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一項發盤應具備的條件
A. 發盤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構成發盤的條件:發盤應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發盤內容必須十分確定;發盤必須表明,發盤一旦被受盤人接受,發盤人即受其約束;發盤必須送達受盤人。
1、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定人提出。
發盤必須指定可以表示接受的受盤人.特定的人指在發盤中指明個人姓名或企業名稱.受盤人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指定多個。不指定受盤人的發盤,僅應視為發盤的邀請。如商業廣告或價目單。
2、發盤的內容須十分確定,所列條件完整、明確、終局。
(1)完整指通常應包括貨物品名品質、數量、包裝、價格、裝運、付款和保險等七項條件。公約規定,一發盤只要包括商品的名稱、數量和價格就屬於「內容是完整的」。
(2)明確指不含糊,所謂「參考價」「大約5月份」「大概」「預計」「可能」都是不明確表示。
(3)終局指有法律約束力,如「以我方確認為准」是有保留條件的。
3、發盤必須表明發盤人對其發盤一旦被受盤人接受即受約束的意思。
發盤人的發盤在得到接受時,發盤人將按發盤的條件與受盤人訂立合同承擔法律責任。
4、發盤必須送達受盤人。
到達主義,中間丟失不能算有效發盤,受盤人沒有收到或沒有正式收到就沒有法律效力。
(1)構成一項發盤應具備的條件擴展閱讀:
《公約》規定,一項已生效的發盤不能撤銷的條件是:
1、發盤規定了有效期;
2、發盤中明確規定該發盤不可撤銷;
3、受盤人有理由相信該發盤不可撤銷,並採取了行動。
公約》第15條第2款規定:"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發盤到達受盤人之前或同時到達受盤人"。
根據《公約》的規定,發盤可以撤銷,其條件是:發盤人撤銷的通知必須在受盤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傳達到受盤人。但是,在下列情況下,發盤不能再撤銷:
1、發盤中註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發盤是不可撤銷的。
2、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本著對該發盤的信賴行事。
B. 發盤應具備的條件是什麼
一項法抄律上有效的發盤,須具備襲四個條件:
1.發盤是向特定受盤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
2.發盤的內容必須十分確定,一旦受盤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如果內容不確定,即使對方接受,也不能構成合同成立。
3.發盤人須表明承受按發盤條件與對方成立合同的約束意旨。例如:(1)使用表示發盤的術語。如「發盤」、「不可撤銷發盤」、「訂購」、「定貨」等。(2)明確規定有效期。「限XX日復到有效」包括內容一項發盤,通常包含商品的品質、數量、包裝、價格、交貨、付款等六個主要方面的交易條件。一項發盤只要包含商品的名稱、數量、價格這三個條件,就算完整。
4.發盤必須送達受盤人。發盤於送達受盤人時生效。如發盤由於在傳遞中遺失以至受盤人未能收到,則該發盤無效。
C. 發盤應具備的條件是什麼
第一、發盤是向特定受盤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發盤的內容必須十分確定,一旦受盤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如果內容不確定,即使對方接受,也不能構成合同成立。
第二、發盤人須表明承受按發盤條件與對方成立合同的約束意旨。使用表示發盤的術語。如「發盤」、「不可撤銷發盤」、「訂購」、「定貨」等。明確規定有效期。「限XX日復到有效」包括內容一項發盤,通常包含商品的品質、數量、包裝、價格、交貨、付款等六個主要方面的交易條件。
第三、發盤必須送達受盤人。發盤於送達受盤人時生效。如發盤由於在傳遞中遺失以至受盤人未能收到,則該發盤無效。
D. 構成有效發盤應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和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構成一項有效的發盤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特定的人是指發盤中必須有指定的受盤人,受盤人可以是法人,如某公司,也可以是自然人。受盤人可以指定一個,也可指定多個。這一規定的目的在於將發盤同在各種媒體上所作的普通商業廣告以及向廣大公眾散發的商品價目單等行為區別開來。《公約》規定,「非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議,僅應視為邀請作出發盤,除非提出建議的人明確地表示相反的意向。」因為,商業廣告是面向社會公眾的,不能構成一項發盤,通常只能視為邀請對方作出發盤。但是,如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發盤的條件,則此廣告也可作為一項發盤。
2、內容十分確定。根據《公約》規定,十分確定,即指在提出的訂約建議中至少應包括三個基本要素:①標明貨物的名稱;②明示或默示地規定貨物的數量或規定數量的方法;③明示或默示地規定貨物的價格或規定確定價格的方法。凡包含這三項基本條件的訂約建議,即可構成一項發盤。
3、表明發盤人在發盤得到接受時承受約束的意旨。一項發盤必須清楚地表明發盤人願意同對方達成交易、訂立合同的意旨,即訂約意旨。承受約束的意旨是指發盤人在發盤中明示或默示地表明,發盤一旦得到受盤人接受,發盤人即按發盤條件訂立合同。發盤人的訂約意旨通常用「發盤」(offer)、「遞盤」(bid)等術語表示,也可按當時的談判情形、當事人之間的以往業務交住情況或雙方已經確立的習慣做法來確定。但是,發盤人如果在訂約建議中加註了一些保留或限制性條件,如,「以發盤人最後確認為准」、「以領到進口許可證為准」、「以貨物未出售為准」或「交易條件僅供參考」等,這就表明,即便對方表示接受,提出建議的一方也不承受約束。這樣的訂約建議就不是發盤,而只能視為邀請對方發盤。
E. 構成一項有效發盤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1.接受必須由受盤人做出。 2.接受的內容必須與發盤的內容一致。 3.接受必須採取明示的方式。 4.接受必須在發盤的有效期內作出並送達發盤人。
F. 簡述發盤應具備的條件。
一項法律上有效的發盤,須具備四個條件:
1.發盤是向特定受盤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
2.發盤的內容必須十分確定,一旦受盤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如果內容不確定,即使對方接受,也不能構成合同成立。
3.發盤人須表明承受按發盤條件與對方成立合同的約束意旨。例如:(1)使用表示發盤的術語。如「發盤」、「不可撤銷發盤」、「訂購」、「定貨」等。(2)明確規定有效期。「限XX日復到有效」包括內容一項發盤,通常包含商品的品質、數量、包裝、價格、交貨、付款等六個主要方面的交易條件。一項發盤只要包含商品的名稱、數量、價格這三個條件,就算完整。
4.發盤必須送達受盤人。發盤於送達受盤人時生效。如發盤由於在傳遞中遺失以至受盤人未能收到,則該發盤無效。
G.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構成一項發盤必須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1、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2、內容十分確定。根據《公約》規定專,十分確屬定,即指在提出的訂約建議中至少應包括三個基本要素:①標明貨物的名稱;②明示或默示地規定貨物的數量或規定數量的方法;③明示或默示地規定貨物的價格或規定確定價格的方法。凡包含這三項基本條件的訂約建議,即可構成一項發盤。
3、表明發盤人在發盤得到接受時承受約束的意旨。
H. 簡述構成有效接受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有效接受應當具備的條件
1、接受必須是由特定的受盤人做出。
2、接受必須以一定的形式表示出來。接受可以口頭或書面,或用行動表示。如接到老客戶發盤後立即發貨或開立信用證。
3、接受應當是無條件的。受盤人在答復中使用了「接受」字眼,但是又對發盤的內容作了增加、限制或修改。這在法律上是有條件的接受,不能成為有效的接受,應當叫做還盤。
4、接受的通知要在發盤的有效期內送達發盤人才有效。
二、接受中對發盤條件的變更
1、實質性變更:價格、支付、質量、數量、交貨地點和時間、賠償責任范圍、解決爭端等等的添加、限制或修改。
2、非實質性變更:提供某些單據或增加單據分數、提供樣品、嘜頭刷制等
3、如果是非實質性變更,公約規定能否構成有效的接受,要取決於發盤人是否反對。如果發盤人不反對,那麼就是有效的接受,而不是還盤。
(8)構成一項發盤應具備的條件擴展閱讀:
一、逾期接受
《公約》認為逾期接受原則上時無效的,但是也有例外。
第21條規定,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發盤人毫不延遲的用口頭或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此接受視為有效。
或載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者其他書面文件表明自傳遞正常能夠及時到達發盤人的情況下寄出的,那麼這項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發盤人毫不延遲的用口頭或書面的形式通知受盤人,認為該發盤已經失效。
二、接受的生效
大陸法系採用:「到達生效」原則:接受的電函必須在規定時間內送達受盤人。接受方生效。英美法系採用:「投郵生效」原則:接受的電函一旦發出,立即生效。
《公約》對書面形式接受的情況採用「到達生效」原則。
如果在規定的有效期內作出的接受,接受自行動作出時刻起開始生效。
三、接受的撤回
如果撤回的通知於接受到達受盤人之前,或同時到達,該接受可以撤回。
而在英美法系中,由於採用「投郵生效」原則,接受一經投郵立即生效,合同就此成立,也就不存在接受的撤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