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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稅收間接抵免條件

發布時間: 2020-12-28 09:33:11

① 國際稅收抵免制度有哪些

①抵免限額的確定

一般來說,抵免限額是指居住國(國籍國)允許居民(公民)納稅人從本國應納稅額中,扣除就其外國來源所得繳納的外國稅款的最高限額,即對跨國納稅人在外國已納稅款進行抵免的限度。這個限額以不超過其外國來源所得按照本國稅法規定的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為限。因而,它關繫到國際重復征稅能否得到避免,也關繫到居住國(國籍國)的稅收權益是否得到保障的問題。

分國限額法與綜合限額法

(1)分國限額法是指在多國稅收抵免條件下,跨國納稅人所在國政府對其外國來源所得,按其來源國別,分別計算抵免限額的方法。

(2)綜合限額法是在多國稅收抵免條件下,跨國納稅人所在國政府對其全部外國來源所得,不分國別匯總在一起,統一計算抵免限額的方法。

分國限額法與綜合限額法相比較,各有其優點,在不同條件下,它們所起作用的結果是不同的。首先,當跨國納稅人在國外經營普遍盈利且國外稅率與國內稅率高低不平(納稅人在高稅國與低稅國均有投資)的情況下,採用綜合限額法對納稅人有利,而分國限額法則對居住國有利。其次,當跨國納稅人的國外經營活動盈虧並存時,實行分國限額法對納稅人有利,而採用綜合限額法則對居住國有利。

直接抵免法與間接抵免法

直接抵免法是指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直接繳納或應由其直接繳納的外國所得稅給予抵免的方法。它適用於對同一經濟實體即總、分機構間的稅收抵免。直接抵免法的計算步驟是:一是確定抵免限額,前已述及。二是允許抵免額的確定。允許抵免額是指抵免限額與實繳非居住國稅款兩者之間數額較小者(即兩者取其小)。三是居住國應凈徵收的所得稅款,即「居住國應稅所得十非居住國應稅所得)X居住國稅率-允許抵免額。涉及多國直接抵免時,視採用分國限額法還是綜合限額法來計算確定允許抵免額。

間接抵免法是指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間接繳納外國所得稅給予抵免的方法。它既適用於母子公司的經營方式,又適用於母、子、孫等多層公司的經營方式。間接抵免法的計算略顯復雜,其中最為關鍵和核心的是股息還原的確定,其他的計算過程大體與直接抵免的計算相同。股息還原的辦法是把外國子公司支付的股息還原成未征稅前的數額,將外國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占該公司所得稅後全部所得的比重,乘以該公司已納所得稅,然後再加上外國源泉徵收的股息預提稅,這個結果相當於股息所承擔的外國所得稅,再加上母公司實際收到的股息,就成為股息還原所得。

④稅收饒讓

所謂稅收饒讓,又稱為饒讓抵免,是指居住國政府對其居民在非居住國得到稅收優惠的那部分所得稅,特准給予饒讓,視同已納稅額而給予抵免,不再按本國稅法規定補征。嚴格地說,稅收饒讓不是一種獨立的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它只是抵免法的附加,是在採取抵免法計算本國居民應納所得稅額時,根據同有關國家預先締結的稅收協定規定,出於鼓勵本國居民從事國際經濟活動的積極性和維護非居住國利益的雙重目的而給予的特殊優惠。

② 請問:有關國際稅收的問題

涉外稅收是指一個國家與國際經濟活動中的納稅人的征納關系,是該國國家稅收的組成部分。

居民原則是指
居民稅收管轄權:一國政府對其境內居住的所有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來自於世界范圍內的全部收入以及存在於世界范圍內的財產所行使的課稅權力。它是按照屬人主義原則所確立起來的一種稅收管轄權。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的核心在於納稅人居民身份的確定,凡是本國居民,對其一切應稅收益、所得或財產都要征稅,而不論這些課稅對象是來源或存在於本國還是其他國家。

什麼是抵扣

一.直接抵免和間接抵免制度
直接抵免法與間接抵免法的區別在於,前者用於解決法律性國際重復征稅,後者用於解決經濟性國際重復征稅。

二.全額抵免與限額抵免制度
全額抵免與限額抵免制度是根據居住國允許居民納稅人抵免的已繳來源國稅額有無限制所劃分的兩種制度。

三.綜合限額抵免與分國限額抵免制度
綜合限額抵免與分國限額制度的區別在於,在多國抵免的情況下,居住國是否同意對居民納稅人的超限額與不足限額進行軋抵。
分國限額抵免是指居住國政府對其居民納稅人來源於每一非居住國的所得,分別計算出各自的抵免限額所進行的抵免。
綜合限額抵免是指居住國政府對其居民納稅人來源於不同國家的所得匯總相加,按居住國稅率計算出統一的抵免限額所進行的抵免。

四.稅收饒讓抵免制度
稅收饒讓抵免是指居住國政府對於本國納稅人從收入來源國得到的稅收優惠減免的所得稅額,視同已經交納,允許抵免的一種特殊抵免措施。

一國政府在對本國居民的國外所得征稅時,允許其將該所得負擔的外國稅款作為費用從應稅國外所得中扣除,只對扣除後的余額征稅的方法叫做扣除法。
3.2 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扣除法舉例:

假定甲國一居民公司在某納稅年度取得總所得100萬元,其中來自於甲國(居住國)的所得70萬元,來自於乙國(非居住國)的所得30萬元;甲國公司所得稅稅率為40%,乙國公司所得稅稅率為30%。如甲國實行扣除法,分析該公司的納稅情況。
3.2 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甲國公司繳納的乙國稅款(30×30%) 9萬元
甲國公司來源於乙國的應稅所得(30-9) 21萬元
甲國公司來源於本國的應稅所得 70萬元
甲國公司境內境外應稅總所得(70十21) 91萬元
甲國公司在本國應納稅款(91×40%) 36.4萬元
甲國公司實際共繳納稅款(9+36.4) 45.4萬元
結論:緩解但不能免除重復征稅
3.2 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3.2.2 減免法
又稱低稅法,即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的國外所得在標准稅率的基礎上減免一定比例,按較低的稅率征稅;對其國內所得則按正常的標准稅率征稅。
只能減輕而不能免除國際重復征稅。
3.2 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3.2.3 免稅法
免稅法是指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的國外所得全部或部分免予征稅。
全部免稅法: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的國外所得不予征稅,並且在確定對其國內所得征稅的稅率時也不考慮這筆免於征稅的國外所得。
累進免稅法: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的國外所得不予征稅,但在確定對其國內所得征稅的稅率時,要將這筆免於征稅的國外所得與國內所得匯總一並考慮。
3.2 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免稅法舉例:
假定甲國一居民公司在某納稅年度中總所得100萬元,其中來自居住國甲國的所得70萬元,來自來源國乙國的所得為30萬元。為簡化起見,假定甲國實行全額累進稅率,其中,應稅所得61萬元—80萬元的適用稅率為35%,81萬元—100萬元的適用稅率為40%;來源國乙國實行30%的比例稅率。現計算該公司應向甲國繳納多少稅款。
3.2 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全部免稅法 :
甲國對來自乙國的30萬元所得不予征稅,只對國內所得70萬元按適用稅率征稅。
甲國應征所得稅額=70×35%=24.5(萬元)
累進免稅法:
甲國根據該公司的總所得100萬元,找出其適用稅率是40%,然後用40%的稅率乘以國內所得70萬元,求得該公司應繳居住國稅額。
甲國應征所得稅額=70×40%=28(萬元)
3.2 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3.2.4 抵免法

全稱為外國稅收抵免法,即一國政府在對本國居民的國外所得征稅時,允許其用國外已納的稅款沖抵在本國應繳納的稅款,從而實際徵收的稅款只為該居民應納本國稅款與已納外國稅款的差額。
抵免法可以有效地免除國際重復征稅。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3.2.4 抵免法
1.抵免限額
2.直接抵免與間接抵免
3.外國稅收抵免的匯率問題
4.費用分攤
5.稅收饒讓抵免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1.抵免限額
在實踐中,各國為了保證本國的稅收利益,都實行限額抵免。即規定本國應納稅款的抵免額不能超過國外所得按照居住國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抵免限額)。
抵免限額是允許納稅人抵免本國稅款的最高數額,它並不一定等於納稅人的實際抵免額。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抵免限額計算公式
分國抵免限額=境內、境外總所得按居住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於某外國的所得額/境內、境外所得總額
綜合抵免限額 = 境內、境外總所得按居住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於境外的所得總額/境內、境外所得總額
綜合抵免限額(或分國抵免限額)=全部境外所得(或某外國所得)×居住國稅率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抵免限額舉例:
在甲國的總公司A和其設在乙國和丙國的分公司B、C都為盈利,納稅情況如下,用兩種方法計算抵免限額及總公司應向甲國繳納的稅額: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1)按綜合限額法計算抵免限額
綜合抵免限額
(1200×50%)×(100+100)/1200 100萬元
B公司與C公司已納外國稅額(60十40) 100萬元
實際抵免額 100萬元
A公司抵免後應納居住國稅額(600-100) 500萬元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2)按分國限額法計算抵免限額
乙國抵免限額(1100×50%×100/1100) 50萬元
丙國抵免限額(1100×50%×100/1100) 50萬元
允許乙國實際抵免額 50萬元
允許丙國實際抵免額 40萬元
抵免後A公司應納居住國稅額(600-50-40) 510萬元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上例中,C公司虧損50萬元,其他情況相同。

(1)按綜合限額法計算
綜合抵免限額 〔525×(100-50)/1050〕 25萬元
實際抵免額 25萬元
A公司抵免後應納居住國稅額(525—25) 500萬元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2)按分國限額法計算。
乙國抵免限額(550×100/1100) 50萬元
由於C公司在丙國的經營虧損,所以不存在抵免問題。
A公司抵免後應納居住國稅額(525-50) 475萬元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2.直接抵免與間接抵免
直接抵免
所謂直接抵免,是指居住國的納稅人用其直接繳納的外國稅款沖抵在本國應繳納的稅額。
用直接抵免法計算應納居住國稅額的公式為 :
應納居住國稅額
=(居住國所得+來源國所得)×居住國稅率-實際抵免額
=納稅人全部所得×居住國稅率-實際抵免額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直接抵免法舉例
假定甲國一居民公司在某納稅年度獲得總所得10000萬元。其中,來自本國所得8000萬元,來自乙國(來源國)分公司所得2000萬元。現計算該公司在採用抵免法時應向甲國繳納多少稅款。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1)當甲國適用稅率為30%、乙國為30%,兩國稅率相等時,甲國政府允許該公司用已納全部乙國所得稅沖抵甲國總公司的應納稅額。
總所得按甲國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
(10000×30%) 3000萬元
分公司已納乙國稅額(2000×30%) 600萬元
實際抵免額 600萬元
總公司得到抵免後應向甲國
繳納的稅額(3000-600) 2400萬元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2)當甲國稅率為30%、乙國稅率為20%時,該總公司僅能按實納外國稅款進行抵免,在實行稅收抵免後,還要就乙國所得按照兩國稅率差額,向甲國補交其稅收差額。
總所得按甲國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10000×30%) 3000萬元
分公司已納乙國稅額(2000×20%) 400萬元
乙國稅收抵免限額(2000×30%) 600萬元
實際抵免額 400萬元
總公司抵免後應向甲國繳納稅額(3000-400) 2600萬元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3)當甲國稅率為30%、乙國稅率為40%時,該居民公司在乙國已納稅額在甲國得不到全部抵免,其可以用於抵免的數額僅為其乙國所得按照甲國稅率計算的稅額。
總所得按甲國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10000×30%) 3000萬元
分公司已納乙國稅額(2000×40%) 800萬元
乙國稅收抵免限額(2000×30%) 600萬元
實際抵免額 600萬元
總公司抵免後應向甲國繳納稅額(3000-600) 2400萬元
該居民公司繳納的稅收總額(800十2400) 3200萬元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間接抵免
所謂間接抵免,是指居住國的納稅人用其間接繳納的國外稅款沖抵在本國應繳納的稅額。
用直接抵免法計算應納居住國稅額:
第一步:計算母公司間接繳納的子公司所在國的稅款。
母公司承擔的外國子公司所得稅=外國子公司所得稅×母公司所獲毛股息/外國子公司納公司所得稅後的所得
外國子公司所得稅=子公司納稅前全部所得×子公司所在國適用稅率
母公司承擔的外國子公司所得稅如果沒有超過本國的抵免限額,即是母公司可以享受的間接抵免額。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第二步:計算母公司來自國外子公司的所得額。
母公司來自子公司的所得
=母公司所獲毛股息+母公司承擔的外國子公司所得稅
=母公司所獲毛股息+外國子公司所得稅×母公司所獲毛股息/ 外國子公司繳納公司所得稅後的所得
也可採用比較簡便的公式計算:
母公司來自子公司的所得=母公司所獲毛股息/(1- 子公司所在國適用稅率)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間接抵免法舉例
甲國母公司A擁有設在乙國子公司B的50%的股份。A公司在某納稅年度在本國獲利100萬元,B公司在同一納稅年度在本國獲利200萬元,繳納公司所得稅後,按股權比例向母公司支付毛股息,並繳納預提所得稅;甲國公司所得稅稅率為40%,乙國公司所得稅稅率為30%,乙國預提稅稅率為10%。現計算甲國A公司的間接抵免額及向甲國應繳稅額。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B公司繳納乙國公司所得稅(200×30%) 60萬元
B公司納公司所得稅後所得(200-60) 140萬元
B公司付A公司毛股息(140×50%) 70萬元
乙國徵收預提所得稅(70×10%) 7萬元
A公司承擔的B公司所得稅(200×30%×70/140) 30萬元
A公司來自B公司所得(70十30) 100萬元
抵免限額[(100十100)×40%×100/(100+100)] 40萬元
因為A公司間接和直接繳納乙國稅額為37萬元(30十7),小於抵免限額40萬元,所以實際抵免額取兩者中較小數額。
實際抵免額 37萬元
A公司抵免前應向甲國納稅[(100十100)×40%] 80萬元
A公司抵免後應向甲國納稅(80-37) 43萬元

內資企業所得稅的稅收抵免
內資企業所得稅的稅收抵免,是指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的國家,對其居民公司來自境外的所得徵收所得稅時,允許居民公司將其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額從其應向本國繳納的所得稅額中扣除。

內資企業所得稅的稅收抵免有全額抵免與限額抵免,直接抵免與間接抵免。但大多數國家稅法都實行限額抵免,即扣除額不超過納稅人國外所得按本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額。

1.內資企業所得稅稅額的直接抵免。納稅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准予在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是扣除不得超過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2.內資企業所得稅稅額的間接扣除,是國際間避免對母子公司間轉移的所得雙重征稅的重要措施。我國及其他一些國家在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了間接扣除。我國規定,納稅人從其他企業分得的已經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利潤,其已經繳納的稅額可以在計算本企業所得稅時予以調整。

http://blog.sina.com.cn/u/53f2208d010003v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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