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上常用的標准合同條件有哪些
① 貿易術語與合同條件相矛盾一什麼為標准
貿易術語只是國際慣例中的規定,並不是強制性的法律,合同怎麼定還是取決於買賣雙方的意思,但合同生效後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了。
當貿易術語與合同條件有沖突的時候,按照合同中的規定來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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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合同有效的條件是什麼
合同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是否生效,取決於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
合同生效與合同成立中《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合同生效的條件:
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行為,有效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為即民事法律行為,因此民事法律行為應具備的條件,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條件。
《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附條件合同的條件必須符合如下要求:
第一,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也就是說,條件不是現實存在的,而是屬於尚未發生的客觀不確定的事實,可能實現也可能不實現,條件具有不確定性。
第二,條件是由當事人設定而非法定的。作為條件的事實必須是當事人自己選定的,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而不是由法律規定的條件。即它是合同中的任意條款而非法定條款。
第三,條件必須是合法的。當事人不得以有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實或有損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作為合同的附條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條件違反法律規定,應當認定民事行為無效。
第四,條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
③ 什麼是標準的合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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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主要條款有以下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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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經濟交易內容不同,合同的內容就會不同,但各種合同均有共同的基本的條款,缺少這些基本條款,合同的效力或履行就會存在問題。合同的基本條款有: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當事人的姓名(自然人)或名稱(經濟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委託代理人、住所(自然人的戶口所在地或經常住所地、經濟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或主要經營場地)、電話、傳真、銀行賬號等。這些因素應當盡量註明,主要是為了經濟交易的一般需要(如發貨收貨地、通信地址、聯系地)和經濟管理的特殊需要(如發生糾紛時司法文書送達地、強制措施的執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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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標的。標的是指合同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如買賣合同中的具體買賣的物品、演出合同中的演出行為等。
(3)數量。數量是衡量合同權利義務大小的尺度,如物品的數量(如噸、台、量、個、間),勞務的數量(如工作多少天、小時),有些標的的數量是概括性的,如承建一幢大樓,倉儲一批貨,中間涉及到個別物品的單價,也涉及到工作、服務的時間等多種數量標准。概括性數量常用於以勞務作為標的的合同中。在社會生活中,通常沒有數量約定的合同,是沒有效力的合同,在階段供貨合同中,可以約定以收貨單計算合同數量;在大宗交易的合同中,還應當約定損耗的幅度和正負尾差。
(4)質量。質量是對合同標的品質的內在要求,如貨物屬於優等品還是合格品,技術服務是一般技術服務還是特殊技術服務,質量高低直接影響到合同履行的質量以及價款報酬的支付數額。質量標准有不同類型,應當謹慎適用,一旦選擇其一,必須忠實履行,不能「偷梁換柱」。在社會生活中,質量條款能夠按國賓質量標准進行約定的,則按國家質量標准進行約定,沒有質量標準的標的,可約定按樣品來規定質量。
(5)價款或者報酬。在約定中,除應當注意採用大小寫表現合同價款外,還應當注意在大寫文字的表示方式上,不能有錯誤、簡寫等情況,以免對以後的履行造成障礙。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履行期限是合同中確定的各方合同當事人履行各自義務的時間限度,是確認合同當事人是否違約的一個主要的標准。履行期限可以有先有後,也可以同時履行。經雙方協商,還可以延期履行。在連續性的交易中,有些可以不規定期限。履行地點是當事人一方履行義務另一方享受權利的地點。履行地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所在地,也可以是第三方所在地,如發貨地、交貨地、提供服務地、接受服務地,具體選擇由當事人協商確定。確立履行地主要是為了安全、快捷、方便地履行合同義務。履行方式是當事人履行義務採取的方式。履行方式主要有兩方面內容:一是合同標的的履行方式,這種方式主要有自提、送貨上門、包工包料、代運、分期分批、一次性繳付、代銷、上門服務等;二是價款或報酬的結算方式。這種方式有托收承付、支票支付、現金支付、信用證支付、按月結算、預支(多退少補)、存單、實物補償等。
(7)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一方或各方不履行合同或沒有完全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應當對守約方進行的救濟措施。違約責任是為了保證合同能夠順利、完整履行而由雙方自主約定的。它可以給合同各方形成壓力,促使合同如約履行。違約責任的種類有:違約金、賠償金、繼續履行等。
(8)解決爭議的辦法。解決爭議的辦法是當事人就糾紛解決協商的一種可取途徑。爭議的解決主要有四種:一是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解決;二是由第三人介入進行中間調解;三是提交仲裁機構解決;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特別約定的條款
基本條款是一般合同常用的條款,除此之外,根據不同的情況,一些合同中也有特別約定的條款,如貨物買賣中的標的物包裝條款等。總之,合同條款由當事人自由約定,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具有指引性,不具有強制性。對於遺漏條款,當事人可以通過訂立補充協議(合同)的方式進一步加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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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我是律師,依據我辦案的經驗來說,除了以上主要條款以外,在缺乏誠信的當今社會,選擇受理法院特別重要。
依據民訴法相關規定,選擇受理法院的辦法:
1、在合同約定受理法院,確定管轄地。因為民訴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解決合同爭議人民法院為管轄法院。
2、明確合同簽訂地。因為民訴法規定當,事人可以選擇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3、明確履行地。因為民訴法同時規定當,事人可以選擇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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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是合同爭議不能解決時的處理原則是:息爭(平息爭端)
應該說平息爭端,解決合同爭議的辦法和途徑在合同的主要條款中第八條講得很明白:
解決爭議的辦法。解決爭議的辦法是當事人就糾紛解決協商的一種可取途徑。爭議的解決主要有四種:一是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解決;二是由第三人介入進行中間調解;三是提交仲裁機構解決;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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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民事合同的標准,什麼和什麼必須合法
民事合來同的標准,合同的內容自和條款必須合法。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的成立,是指雙方當事人依照有關法律對合同的內容和條款進行協商並達成一致。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通常合同依法成立之際,就是合同生效之時。兩者在時間上是同步的。
但是,《合同法》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合同經批准、登記後才生效。如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必須經過集體經濟組織的同意,否則即使流轉雙方簽訂了轉讓合同,該合同也是無效的。
(4)國際上常用的標准合同條件有哪些擴展閱讀:
合同的基本原則主要是:
一、平等原則: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二、自願原則: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三、公平原則: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五、權力濫用禁止和公序良俗原則: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⑤ 闡述依據不同的標准,合同有哪些分類
根據不同的分類標准,合同分為:第一,以法律是否設有規范並賦予一個特定名內稱為標准,合同分為有名合同與容無名合同;第二,以給付義務是否由雙方當事人互負為標准,合同分為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第三,以當事人取得權益是否須付相應代價為標准,合同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第四,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須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為標准,合同分為諾成性合同與實踐性合同。以上僅為部分分類。
⑥ 什麼是標准合同條款
《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如果當事人是自然人,其住所就是其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自然人的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其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如果當事人是法人,其住所是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如果法人有兩個以上的辦事機構,即應區分何者為主要辦事機構,主要辦事機構之外的辦事機構為次要辦事機構,而以該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法人的住所。
(2)標的。標的是合同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標的是一切合同必須具備的主要條款。合同中應清楚地寫明標的的名稱,以使其特定化。特別是作為標的的同一種物品會因產地的差異和質量的不同而存在差別時,更是需要詳細說明標的的具體情況。例如,白棉布有原色布與漂白布之分,因此如果購買白棉布,就必須說明是購買原色布,還是漂白布,(3)數量。合同雙方當事人應選擇共同接受的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並允許規定合理的磅差和尾差。
(4)質量。標的的質量主要包括5個方面:第一,標的物的物理和化學成份;第二,標的物的規格,通常是用度、量、衡來確定的質量特性;第三,標的物性能,如強度、硬度、彈性、抗腐蝕性、耐水性、耐熱性、傳導性和牢固性等;第四,標的物的款式,例如標的物的色澤、圖案、式樣等;第五,標的物的感覺要素,例如標的物的味道、新鮮度等。
(5)價款或者報酬。價款是購買標的物所應支付的代價,報酬是獲得服務應當支付的代價,這兩項作為合同的主要條款應予以明確規定。在大宗買賣或對外貿易中,合同價款還應對運費、保險費、裝卸費、保管費和報關費作出規定。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當事人可以就履行期限是即時履行、定時履行、分期履行作出規定。當事人應對履行地點是在出賣人所在地,還是買受人所在地;以及履行方式是一次交付,還是分批交付,是空運、水運還是陸運應作出明確規定。
(7)違約責任。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致損的賠償方法以及賠償范圍等。
(8)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約定在雙方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是仲裁解決、還是訴訟解決買賣糾紛。當事人還可以約定解決糾紛的仲裁機構或訴訟法院。
另外,根據(合同法)第131條的規定,買賣合同的內容除依照上述規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准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⑦ 國內的工程量清單計價以及標準的施工合同是和國際上的接軌的嗎和國際上通用的一些合同體系有什麼區別
國內的清單計價及標准施工合同和國家上是接軌的,非常接近fidic的條款專。
國際上通用的屬合同體系最主要的有兩個,具體如下:
第一是JCT(JointContractsTribunal,中譯:聯合合同委員會)標准合同文本,JCT於1931年在英國成立(其前身是英國皇家建築師協會〈RIBA〉),並於1998年成為一家在英國注冊的有限公司。該公司共有八個成員機構,每成員機構推薦一名人員構成公司董事會。至今為止,JCT已經制訂了多種為全世界建築業普遍使用的標准合同文本、業界指引及其他標准文本。運用該合同比較好的咨詢公司基本上都是港資的公司,比如利比公司、偉力信、務騰等
第二是FIDIC合同文本,FIDIC是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édération lnternationale Des lngénieurs Conseils)的法文縮寫。
說實話,建築工程更適合使用的是JCT的合同,而不是FIDIC的合同,因為JCT合同模式是基於總包管理下的一種合同體系,而FIDIC的東西更適合的是土木工程的相關項目使用,比如水壩項目。 運用該合同比較好的應該就是威寧謝。
⑧ 什麼是非標准合同與標准合同
標准合同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合回同。如:保答險合同、拍賣成交確認書等,都是標准合同。有些還需要經過部門審核或者備案。比如勞動合同。 標准合同一般都是書面合同,大部門也是合同法上寫明的有名合同。
非標准合同,一般只要意思表示事實,不違反法律的協議,包括口頭約定都是非標準的。
⑨ 民事合同的標准,什麼和什麼必須合法
訂立合同是一種民事行為,民事行為是否有效,要看是否滿足《民法總則》規定的條件:《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事行為能力包括合同行為能力和相應的締約行為能力,這是當事人了解和把握合同的發展狀況及法律效果的基本條件。
1、自然人簽訂合同,原則上須有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不得親自簽訂合同,而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簽訂。合同法有一個例外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簽訂純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
2、對於非自然人而言,必須是依法定程序成立後才具有合同行為能力。同時還要具有相應的締約能力,即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部門授予的許可權范圍內簽訂合同。
(9)國際上常用的標准合同條件有哪些擴展閱讀:
合同是適應私有制的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的,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商品生產產生後,為了交換的安全和信譽,人們在長期的交換實踐中逐漸形成了許多關於交換的習慣和儀式。這些商品交換的習慣和儀式便逐漸成為調整商品交換的一般規則。
隨著私有制的確立和國家的產生,統治階級為了維護私有制和正常的經濟秩序,把有利於他們的商品交換的習慣和規則用法律形式加以規定,並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