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轉深圳戶口的條件
⑴ 入深圳戶口需要什麼條件
具體條件如下:
身份證年齡在18周歲以上,45周歲以下。
身體健康,需到醫院做入戶體檢。
已在深圳市辦理居住證和繳納社保。
符合《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
未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及活動,無刑事犯罪記錄。
具體步驟如下:
登錄並進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然後點擊「深圳市人才引進(畢業生、調干、積分入戶)測評與申報系統」,進行個人積分入戶測評。
確認身份及辦理深圳積分入戶的方式,在網上申報提交前,要確認好本人幹部或工人身份及辦理方式(調干、調工、招工)。
申報代理機構。填寫完信息之後,核對個人信息無誤之後,先點擊保存,再點擊(按當前填寫信息測評)個人測評有100以上(含100分)選擇下面的代理機構,就近的好。並且會出現准備資料的清單。大概有13項左右的清單把它切圖下來保存好。
等待深圳積分入戶信息預審公示。
准備深圳積分入戶清單事項。
拓展資料:
入戶條件:
(一)年齡在18周歲以上,48周歲以下;
(二)身體健康;
(三)高中(含中專)以上學歷;
(四)已在我市辦理居住證並在申報單位繳納社會保險(其中工傷保險最近連續6個月以上);
(五)未違反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
(六)未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及活動,無勞動教養及犯罪記錄。
符合以上基本條件的人員,按照《深圳市2012年度外來務工人員積分入戶指標及分值表》積分分值達到100分以上(含100分)即可通過單位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積分入戶申請。
重要提示:所有積分入戶各項指標分值的計算截止時間以申報單位在人才引進業務系統提交信息成功日為截止時間。
2013年深圳市積分入戶實施辦法總則如下:
第一條:為優化人口結構,提高人口素質,改革和完善本市 人才引進工作,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關於加強和 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及五個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 〔2005〕125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人才引進積分入戶工作按照取消幹部工人身份引 進界限,綜合評價、量化標准、公開透明、程序規范的原則,為 產業升級轉型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供人才保障。
第三條:引進市外人才入戶本市,包括從市外調入幹部和招 調工人入戶本市的,適用本辦法。但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 業生以及接收境外人才和留學人員業務的除外。
第四條:積分入戶是指通過建立科學合理的量化指標體系, 對申請引進的市外人才進行多元評價、綜合打分。當擬引進人才 計分指標累計達到一定分值時,可依程序申請辦理引進入戶。
第五條:人才引進積分入戶工作實行全市統一政策、統一審 核標准、統一信息管理。
第六條: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市引進人才積分入戶政策 的指導、協調和檢查,並將人才引進積分入戶計劃指標統一納入 全市年度戶籍人口機械增長計劃內管理。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負責本市人才引進積分入戶工作的政 策制定和統籌協調,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區人力資源部門(以 下簡稱「市、區人力資源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具體實施。
市公安部門負責辦理經審批同意積分入戶人員的入戶手續, 協助審核擬入戶人員的守法情況。
市衛生人口計生部門負責協助審核擬入戶人員的計劃生育 情況和身體健康狀況。
市規劃國土部門負責協助審核擬入戶人員的房地產權登記 信息。
市稅務部門負責協助審核擬入戶人員的納稅情況。
市科技、市場監管、民政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助做好相關 管理工作。
深圳積分入戶條件_網路
⑵ 需要什麼條件才可以轉深圳戶口
入深戶的copy條件:
(一)具有戶籍;
(二)身體狀況能夠勝任正常工作;
(三)未違反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
(四)已在我市辦理居住證並繳納社會保險;
(五)本人及配偶均未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及其活動;
(六)無勞動教養及違法犯罪記錄。
入戶形式:
A.積分入戶,積分滿100分便可申請入戶,由學歷、社保、居住證、相關證件累計積分;達不到積分100分可以做義工、獻血、申請專利、計算機雙高考試等方式來加分。
B.應屆畢業生入戶畢業兩年內,學籍檔案完整,報到證未丟失,再改派期內可以提供接收函申請入戶。
⑶ 2016年戶口遷移深戶有什麼新政策
該項是有新政策的,深圳市戶口遷移的方式及條件,當事人可以參照如下:
1、深圳市已經實行積分入戶:當事人在居住地的積分達到當地的入戶要求的,可以把戶口遷入當地的用人單位或者固定住所落戶;
2、在當事人的子女、配偶、父母之一在當地有穩定住所,並且當事人符合《深圳市戶籍遷入若干規定》(深府〔2016〕59號)第10條的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可以申請投靠遷入。
《深圳市戶籍遷入若干規定》(深府〔2016〕59號)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在年度計劃安排額度內,經審批可辦理政策性遷戶:
(一)父母一方為深圳市戶籍的,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請投靠入戶。
(二)夫妻一方為深圳市戶籍的,其配偶按下列要求申請投靠入戶:
(三)遷入深圳市戶籍連續滿8年且仍擁有深圳市戶籍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申請投靠入戶。父母婚姻在存續期間的,須同時提出入戶申請,離異或喪偶後未再婚者除外。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所述人員遷戶時,其年齡應當在18周歲以下,但在高中(含中職、中技)或大學在讀學生的,其遷戶年齡可以放寬至20周歲以下。本條第一款第(三)項人員遷戶時,其年齡應當同時達到男性60周歲以上,女性55周歲以上。本條第一款第(六)項人員遷戶時,其年齡應當在55周歲以下。
第十一條 持有深圳市居住證,且在深具備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條件的人員,在年度計劃安排額度內,經審批可辦理居住社保遷戶。居住社保遷戶以積分制辦法實施,積分主要指標為參加深圳社會養老保險年限和擁有深圳合法產權住房年限(或合法租賃住房),具體辦法,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公安等部門另行制定。
符合本條規定人員遷戶時,男性應當在55周歲以下,女性應當在50周歲以下。
⑷ 需要什麼條件才可以轉深圳戶口
(一)具有本科以上學歷並獲得學士學位的人才,年齡45周歲以下,免考直接辦理
(二)具有本科以上學歷,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專業技術人員職業(執業)資格證書,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
(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在我市實際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累計2年以上,年齡在40周歲以下的;
(四)具有大專學歷和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年齡在40周歲以下的;
(五)具有大專學歷,持有專業技術人員職業(執業)資格證書,年齡在40周歲以下的;
(六)具有大專學歷,在我市實際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累計3年以上,年齡在35周歲以下的;
(七)具有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急需技術技能,用人單位急需引進的人員。
(八)夫妻一方具有本市戶籍,且結婚時間和分居時間均達到2年以上的。
⑸ 外地戶口轉深圳戶口辦理條件
本科有學位,社保年限不做要求,45周歲以下
本科無學位,2年深圳社保,40周歲以下
大專,普通專業,3年深圳社保,緊缺專業,2年深圳社保,35周歲以下
通過人才中心或者人才中介都可以辦理。
⑹ 調入深圳戶口的條件
1、年齡35周歲以內的人員,有全日制大專學歷,有深圳社保者滿7個月以上的,可以直接入戶。
2、年齡35周歲以內的人員,有深圳市高級緊缺工種證書(70分),有3年深圳社保者,可以直接入戶。
3、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年齡45周歲以內,有社保7個月以上的可以直接入戶。
4、年齡35歲以上40歲以下的人員,不管是初中高中學歷,考技師(90分)+1年深圳社保,可以直接入戶。
(6)2016轉深圳戶口的條件擴展閱讀:
轉深戶需要哪些資料:
1、全家戶口簿,本人戶口簿首頁和本人頁原件及復印件,已婚的還須提供配偶戶口簿首頁和本人頁原件及復印件,小孩隨遷的要求小孩戶口與本人戶口在同一戶口本上且戶籍類型一致(同為城鎮戶籍或同為農業戶籍、不存在超生),提供其小孩戶口首頁和本人頁原件及復印件。
2、身份證,本人第二代身份證復印件,已婚的還須提供其配偶身份證復印件。
3、畢業證學位證,提供本人*學歷畢業證原件及復印件,有學位證的提供學位原件及復印件,同時要求提供其畢業證和學位證的驗證報告,已婚的還須提供配偶的*學歷畢業證復印件。
4、結婚證,已婚的須提供本人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如離異的還須提供其離婚證、離婚協議、婚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婚姻證明,要求其本人戶籍居委會開具加蓋公章,同時讓所屬街道辦計生辦公室簽署意見「情況屬實」簽名、加蓋單位公章、留電話)。
⑺ 外地轉深圳戶口需要什麼條件
對需要辦理准遷手續的戶口遷移,遷出地戶口登記機關應當憑遷入地公安機關簽發的戶口准遷證辦理戶口遷出手續,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憑戶口遷移證和戶口准遷證辦理落戶手續;對只使用戶口遷移證的戶口遷移,如發現問題,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應當及時與遷出地戶口登記機關聯系,溝通有關情況。
三、戶口遷移證由戶口登記機關簽發並加蓋戶口專用章,證件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不超過30天。
戶口准遷證由縣公安局或者不設區的市公安局或者市轄區公安分局簽發並加蓋簽發機關戶口專用章,證件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為40天。
公民丟失戶口遷移證件或者戶口遷移證件超過有效期限的,應由原簽發機關補發新的戶口遷移證件,原證件予以作廢。
四、戶口遷移證件的式樣和技術標准由公安部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統一印製。
民族自治地區的戶口遷移證件如果加印少數民族文字,證件式樣應當抄送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⑻ 戶口轉入深圳有什麼條件
深圳市招調工辦理條件
第九條 擬招調人員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城鎮戶籍(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具有高中以上學歷(當年公布的《深圳市招調員工職業工種目錄》中對學歷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年齡在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已辦理就業登記手續;
(五)所從事的職業或所學專業與用人單位擬安排的職業對口;
(六)申報招調前在本單位連續繳納工傷保險費滿半年以上;
(七)未違反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
(八)未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及其活動;
(九)身體健康。
已婚的擬招調人員,其配偶須為非失業人員並同時符合前款第(一)、(二)、(三)、(七)、(八)、(九)項規定或者符合我市有關公務員、職員招調政策規定的條件。
本辦法第十條第(十)項至第(十四)項規定的擬招調人員、第十一條第(六)項以及第(十六)項至第(十九)項規定的擬招調人員不受本條第一款第(四)、(六)項規定的限制,第十一條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擬招調人員不受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限制。
第十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擬招調人員,核准下達計劃指標:
(一)經市勞動保障部門職業技能鑒定獲得技師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
(二)經市勞動保障部門職業技能鑒定獲得高級職業資格證書,在深圳繳納養老保險費滿3年以上的;
(三)在國家級一、二類職業技能競賽以及國家行業主管部門舉辦的技能競賽中獲獎的;在廣東省、深圳市勞動保障部門與有關行業聯合舉辦的職業技能競賽中獲獎的;
(四)獲得我市、廣東省或國家部級以上科技進步獎的項目主持人;
(五)具有發明專利,獲國家專利證書,且作為知識產權入股本市企業的;
(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
(七)具有工程技術類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在深圳繳納養老保險費滿2年以上的;
(八)具有大學本科學歷並獲學士以上學位,在深圳繳納養老保險費滿2年以上的;
(九)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文明市民、優秀保安員及先進工作(生產)者;
(十)在我市依法登記注冊,且在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繳納的稅額累計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法人企業的法定代表(負責)人;
(十一)在我市依法登記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的企業主、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股東、合夥企業出資(合夥)人,在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以其投資份額占該企業實收資本的比例而分攤企業已繳納的稅額累計在60萬元人民幣以上;
(十二)在深圳就業的個人,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依法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累計在24萬元人民幣以上;
(十三)在我市依法登記注冊的個體工商戶,在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繳納的稅額累計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
(十四)隨軍家屬。
第十一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擬招調人員,審批下達計劃指標:
(一)持有全國統考專業技術人員職業(執業)資格證書的;
(二)經市勞動保障部門職業技能鑒定獲得高級職業資格證書的;
(三)經市勞動保障部門職業技能鑒定獲得中級職業資格證書的;
(四)參加市勞動保障部門組織考務並監管的勞動保障部或廣東省勞動保障廳統考且獲得中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
(五)參加市勞動保障部門組織的全國計算機信息高新技術考試獲得兩個工種模塊中級以上合格證書的;
(六)經市勞動保障部門組織技術工人交流而引進的;
(七)持有非我市頒發的中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參加我市勞動保障部門組織的技能鑒定相應等級的綜合水平測試合格的;
(八)持有高級技工學校學歷和高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技校畢業生(持雙證的高級技工學校畢業生);
(九)在本市區級勞動部門組織的技能競賽中獲獎的;
(十)經市勞動保障部門確認競賽方案並按方案規定可享受招調員工優惠政策的深圳市各行業和各企業組織舉辦各類技能競賽中, 獲獎的;
(十一)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不含應屆畢業生);
(十二)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專學歷,在深圳繳納工傷保險費滿2年以上的;
(十三)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
(十四)經市勞動保障部門同意,由企業組織考評,考評成績合格並公示無異議的本企業員工;
(十五)參加我市技能水平測試合格的;
(十六)立戶企業中個人出資2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出資時間一年以上的投資者,或注冊資本2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任期一年以上的立戶企業法定代表人;
(十七)在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均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立戶企業法定代表人;
(十八)在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以其投資份額占該企業實收資本的比例而分攤企業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均在8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股東、合夥企業出資人和個人獨資企業主;
(十九)在我市注冊,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均在8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個體工商戶。
第十二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政策性夫妻分居擬招調人員,優先審批下達計劃指標:
(一)具有技師以上職業資格人員的配偶;
(二)經市勞動保障部門職業技能鑒定獲得高級職業資格人員的配偶;
(三)具有博士、碩士、學士學位或研究生學歷人員的配偶;
(四)本市機關、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副處級以上人員的配偶;
(五)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的配偶;
(六)立戶企業中個人出資200萬元人民幣以上投資者的配偶;
(七)本人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核准下達計劃指標條件之一的人員;(參照第十條規定)
(八)其他具有高級以上職業資格,或經市勞動保障部門職業技能鑒定獲得中級職業資格,或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
第十三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條件,且在深圳繳納工傷保險費滿2年以上的下列條件之一的擬招調人員,可以由代理機構代理辦理個人招調手續:
(一)經市勞動保障部門職業技能鑒定獲得緊缺急需高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
(二)深圳市高等職業技術院校、高級技工學校畢業並同時取得我市勞動保障部門頒發的高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
(三)在市級一、二類職業技能競賽中,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授予「深圳市技術能手」稱號或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主辦行業部門授予「深圳市**行業技術能手」稱號的;
(四)具有大學本科學歷並獲學士以上學位的;
(五)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
(六)具有工程技術類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
(七)在我市依法登記注冊,且在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繳納的稅額累計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法人企業的法定代表(負責)人;
(八)在我市依法登記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的企業主、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股東、合夥企業出資(合夥)人,在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以其投資份額占該企業實收資本的比例而分攤企業已繳納的稅額累計在60萬元人民幣以上;
(九)在深圳就業的個人,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依法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累計在24萬元人民幣以上;
(十)在我市依法登記注冊的個體工商戶,在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繳納的稅額累計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
第十四條 以招工方式辦理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其年齡限制可適當放寬(屬已婚的,其配偶年齡可相應放寬):
(一)在深圳繳納工傷保險費滿2年以上,且屬於緊缺急需的高級工,其年齡可放寬至40周歲;
(二)屬於緊缺急需的技師、高級技師,其年齡可放寬至45周歲。
第十五條 以調工方式辦理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其年齡限制可適當放寬(屬已婚的,其配偶年齡可相應放寬):
(一)具有高級職業資格的,年齡可放寬至40周歲;
(二)具有技師職業資格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年齡可放寬至45周歲;
(三)具有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年齡可放寬至48周歲;
(四)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年齡可放寬至50周歲;
(五)獲得我市、廣東省或國家部級以上科技進步獎的項目主持人員的年齡可放寬至50周歲;
(六)在國家級一、二類職業技能競賽以及國家行業主管部門舉辦的技能競賽中獲獎的;在廣東省、深圳市勞動保障部門與有關行業聯合舉辦的職業技能競賽中獲獎的;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文明市民、優秀保安員及先進工作(生產)者的年齡可放寬至40周歲;
(七)具有大學本科學歷並獲學士以上學位的年齡可放寬至45周歲;
(八)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十)項至第(十三)項投資納稅調工入戶核准條件的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個人獨資企業主,自然人股東,合夥企業出資(合夥)人,納稅人,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其年齡可放寬至50周歲。納稅額超過第十條第(十)項至第(十三)項規定納稅額一倍以上的投資者,其年齡可放寬至55周歲;
(九)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六)項至第(十九)項審批條件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投資者,其年齡可放寬至45周歲;
(十)以夫妻分居條件調入的,擬調入人員的年齡可放寬至45周歲。
第十六條 擬招調人員現已在我市工作的,在扣除其本人在我市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累積年限後,其招調年齡未超過本辦法規定的相應年齡的,可以申報招調,但符合審批條件的擬招調員工在招工、調工時的年齡不得超過48周歲。屬超齡調工的,還需按規定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
第十七條 下列人員在辦理招工時,屬於農業戶口的,可申請辦理「農轉非」手續;已婚的,其配偶不受戶籍類別的限制: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擬招調人員;(參見第十條規定)
(二)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四)、(七)、(八)、(九)、(十)項條件中具有高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擬招調人員;
(三)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五)項條件中兩個工種模塊均為高級合格證書的擬招調人員;
(四)在深圳繳納工傷保險費滿2年以上,且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條件中緊缺急需工種的擬招調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