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選題共同海損的構成條件有
Ⅰ 簡述構成共同海損的條件
構成共同海損抄的條件:
1、共同襲海損的危險必須是真實存在的,只憑主管臆測可能會有危險發生而採取某些措施,或可以預測的常見事故所造成的損失都不能列為共同海損。
2、共同海損的危險必須是船、貨雙方共同的,例如船在航行中擱淺,涉及船主和貨主的共同利益。
3、所支付的費用必須是額外的,即支付的費用是船舶運營所應支付的費用以外的費用,是為了解除危險的造成。
4、所採取的救助措施必須是有意識的,合理的,犧牲具有特殊性。
(1)多選題共同海損的構成條件有擴展閱讀:
船舶共同海損的金額的確定
1、按照實際支付的修理費減去合理的以新換舊的扣減額計算;
2、船舶尚未修理,按犧牲造成的合理貶值計算,但不得超過估計的修理費;
3、船舶發生實際全損或者修理費用超過修復後的船舶價值的,共同海損犧牲金額按照該船在完好狀態下的估計價值,減去不屬於共同海損的估計的修理費和該船舶受損後的價值的余額計算。
Ⅱ 什麼是共同海損構成共同海損的條件有哪些
共同海損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當船舶、貨物和其它財產遭遇共同危險時,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採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支付的特殊費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攤的法律制度。只有那些確實屬於共同海損的損失才由獲益各方分攤,因此共同海損的成立應具備一定的條件,即海上危險必須是共同的、真實的;共同海損的措施必須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共同海損的損失必須是特殊的、異常的,並由共損措施直接造成。
共同海損的要素 包括:
①船舶在航行中行將受到危險或已遭遇海難,情況急迫,船長為維護船貨安全而必須採取措施。
②海難與危險必須是真實的而不是推測的。
③共同海損行為一定是人為的、故意的。
④損失和開支必須是特殊的。例如船舶頂強風開船,機器因超過負荷受損,不屬於共同海損;而若船已擱淺,為脫淺而使機器超過負荷受損,則屬於共同海損。
⑤所採取的共同海損行為必須合理。
⑥為了共同的而不是船方或某一貨主貨物單獨的安全。
⑦屬於共同海損後果直接造成的損失。例如引海水滅火,凡有燒痕等的貨物再被海水浸壞不算共同海損,原來完好而被海水浸壞的貨物的損失應計入共同海損。
⑧共同海損行為原則上應由船長指揮,但在意外情況下,例如船長病重、被俘,由其他人甚至敵國船長指揮,符合上述7個條件,也算共同海損。
Ⅲ 構成共同海損的基本條件是什麼共同海損如何分攤
共同海損的危來險必須是真實存在的自,只憑主管臆測可能會有危險發生二採取某些措施,或可以預測的常見事故所造成的損失都不能列為共同海損.
2,共同海損的危險必須是船,貨雙方共同的,例如,船在航行中擱淺,涉及船主河貨主的共同利益.
3,所支付的費用必須是額外的,即支付的費用是船舶運營所應支付的費用以外的費用,是為了解除危險的造成.
4,所採取的救助措施必須是有一是的,合理的,犧牲具有特殊性.
Ⅳ 在海運保險業務中,構成共同海損的條件有
ABCD四個都選,都是構成共同海損的條件
Ⅳ 共同海損的構成條件有哪些求答案
海洋運輸貨物保險負責賠償: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193條第1款規定共同海損,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遭遇共同危險,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採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支付的特殊費用。
據此,共同海損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同一航程中的財產遭遇共同危險
海上危險必須是同一航程中的財產所共同面臨的。同一海上航程指船舶在裝貨港碼頭裝貨開始到卸貨港卸貨時為止的海上運輸全過程,不限於船舶在海上航行這一個環節。必須遭遇共同危險,如果是空載船、或單純為某一方利益、或為救助他船產生的救助費用,因缺少共同危險則不能構成共同海損。
的的的的同一航程中財產遭遇的危險可以是已經存在的,還包括不可避免要出現的危險,此類危險是指船舶發生事故或特殊情況的時尚未危及船貨的共同安全,但如不採取應急措施,則將不可避免地給船貨帶來共同危險,例如,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惡劣天氣,航速劇減,航行時間意外增加,剩餘燃油已不足以將船駛抵原定目的港,如不立即駛往就近港口避難加油,即有可能對船貨構成危險,採取繞航加油的措施因此可構成共同海損。
共同海損的措施必須是有意而合理的
明知採取此項措施將導致船貨犧牲或支付額外費用,但為使船貨免遭更大損失而主動採取的措施為有意的共同海損措施。
合理的共同海損通常包括措施本身的合理性和合理措施具有一定的限度兩個方面。前者,船貨遇險時,應依當時的具體情況,選擇對解除危險有效、節約並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擴大的措施。後者,依遇險時的具體情況判斷合理的限度,超過限度的措施就不應構成共同海損。措施合理與否也是相對的,如果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後選擇的當時認為是行之有效的措施,具體實施過程中卻未能獲得預期效果,該措施也應被認為是合理的,由此產生的犧牲或費用可列入共同海損。
共同海損的犧牲必須是特殊的,支出的費用必須是額外的
共同海損的犧牲和費用是指因採取共同海損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物質損失和產生的費用。為解除船貨共同危險採取有意而合理措施的結果必然是既不同於因意外事故造成損失的單獨海損,也不同於在正常營運情況下所發生的合理損耗和開支。共同海損的犧牲和費用應該是採取非正常共同海損措施所產生的直接後果。直接後果是指該項損失或費用應是在採取共同海損行為時可以合理預見的損失或費用;且共同海損行為與該損失或費用之間應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共同海損措施必須有效果
採取共同海損措施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保全船貨和其他財產的安全,並由獲救財產方即各受益方根據獲救財產的價值分攤共同海損犧牲和費用。如果沒有獲救的財產,也就不存在分攤共同海損犧牲和費用的基礎,採取共同海損措施後因此必須要有效果,如果採取措施後未能避免船貨和其他財產的全損,則不能構成共同海損。但這里所指的效果,並非要求財產全部獲救,即使只有部分財產獲救,也不影響共同海損的成立。
Ⅵ 什麼是共同海損構成要件
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當船舶、貨物和其它財產遭遇共同危險時,為了共同安全回,有答意地、合理地採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支付的特殊費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攤的法律制度。只有那些確實屬於共同海損的損失才由獲益各方分攤,因此共同海損的成立應具備一定的條件,即
1、海上危險必須是共同的、真實的;
2、共同海損的措施必須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
3、共同海損的損失必須是特殊的、異常的,並由共損措施直接造成。
Ⅶ 構成共同海損應具備哪些條件
共同海損是指載貨船舶在航行途中遇到威脅船貨共同安全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船長內為了維護船貨容的共同安全或使航程得以繼續完成,有意識地、合理地採取措施而造成的特殊損失或支出的額外費用。
構成共同海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① 危難真實存在。
② 危難必須威脅共同的安全。
③ 犧牲和費用必須是合理的、額外的。
④ 挽救措施最後一定要有效果。
共同海損的分攤(ga contribution)
共同海損的犧牲和費用均為使船舶、貨物和運費免於遭受損失而支出的,因而,不論損失與費用有大小,都應由船方、貨主和付運費方按最後獲救價值共同按比例分攤。這種分攤稱為共同海損的分攤。
Ⅷ 共同海損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海洋運輸貨物保險負責賠償: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193條第1款規定共同海損,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遭遇共同危險,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採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支付的特殊費用。 據此,共同海損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同一航程中的財產遭遇共同危險 海上危險必須是同一航程中的財產所共同面臨的。同一海上航程指船舶在裝貨港碼頭裝貨開始到卸貨港卸貨時為止的海上運輸全過程,不限於船舶在海上航行這一個環節。必須遭遇共同危險,如果是空載船、或單純為某一方利益、或為救助他船產生的救助費用,因缺少共同危險則不能構成共同海損。 的的的的同一航程中財產遭遇的危險可以是已經存在的,還包括不可避免要出現的危險,此類危險是指船舶發生事故或特殊情況的時尚未危及船貨的共同安全,但如不採取應急措施,則將不可避免地給船貨帶來共同危險,例如,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惡劣天氣,航速劇減,航行時間意外增加,剩餘燃油已不足以將船駛抵原定目的港,如不立即駛往就近港口避難加油,即有可能對船貨構成危險,採取繞航加油的措施因此可構成共同海損。 共同海損的措施必須是有意而合理的 明知採取此項措施將導致船貨犧牲或支付額外費用,但為使船貨免遭更大損失而主動採取的措施為有意的共同海損措施。 合理的共同海損通常包括措施本身的合理性和合理措施具有一定的限度兩個方面。前者,船貨遇險時,應依當時的具體情況,選擇對解除危險有效、節約並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擴大的措施。後者,依遇險時的具體情況判斷合理的限度,超過限度的措施就不應構成共同海損。措施合理與否也是相對的,如果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後選擇的當時認為是行之有效的措施,具體實施過程中卻未能獲得預期效果,該措施也應被認為是合理的,由此產生的犧牲或費用可列入共同海損。 共同海損的犧牲必須是特殊的,支出的費用必須是額外的 共同海損的犧牲和費用是指因採取共同海損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物質損失和產生的費用。為解除船貨共同危險採取有意而合理措施的結果必然是既不同於因意外事故造成損失的單獨海損,也不同於在正常營運情況下所發生的合理損耗和開支。共同海損的犧牲和費用應該是採取非正常共同海損措施所產生的直接後果。直接後果是指該項損失或費用應是在採取共同海損行為時可以合理預見的損失或費用;且共同海損行為與該損失或費用之間應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共同海損措施必須有效果 採取共同海損措施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保全船貨和其他財產的安全,並由獲救財產方即各受益方根據獲救財產的價值分攤共同海損犧牲和費用。如果沒有獲救的財產,也就不存在分攤共同海損犧牲和費用的基礎,採取共同海損措施後因此必須要有效果,如果採取措施後未能避免船貨和其他財產的全損,則不能構成共同海損。但這里所指的效果,並非要求財產全部獲救,即使只有部分財產獲救,也不影響共同海損的成立。 除了由法律直接對共同海損的構成條件作出規定以外,當事人將任一版本的理算規則並入提單、租船合同、保險單或其他糾紛解決協議時,共同海損的構成條件由該理算規則予以確定。
Ⅸ 2.構成共同海損必須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1 危險必須是共同的抄,採取的措施是合理襲的,這是共同海損的前提條件.
2 共同海損的危險必須是真實存在的而不是臆測的,或者不可避免發生的.
3 共同海損的犧牲必須是自動的和有意採取的行為,其費用必須是額外的.
4 共同海損必須是屬於非常情況下的損失.
參考資料:《國際貿易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