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全國衛生專業技術報名條件
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時間一般在前一年12月份-考試當年1月份。版如2015年衛生專業技術資格權考試網上報名時間為: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25日。
2016年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時間預計在2016年1月份左右。
B. 2015年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初級何時報名
2015年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中初級考試時間安排
2015年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中初級考試安排暫未公布,請考生耐心等待,醫學全在線網會第一時間發布最新考試安排等相關信息。下面提供2014年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中初級考試時間安排,供參考:
一、採用人機對話方式進行考試的具體安排如下:
http://www.med126.com/hushi/2015/1068516.shtml
C. 全國統一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初中級)什麼時候報名
2020衛生資格考試報名時間確定了!!
2020衛生資格考試網上報名時間:12月24日-1月31日
(友情提醒網上報名系統要求瀏覽器版本為IE8.0-10.0)!!!
當前位置:首頁>>全科醫學•主治醫師
資料就在勤而獲學習網(http://qrh.100xuexi.com)--點擊醫學類
D. 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
衛生部、人事部關於印發《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的通知
(衛人發[2000]462號2000年12月16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人事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為貫徹落實人事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和《臨床醫學專業中、高級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的精神,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臨床醫學專業人員的技術水平和能力,完善評價機制,提高臨床醫學專業人員的業務素質,現將衛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人事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和《臨床醫學專業中、高級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的精神,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臨床醫學專業人員的技術水平和能力,完善評價機制,提高臨床醫學專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醫療機構內從事臨床醫療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包括初級資格(醫士、醫師),中級資格(主治醫師),高級資格(副主任醫師、主任醫師)。
第四條臨床醫學專業初、中級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全國實行統一考試後,各地、各部門不再進行相應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
高級資格的取得實行考評結合的方式,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條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它表明持有人具有相應的學術技術水平,是受聘擔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必備條件。
第六條臨床醫學專業初級資格的考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士職務;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師職務。
第七條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第八條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由衛生部、人事部共同負責。
衛生部負責擬定考試大綱和命題,組建國家級題庫,組織實施考試工作,管理考試用書,規劃考前培訓,研究考試辦法,擬定合格標准等工作。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衛生部對考試工作進行檢查、監督,指導確定合格標准。
衛生部、人事部成立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衛生部人事司,負責資格考試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條通過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衛生部用印的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各地在頒發證書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第十條參加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並取得執業醫師資格;
(三)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和敬業精神;
(四)已實施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醫療機構的醫師須取得該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一條參加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十條所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醫學中專學歷,受聘擔任醫師職務滿7年。
(二)取得醫學大專學歷,從事醫師工作滿6年。
(三)取得醫學本科學歷,從事醫師工作滿4年。
(四)取得臨床醫學碩士專業學位,從事醫師工作滿2年。
(五)取得臨床醫學博士專業學位。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參加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
(一)醫療事故責任者未滿 3年。
(二)醫療差錯責任者未滿 1年。
(三)受到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時期內。
(四)偽造學歷或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未滿2年。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條取得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繼續醫學教育。
第十四條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由衛生部、人事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衛生部、人事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衛生部、人事部關於印發
《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
《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衛人發[2001]164號 2001年6月13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人事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為貫徹落實人事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人發[2000]114號)的精神,科學、客觀、公正的評價衛生專業人員的技術水平和能力,完善評價機制,提高衛生專業人員的業務素質,現將衛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1、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2、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附件1:
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人事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人發[2000]114號)精神,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內從事醫療、預防、保健、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以下簡稱「技術」)專業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第四條 本規定下發之日前,已按國家規定取得衛生系列初、 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其資格繼續有效。本規定下發後,各地、各部門不再進行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考試和評審。通過考試取得專業技術資格,表明其已具備擔任衛生系列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職務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從獲得資格證書的人員中擇優聘任。
第五條 預防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高級資格。全科醫學專業分為中級資格、高級資格。
(一)取得初級資格,根據有關規定,並按照下列條件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1、葯、護、技師:取得中專學歷,擔任葯、護、技士職務滿5年;取得大專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3年;取得本科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
2、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只可聘任葯、護、技士職務。
(二)取得中級資格,並符合有關規定,可聘任主治(管)醫師,主管葯、護、技師職務。
(三)高級資格的取得均實行考評結合方式,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有關規定,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士職務;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師職務。
第七條 人事部和衛生部共同負責國家預防醫學、全科醫學、 葯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等工作。
衛生部負責擬定考試大綱和命題,組建國家級題庫,組織實施考試工作,管理考試用書,規劃考前培訓,研究考試辦法,擬定合格標准等工作。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衛生部對考試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確定合格標准。
第八條 通過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衛生部用印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各地在頒發證書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所需的其他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參加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
(二)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和敬業精神。
第十條 參加葯學、護理、技術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九條所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相應專業中專以上學歷。
第十一條 參加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九條所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相應專業中專學歷,受聘擔任醫(葯、護、技)師職務滿7年。
(二)取得相應專業大專學歷,從事醫(葯、護、技)師工作滿6年。
(三)取得相應專業本科學歷,從事醫(葯、護、技)師工作滿4年。
(四)取得相應專業碩士學位,從事醫(葯、護、技)師工作滿2年。
(五)取得相應專業博士學位。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參加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
(一)醫療事故責任者未滿3年。
(二)醫療差錯責任者未滿1年。
(三)受到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時期內。
(四)偽造學歷或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未滿2年。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條 取得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繼續醫學教育。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由發證機關收回其專業技術資格證書,2年內不得參加衛生系列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偽造學歷和專業技術工作資歷證明;
(二)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
(三)國務院衛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本暫行規定由衛生部、人事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軍隊系統衛生系列初、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由總政治部負責。
第十七條 衛生部、人事部《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0]462號)未明確事項,均按本規定執行。
附件2:
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衛生部、人事部《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和《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以下均簡稱「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以下簡稱「技術」)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在衛生部、人事部的統一領導下進行。根據《暫行規定》的要求,兩部門成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委員會分設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和技術等專業組)和「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衛生部人事司。具體考務工作委託衛生部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實施。
各地考試工作由省級人事和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職能分工組織實施。
第三條 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專業中級資格和葯學、護理、技術專業初、中級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1次,考試日期定於每年10月。首次考試擬定於2001年10月20-21日。
第四條 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專業中級資格和葯學、護理、技術專業初、中級資格考試均分4個半天進行,各級別考試均設置了「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等4個考試科目。考試原則上採用人機對話的方式。參加相應專業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方可獲得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第五條 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符合《暫行規定》中與報名有關的各項條件。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按規定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考試機構報名,經考試管理機構審核合格後,領取准考證,憑准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人員參加考試,實行屬地化管理原則。
第六條 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正規全日制院校畢業的學歷;有關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規學歷前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時間的總和。工作年限計算的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
第七條 考場原則上設在省轄市以上的中心城市或行政專員公署所在地,具有計算機教學設備的高考定點學校或高等院校。
第八條 衛生部負責組織或授權組織編寫培訓教材和有關參考資料。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盜用衛生部名義,編寫、發行考試用書和舉辦各種與考試有關的考前培訓,使考生利益受到損害。
第九條 為保證培訓工作的順利進行,衛生部制定資格考試培訓管理辦法,各地要按規定認真做好培訓工作。培訓單位必須具備場地、師資、教材等條件,由當地衛生部門會同人事(職改)部門審核批准,報衛生部、人事部備案。
第十條 培訓必須堅持與考試分開的原則,參與培訓的工作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命題及考試組織管理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第十一條 考試和培訓等項目的收費標准,須經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准。
第十二條 考試考務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和紀律,切實做好試卷的命制、印刷、發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要認真執行考試迴避制度,嚴肅考場紀律,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者,要嚴肅處理,並追究領導責任。
第十四條 為促進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順利實施,保證各地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的平穩有序進行,在2005年底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按國家公布的考試合格標准為考試合格人員頒發全國統一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同時,還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會同衛生廳(局)確定本地區考試合格標准,作為本地區范圍內聘任衛生系列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條件。各地確定的地區考試合格標准,報人事部、衛生部備案。
2009年度護理學初級(士)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暨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凡未取得護士執業資格者,按照《護士條例》,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並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的畢業生(包括2009年在校畢業生),可報名參加護理初級(士)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獲得省級以上教育和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護理、助產專業學歷;
(二)獲得省級以上教育和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學校護理、助產專業專科學歷;
(三)獲得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認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學校護理、助產專業本科以上學歷。
考生的報名資格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核,考試合格者由衛生部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發給考試成績合格證明,作為申請護士執業注冊的有效證明。
具有護理、助產專業中專和大專學歷的人員,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合格者,可取得護理初級(士)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具有護理、助產專業本科以上學歷者,取得考試成績合格證明,並達到《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規定的護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護師專業技術職務。
E. 全國衛生專業資格考試兩年一考!我忘了是第幾年!2014-2015沒過!16年過一科!17年怎麼報
成績是兩年滾動通過,你16年過了一科,那麼17年只用報其他3科。
F. 2016年度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申報表怎麼列印
點擊頁面右上角的「列印」或「列印PDF格式」
一般最基本的的報名資料要求是:
1、網上填報後下載列印《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申報表》;
2、本人有效身份證或軍官證;
3、醫學相關專業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4、現任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
5、近期白背景(與考試申報表上傳照片一致)小二寸彩色免冠照片2張
每個市縣對於現場審核要求的資料會不一樣,有的需要提供醫療機構許可證復印件和從業證明、繼續醫學教育學分、《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等等各種文件。
8.考生應及時列印申報表,並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在當地考點規定的時間內進行現場確認。
9.北京、河北、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山東、河南、廣西、寧夏、新疆兵團考區的考生需要在現場確認後,於2016年1月16日至2月6日期間完成考試相關費用的網上支付,具體事宜請咨詢當地考試機構。
G. 如何申請衛生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證書
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管理方法: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並成績合格者,由人事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衛生部用印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一、網上報名
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時間一般在前一年12月份-考試當年1月份。
2015年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網上報名時間為: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25日。
網上報名步驟如下,請參考:
步驟1、考生在中國衛生人才網上查看報名聲明,閱讀並同意後點擊進入報名流程。
步驟2、查看報名流程:了解報名順序及注意事項後點擊開始報名,進入報名頁面。
步驟3、進入網報系統,注冊並填寫網上報名申報表。考生可以在報名後,憑借「個人證件編號」及個人密碼,登錄網站查詢、修改個人報名信息。填報個人報名信息。考生確認、保存報名信息後,系統提示「報名成功」。
步驟4、考生確認填報信息無誤後,可以列印《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申請表》。
二、現場確認
現場報名時間:一般在每年12月底-次年初1月份。
2015年衛生資格考試現場確認時間為:2015年1月7日至1月28日,各地區可根據具體情況自行安排確認時間。
考生持所列印的《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申請表》,按照所在考點的具體要求,進行現場報名及資格審核。申報表蓋章:考生應攜帶申報表至所在單位或檔案存放單位審查蓋章。提交書面報名材料(如身份證、畢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等),並確認個人報名信息簽字,交費。
現場審核確認所需證件及有關材料:(以當地報名通知為准)
1、《2015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申報表》一份(A4規格);
2、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3、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原件;
4、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聘書原件或聘用證明原件;
5、相關准入資格證書原件;
6、工作崗位變動的報考人員須提交轉入現崗位的有關證明;
7、已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者,須提交以往考試成績單或准考證原件、復印件。
注意事項:考生在確認單上簽字後,不得再對報名信息進行修改。凡未按期到所選考點或其下設報名點進行現場確認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考試。
來自http://www.med66.com/webhtml/nan/weishengzhuanyezige.shtml#2
H. 2016年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提供哪些資料
一般最基本的的報名資料要求是:
1、網上填報後下載列印《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申報表》;
2、本人有效身份證或軍官證;
3、醫學相關專業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4、現任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
5、近期白背景(與考試申報表上傳照片一致)小二寸彩色免冠照片2張
每個市縣對於現場審核要求的資料會不一樣,有的需要提供醫療機構許可證復印件和從業證明、繼續醫學教育學分、《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等等各種文件。
8.考生應及時列印申報表,並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在當地考點規定的時間內進行現場確認。
9.北京、河北、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山東、河南、廣西、寧夏、新疆兵團考區的考生需要在現場確認後,於2016年1月16日至2月6日期間完成考試相關費用的網上支付,具體事宜請咨詢當地考試機構。
I. 關於2015年度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得葯士,通過了該怎麼辦
2015年度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生須知
本須知對考生報名、資格審核、網上列印准考證和網上查詢成績及列印成績單進行說明。
一、網上報名(包括網上預報名、現場確認、網上繳費)
(一)網上預報名——2015年1月6日至1月25日
考生須按照《考生報名操作指導》在網上進行申報,具體步驟如下:
1.注冊用戶:符合報名條件的考生請於網上報名期間登錄中國衛生人才網(www.21wecan.com),點擊「2015年度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網上報名入口」,按要求進行用戶注冊,成功注冊後填寫登錄郵箱、密碼及校驗碼進入報名界面。
考生在網上注冊的登錄郵箱和密碼是登錄網上報名系統進行修改、查詢、列印等操作的唯一識別依據,須妥善保管,並確認郵箱為真實有效的,以保證您丟失密碼時,能收到我們發出的密碼重置郵件。
每個注冊郵箱和密碼只能對應一個考生,不同考生不能使用同一郵箱進行報名,否則將導致考生信息丟失。
2.填寫申報信息:考生可參照《填表說明》和《考生報名操作指導》,如實准確地填寫信息,並仔細核對;因弄虛作假或填報信息錯誤,導致無法進行現場確認、影響正常參加考試及後期成績單和證書信息的准確性,後果由考生自負。
3.上傳照片:考生在填報信息完成後,應將本人照片上傳。請認真處理上傳照片,凡因照片不符合要求導致無法進行現場確認、影響正常參加考試及後期成績單列印和證書發放的,後果由考生自負。
照片具體要求為:(1)上傳照片必須為考生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證件照,務必保證照片清晰、可辨認,其他如生活照、視頻捕捉、攝像頭所攝等照片一律不予審核,除軍人外其他考生不得著制式服裝拍照,女性不得穿背帶式服裝拍照;(2)照片大小為一寸或小二寸,格式為jpg,文件大小必須在20kb—45kb之間;(3)頭部占照片尺寸的2/3,白色背景;(4)面部正面頭發不得過眉,露雙耳,常帶眼鏡的考生應配戴眼鏡,不得佩戴首飾。
4.列印申報表:考生完成網上報名並確認報名信息無誤後,請自行列印《2015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到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檔案存放單位審查蓋章,供現場報名確認時使用。
5.修改信息: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證件類型、證件編號信息)一旦成功保存後,不允許修改;如果填寫錯誤,需重新注冊用戶,重新報名;其他信息(不包括基本信息)填寫有誤的,考生可於網上報名期間內,登錄報名系統進行信息修改並重新提交,核對無誤後須重新列印申報表,確保用於現場確認的申報表信息與報名系統的最終信息一致。
考生可通過查看申報表上方驗證碼的後兩位數字來判斷信息修改的次數,數字最大的版本為最終版。如果您所持的申報表版本不是最終版,將無法進行現場確認。
(二)現場確認——1月7日9∶00至1月28日16∶00,各地區可根據具體情況自行安排確認時間
1.具體確認時間:請考生密切關注本地區現場確認時間的通知。
2.報名確認:考生請攜帶申報表和相關證明材料(包括原件及復印件),在各地通知的時間內,到指定地點進行現場確認。
3.注意事項:(1)考生在確認單上簽字後,不得再對報名信息進行修改。凡未按期到所選考點或其下設報名點進行現場確認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考試。(2)考生若為退出現役軍人,以軍人身份參加過2014年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須在進行現場確認時提供現單位出具的轉業證明和2014年考試成績證明,由本年度報名地區進行檔案號的合並管理。
(三)網上繳費——1月7日至2月1日
北京、河北、內蒙古、吉林、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河南、寧夏、新疆兵團考區採用網上繳費,考生須在現場確認後進行網上繳費。請依據系統提示和《網上繳費操作指南》進行操作,繳費成功後可通過報名系統進行查詢。未按規定時間完成網上繳費者視為自動放棄考試。
二、資格審核
考生的資格審核情況須通過網報系統進行查詢。考生應牢記網上報名的登錄郵箱和密碼,在網報及現場確認結束後登錄中國衛生人才網,隨時關注本人的「報考狀態」,確認資格審核情況。
三、網上列印准考證——4月28日至5月24日
通過報名資格審核的考生,考前可登錄中國衛生人才網,點擊「2015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准考證列印入口」,填寫姓名、證件類型、證件編號,下載列印准考證,作為參加考試的憑證。
四、成績查詢和成績單列印
考試成績將於考後2個月進行公布,考生可憑本人准考證號和有效證件號登錄中國衛生人才網,進入「考生入口」欄目中的「成績查詢」專區查詢成績。
2015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不統一下發成績單,考生須於規定時間內自行登錄中國衛生人才網下載列印成績單,並請妥善保管,作為考試通過者領取資格證書的依據
J. 2016全國公共衛生主治醫師考試報名的條件有哪些
醫師資格證書發放時間與形式都是根據各個地方的政策來決定的,沒有一個回准確的時間,你可答以去你們那個地方的地衛生局去打聽打聽啊,凡事都要自己主動哇。國家醫學考試上查詢
2005年臨床助理執業醫師分數線173分
2006年臨床助理執業醫師分數線183分
鄉鎮執業醫師助理的分數應該就是180分上下吧,可以參考一下歷年臨床助理分數線,浮動不是特別大。
2002年臨床助理執業醫師分數線158分
2003年臨床助理執業醫師分數線154分
2004年臨床助理執業醫師分數線168分
鄉鎮執業醫師助理的分數
2000年臨床助理執業醫師分數線166分
2001年臨床助理執業醫師分數線174分
執業醫師考試國家醫學考試中心成績查詢入口差不多都是12月正式開通,參加了執業醫師筆試考生只需輸入「姓名」、「身份證號」、「准考證號」即可查詢到那一年的執業醫師綜合筆試考試成績,
1999年臨床助理執業醫師分數線158分
2000年臨床助理執業醫師分數線166分
2001年臨床助理執業醫師分數線17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