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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證人的資格條件有哪些

發布時間: 2020-12-27 05:03:05

❶ 證人資格的簡介

一、證人的資格證人資格,也就是證人的范圍,是指哪些人能夠作為證人,哪些人不能作為證人的問題。本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根據這一規定,刑事訴訟中的證人,是指經司法機關傳喚,並有義務把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告訴司法機關的訴訟參與人。
(一)證人只能是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況的人只有知道案件情況的人,才能作為證人,但知道案件情況的人,並非都是證人。案件的當事人由於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因此不能作為證人。證人是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系而知道某一案件或某些案件情況的第三人。證人是由其知道案件事實決定的,因此,證人永遠都是特定的人,具有不可代替性,他既不能由司法機關自由選擇和指定,也不能由別人來代替和更換。
(二)證人必須是能夠辨別是非、能夠正確表達的人能夠辨別是非,能夠正確表達?魘僑?彌と俗矢竦南染鎏跫?8?蕁蹲罡呷嗣穹ㄔ汗賾謚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7條和《人民檢察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則(試行)》第54條第3款的規定,對於證人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是否作為證人,既不受性別、年齡、民族、出身、成份、文化程度、財產狀況、思想覺悟、表現好壞、社會地位等限制,也不受是否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有親屬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的影響,只要符合證人的條件,都可以作為證人。對案件的同一事實,如果有幾個人同時知道,那麼他們都可以作為證人,而不能互相代替。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這是因為這些人由於感覺器官或者精神上的障礙,或者由於年齡關系,對於客觀事物分不清是非,不能 正確反映,不能正確表達思想,所以,不能提供對查明案件事實有意義的證言,不能作證人。如果在生理上或精神上雖然有某種缺陷,但是還能夠辨別是非,能夠正確表達的人,仍然可以作為證人。不能因為有些知情人在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就一律取消他們作證的資格。這些人能不能作為證人,關鍵要看他們對客觀事實能不能分清是非,能不能正確表達。根據這一標准,對具體人員的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以後,才能夠確定其能否作為證人。必要時,可以進行鑒定再作決定。因此,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只是喪失作證資格的相對條件,而不是絕對條件。
(三)通說認為,證人只能是公民個人,法人和非法人團體不具有證人資格,這是因為只有公民個人才能借感官感知案件事實,而法人和非法入團體本身並無這種感知能力。同時,由於了解案件情況而產生的作證義務,是公民個人的法定義務,故意作偽證、隱匿罪證,必須負偽證的法律責任,而法人和非法人團體則無法承擔這種法律責任。因此,證人只能是公民個人,任何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等都不能作為證人。實踐中,它們所提供的檔案材料,證明文件和其他書面材料,屬於書證的范圍,而不是書面證言。但是,法人的意思機關具有意思表示的能力,已為大多數國家所承認,因此法人對作證這種意思表示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即作證能力),自應肯定其證人資格,只要其知道案件情況。我國民事訴訟法已肯定了法人和非法人團體的作證能力,其第70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本條對法人和非法人團體是否具有作證能力,未設明文。但從本條規定之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冬,都有作證的義務。以及人包括自然人和法律擬制的人棗法人的觀點,似應對法人和非法人團體(可作為法人意思的延伸)的作證能力作肯定解釋。
二、證人的訴訟義務依本條第1款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因此,證人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傳喚,必須按時到指定地點提供證言。證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提供證言。證人因故確實不能到案時,必須事先向傳喚機關說明理由,不能無故不到案。

❷ 法庭上證人需要什麼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證人具有適格性,並不意味著其證言具有可信性,證人證言的證明力需要在法庭上由法官依據證據規則進行識別、判斷,證人與一方當事人有親屬、近鄰、恩怨或利害關系,有為維護親情、友誼、報恩或泄憤等方面的動機,會導致其證言的不可靠。因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規定,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於其他證人證言。

1、刑事訴訟中: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2、民事訴訟中: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並接受當事人的質詢。證人在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時出席陳述證言的,可視為出庭作證。
3、行政訴訟中: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
4、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五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 )第五十五條和《行政訴訟法》(2014修正)第三十五條。

❸ 出庭作證的資格是什麼有沒有什麼限制

在刑事訴訟中,證人是指向公安司法機關陳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的第三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證人必須是自然人。證人作證的基本條件,是知道案件情況。證人是由事實決定的,證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證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的權利有:①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有獲得保障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②在偵查階段,證人有要求為自己的姓名保密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85條規定:「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證人在刑事訴訟中承擔的義務主要是如實作證的義務。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證人應當具有的條件是:(1)凡是知道案件情況並有作證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3)證人只能是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況的人。(4)證人具有不可代替性。(5)證人只能是自然人。

❹ 什麼是關鍵證人,證人資格評述等。。。

關鍵證人是指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案件判決起重要作用的證人回。廣義地說,證人資格是由答證人所具有的事實條件、生理條件和法律條件決定的。事實條件是指證人以自己的感覺器官直接地、實際地感知待證案件事實;生理條件是指證人具備辨別是非、正確表達自己意志的生理能力;法律條件是指證人具備認識並且承擔作證的法律後果的能力。
准起訴就是對於被害人等就檢察官不起訴決定不服的申請,法院需要進行審查後裁定是否起訴,而不是直接接受被害人等的直接起訴,這體現了對被害人的利益和願望慎重對待的態度,也對檢察機關的自由裁量予以適當尊重。
「審查」指檢查核對是否正確、妥當,多指計劃、提案、著作、個人資歷等,如「試卷答完後,要仔細審查」。「審理」審查和處理案件。區別:全面審理范圍更廣。聯系:二者均為對案件的調查取證。

❺ 刑事訴訟中證人資格有何要求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能充當證人證言嗎如不能那屬於什麼證據形式

刑事訴訟法第48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回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答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一般情況下,單位不能作為證人,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案件事實——尤其是某些程序意義上的事實,需要單位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證明並加蓋公章時,由於是以單位名義作出,其責任也由單位承擔,這時單位也可以作為證人。
單位證明材料不是證人證言,是書面證明。

❻ 證人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列員能作證:
①理、精神缺陷或者幼能辨別非、能確表達能作證間歇性精神病患者精神情況作證;聾或盲其看或聽事實作證;幼能辨別非、確表達作證
②共同犯罪案件同案告能互證
③偵查、檢察、審判員能自承辦案件作證事先解案情應證身份作證應再承辦該案件
④刑事告辯護、民事案件代理能作本案證
律規定證享權利應承擔義務證權利: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權利;偵查階段權要求偵查機關保守秘密;自證言筆錄權查閱更;證權利遭司員侵犯權提控告;庭作證所花費用權要求償付證義務:接司機關通知應按規定指定場所作證;庭應實陳述答問題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應負律責任;司機關詢問情況本陳述內容要保守秘密
二、證鑒定區別
(1)資格條件鑒定嚴格資格要求必須具備相關專門知識技能;證資格要求具備辨別非能力確表達能力即使證理缺陷精神缺陷或者幼均庭作證
(2)否替代證其親身受案件事實向庭作證證基本特徵於證替代性由案件事實本身決定既能由院指派或聘任亦能隨意替換;鑒定並非由案件事實所決定其事鑒定受院指派或聘請鑒定替換
(3)能否避證與案件處理結間利害關系申請避鑒定避事由必須執行避規定
(4)詢問規則證詢問應遵循別隔離原則證能解案情;鑒定解案情疑難復雜情況由鑒定相互商量形終鑒定結論
(5)發表意見證能其所知悉案件事實陳述意見能發表自根據些事實結論意見鑒定作專家受項意見規則限制
(6)庭義務證庭作證項普遍性訴訟義務般能拒絕鑒定理由拒絕接受庭指派或聘請庭接受質證提供書面鑒定意見

❼ 成為CFA持證人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CFA持證人的就業方向與未來發展越來越好,有考生咨詢cfa持證人申請條件有哪些?高頓君將此分享給大家:

CFA持證人申請需要滿足的條件:

1、依次通過三個級別的考試;

CFA考試由三個級別組成,每個級別的考試時間均為6個小時。通過三個級別的考試一般需要2-5年的時間。每個級別的考試次數沒有限制,考生可以無限次參加每一個級別的考試。

2、具有四年或以上的CFA認可的與投資決策過程相關的專業工作經驗(相關經驗可在CFA考試前、考中、考後積累); 工作經驗需要涉及到:

評估或應用金融財務,經濟,或統計數據為投資運作提供決策;涉及證券或類似的投資工作(例如公開上市和私募股票、債券、抵押貸款及其衍生品;基於有價商品的衍生品和共同基金;商品和其他投資資產,如房地產和大宗商品,多元化的投資組合,有價證券的投資組合等)。

5、填寫你的推薦人,包括推薦人的姓名、郵箱、和你的關系等。填寫完成後,點擊send email,系統將向推薦人的郵箱發送郵件,邀請推薦人為你填寫工作背景。推薦人點擊郵件中的鏈接,即可進行推薦內容的填寫。

註:請事先與你的推薦人溝通好需填寫的推薦內容,需與自己所填的工作經驗相符。

推薦人信息填寫完成後,申請人再次登錄CFA官網,點擊提交,申請完成。

6、申請通過後申請人將會收到CFA協會發送的郵件,接下來,只要再登錄官網繳納會費,即成為CFA協會正式會員。此外,可能還需要繳納CFA分會會費,申請人根據指示進行即可。

成為CFA協會正式會員後,申請人接下來只要坐等證書發放通知即可,一般需要4-8周時間。有時候在一些地區會舉辦證書發放儀式,如果沒有的話或者不方便出席,選擇郵寄方式即可,地址以前面第3條所填聯系地址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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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什麼人不具有證人資格

目前我國理論界對證人資格(competence of witness)的指稱頗為混亂,諸如「證人能力」、「證人范圍」、「證人條件」等等,雖不盡確切,但表達的意思大致相同,即指在訴訟案件中能夠成為證人所需具備的要求和條件。證人資格與證人概念不同:證人概念回答的是什麼樣的人是證人的問題,是對證人內涵的界定,往往以積極條件規定之;而證人資格回答的是一個潛在的證人能否有資格提供證言的問題,是從外延上對證人概念進行的限定,這種限定往往以消極條件規定之。廣義地說,證人資格是由證人所具有的事實條件、生理條件和法律條件決定的。事實條件是指證人以自己的感覺器官直接地、實際地感知待證案件事實;生理條件是指證人具備辨別是非、正確表達自己意志的生理能力;法律條件是指證人具備認識並且承擔作證的法律後果的能力。①用一個不太恰當的比喻,如果證人概念等同於公民概念的話,證人資格實際上就是公民的權利能力。也就是說,證人資格是一名證人作為「證人」這種法律身份所應具備的起碼要求,是證人進入訴訟程序的「准入」條件。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證人資格的規定是: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❾ 論述證人的資格條件。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法院執行解釋》第五十七條 對於證人能否辨別是非,能否正確表達,必要時可以進行審查或者鑒定。

《公安機關程序規定》第五十四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對於證人能否辨別是非,能否正確表達,必要時可以進行審查或者鑒別。

(釋解)

本條是關於證人的資格和義務的規定。

一、證人的資格

證人資格,也就是證人的范圍,是指哪些人能夠作為證人,哪些人不能作為證人的問題。本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根據這一規定,刑事訴訟中的證人,是指經司法機關傳喚,並有義務把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告訴司法機關的訴訟參與人。

(一)證人只能是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況的人

只有知道案件情況的人,才能作為證人,但知道案件情況的人,並非都是證人。案件的當事人由於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因此不能作為證人。證人是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系而知道某一案件或某些案件情況的第三人。證人是由其知道案件事實決定的,因此,證人永遠都是特定的人,具有不可代替性,他既不能由司法機關自由選擇和指定,也不能由別人來代替和更換。

(二)徵人必須是能夠辨別是非、能夠正確表達的人

能夠辨別是非,能夠正確表達?魘僑

❿ 我國法律有沒有規定至少要多少歲以上才有資格做證人

沒來有年齡限制。對於證人的要源求是,能夠如實真實准確表達自己的親眼所見的事情,就可以做證人。跟年齡大小無關,只是跟行為能力有關。但兒童沒有識別能力,不能做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0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對證人的范圍未作規定,但是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行政訴訟中行政訴訟法未作規范的,可以參照民事訴訟中的有關規定。年幼的人如果能辨別是非、正確表達,也可以作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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