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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民事行為所附條件的特點

發布時間: 2020-12-26 02:27:13

1.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之條件的特點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之條件的特點:
(1)須為尚未發生的客觀事實.
(2)須為將來能否內發生容名不能肯定的事實.
(3)須為合法的事實.
(4)須為當事人約定的事項.
(5)須為與當事人希望發生的法律效果不像矛盾的事實.

2. 民事法律行為所附要求的條件有哪些

民事法律行為所附要求的條件:

所謂的條件是指將來發生的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不確定的事實。附有條件的行為稱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從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中,也可以看出區分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和生效的實益。條件是意思表示的一個部分,它有如下特徵:

1.條件是民事法律行為意思表示的一個組成部分。條件存在於所附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之中,並且構成該意思表示的一部分。而不是說先有一個不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存在,然後再給它加上一個什麼條件。另外,條件是表意人自己附加到意思表示之中去的,而不是他人違背表意人的意願硬塞進去的,也不是法律直接規定的。

2.條件決定民事法律行為固有效力的發生、存續或者消滅。條件的功能在於,決定其所附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固有效力發生或消滅,例如前述在勞動合同上附著的條件就決定著勞動合同能否生效。

3.條件是將來的、不確定的、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的事實,具有未來性和或然性。條件就是在意思表示中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被確定作為條件的事實必須滿足下列條件:必須是作出意思表示時尚未發生的將來事實;必須是發生與否不能確定的事實。

4.必須是合法事實,具有合法性。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侵害他人權利為目的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例如甲對乙說:「你考試敢作弊我就請你吃飯。」作弊顯然不合法,因此,不能作為條件。

補充:本回答引用網路http://ke..com/link?url=-UX95WlDDwfqj0UH_#2

3. 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有什麼特點

所謂的條件是指將來發生的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不確定的事實。附有條件的行為稱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從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中,也可以看出區分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和生效的實益。條件是意思表示的一個部分,它有如下特徵:

1.條件是民事法律行為意思表示的一個組成部分。條件存在於所附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之中,並且構成該意思表示的一部分。而不是說先有一個不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存在,然後再給它加上一個什麼條件。另外,條件是表意人自己附加到意思表示之中去的,而不是他人違背表意人的意願硬塞進去的,也不是法律直接規定的。

2.條件決定民事法律行為固有效力的發生、存續或者消滅。條件的功能在於,決定其所附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固有效力發生或消滅,例如前述在勞動合同上附著的條件就決定著勞動合同能否生效。

3.條件是將來的、不確定的、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的事實,具有未來性和或然性。條件就是在意思表示中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被確定作為條件的事實必須滿足下列條件:必須是作出意思表示時尚未發生的將來事實;必須是發生與否不能確定的事實。

4.必須是合法事實,具有合法性。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侵害他人權利為目的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例如甲對乙說:「你考試敢作弊我就請你吃飯。」作弊顯然不合法,因此,不能作為條件。

4. 附條件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徵

附條件和附期限都屬於法律行為的附款,是當事人對於法律行為效果的發生或消滅所加的內限制。附條件的法容律行為,具體是指在法律行為中指定一定的條件,把該條件的成就(或發生)或不成就(或不發生)作為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終止的根據。附期限的法律行為,具體是指在法律行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來作為法律行為生效或終止的依據。
期限是必然到來的事實,這與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所附的條件不同。法律行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確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確定的期限,但都必須是一定會發生的。而附條件法律行為所附條件是否成立則必須是不確定的。這是附條件法律行為的一項必備要件。以未來必然發生之事項(包括確定的日期)為條件的法律行為,不能構成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附期限的法律行為,又可以分為附始期的法律行為和附終期的法律行為。始期是指以所附期限到來為民事法律行為發生效力的期限;終期是指以所附期限到來為民事法律行為效力消滅的期限

5. 附條件民事行為的條件可以由法律規定嗎

所附條件的特徵:應是將來發生的事實;應是不確定的事實;應是當事人約定的事實;應是合法的事實。注意當事人約定而非法定

6. 附條件民事行為.舉例說明

附條件的民事行為是指行為人設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的成就與否決定名師法律行為的效內力的發生或者是容消滅的民事行為。 所附條件必須有以下特點:須危尚未發生的客觀事實。須為發生與否不能確定的事實。須未合法的事實。須未當事人約定的事實。須與當事人慾發生的法律效果不相矛盾。 所謂條件的成就,就是約定的作為條件的客觀事實出現。所謂條件不成就,也就是約定作為條件的客觀事實未出現。 條件又可以分為很多的種類。根據所附條件的作用,分為停止條件和解除條件。停止條件又稱延緩條件,指關系法律行為效力發生的條件。解除條件,是指關系法律行為效力消滅的行為。根據作為條件的內容,分為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積極條件又稱肯定條件,是指以某種客觀事實的發生為內容的條件。消極條件又稱否定條件,是指以某種客觀事實的不發生為內容的條件。根據條件可否由當事人的意思決定其成否,分為隨意條件、偶成條件、混合條件。隨意條件,是指可由當事人一方的意思決定其成否的條件。偶成條件,是指以偶然發生的事實而決定其成否的條件。混合條件,是指由當事人的意思與偶然事實混合決定其是否成就的條件。

7.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之條件的特點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之條件的特點:
(1)須為尚未發生的客觀事實。
(2)須為將來能否發專生名不能肯定的事實屬。
(3)須為合法的事實。
(4)須為當事人約定的事項。
(5)須為與當事人希望發生的法律效果不像矛盾的事實。

8. 附條件的民事行為

民事行為所附條件
按條件的內容可分為肯定條件和否定條件,凡是以約定事實的發生作為條件內容的為肯定條件,反之以約定事實的不發生作為條件內容的,就是否定條件

9. 民事行為所附條件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1)必須是將來抄的事襲實。條件必須是合同成立時尚未發生的事實,過去的、現存的事實不能作為合同的條件。(2)必須是不確定的事實。條件必須是不確定的,將來必然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3)必須是當事人約定的事實。(4)必須是合法的事實。違法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

10. 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中條件的特徵

《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規定: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約定的客觀情況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要求,才構成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中的所附條件。


1.條件應當是尚未發生的事實,即具有未來性

如果當事人約定的事實在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時已經發生或者正在發生,則不構成民事法律行為的所附條件。

2.條件應當是當事人在約定時不知道其將來是否發生,即具有或然性

如果當事人在約定之時確知其在將來必須發生或者必須不發生的事實,則均不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所附條件。

3.條件應當是當事人依其意志所選擇的事實,即具有意定性

如果是法律規定的條件則不屬於民事法律行為的所附條件。

4.條件應當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實,即具有合法性

因此,當事人作為條件所約定的事實就不得違反法律規范的強制性規定,也不得有悖於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5條規定的,附條件的民事行為所附條件違背法律規定的,應當認定該民事行為無效。

5.條件應當是約定用於限制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事實,即具有特定的目的性

如果當事人約定的事實是為了其他目的,則不屬於民事法律行為的所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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