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僑居留證申請條件
A. 台灣申請居留簽證和申請外僑居留證的區別
大陸移民定居台灣來:一般辦移民泰國源,馬來西亞的價格是8萬-10萬。當然移出大陸了,就不是中國人了,是華人。以華人的身份加入中華民國台灣地區身份就可以了,台灣有移民署專收海外華人入籍。
其實移民到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很簡單。總共有10萬人民幣就可以搞定了。
操作流程是,從先移民到第三國家,然後用第三國家的國籍,直接就可以移民到中華民國台灣地區了,很簡單。通常都是先移民到泰國或馬來西亞,然後在中轉。在大陸廣東福建等地區,有專門辦這種移民,通常很多人為了自己家孩子能夠不用考試上名牌大學會這么做(因為華僑子女是不用考試就可以上名牌大學),
B. 舉例說明民國時期對外僑管理的特點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f5326e00100cvz3.html
傳教士是較早進入並了解中國的外國人,從明代便有許多傳教士來華,到了民國時期在華的傳教士更是數量大增。他們在中國的生活留下了許多印跡,筆者最近發現了一份當年來華修女填寫的《外僑居留證申請書》,從中可以了解一些當時政府對外僑管理的方式——
這份申請書長21.5厘米,寬20.8厘米。為了便於外國人閱讀,申請書的表格文字皆使用中英兩種文字,姓名欄也要求填寫原名及中文譯名。從填寫的內容可以知道這是一位來自比利時的修女,原名叫LUCIA SEGERS,中文譯名為謝耀,時年37歲,1947年1月7日從上海進入中國,目前是在歸綏牛橋東河沿4號聖家院教堂當教員,還填有聯系電話,電話號只有4位數,可以看出當時的電話數量是很少的。證書右上角貼著一張修女的二寸半正面照片,並加蓋「歸綏市警察局外事科」的印章。歸綏市即現在的呼和浩特市,民國時期屬於綏遠省。在申請書的右下部分分別有三個人的批示,說明這份申請書經過了三重審核。
外國人在中國享受居住之權,始於1842年中英南京條約。1903年,中美通商條約第十四款規定:美國教會准在中國各處租賃永租房屋地基,作為教會公產,以備傳教之用。這一規定,即允許外國傳教士在中國內地居住。
抗戰勝利後國民政府對外國人出入境及居留進行管理的最高機構是內政部警察總署第五處,在地方上的一些大城市和通商口岸所在地的警察機關中,有專門的外事警察警種,根據情況設有外事科或外事股。對於外僑的居留管理,民國三十六年行政院公布的《中華民國境內外人出入及居留規則》第三條規定:入境之外國人願居留中華民國境內者,到達護照內註明指定之地點後,須於十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領取居留證,如逾期不請領者,應由當地警察機關限其於三日內補領,如再逾期不領,得依照違警罰法處以罰金或拘留,並勒令其補領。這說明當時外僑居留中國是必須要申領居留證的,而且是強制性的。當時民國政府對傳教士傳教地點的限制是比較寬松的,允許其在各通商口岸及內地傳教,但是有兩種地方是禁止傳教的:一是要塞區域與關防有關地點;二是變亂地帶。
行政院於民國三十六年公布了《外僑居留證填發規則》,對外僑申領居留證的具體步驟做了詳細說明。外僑向所在地警察機關申請領取居留證時,應攜帶護照及最近二寸半身正面照片三張。填發居留證需要繳納一定的手續費,根據規則暫定為國幣三千元。外僑居留證的有效期為一年,期滿後需要申請換領新照。外僑居留證由內政部警察總署統一規定製式,發往全國各警察機關使用。
C. 高考加分的是辦外僑居留證嗎
2.在我省普通高中讀書的外國籍考生,出示護照和我省公安廳填發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且符合我省考生報名條件的,允許其參加報名。 3
D. 如何移民台灣
目前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直接移民,如投資移民和結婚依親移民,另一種就是先移民到第三國,再從第三國移民到台灣。
一、到戶政事務所進行結婚登記
1、在國內結婚者:
1.結婚書約。
2.外國籍配偶之身分證明文件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及中文譯本
3.戶口名簿
4.國民身分證、印章。
2、在國外結婚者:
1.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及中譯本
2.戶口名簿
3.國民身分證、印章
4外國籍配偶之身分證明文件
5.外國籍配偶未能隨同國人返國辦理登記者,須另附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 ※
國人與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人士結婚,須先於外籍配偶之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後,備齊結婚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向駐外館處申請面談,於通過面談後,再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辦理結婚登記。
二、申請居留簽證
申請人倘在國外,請直接向駐外館處申請居留簽證;申請人倘已持停留簽證入境,請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含外交部中部、雲嘉南、南部、東部辦事處)申請改發居留簽證。
申請人持停留期限60日以上,且未加註「不得延期」(NO EXTENSION)或不得改辦居留之停留簽證入境,符合依親事由者,可逕向內政部移民署各地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無須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雲嘉南、南部、東部辦事處申辦居留簽證。
1、我國籍配偶最近 3 個月內核發之國內戶籍謄本正本 1 份(已辦理結婚登記,結婚記事須載明配偶國籍、外文姓名及出生日期)。
2、申請人本國政府所核發之結婚登記證明(無婚姻登記制度之國家則繳交結婚證書)。
3、申請人本國政府所核發之無犯罪紀錄證明或良民證。(自核發日起 1 年內,但不得逾該證明所載之有效期限)
4、衛生福利部指定之外籍人士體檢醫院或國外合格醫院 3 個月內發給之合格健康檢查證明。
5、護照(所餘效期至少在 6 個月以上)。
6、最近 6 個月內之 2 吋彩色相片 2 張。
【以上二至四項文件倘系國外作成者,須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並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已持停留簽證入境者,倘在台已逾停留期限應即離境,不得申請在台改辦居留簽證。】
三、到內政部移民署各地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
1、持居留簽證入境者:
1.填寫外僑居留證申請書 1 份,繳交正面彩色脫帽相片 1 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規格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ris. gov.tw/查詢)。
2.護照、居留簽證正、影本1 份(正本驗畢歸還)。
3.申請居留事由之證明文件,例如我國籍配偶辦妥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4.居留地址證明文件。
5.證件費:1 年期新台幣1,000 元,2 年期新台幣2,000 元,3 年期新台幣3,000 元。
2、持停留期限在 60 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機關加註限制不淮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者:
1.填寫外僑居留證申請書 1 份,繳交正面彩色脫帽相片 1 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2.護照及停留簽證正、影本 1 份(正本驗畢歸還)。
3.3 個月內之健康檢查證明。(在國外辦理健康檢查者,其證明須經駐外館處驗證)
4.自核發之日起 1 年內之原屬國全國性刑事紀錄證明(須含最近 5 年內之紀錄),但不得逾該證明所載之有效期限。(須經駐外館處驗證,並得要求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5.申請居留事由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我國籍配偶辦妥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6.居留地址證明文件。
7.證件費:1 年效期新台幣 1,000 元,3 年期新台幣 3,000 元,另加收新台幣 2,200 元。 居留期間變更居留住址時,應於事實發生後 15 日內申請辦理住址變更登記。
四、申請「准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自申請日起往前推算,須合法居留繼續 3 年以上,且每年有 183 日以上之居留事實) 住所地戶政事務所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核發。
1、准歸化國籍申請書(臨櫃申請,電腦列印申請書)及最近 2 年內所拍攝正面彩色脫帽相片 1 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2、合法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3、外國人居留證明書。(須符合國籍法第 4 條及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
4、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須符合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惟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得免附本證明)。
5、與我國籍配偶辦妥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正本驗畢歸還);我國籍配偶於國內未設有戶籍且未辦妥結婚登記者,須檢附結婚證明文件(在國外作成者須經駐外館處驗證,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外國籍配偶及我國籍配偶之國籍身分證明文件,於國內結婚者另繳附外國籍配偶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及中文譯本。
6、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准第 3 條所定之證明文件。
7、證書費新台幣 200 元。(請以郵政匯票繳交,受款人:內政部)。
申請人入出境紀錄、刑事案件紀錄及與我國籍配偶結婚登記戶籍謄本,由戶政機關代查。 本項證明不得作為已歸化我國國籍之證明,有效期限為 2 年,僅供申請人申請喪失原屬國國籍時,需要我國提供可歸化我國國籍證明者使用;如申請人之原屬國政府並未要求須提憑本證明始得許可喪失該國國籍者,則無須申請。(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 申請人俟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文件後,應依「申請歸化國籍」流程,辦理歸化事宜。
五、申請喪失原屬國國籍
洽原屬國政府或其駐華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有關申請喪失原屬國國籍事宜,請逕向原屬國政府或駐華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洽詢。 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出具之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文件,應經外交部復驗;在國外製作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復驗(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有關驗證及復驗事宜,請逕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雲嘉南、南部、東部辦事處洽詢)
六、申請歸化國籍(自申請日起往前推算,須合法居留繼續 3 年以上,且每年有 183 日以上之居留事實) 住所地戶政事務所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核發。
1、歸化國籍申請書(臨櫃申請,電腦列印申請書)及最近 2 年內所拍攝正面彩色脫帽相片 1 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2、無國籍、喪失原有外國國籍之證明文件,或依國籍法第 9 條但書規定,由外交機關出具查證屬實之文書。
3、合法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4、外國人居留證明書。(須符合國籍法第 4 條及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
5、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須符合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惟已取得 外僑永久居留證申請歸化時,得免附本證明)。
6、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准第 3 條所定之證明文件。
7、與我國籍配偶辦妥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正本驗畢歸還);我國籍配偶於國內未設有戶籍且未辦妥結婚登記者,須檢附結婚證明文件(在國外作成者須經駐外館處驗證;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外國籍配偶及我國籍配偶之國籍身分證明文件,於國內結婚者另繳附外國籍配偶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及中文譯本。
8、證書費新台幣 1,000 元。(請以郵政匯票繳交,受款人:內政部)。
申請人入出境紀錄、刑事案件紀錄及與我國籍配偶結婚登記戶籍謄本,由戶政機關代查。 已取得准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者,僅須繳附一至三項及第八項證件。
七、到內政部移民署各地服務站申請台灣地區居留證
1、居留申請書 1 份,並貼正面彩色脫帽相片 1 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2、歸化國籍許可證書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3、外僑居留證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4、居留地址證明文件,例如我國籍配偶辦妥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5、證件費新台幣 1,000 元。
八、到內政部移民署各地服務站申請台灣地區定居證(須居留滿一定期間:自核淮居留之日起,連續居住1 年;或居留滿2 年且每年居住270日以上;或居留滿5 年且每年居住 183 日 以上 )
1、定居申請書 1 份,並貼正面彩色脫帽相片 1 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2、台灣地區居留證。
3、我國籍配偶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但已離婚者免附) 。
4、最近 3 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須由衛生福利部核可之醫院檢查,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
5、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申請人已與我國籍配偶離婚,提供載有正確設籍地址之房屋稅單或租賃契約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6、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
7、證件費新台幣 600 元。
九、到設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登記及請領國民身份證
1、內政部移民署通知申請人辦理戶籍登記之定居證。
2、戶口名簿。(單獨立戶者免附,但須提憑遷入單獨立戶之房屋所有權證明等相關文件)
3、最近 2 年內所拍攝正面彩色脫帽相片 1 張。(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ris.gov.tw/查詢)
4、初領戶口名簿規費新台幣 30 元;初領國民身分證,規費新台幣 50 元。
申請人申報戶籍後,即可依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相關事宜請向設籍地戶政事務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