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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衛生專業技術考試報名條件

發布時間: 2021-01-01 18:40:42

⑴ 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

衛生部、人事部關於印發《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的通知
(衛人發[2000]462號2000年12月16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人事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為貫徹落實人事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和《臨床醫學專業中、高級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的精神,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臨床醫學專業人員的技術水平和能力,完善評價機制,提高臨床醫學專業人員的業務素質,現將衛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人事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和《臨床醫學專業中、高級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的精神,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臨床醫學專業人員的技術水平和能力,完善評價機制,提高臨床醫學專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醫療機構內從事臨床醫療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包括初級資格(醫士、醫師),中級資格(主治醫師),高級資格(副主任醫師、主任醫師)。
第四條臨床醫學專業初、中級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全國實行統一考試後,各地、各部門不再進行相應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
高級資格的取得實行考評結合的方式,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條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它表明持有人具有相應的學術技術水平,是受聘擔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必備條件。
第六條臨床醫學專業初級資格的考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士職務;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師職務。
第七條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第八條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由衛生部、人事部共同負責。
衛生部負責擬定考試大綱和命題,組建國家級題庫,組織實施考試工作,管理考試用書,規劃考前培訓,研究考試辦法,擬定合格標准等工作。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衛生部對考試工作進行檢查、監督,指導確定合格標准。
衛生部、人事部成立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衛生部人事司,負責資格考試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條通過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衛生部用印的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各地在頒發證書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第十條參加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並取得執業醫師資格;
(三)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和敬業精神;
(四)已實施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醫療機構的醫師須取得該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一條參加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十條所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醫學中專學歷,受聘擔任醫師職務滿7年。
(二)取得醫學大專學歷,從事醫師工作滿6年。
(三)取得醫學本科學歷,從事醫師工作滿4年。
(四)取得臨床醫學碩士專業學位,從事醫師工作滿2年。
(五)取得臨床醫學博士專業學位。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參加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
(一)醫療事故責任者未滿 3年。
(二)醫療差錯責任者未滿 1年。
(三)受到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時期內。
(四)偽造學歷或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未滿2年。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條取得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繼續醫學教育
第十四條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由衛生部、人事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衛生部、人事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衛生部、人事部關於印發
《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
《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衛人發[2001]164號 2001年6月13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人事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為貫徹落實人事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人發[2000]114號)的精神,科學、客觀、公正的評價衛生專業人員的技術水平和能力,完善評價機制,提高衛生專業人員的業務素質,現將衛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1、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2、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附件1:
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人事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人發[2000]114號)精神,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內從事醫療、預防、保健、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以下簡稱「技術」)專業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第四條 本規定下發之日前,已按國家規定取得衛生系列初、 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其資格繼續有效。本規定下發後,各地、各部門不再進行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考試和評審。通過考試取得專業技術資格,表明其已具備擔任衛生系列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職務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從獲得資格證書的人員中擇優聘任。
第五條 預防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高級資格。全科醫學專業分為中級資格、高級資格。
(一)取得初級資格,根據有關規定,並按照下列條件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1、葯、護、技師:取得中專學歷,擔任葯、護、技士職務滿5年;取得大專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3年;取得本科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
2、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只可聘任葯、護、技士職務。
(二)取得中級資格,並符合有關規定,可聘任主治(管)醫師,主管葯、護、技師職務。
(三)高級資格的取得均實行考評結合方式,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有關規定,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士職務;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師職務。
第七條 人事部和衛生部共同負責國家預防醫學、全科醫學、 葯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等工作。
衛生部負責擬定考試大綱和命題,組建國家級題庫,組織實施考試工作,管理考試用書,規劃考前培訓,研究考試辦法,擬定合格標准等工作。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衛生部對考試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確定合格標准。
第八條 通過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衛生部用印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各地在頒發證書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所需的其他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參加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
(二)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和敬業精神。
第十條 參加葯學、護理、技術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九條所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相應專業中專以上學歷。
第十一條 參加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九條所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相應專業中專學歷,受聘擔任醫(葯、護、技)師職務滿7年。
(二)取得相應專業大專學歷,從事醫(葯、護、技)師工作滿6年。
(三)取得相應專業本科學歷,從事醫(葯、護、技)師工作滿4年。
(四)取得相應專業碩士學位,從事醫(葯、護、技)師工作滿2年。
(五)取得相應專業博士學位。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參加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
(一)醫療事故責任者未滿3年。
(二)醫療差錯責任者未滿1年。
(三)受到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時期內。
(四)偽造學歷或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未滿2年。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條 取得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繼續醫學教育。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由發證機關收回其專業技術資格證書,2年內不得參加衛生系列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偽造學歷和專業技術工作資歷證明;
(二)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
(三)國務院衛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本暫行規定由衛生部、人事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軍隊系統衛生系列初、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由總政治部負責。
第十七條 衛生部、人事部《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0]462號)未明確事項,均按本規定執行。
附件2:
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衛生部、人事部《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和《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以下均簡稱「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以下簡稱「技術」)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在衛生部、人事部的統一領導下進行。根據《暫行規定》的要求,兩部門成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委員會分設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和技術等專業組)和「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衛生部人事司。具體考務工作委託衛生部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實施。
各地考試工作由省級人事和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職能分工組織實施。
第三條 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專業中級資格和葯學、護理、技術專業初、中級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1次,考試日期定於每年10月。首次考試擬定於2001年10月20-21日。
第四條 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專業中級資格和葯學、護理、技術專業初、中級資格考試均分4個半天進行,各級別考試均設置了「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等4個考試科目。考試原則上採用人機對話的方式。參加相應專業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方可獲得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第五條 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符合《暫行規定》中與報名有關的各項條件。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按規定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考試機構報名,經考試管理機構審核合格後,領取准考證,憑准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人員參加考試,實行屬地化管理原則。
第六條 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正規全日制院校畢業的學歷;有關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規學歷前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時間的總和。工作年限計算的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
第七條 考場原則上設在省轄市以上的中心城市或行政專員公署所在地,具有計算機教學設備的高考定點學校或高等院校。
第八條 衛生部負責組織或授權組織編寫培訓教材和有關參考資料。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盜用衛生部名義,編寫、發行考試用書和舉辦各種與考試有關的考前培訓,使考生利益受到損害。
第九條 為保證培訓工作的順利進行,衛生部制定資格考試培訓管理辦法,各地要按規定認真做好培訓工作。培訓單位必須具備場地、師資、教材等條件,由當地衛生部門會同人事(職改)部門審核批准,報衛生部、人事部備案。
第十條 培訓必須堅持與考試分開的原則,參與培訓的工作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命題及考試組織管理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第十一條 考試和培訓等項目的收費標准,須經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准。
第十二條 考試考務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和紀律,切實做好試卷的命制、印刷、發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要認真執行考試迴避制度,嚴肅考場紀律,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者,要嚴肅處理,並追究領導責任。
第十四條 為促進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順利實施,保證各地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的平穩有序進行,在2005年底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按國家公布的考試合格標准為考試合格人員頒發全國統一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同時,還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會同衛生廳(局)確定本地區考試合格標准,作為本地區范圍內聘任衛生系列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條件。各地確定的地區考試合格標准,報人事部、衛生部備案。
2009年度護理學初級(士)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暨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凡未取得護士執業資格者,按照《護士條例》,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並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的畢業生(包括2009年在校畢業生),可報名參加護理初級(士)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獲得省級以上教育和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護理、助產專業學歷;
(二)獲得省級以上教育和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學校護理、助產專業專科學歷;
(三)獲得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認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學校護理、助產專業本科以上學歷。
考生的報名資格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核,考試合格者由衛生部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發給考試成績合格證明,作為申請護士執業注冊的有效證明。
具有護理、助產專業中專和大專學歷的人員,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合格者,可取得護理初級(士)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具有護理、助產專業本科以上學歷者,取得考試成績合格證明,並達到《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規定的護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護師專業技術職務。

⑵ 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怎麼申報了

要通過國家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才能獲得資格證書。

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由來: 在職稱深化改革階段, 2000年人事部、衛生部下發《關於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人發〔2000〕114號);同年,衛生部、人事部下發關於印發《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的通知(衛人發〔2000〕462號);2001年衛生部、人事部《關於印發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衛人發〔2000〕164號)。

根據114號文件精神,衛生系列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逐步實行以考代評和與執業准入制度並軌的考試制度;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採取考試和評審結合的辦法取得。

根據462號文、164號兩個文件精神,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462號文件中明確提出成立專家委員會和全國資格考試辦公室,具體考務工作委託衛生部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實施。

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性質:
衛生系列醫、葯、護、技各專業的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逐步實行以考代評和與執業准入制度並軌的考試制度, 考試實行「五統一」: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准。

通過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 (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衛生部用印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所需的其他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通過考試取得專業技術資格,表明其已具備擔任衛生系列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職務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從獲得資格證書的人員中擇優聘任。

報名時間|報名方式|考試時間|考試方式|考試設置:
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時間一般在11月份-次年初1月份。
報名方式:先進行網上報名,再進行現場確認。
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時間一般在每年的5月9、10、16、17日舉行。
考試方式由採用筆試向人機對話考試方式過渡。
初、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設置 「 基礎知識 」 、「 相關專業知識 」 、「 專業知識 」 、「 專業實踐能力 」 等 4 個科目。分 4 個半天進行。

⑶ 2016年度衛生資格考試報名必須要成績單嗎

為適應我國人事制度的改革,由人事部與衛生部共同組織實施了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衛生部人才交流中心負責報名、資格審核等全部考務工作。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國家中醫葯管理局中醫師資格認證中心和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分別負責西醫、中醫、計生部分專業的命題、組卷工作。考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一般在五月中旬舉行。

一、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范圍

(一)適用人員范圍:經國家或有關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內,從事醫療、預防、保健、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以下簡稱「技術」)專業工作的人員。

(二)專業及級別范圍:臨床醫學、預防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分為初級資格(含士級、師級)、中級資格。全科醫學專業起點為中級資格。

(三)考試科目設置:初、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設置「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等4個科目。

2015年度臨床醫學以及中葯學初級(士)、初級(師)、中級、中醫護理學初級(師)、中級等73個專業的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和專業實踐能力4個科目的考試,均採用人機對話的方式進行,其他45個專業的4個科目採用紙筆作答方式進行。

二、衛生專業技術資格取得方式

(一)初、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凡列入全國考試的專業,不再進行初、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認定和評審,不再組織初、中級衛生技術系列的專業考試。

(二)臨床醫學和預防醫學初級專業技術資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有關規定,通過國家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即取得初級資格。

(三)從2010年度起,《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目錄》中級資格將增加輸血技術初級(師)和輸血技術中級兩個專業類別。2011年衛生資格考試新增「神經電生理技術」的兩個級別考試;報名人員可根據本人所從事的專業工作,在《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目錄》中選擇報考相應專業類別。

三、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培訓

根據衛生部規定的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培訓管理辦法,確認培訓定點單位及培訓教師。報名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可按自願的原則報名參加培訓。

四、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管理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並成績合格者,由人事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衛生部用印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局吊銷其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由人事局收回其專業技術資格證書,2年內不得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偽造學歷或專業技術工作資歷證明;

(二)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

(三)國務院衛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報名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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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符合衛生部、人事部印發的《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0]462號)和《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1]164號)中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和專業類別的考試。(註:部分地區2015年衛生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略有不同,具體以當地衛生局公布內容為准。2015年衛生資格報名條件各地區匯總)

一、臨床醫學專業:

(一)初級:

根據462號文件精神,臨床醫學專業初級資格的考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士職務;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師職務。

(二)中級:

1、參加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

(2)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並取得執業醫師資格;

(3)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和敬業精神;

(4)已實施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醫療機構的醫師須取得該培訓合格證書。

2、參加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上述所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醫學中專學歷,受聘擔任醫師職務滿7年。

(2)取得醫學大專學歷,從事醫師工作滿6年。

(3)取得醫學本科學歷,從事醫師工作滿4年。

(4)取得臨床醫學碩士專業學位,從事醫師工作滿2年。

(5)取得臨床醫學博士專業學位。

二、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

報名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和敬業精神,同時具備下列相應條件:

(一)參加葯(護、技)士資格考試取得相應專業中專或專科學歷,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

(二)參加葯(護、技)師資格考試

1、取得相應專業中專學歷,受聘擔任葯(護、技)士職務滿5年;

2、取得相應專業專科學歷,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

3、取得相應專業本科學歷或碩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

(三)參加中級資格考試

1、取得相應專業中專學歷,受聘擔任葯(護、技)師職務滿7年;

2、取得相應專業專科學歷,受聘擔任葯(護、技)師職務滿6年;

3、取得相應專業本科學歷,受聘擔任葯(護、技)師職務滿4年;

4、取得相應專業碩士學位,受聘擔任葯(護、技)師職務滿2年;

5、取得相應專業博士學位。

其中參加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和全科醫學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先取得執業醫師資格。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參加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

(1)醫療事故責任者未滿3年。

(2)醫療差錯責任者未滿1年。

(3)受到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時期內。

(4)偽造學歷或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未滿2年。

(5)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報名參加2016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各級別考試的人員,其學歷取得日期和從事本專業工作年限均截止2015年12月31日。報名條件中學歷或學位的規定,是指國家教育和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正規院校畢業學歷或學位。

對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不受單位性質和戶籍的限制,均可根據本人所從事的工作選擇報考專業類別參加考試。

⑷ 全國統一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初中級)什麼時候報名

2020衛生資格考試報名時間確定了!!

2020衛生資格考試網上報名時間:12月24日-1月31日

(友情提醒網上報名系統要求瀏覽器版本為IE8.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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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2016年初級衛生資格什麼時候報名

報名條件:
凡符合衛生部、人事部印發的《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0]462號)和《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1]164號)中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和專業類別的考試。
一、臨床醫學專業:
(一)初級:
根據462號文件精神,臨床醫學專業初級資格的考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士職務;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師職務。
(二)中級:
1、參加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
(2)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並取得執業醫師資格;
(3)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和敬業精神;
(4)已實施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醫療機構的醫師須取得該培訓合格證書。
2、參加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上述所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醫學中專學歷,受聘擔任醫師職務滿7年。
(2)取得醫學大專學歷,從事醫師工作滿6年。
(3)取得醫學本科學歷,從事醫師工作滿4年。
(4)取得臨床醫學碩士專業學位,從事醫師工作滿2年。
(5)取得臨床醫學博士專業學位。

⑹ 2016全國公共衛生主治醫師考試報名的條件有哪些

醫師資格證書發放時間與形式都是根據各個地方的政策來決定的,沒有一個回准確的時間,你可答以去你們那個地方的地衛生局去打聽打聽啊,凡事都要自己主動哇。國家醫學考試上查詢
2005年臨床助理執業醫師分數線173分
2006年臨床助理執業醫師分數線183分
鄉鎮執業醫師助理的分數應該就是180分上下吧,可以參考一下歷年臨床助理分數線,浮動不是特別大。
2002年臨床助理執業醫師分數線158分
2003年臨床助理執業醫師分數線154分
2004年臨床助理執業醫師分數線168分
鄉鎮執業醫師助理的分數
2000年臨床助理執業醫師分數線166分
2001年臨床助理執業醫師分數線174分
執業醫師考試國家醫學考試中心成績查詢入口差不多都是12月正式開通,參加了執業醫師筆試考生只需輸入「姓名」、「身份證號」、「准考證號」即可查詢到那一年的執業醫師綜合筆試考試成績,
1999年臨床助理執業醫師分數線158分
2000年臨床助理執業醫師分數線166分
2001年臨床助理執業醫師分數線174分

⑺ 2016年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什麼時候開始報名

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時間一般在前一年12月份-考試當年1月份。版如2015年衛生專業技術資格權考試網上報名時間為: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25日。
2016年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時間預計在2016年1月份左右。

⑻ 2016年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提供哪些資料

一般最基本的的報名資料要求是:
1、網上填報後下載列印《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申報表》;
2、本人有效身份證或軍官證;
3、醫學相關專業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4、現任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
5、近期白背景(與考試申報表上傳照片一致)小二寸彩色免冠照片2張
每個市縣對於現場審核要求的資料會不一樣,有的需要提供醫療機構許可證復印件和從業證明、繼續醫學教育學分、《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等等各種文件。

8.考生應及時列印申報表,並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在當地考點規定的時間內進行現場確認。
9.北京、河北、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山東、河南、廣西、寧夏、新疆兵團考區的考生需要在現場確認後,於2016年1月16日至2月6日期間完成考試相關費用的網上支付,具體事宜請咨詢當地考試機構。

⑼ 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可不可以個人報名

可以個人報考.
凡符合衛生部、人事部印發的《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0]462號)和《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1]164號)中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和專業類別的考試。
一、臨床醫學專業:
(一)初級:
根據462號文件精神,臨床醫學專業初級資格的考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士職務;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師職務。
(二)中級:
1、參加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
(2)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並取得執業醫師資格;
(3)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和敬業精神;
(4)已實施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醫療機構的醫師須取得該培訓合格證書。
2、參加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上述所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醫學中專學歷,受聘擔任醫師職務滿7年。
(2)取得醫學大專學歷,從事醫師工作滿6年。
(3)取得醫學本科學歷,從事醫師工作滿4年。
(4)取得臨床醫學碩士專業學位,從事醫師工作滿2年。
(5)取得臨床醫學博士專業學位。
二、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
報名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和敬業精神,同時具備下列相應條件:
(一)參加葯(護、技)士資格考試取得相應專業中專或專科學歷,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
(二)參加葯(護、技)師資格考試
1、取得相應專業中專學歷,受聘擔任葯(護、技)士職務滿5年;
2、取得相應專業專科學歷,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
3、取得相應專業本科學歷或碩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
(三)參加中級資格考試
1、取得相應專業中專學歷,受聘擔任葯(護、技)師職務滿7年;
2、取得相應專業專科學歷,受聘擔任葯(護、技)師職務滿6年;
3、取得相應專業本科學歷,受聘擔任葯(護、技)師職務滿4年;
4、取得相應專業碩士學位,受聘擔任葯(護、技)師職務滿2年;
5、取得相應專業博士學位。
其中參加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和全科醫學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先取得執業醫師資格。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參加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
(1)醫療事故責任者未滿3年。
(2)醫療差錯責任者未滿1年。
(3)受到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時期內。
(4)偽造學歷或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未滿2年。
(5)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報名參加2016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各級別考試的人員,其學歷取得日期和從事本專業工作年限均截止2015年12月31日。報名條件中學歷或學位的規定,是指國家教育和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正規院校畢業學歷或學位。
對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不受單位性質和戶籍的限制,均可根據本人所從事的工作選擇報考專業類別參加考試。
有關說明:
1、報名人員必須在有關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內從事醫療、預防、葯學、護理和其他衛生技術專業工作的人員;
2、按照《關於加強城市社區衛生人才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國人部發[2006]69號)有關規定,凡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工作的醫師、護師,可提前一年參加全國衛生技術中級資格的全科醫學、社區護理專業類別的考試。
3、報名參加2016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各類別考試的人員,其學歷取得時間和從事本專業工作年限均截止2015年12月31日。報名條件有關專業學歷或學位的規定,是指國家教育和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正規院校畢業學歷或學位。
所學專業須與報考專業對口(或相近),例如學葯學類專業的,只可報考葯學類資格,不可報考護理類資格,如此類推。
4、具有護理、助產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取得考試成績合格證明,並達到《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規定的護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護師專業技術職務。
6、凡報考《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目錄》中專業代碼為301至365專業的人員,應具有相應執業類別的執業醫師資格,並在報名時提交相應專業執業資格證書。因工作崗位變動,需報考現崗位專業類別的人員,其從事現崗位專業工作時間須滿2年。
7、《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目錄》中部分專業系主亞專業,主亞專業在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等科目考試中使用共用試卷;具體可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關於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有關情況的說明」。
8、《暫行規定》所規定的有醫療事故責任者等情況不得參加考試。
報名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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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網上報名
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時間一般在前一年12月份-考試當年1月份。
2016年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網上報名時間為2016年1月15日9∶00至2月3日24∶00。
網上報名步驟:
步驟1、考生在中國衛生人才網上查看報名聲明,閱讀並同意後點擊進入報名流程。
步驟2、查看報名流程:了解報名順序及注意事項後點擊開始報名,進入報名頁面。
步驟3、進入網報系統,注冊並填寫網上報名申報表。考生可以在報名後,憑借「個人證件編號」及個人密碼,登錄網站查詢、修改個人報名信息。填報個人報名信息。考生確認、保存報名信息後,系統提示「報名成功」。
步驟4、考生確認填報信息無誤後,可以列印《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申請表》。
二、現場確認
現場報名時間:一般在每年12月底-次年初1月份。
2016年衛生專業技術資格現場報名時間:2016年1月16日至2月4日,具體以考點通知為准。
考生持所列印的《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申請表》,按照所在考點的具體要求,進行現場報名及資格審核。申報表蓋章:考生應攜帶申報表至所在單位或檔案存放單位審查蓋章。提交書面報名材料(如身份證、畢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等),並確認個人報名信息簽字,交費。
現場審核確認所需證件及有關材料:(以當地報名通知為准)
1、《2016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申報表》一份(A4規格);
2、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3、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原件;
4、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聘書原件或聘用證明原件;
5、相關准入資格證書原件;
6、工作崗位變動的報考人員須提交轉入現崗位的有關證明;
7、已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者,須提交以往考試成績單或准考證原件、復印件。

⑽ 如何申請衛生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證書

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管理方法: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並成績合格者,由人事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衛生部用印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一、網上報名
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時間一般在前一年12月份-考試當年1月份。
2015年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網上報名時間為: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25日。
網上報名步驟如下,請參考:
步驟1、考生在中國衛生人才網上查看報名聲明,閱讀並同意後點擊進入報名流程。
步驟2、查看報名流程:了解報名順序及注意事項後點擊開始報名,進入報名頁面。
步驟3、進入網報系統,注冊並填寫網上報名申報表。考生可以在報名後,憑借「個人證件編號」及個人密碼,登錄網站查詢、修改個人報名信息。填報個人報名信息。考生確認、保存報名信息後,系統提示「報名成功」。
步驟4、考生確認填報信息無誤後,可以列印《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申請表》。
二、現場確認
現場報名時間:一般在每年12月底-次年初1月份。
2015年衛生資格考試現場確認時間為:2015年1月7日至1月28日,各地區可根據具體情況自行安排確認時間。
考生持所列印的《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申請表》,按照所在考點的具體要求,進行現場報名及資格審核。申報表蓋章:考生應攜帶申報表至所在單位或檔案存放單位審查蓋章。提交書面報名材料(如身份證、畢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等),並確認個人報名信息簽字,交費。
現場審核確認所需證件及有關材料:(以當地報名通知為准)
1、《2015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申報表》一份(A4規格);
2、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3、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原件;
4、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聘書原件或聘用證明原件;
5、相關准入資格證書原件;
6、工作崗位變動的報考人員須提交轉入現崗位的有關證明;
7、已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者,須提交以往考試成績單或准考證原件、復印件。
注意事項:考生在確認單上簽字後,不得再對報名信息進行修改。凡未按期到所選考點或其下設報名點進行現場確認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考試。
來自http://www.med66.com/webhtml/nan/weishengzhuanyezige.shtm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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