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出商品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
『壹』 發出商品 計入存貨 商品都發出去了為什麼還計入存貨
首先:發出商品是由存貨結轉的,即:
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其次,因為發出商品不符合確認收入的條件,即企業仍擁有其的所有權或可以對其有效控制,沒有結轉成本。所以,可以仍將其看作企業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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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商品銷售不滿足收入確認條件但已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購貨單位及商品類別和品種進行明細核算。
三、發出商品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對於不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發出商品,應按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
發出商品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時,應結轉銷售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本科目。採用計劃成本或售價核算的。
還應結轉應分攤的產品成本差異或商品進銷差價,借記「產品成本差異」或「商品進銷差價」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實際成本大於計劃成本的差異,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二)發出商品如發生退回,應按退回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借記「庫存商品」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商品銷售中,不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已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
『貳』 發出商品未開票確認收入與交稅的問題
公司在發出商品時,如果收入確認條件,應在發出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確認收入分錄: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金)
結轉成本分錄: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如不符合收入確定條件,在發出商品時分錄:
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確認收入時:
借:應收賬款(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金)
結轉成本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發出商品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如下:(一)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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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的確認
在《收入准則》中,對收入的定義是「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他人使用本企業資產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它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代收的款項」。
從這個定義可以分解為收入的三個重要的特徵,第一,它是日常活動形成的經濟利益;第二,這種利益流入是靠企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他人使用本企業的資產而取得;第三,流入的經濟利益不包括代收的款項。這樣,會計人員就能夠從這三個特徵來確認收入。
收入的確認需要會計人員的專業判斷。每一項與收入有關的交易、事項發生,就要識別收入與之相對應的項目是否應在會計上正式記錄,應在何時予以記錄並計入報表,記錄或計入報表的項目是否符合四項基本標准(可定義性、可計量性、相關性和可靠性)
並且還應考慮:收入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是否相互配比,效益是否大於成本,所應記錄和計入報表的收入項目是否符合重要性原則等。
『叄』 不符合商品銷售收入確認條件但已發出商品的成本,應當在資產負債表的「其他流動資產」中反映 。對還是錯
說法錯誤。企業發出商品不符合銷售商品收入確認的條件,為了單獨反映已經發出但尚未確認銷售收入的商品成本,企業應增設發出商品科目。企業對於發出的商品,應按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借記發出商品,期末在資產負債表的存貨項目列報。
『肆』 發出商品不能確認收入,納稅申報怎麼辦
《企業會計准則第十四號——收入》第四條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內足下列條件的,才容能予以確認:
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四)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五)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1406 發出商品)規定,本科目核算企業未滿足收入確認條件但已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對於未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發出商品,應按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
商品已發出,因相關的經濟利益不是很可能流入企業,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
發出商品屬於存貨
『伍』 財務分錄題:已發出商品尚未確認銷售收入的分錄是。。。。。。
1、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2、如果有納稅義務發生的話,就借:應專收賬款屬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等可以確認收入時,再借:應收/銀存 貸:主營業務收入
會計分錄亦稱「記賬公式」。簡稱「分錄」。它根據復式記賬原理的要求,對每筆經濟業務列出相對應的雙方賬戶及其金額的一種記錄。會計分錄是指對某項經濟業務事項標明其應借應貸賬戶及其金額的分錄,簡稱分錄。分錄三要素:賬戶的名稱,即會計科目;記賬方向的符號,即借方或貸方;記錄的金額。會計分錄分為簡單會計分錄和復合會計分錄。
簡單會計分錄指只涉及一個賬戶借方和另一個賬戶貸方的會計分錄,即一借一貸的會計分錄;復合會計分錄指由兩個以上(不含兩個)對應賬戶所組成的會計分錄,即一借多貸、一貸多借、多借多貸的會計分錄。復合分錄是由簡單分錄合並組成的,但是,不能將沒有相互聯系的簡單分錄合並相加成多借多貸的會計分錄。換言之,不同類型的經濟業務不能簡單地合並反映,發生不同類型經濟業務必須逐項加以反映和記錄。
『陸』 企業對於已經發出但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商品,庫存商品發出去了應該要做帳.但應該借記什麼
發出商品時:
借:發抄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如果該項業務的納稅義務已發生,則應確認增值稅,即同時作:
借:應收賬款/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確認收入時:
借:應收賬款/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註:如果稅已確認,則不用此)
同時: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發出商品
『柒』 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但已發出商品在用友中如何處理
"庫存商品"科目來核算庫存商品的增減變化及其結存情況; 設置「發出商品」科目來核算企業商品銷售不滿足收入確認條件但已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 「發出商品」核算的是不滿足會計收入確認條件,由「庫存商品」轉到「發出商品」。如果滿足會計收入確認`條件,就不由「庫存商品」轉到「發出商品」。庫存商品會計分錄過程:庫存商品包括庫存的外購商品、自製產成品、存放在門市部准備出售的商品、發出展覽的商品以及寄存在外的商品等。工業企業接受來料加工製造的代製品和為外單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在製造和修理完成驗收入庫後,視同企業的產成品,屬於庫存商品;可以降價出售的不合格品,也屬於庫存商品,但應當與合格商品分開記賬。委託外單位加工的商品,不屬於庫存商品;已經完成銷售手續並確認銷售收入,但購買單位在月末未提取的商品,應作為代管商品處理,單獨設置「代管商品」備查簿進行登記,不屬於庫存商品。發出商品會計分錄過程: 1.對於不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發出商品,應按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 借:發出商品貸:庫存商品 2.發出商品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時,應結轉銷售成本借:主營業務成本貸:發出商品 3.發出商品如發生退回,應按退回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 借:庫存商品貸:發出商品上述內容就是庫存商品會計分錄過程和發出商品會計分錄過程,庫存商品明細賬應按企業庫存商品的種類、品種和規格設置明細賬;發出商品應當按照購貨單位及商品類別和品種進行明細核算。
『捌』 企業對於已經發出但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商品,
B發出商品。如果銷售商品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商品處理:如果企業售出商品不符合回銷售商品收入確認的5個條件答中的任何一條,均不應確認收入。企業應增設「發出商品」等科目,核算已經發出但尚未確認銷售收入的商品成本。
發出商品不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時:借:發出商品。貸:庫存商品。如果已開發票(如果未開發票,就無需編制下面這個分錄)。借:應收賬款。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發出商品」科目的期末余額應並入資產負債表「存貨」項目反映。待發出商品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時:借:應收賬款。貸:主營業務收入。借:主營業務成本。貸:發出商品
『玖』 關於會計核算的「發出商品」科目的問題
發出商品是採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進行銷售而發出的產成品、庫存商品或者在採用分期收款銷售方式下,企業已經發出,但按會計准則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商品。銷售貨物分期付款的情況參照合同規定,先交付貨物在支付貨款的應該使用這個科目。
會計准則僅僅對該科目的使用進行了規范,雖然承認該賬戶是一個臨時過渡性賬戶,但是沒有對該過渡性賬戶的使用期限做出明確規定,也就是說,只要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卻發出去的貨物理論上可以一直趴在賬上。比如,生產建材的企業沒准貨物發出去1年都無法收款或者對方也不要求開具發票,這時候發出去的商品就只能放到發出商品賬戶上,不能確認收入不能結轉成本。
有一點需要說明,是否確認收入在稅法和會計結合的時候有些地方比較模糊,比較折中的做法是只要收貨方驗收合格了,就應當確認收入,因為風險已經轉移了,這時候就應當確認收入大部分企業長期掛賬的發出商品其實都滿足這樣的條件。
稅法上對發出貨物的要求和會計准則有所不同。稅法規定托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是發出貨物和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分期付款銷售或者賒銷的貨物是書面合同規定的首款日當天,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沒有明確首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所以根據稅法嚴格意義上來說你公司的庫存商品長期發出在外而沒有繳納增值稅的行為是不正確的,稅務稽查如果查到麻煩不小,應為這樣屬於的偷稅行為,雖然很大眾化不查沒問題,從我參與審計看到的賬目中幾乎都是放在存貨中,偶爾有放到發出商品中的,不過同樣沒有繳納增值稅。稅務機關有過相應的處罰案例。
『拾』 發出商品,不符合收入的確認條件,會計上應該怎麼做
同意ssueeq的答案。
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借:應收賬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版項稅額)
不確定收入的權時候,不能結轉成本,也不能轉入收入。
只能計入發出商品。
等滿足條件後,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發出商品
同時確認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