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夥成立的條件
㈠ 設立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什麼條件
律師事務所的設立條件:
律師事務所可以由律師合夥設立、律師個人設立或者由國家出資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可以採用普通合夥或者特殊的普通合夥形式設立。
1、設立普通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師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律師;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一定的執業經歷並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且在申請設立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
(四)有符合本辦法規定數額的資產。
設立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書面合夥協議;
(二)有三名以上合夥人作為設立人;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並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四)有人民幣三十萬元以上的資產。
2、設立特殊的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書面合夥協議;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夥人作為設立人;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並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四)有人民幣一千萬元以上的資產。
3、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並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二)有人民幣十萬元以上的資產。
(1)普通合夥成立的條件擴展閱讀: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除符合《律師法》規定的一般條件外,應當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師法》規定並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需要國家出資設立律師事務所的,由當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籌建,申請設立許可前須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核撥編制、提供經費保障。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律師業發展需要,適當調整本辦法規定的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特殊的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和個人律師事務所的設立資產數額,報司法部批准後實施。
㈡ 普通合夥企業的設立需要哪些條件
根據合夥來企業法第自14條的規定,設立普通合夥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合夥人關於合夥人,需掌握以下幾點:1.關於合夥人的人數。合夥人數應不少於2人。2、關於合夥人的行為能力。合夥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即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能承擔無限責任。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作為合夥人,無行為能力人當然更不得作為合夥人,所以只有18周歲以上的人和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才能作為合夥人。
(二)有合夥協議合夥協議是指合夥人為設立合夥企業而簽訂的合同。
(三)有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的合夥人必須向合夥組織出資,合夥人出資的形式可以是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合夥企業作為市場主體之一,應有自己的名稱。
(五)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鹽要條件經營場所是指合夥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在地,合夥企業一般只有一個經營場所。
㈢ 請問普通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
(1)須有兩個以上合夥人,且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我國法律回規定,國有獨資企業、答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書面合夥協議。合夥協議內容包括:
①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②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范圍;
③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④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⑤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⑥合夥事務的執行; ⑦入伙與退夥;
⑧爭議解決辦法; ⑨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⑩違約責任。
(3)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4)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㈣ 普通合夥設立的條件 有限合夥設立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摘錄: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夥」字樣。
第五十五條 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是指合夥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承擔責任的普通合夥企業。
.......
第五十六條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特殊普通合夥」字樣。
第五十七條一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及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六十一條 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第六十二條 有限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第六十八條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一)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伙、退夥;
(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五)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六)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七)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八)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第八十三條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八十四條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㈤ 簡述普通合夥的成立條件
如果你想找一些普通合夥人 建立的條件應該必須得形成一種溝通合作的條件
㈥ 普通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是什麼
必須有兩個以上合夥人
有書面合夥協議
有合夥人認繳或是自繳付的出資室友,
合夥企業的行政和生產經營成功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㈦ 普通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回)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答)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