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普通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
1. 3,簡述普通合夥企業的設立
1、有二個以上合夥人。
合夥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組織。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注意: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人的人數沒有上限。
2、有書面合夥協議。
合夥協議是合夥企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也是確定合夥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依據。
合夥協議依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
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3、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
注意:①用勞務作為出資是合夥企業特有的規定,並且只有對普通合夥人才適用。②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4、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普通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夥」字樣。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登記合夥企業,只要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營業執照。不能當場登記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
合夥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夥企業成立日期。
合夥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2. 成立公司的條件。
所有制企業
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的規定,設立全民所有制企業必須符合以下七個條件。
1.產品為社會所需要。
它是指全民所有制企業生產出來的產品必須是能滿足人們的物質需求和精神需求,為了滿足這種需求,企業提供的產品必須是符合國家質量標准要求的,不能提供偽劣殘次品,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同時對企業來說,生產的產品只有滿足人們的需求,才能銷售出去,企業提供的勞動價值才能實現,企業才有可能生存和發展。
2.有能源、原材料、交通運輸的必要條件。
公司設立申請表
有能源、原材料、交通運輸都是工業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必不可少的條件,沒有這些條件企業就無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3.有自己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名稱是企業的標志,企業名稱一是能標明企業的性質和面貌,二是能有利於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中國專門制定有《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生產經營場所包括企業的住所和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處所,住所是企業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是企業的法定地址。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在一定的空間進行,沒有場所,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就無法進行。
4.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
資金是企業賴以生存的必備條件。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包括三層含義:一是企業必須有資金;二是這些資金的來源必須是合法的;三是設立企業所需的資金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最低限額。
5.有自己的組織機構。
企業的組織機構是指企業的法人機關,法人機關對外代表企業承辦各種事項,對內實施管理活動。沒有組織機構,企業也是無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廠長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企業內部設立一些職能機構,如財務部、生產部、人事部等,以及職工代表大會。
6.有明確的經營范圍。
經營范圍是企業所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內容的界定。明確的經營范圍也限定了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內容。國家將經營范圍作為設立企業的必備條件,是國家管理的需要,也是明確企業權利義務,保障企業合法經營的需要。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主要是指一些特殊要求,如環保、城鄉建設總體規劃等。
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五個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人數分兩種情況:一是通常情況下,法定股東數須是50人以下。二是特殊情況下,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可以單獨設立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法定資本是指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時,實繳的出資額,即經法定程序確認的資本。在中國,法定資本又稱為注冊資本,既是公司成為法人的基本特徵之一,又是企業承擔虧損風險的資本擔保,同時也是股東權益劃分的標准。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3.股東共同制定章程。
公司章程是關於公司組織及其活動的基本規章。制定公司章程既是公司內部管理的需要,也是便於外界監督管理和交往的需要。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應當載明的事項有: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注冊資本、股東姓名或名稱、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和職權及議事的規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項與清算辦法、其他事項。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公司作為獨立的企業法人,必須有自己的名稱。公司設立名稱時還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是指股東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監事。
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生產經營場所可以是公司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他經營地。生產經營條件是指與公司經營范圍相適應的條件。它們都是公司從事經營活動的物質基礎,是設立公司的起碼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國《公司法》的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以下六個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要有發起人,發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發起人應當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採取募集設立方式。
2.發起人認繳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
中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股本總額為公司股票面值與股份總數的乘積。同時還規定,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最低限額需要高於人民幣500萬元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在發起設立的情況下,發起人應認購公司發行的全部股份;在募集設立的情況下,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數的35%。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並經創立大會通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監事會組成。
股東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董事會是公司股東會的執行機構,由5~19人組成。經理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
6.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合夥企業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五個條件。
1.有兩個以上的合夥人,並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合夥企業合夥入至少為2人以上,這是最低的限額。最高限額未作規定。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同,合夥企業中的合夥人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合夥企業不允許有承擔有限責任的合夥人。
2.有書面合夥協議。
合夥協議是由各合夥人通過協商,共同決定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達成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合夥協議應當由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3.有各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合夥人的出資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利繳納出資。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合夥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對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
4.有合夥企業名稱。
合夥人在成立合夥企業時,必須確定其合夥企業名稱。該名稱必須符合企業名稱管理的有關規定。
5.有營業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
合夥企業要經常、持續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就必須有一定的營業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所謂必要條件,就是根據合夥企業的合夥目的和經營范圍,如果欠缺則無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物質條件。
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條件: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國公民。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個人獨資企業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字樣為XX研究院;XX研究所;XX中心;XX經營部;XX社;XX部 等。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投資人可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
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採取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的,應將其折算成貨幣數額。投資人申報的出資額應當與企業的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投資人應當在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上予以註明。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6、個人獨資企業不需要注冊資金
3. 普通合夥入伙的條件及效力
1全體合夥人的同意 2入伙人與原合夥人訂立書面合夥協議
4. 申請設立合夥企業必須具備什麼條件
申請設立合夥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為自然內人的,應當具有容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5. 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的條件是什麼
只有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才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適用關於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的責任規定。
6. 簡述普通合夥的成立條件
如果你想找一些普通合夥人 建立的條件應該必須得形成一種溝通合作的條件
7. 有限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包括哪些
設立有限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回人設立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三)有限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四)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五)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六)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有限合夥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八)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九)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8. 簡述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時需要提供的申請文件
您好:申請企業登記文件,是合夥企業申請設立登記時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的法律性文件。出於放寬限制、簡化手續、簡便設立程序方面的考慮,合夥企業法第十五條規定,「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夥協議書、合夥人身份證明等文件」。也就是說,合夥企業法規定的申請合夥企業登記的文件包括:登記申請書、合夥協議書和合夥人身份證明3項文件。同時,由於合夥企業法規定了合夥企業設立的有關物質條件,本條同時要求「合夥企業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有關的文件和證明」。為此,申請合夥企業的設立登記,應根據登記企業的經營內容,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幾方面文件或證明:
一、登記申請書。即合夥企業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書,內容應包括:企業開辦的宗旨、所需的有關條件、可行性分析等。
二、合夥協議書。即經全體合夥人簽名或蓋章的合夥協議書,協議書應標明合夥企業的名稱、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合夥目的和企業經營范圍、合夥人姓名及住所、合夥出資方式與數額、出資的繳付期限、經營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合夥企業事務執行方式、入伙與退夥、企業解散與清算、違約責任,以及各合夥人一致認為應規定的內容。
三、合夥人的身份證明。合夥人是城鎮待業人員,辭職、退職人員,離退休人員,停薪留職人員以及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人員,要出具相關的證明文件;
四、具備企業設立條件的證明文件。如合夥人實繳出資、經營場所等的證明文件。
五、其他文件。如從事法律規定應當經過審批方能經營的業務,應提供有關部門的批准證書。
申請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一)全體合夥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二)全體合夥人的身份證明;「(三)全體合夥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委託書;「(四)合夥協議;「(五)全體合夥人對各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六)主要經營場所證明;「(七)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立合夥企業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9. 普通合夥企業的設立需要哪些條件
根據合夥來企業法第自14條的規定,設立普通合夥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合夥人關於合夥人,需掌握以下幾點:1.關於合夥人的人數。合夥人數應不少於2人。2、關於合夥人的行為能力。合夥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即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能承擔無限責任。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作為合夥人,無行為能力人當然更不得作為合夥人,所以只有18周歲以上的人和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才能作為合夥人。
(二)有合夥協議合夥協議是指合夥人為設立合夥企業而簽訂的合同。
(三)有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的合夥人必須向合夥組織出資,合夥人出資的形式可以是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合夥企業作為市場主體之一,應有自己的名稱。
(五)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鹽要條件經營場所是指合夥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在地,合夥企業一般只有一個經營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