的幾所大學,

有好有差。

湖南大學、中南大學。

民辦學校差些。

好好學習,天天向上。

只要用心去學,你就是最好的。

金猴獻瑞,吉星臨門。

祝你學業進步,馬到功成。

『肆』 軍官轉業可以選擇在服役當地安置嗎比如我在長沙服役,轉業的時候我可以選擇安置在長沙嗎

不行,必須回原籍安置

『伍』 湖南省長沙市轉業幹部如何進行安置,怎麼選崗

《長沙市計劃分配團職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法(試行)》(長辦發〔2010〕1號)

(1)本辦法適用於在長沙市市直單位和城區計劃分配的行政副團以上軍隊轉業幹部。按照核定崗位、量化政策、計分排序、自主選擇的分配辦法安置。

(2)核定崗位(單位)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正縣級非領導職務或副縣級領導職務,適用對象為正團任職滿最低年限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榮獲大軍區級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服役期間榮立戰時三等功或部隊平時二等功以上獎勵;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10年以上;從事飛行、艦艇工作10年以上;任職6年以上,且在正團職崗位上榮立部隊三等功或被各大軍區、軍兵種和省部級以上單位表彰為先進個人。

第二類是副縣級非領導職務,適用對象為正團任職滿最低服役年限但不具備上述政策照顧條件的。

第三類只核定安置單位,由安置單位明確崗位,適用對象為副團職幹部。

正團任職未滿最低年限的,根據當年全市接收軍轉幹部的總體情況和軍轉幹部個人情況,經長沙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研究後,參照第二、三類適用對象安置。

(3)量化政策

根據中央政策精神制定量化計分辦法,對接收安置團職幹部軍齡、任職年限、立功受獎和在邊遠艱苦地區服役、從事飛行、艦艇工作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分,計分由基本素質分、綜合表現分、政策照顧分三個部分組成。

(4)計分排序

由市委組織部牽頭組織,部隊轉業辦配合進行計分。根據軍轉幹部個人情況,統一填寫《軍隊轉業幹部量化計分表》,並由軍轉幹部本人簽字確認。如本人對計分結果有異議的,可向相關部隊轉業辦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在3個工作日內提請市委組織部和相關部隊轉業辦聯合復議。

計分工作嚴格依據部隊審核移交的轉業幹部個人檔案原始資料,檔案之外的其他任何證明材料不作為計分依據。

由市委組織部匯總計分情況分類進行排序。計分相同的,逐次按照任現職時間長短、軍銜高低、軍齡長短的順序,確定排名先後。

(5)自主選擇

公示結束後,由市委組織部和部隊轉業辦組織召開選崗大會,按計分確定的排名先後順序依次選崗。第一類適用對象可在第一、二類核定崗位中選擇;第二類適用對象可以在第一、二類空餘崗位中選擇,其中第一類空餘的調研員崗位調整為副調研員。其它情況均不得進行跨類選擇。

選擇法、檢系統和機要、保密等特殊崗位的,還應達到崗位要求的相應任職資格條件。

轉業幹部選定崗位(單位)後,市委組織部與轉業幹部雙方書面簽字(章)確認選崗結果,簽字後不得更改,否則視為自動放棄選崗資格。本人放棄選崗資格,或拒不參加選崗大會的,由市委組織部根據實際情況,在相應類別其他軍轉幹部自主選擇後的空餘崗位中進行指令性安置。不服從指令性安置、拒不報到的,作退檔處理。

安排縣級領導職務或非領導職務的,由市委組織部根據本人所選崗位或指令性安置崗位,報市委常委會研究同意後,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辦理任職手續。只明確安置單位的,經市委組織部審核後,由接收單位按安置政策下達任職通知,報市委組織部備案。

《長沙市營職以下及專業技術軍轉幹部考試考核安置辦法(試行)》(長辦發〔2010〕2號)

本辦法適用於在長沙市市直單位和城區計劃分配的營職以下及專業技術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公布安置計劃、組織報名考試、綜合評價排序、公布安置去向的程序進行安置。

(1)考 試

考試採取閉卷筆試的方式,由市人事局負責組織實施。

湖南省軍區轉業辦、省武警總隊轉業辦、省公安廳現役辦(以下簡稱部隊轉業辦)負責組織當年的軍隊轉業幹部報名和參加筆試考試。

不報名參加筆試考試的軍轉幹部筆試成績以零分計算,非組織原因逾期不報到退檔的軍轉幹部不得報考。

筆試考試時間為150分鍾,筆試內容為公共基礎知識,主要包括政治理論、時事政治、法律基礎知識與寫作等,總分為150分,筆試不指定教材。

(2)考 核

考核工作是對軍轉幹部服役期間的基本素質、德才表現等進行綜合評價。由部隊轉業辦依照軍轉幹部檔案記載進行量化計分,填寫市軍轉辦統一製作的《軍隊轉業幹部量化計分表》,並經軍轉幹部本人確認後移交市軍轉辦復核、匯總。

軍轉幹部未按時確認量化計分表的,以審查檔案記載確定量化計分值。

考核量化計分由基本素質分、綜合表現分和政策照顧分三部分組成。計分標准根據《關於修訂〈長沙市計劃分配團職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法(試行)〉和〈長沙市營職以下及專業技術軍轉幹部考試考核安置辦法(試行)〉的通知》(長辦發〔2012〕46號)進行調整,詳見《湖南省省直單位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幹部考核賦分標准》。

(3)計分排序

計分排序工作由市軍轉辦統籌協調,部隊轉業辦配合進行。考試的筆試成績按40%計分,考核的量化計分按60%計分,二者相加即為軍轉幹部考試考核綜合成績。

根據軍轉幹部考試考核綜合成績匯總排序,分數相同的,按照職務級別、任職年限、軍齡時間依次確認前後順序。

市軍轉辦將軍轉幹部考試、考核和綜合成績在長沙人事信息網站進行公示,時間一周。在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可向市軍轉辦提出申請復核。

(4)自主選擇

公示結束後,部隊轉業辦協同市軍轉辦組織軍轉幹部自主選擇單位,根據軍轉幹部考試考核綜合成績排序,按照從高效備考到低分的順序,軍轉幹部依次在本年度公布的安置計劃范圍內選擇單位。

市軍轉辦提前發布公開選擇單位公告,公布選擇單位時間和規則,軍轉幹部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按規定的程序參與選擇單位,只能選擇一次,一旦選定,不得改變。

本人放棄選擇單位資格,拒不參加選擇單位的,市軍轉安置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在其他軍轉幹部選擇之後的剩餘計劃范圍內指令性安置,不服從組織安排,拒不報到的作退檔處理。

選擇公安部門的,應符合人民警察有關身體條件等要求。對少數接收單位有特殊專業要求的,經市軍轉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確認,軍轉幹部應當具備相應條件。

長沙市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幹部

考核考試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支持國防和 軍隊現代化建設,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做好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期間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發〔2016〕13 號),國務院軍轉安置工作小組、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原總政治部《關於改進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囯轉聯〔2012〕1號)精神及有關要求,參照《湖南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於印發〈湖南省省直單位軍隊轉業幹部考核考試安置辦法〉的通 知》(湘人社發〔2016〕49號),結合長沙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堅持為國防和軍隊建設服務、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的方針,貫徹「公平公正、規范有序、妥善安置、合理使用」的原則,把工作需要與個人意願、組織安排與 自主選擇相統一,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和建設中國特色退役軍官制 度的新要求,進一步完善考核考試評價體系,嚴格工作程序、強化監督檢查,形成更加科學、規范、公正的「陽光安置」工作機制,確保把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好、使用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軍隊轉業幹部,是指退出現役選擇計劃分配安置方式的軍隊現役幹部(以下簡稱軍轉幹部)。本辦法適用於在長沙市市直單位和城區計劃分配的軍轉幹部(不含師職軍轉幹部)。按政策規定應到望城區、長沙縣、瀏陽市、寧鄉市計劃分配的營職以下軍轉幹部(含專業技術軍轉幹部,下同),由區縣(市)安置。

第二章 安置計劃

第四條 安置計劃按團職軍轉幹部和菅職以下軍轉幹部兩類劃分。根據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下達的年度軍轉幹部安置任務,分別由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市編辦等有關部門制定團職和營職以下軍轉幹部安置計劃,報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會議研究後,提交市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審定。

第五條 軍轉幹部安置崗位(單位)分為三類。

第一類 是正縣級非領導職務或副縣級領導職務,適用對象為正團任職滿最低年限且個人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一)榮獲戰區、軍種(原大軍區、軍兵種)級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二)服役期間榮立戰時三等功或部隊平時二等功以上獎勵;(三)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10年以上;(四)從事飛行、艦艇以及涉核崗位工作10 年以上;(五)任職6年以上,且在正團職崗位上榮立部隊三等功或被各戰區、軍種(原大軍區、軍兵種)和省部級以上單位表彰為先進個人。

第二類 是副縣級非領導職務,適用對象為正團任職滿最低年限但不具備第一類政策條件的軍轉幹部。

第三類 是明確安置單位或崗位,適用對象為副團職和營職以下軍轉幹部。正團職未滿最低任職年限具備本條第一款前四項條件之一的參照第二類適用對象安置,其他按第三類適用對象安置。

第六條 團職軍轉幹部安置崗位由市委組織部牽頭負責。由市委組織部會同市編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有關部門,統籌考慮全市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情況,分類提出安置崗位(單位)方案。

第七條 營職以下軍轉幹部安置崗位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負責。市直單位菅職以下軍轉幹部安置崗位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協商市委組織部、市編辦制定;芙蓉區、天心區、 嶽麓區、開福區、雨花區營職以下軍轉幹部安置崗位,由各區根據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下達的安置任務數量和要求,按程序制定並按時上報,具體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協商區委組織部、區編辦辦理。

第八條 團職和營職以下軍轉幹部安置計劃分別由市委組織部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匯總,報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研究後,提交市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審定,審定通過的軍轉幹部安置崗位計劃,由各承辦部門適時在指定的場所或相應的網站上公布。

第三章 考核考試

第九條 軍轉幹部考核考試工作,由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省軍區轉業辦、省武警總隊轉業辦、省公安廳現役轉業辦(以下簡稱部隊轉業辦)共同組織實施。考試考務工作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委託相關考試部門實施。

第十條 考核對象為列入當年長沙市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范圍,並按時移交檔案的軍隊轉業幹部。

考核內容包括軍隊轉業幹部的軍銜、軍齡、職務和獎懲等情況。考核以審閱軍隊轉業幹部現有檔案材料為主,並輔以調查核實。

第十一條 考試對象為列入當年長沙市計劃分配軍轉幹部安置范圍,並按時移交檔案的營職以下軍轉幹部。

考試科目為職業能力傾向測驗,測查應試人員與公共管理職業相關的基本素質和能力素質。內容主要包括國情、政治、經濟、 文化、法律、科技、資料分析與寫作等。考試不指定教材,採取閉卷筆試的形式。筆試考務組織參照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筆試考務組織辦法執行。參加考試的人員須自覺遵守考試紀律,對違紀違規的,一經認定,取消其本次考試成績。

考試報名工作,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協商部隊轉業辦具體承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部隊轉業辦對考試考務工作進行指導,並組織有關人員巡考,監督檢查考風考紀情況。

第四章 計分排序

第十二條 計分排序工作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三類適用對象,分類分層級進行。其中團職軍轉幹部的考核計分排序工作由市委組織部牽頭組織,營職以下軍轉幹部的考核考試計分排序工作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組織,協商部隊轉業辦予以配合。團職軍轉幹部的考核分即為總分;營職以下軍轉幹部按照考核分佔60%、考試分佔40%的比例折算總分。

第十三條 軍轉幹部考核計分結果與本人見面,並經本人簽字確認。對本人考核分數有疑問的,可向軍轉幹部安置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復核後仍不簽字確認的,以主管部門的復核結果為准。

第十四條 根據軍轉幹部考核考試綜合成繢匯總排序,分值相同的,按照職務高低、任現職時間長短、軍銜高低、軍齡長短的順序,依次確定排名順序。

第十五條 軍轉幹部考核考試綜合成繢分類排名情況,由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分別進行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在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可向承辦部門反映。

第五章 安置辦法

第十六條 公示結束後,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部隊轉業辦適時發布軍轉幹部公開選擇崗位(單位)公告,明確時間、地點與規則,分別組織團職和營職以下軍轉幹部選崗。

第十七條 自主選崗。軍轉幹部按個人考核考試計分排名,依次選擇崗位(單位),第一類適用對象可在第一、二類安置崗位中選擇;第二類適用對象可在第一、二類空餘崗位中選擇;第三類適用對象在第三類崗位(單位)中選擇,其他情況均不得跨類別選擇。

第十八條 特定崗位的選崗方式和要求:

(一) 選擇設置附加條件崗位的,應具備崗位所設附加條件。

(二) 對軍事法官、檢察官和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軍轉幹部,根據考試考核結果,結合本人意願並按照有關規定擇優安置到法官、檢察官崗位或者安置到司法輔助和司法行政崗位。

第十九條 軍轉幹部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按規定的程序參與選擇崗位(單位),只能選擇一次,一旦選定,不得更改。選定崗位(單位)後,軍轉安置承辦部門、紀檢監察機構、部隊轉業辦與軍轉幹部四方書面簽字認定選崗(單位)結果。因本人放棄選擇,拒不參加選擇崗位(單位)的,承辦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在相應類別其他軍轉幹部自主選擇後的空餘崗位(單位)中進行指令性安置。

第二十條 團職軍轉幹部選崗結果經市委常委會會議審定 後,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辦理任職、備案等手續,組織報到和移交檔案材料等。只明確單位未明確具體崗位的,由接收單位根據市委組織部要求,依規確定具體安置崗位和任職,並報市委組織部備案。

營職以下軍轉幹部崗位(單位)認定後,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公示,召開全市軍轉幹部安置工作會議,同時移交軍轉幹部檔案。

第六章 組織紀律

第二十一條 嚴格貫徹落實中央、省、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對拒絕或者變相拒絕接收軍轉幹部,以及未按安置計劃和政策提供崗位的單位,在全市年度績效考核中給予扣分,其領導班子不能評為一類班子;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編制等部門暫停辦理該單位人員調動、錄用和編制審批事項。

第二十二條 對無正當理由拒不報到的軍轉幹部,再次列入安置計劃的團職幹部按當年考核得分的80%計算總分,營職以下幹部只計考核得分。

第二十三條 考核計分所涉及材料內容必須真實,如發現弄虛作假,承辦部門會同軍轉幹部原部隊嚴肅處理。

第二十四條 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安置工作中違規操作、弄虛作假、索賄受賄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依紀依規予以查處。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望城區、長沙縣、瀏陽市、寧鄉市計劃分配軍轉幹部的安置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中共長沙市委辦公廳關於印發〈長沙市計劃分配團職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法(試行)〉的通知》(長辦發〔2010〕1號)、《中共長沙市委辦公廳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長沙市營職以下及專業技術軍轉幹部考試考核安置辦法(試行)〉的通知》(長辦發〔2010〕2號)、《中共長 沙市委辦公廳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修訂〈長沙市計劃分配團職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法(試行)> 和〈長沙市營職以下及專業技術軍轉幹部考試考核安置辦法(試行)的通知〉》(長辦發 〔2012〕46號)同時廢止。

『陸』 長沙軍轉乾落戶資料

軍轉幹部落戶到落戶地的公安分局戶政科審批開具准遷證第三聯。
一、到公安分局戶政科需提供的材料:
1、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開具的《 軍隊轉業幹部落戶行政介紹信》或《自主擇業幹部落戶證明信》原件、復印件
2、軍官轉業證原件、復印件
3、軍人公民身份證號碼登記表原件、復印件或經單位加蓋公章的復印件兩份
4、婚姻狀況證明(結婚證、離婚證、未婚的單位出具未婚證明)原件、復印件
5、單位抄檔證明,抄檔內容:姓名、曾用名、性別、出生日期、出生地、籍貫、民族、文化程度、婚姻狀況、身高、血型等自然情況證明(自主擇業的不要)
6、落戶地戶口簿(復印戶口簿首頁和被投靠人頁——指配偶父母、子女)如無被投靠人,回原籍落戶的需要原戶口所在地出具戶口注銷證明。
7、軍轉幹部本人購房提供房屋產權證原件、復印件,可直接落戶此處。
8、隨遷配偶、子女落戶的,需提供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
辦理程序要求:若申報人不方便到縣、市公安局審批的,經責任區民警調查核實在《落戶審批表》上簽署意見,派出所主管領導審核簽署意見後,將上述證明材料交戶籍窗口,由戶籍民警統一上報縣、市公安局戶政部門審批。派出所根據縣、市公安局戶政部門審批結果辦理落戶。
建《常住人口登記表》及填寫《居民戶口簿》的常住人口登記卡(戶口本內頁)。如果申請人入伍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沒有注銷戶口的,戶籍警可根據本人提供的證明更改戶籍信息內容。
檔案中存放的證明材料有:( 1 )復員證復印件(2)入伍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銷戶口證明(3)軍人公民身份證登記表(4)《落戶審批表》以上證明材料由派出所存檔。

『柒』 長沙市今年春節對再就業的軍轉幹部有什麼補助

現在國家對軍轉幹部這一塊的政策幫扶力度非常大,肯定會有一些補助。

『捌』 軍轉幹部轉業進長沙需要考試才能成為幹部編嗎

在長沙,牛啊,上尉正連看來是國防科大的研究生吧?,如果專業需要考試的,因為現在規定公務員必須要通過國家公務員考試,不過對於軍轉幹部要求會比較低。
安置情況就不知道了,不過長沙也算比較好的城市,應該還可以的。

『玖』 2011長沙軍轉幹部是否可以申請經濟適用房貨幣補貼

可以的自己看吧。
申請住房保障必須由本人到四大部門辦妥至少五項證明。昨日起,《長沙市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審批管理辦法》正式實施。市住房保障局組織市直各相關部門、市內五區相關工作人員共計200多人進行了大規模培訓

戶口住房收入都有條件限制

申請人必須同時符合的主要條件有三:一是具有本市城區常住戶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軍隊轉業、退伍安置條件的人員不受此限制)的已婚家庭(含離異或喪偶的單親家庭);二是取得《長沙市家庭住房狀況證明》的無房戶或住房困難戶;三是取得《長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認定證明》(含《長沙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證明》和《長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按照新辦法規定,以下3類保障對象可優先安排:1、市政重點工程和舊城棚戶區改造范圍的保障對象,政府認定可優先納入配租的家庭;2、低保無房戶;3、年滿60周歲以上的孤寡老人、家庭成員中有屬於二級以上殘疾、患有重大疾病、重點優撫對象、獲得市級以上表彰、特殊貢獻獎、勞動模範稱號、服兵役期間榮立二等功、戰時榮立三等功以上的,政府認定急需救助的對象。

到四部門開證明且須本人申請

這些證明依次是,申請人本人到戶籍所在地的住房保障部門登記領取《長沙市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申請審批表》、《長沙市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資格申請審批表》或《長沙市廉租住房申請審批表》;戶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出具的《戶口戶籍信息證明》;市房屋產權監理處出具的《住房狀況證明》;民政部門出具的《收入認定證明》、《婚姻狀況證明》或提供人民法院已生效的離婚法律文書;身份證、戶口簿;審核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如《直管公房租住情況證明》。

取得上述證明並得到住房保障部門審批後,申購經適房的,可購買120平方米以下新房或二手房,或獲得5~8萬元貨幣補貼;申請廉租房保障的,可獲得廉租房實物配租;或獲得每人每月80~160元、每戶每月不超過800元的廉租住房租賃補貼。

要簽誠信承諾 若騙資金將重罰

申請人須簽訂《長沙市申請住房保障誠信承諾書》:所申報的情況全部屬實,同意授權政府有關部門核查本戶家庭成員的財產、收入、住房、婚姻狀況等情況,並同意公示;如有虛報瞞報、弄虛作假,一經查實,無條件退回政府發放的補貼資金和應支付的利息,騰退所配租的廉租住房,5年內不得再申請住房保障,並承擔由此帶來的所有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

已享受過政府住房優惠政策的家庭,離婚後夫妻雙方均不能再享受住房保障;轉業、退伍軍人落戶長沙,如需申請廉租房和經適房,需要提供無房證明和未享受過住房貨幣補貼的證明。住房保障部門對騙取補貼資金的,責令退回所發放的補貼資金和應支付的利息,並根據相關規定處以被騙取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相關鏈接

關於無房戶或住房困難戶的認定

1、無房戶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在我市無房屋產權登記記錄(含已核發房屋產權所有權證和已進行房屋產權預告登記房屋)且無事實擁有房屋(含實際擁有房屋產權但暫未辦理房屋產權初始登記和未及時辦理產權轉移登記的房屋)。

(2)未享受過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定向開發建設商品房、限價商品房等政府優惠性住房政策。

(3)未享受過房改等福利分房。

(4)1995年以後,戶籍從外地遷入長沙市城區的,應提供原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房產部門出具的無房和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證明。

2、住房困難戶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2平方米。

(2)未享受過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定向開發建設商品房、限價商品房等政府優惠性住房政策。

(3)未享受過房改等福利分房。

(4)1995年以後,戶籍從外地遷入長沙市城區的,應提供原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房產部門出具的住房狀況和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證明。

關於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發放及實物配租

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經市住房保障部門核准次月起發放補貼資金,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在下一個季度的月初撥付至各區住房保障部門,再由區住房保障部門向申請家庭發放。

1人戶(離異、喪偶)配租單居室;2人戶配租單居(夫妻、同性單親家庭)或二居室(異性單親家庭且子女年滿10周歲);3人戶(夫妻及子女、夫妻及一方父母)配租二居室; 4人以上戶(兩對夫妻、夫妻及兩單身同性子女或夫妻及兩單身異性子女且年滿 10 周歲、夫妻與子女及夫妻一方父母)配租三居室。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市家庭,承租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公房的,按物價部門核準的價格標准繳交租金;享受租金核減的家庭,由本人申請,房屋產權單位按政策核減租金。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則上不予安排實物配租。

(1)已租賃直管公房或單位自管公房的。

(2)已有繼承、受贈房屋尚未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的,且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已經達到 12平方米的。

流程

1 個人到以下四部門開具相應證明:

戶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門登記領取申請審批表

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辦理家庭人口、戶籍及年齡狀況證明

市房屋產權監理處辦理家庭住房狀況證明

區民政部門辦理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認定證明

2 區住房保障部門受理,簽訂誠信承諾書,並於公示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3 區人民政府核准並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審批。

4 市住房保障部門審批、發證。

申請條件

申請人須 同時 符合:

1.戶口。具有本市城區常住戶口5年以上的已婚家庭。

2.住房。取得《長沙市家庭住房狀況證明》的無房戶或住房困難戶。

3.收入。《長沙市低收入家庭認證證明》和《長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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