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住證積分申請條件
㈠ 上海居住證積分多少轉上海戶口
轉上海戶口與居住證積分無關。
根據《上海居住證轉常住戶口試行辦法實施細則》:
申辦條件:
(一)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滿7年」,是指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累計滿7年。
(二)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持證期間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滿7年」,是指持證期間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正常繳費累計滿7年。
辦法試行前按規定參加本市小城鎮社會保險的,可以在進行折算並補繳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差額後,予以認定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年限。持證期間應當正常繳費未繳而補繳社會保險費的,不作為本項計算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年限的依據。
(三)辦法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在本市被聘任為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具有技師(國家二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以上職業資格,且專業及工種對應」,是指取得本市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技師(國家二級職業資格)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且被聘任在相應崗位工作的。
持證前取得外省市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被聘任在相應崗位的,視同本市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持有外省市技師(國家二級職業資格)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需通過本市考核復評。此外,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經認可的其他職業資格證書,也可以作為申請的依據,相關職業資格目錄另行公布。
(1)上海居住證積分申請條件擴展閱讀:
辦理流程
(十五)持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按以下程序辦理:
1、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者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的機構負責對用人單位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在正式受理後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的,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
2、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規定,對初審通過的材料進行審核,在3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3、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通過的,及時將審核合格人員信息在政務網上進行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4、公示無異議的,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辦理本市常住戶口通知書》及相關證明。
參考資料:
上海居住證轉上海戶口管理細則_網路
㈡ 用人單位如何辦理申請居住證積分
用人單位申請居住證積分的方法大同小異,以下以上海為示例說明申請辦法:
㈢ 想辦理上海居住證積分,需要哪些條件
身份證,居住證,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學歷驗證,戶口本,有子女需要隨遷的,需要提供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本等材料,還要簽署一份無違反計劃生育的承諾書。
㈣ 上海居住證積分 需要每年辦理嗎
不需要,持證人需要申請積分的才進行積分申請
下面是積分申請的流程和材料內:
一、申請流程
互聯網容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上模擬估分
達到標准分值的,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委託用人單位申請積分
二、申請材料
持證人和受委託的用人單位須提交的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包括:
1.持證人有效期內的《居住證》;
2.《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
3.勞動(聘用)合同;
4.承諾無違反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政策的材料;
5.承諾無違法犯罪記錄的材料;
6.單位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團法人或民辦非企業法人證書等)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和磁卡。
除上述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外,持證人還應當提供與《居住證》積分指標項目對應的材料
引用資料來源:
《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
《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㈤ 辦理上海居住證積分需要具備那些條件積分是如何計算的
辦理積分需要的條件:
1、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合法穩定就業的居住證持證人,在申辦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時,申請當月應處於就業及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狀態,且前12個月內累計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滿6個月(不含補繳)。
2、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人員可通過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上模擬估分,滿足標准分值的人員可委託用人單位提出申請。
3、本市單位在外省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屬於積分申請對象。
積分計算的方法涉及到多個方面,具體如下:
《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
第二章 積分指標及分值
第五條(積分指標體系)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由基礎指標、加分指標、減分指標和一票否決指標組成。
第六條(基礎指標及分值)
基礎指標包含年齡、教育背景、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等指標。
(一)年齡
年齡指標最高分值30分。本項具體積分標准如下:
持證人年齡在56-60周歲,積5分;年齡每減少1歲,積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標最高分值110分,持證人按照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取得的被國家認可的國內外學歷學位,可獲得積分。具體積分標准如下:
1.持證人取得大專(高職)學歷,積50分。
2.持證人取得大學本科學歷,積60分。
3.持證人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和學士學位,積90分。
4.持證人取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積100分。
5.持證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積110分。
(三)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
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指標最高分值140分。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取得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證書和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符,可獲得積分。具體積分標准如下:
1.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五級,積15分。
2.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四級,積30分。
3.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三級,積60分。
4.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二級、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相當於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積100分。
5.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一級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積140分。
持證人以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和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二級、一級申請積分的,最近1年內累計6個月的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應不低於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
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注冊的,注冊後給予加分。
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目錄、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統一向社會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並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按月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每滿1年積3分。
持證人因未正常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單位不一致的,不作為本項的積分依據。
第七條(加分指標及分值)
加分指標包括創業人才、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緊缺急需專業、投資納稅或帶動本地就業、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遠郊重點區域、全日制應屆畢業生、表彰獎勵、配偶為本市戶籍人員等指標。
(一)創業人才
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業人才,積120分。
創業人才積分具體條件,由市科委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後,向社會公布。
(二)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
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積120分。
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積分具體條件,由市科委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後向社會公布。
(三)緊缺急需專業
持證人所學專業屬於本市緊缺急需專業目錄且工作崗位與所學專業一致的,積30分。
本市緊缺急需專業目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後向社會公布。
(四)投資納稅或帶動本地就業
持證人在本市投資創辦的企業,按照個人的投資份額計算,最近連續3年平均每年納稅額在1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戶籍人員在10人及以上,每納稅10萬元人民幣或每聘用本市戶籍人員10人積10分,最高120分。
(五)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指標最高分值120分。具體積分標准如下:
1.持證人最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於以及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80%低於1倍的,積25分。
2.持證人最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於以及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1倍低於2倍的,積50分。
3.持證人最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於以及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2倍低於3倍的,積100分。
4.持證人最近3年內累計24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於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積120分。
持證人因未正常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與個人所得稅繳費基數不能合理對應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單位不一致的,不作為本項的積分依據。
(六)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
持證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就業,每滿1年積4分,滿5年後開始計入總積分。
(七)遠郊重點區域
持證人在本市重點發展的遠郊區域工作並居住,每滿1年積2分,滿5年後開始計入總積分,最高分值20分。
(八)全日制應屆畢業生
持證人為全日制應屆高校大學畢業生,積10分。
(九)表彰獎勵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獲得的表彰獎勵可積分,最高分值110分。具體積分標准如下:
1.持證人獲得本市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專項性表彰獎勵,積30分。
2.持證人獲得本市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綜合性表彰獎勵,積60分。
3.持證人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政府表彰獎勵,積110分。
本市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政府表彰獎勵項目目錄,按照市政府批准並公布的表彰獎勵目錄執行。
(十)配偶為本市戶籍人員
持證人配偶為本市戶籍人員,結婚每滿1年積4分,最高分值40分。
第八條(減分指標及分值)
減分指標包括提供虛假材料、行政拘留記錄和一般刑事犯罪記錄等指標。
(一)申請積分時提供虛假材料
持證人3年內有提供身份、學歷、就業、職稱職業資格、婚姻、表彰獎勵等方面虛假材料的,每次扣減150分。
(二)行政拘留記錄
持證人5年內有行政拘留記錄的,每條扣減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記錄
持證人5年內有一般刑事犯罪記錄的,每條扣減150分。
第九條(一票否決指標)
持證人有違反國家及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行為記錄或嚴重刑事犯罪記錄的,取消申請積分資格。
第三章 積分規則及標准分值
第十條(單項指標積分規則)
基礎指標和加分指標中,同一單項指標的積分不重復計算,取該單項指標的最高分。
減分指標中單項指標的扣減積分,按照扣減項目進行累計扣減。
第十一條(總分積分規則)
持證人的總積分等於基礎指標與加分指標積分之和減去減分指標的累計扣減積分,總積分的最低分值為0分。基礎指標中的「教育背景」「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兩項指標,選擇其中一項進行積分。加分指標中的「投資納稅」「投資帶動本地就業」兩項指標,選擇其中一項進行積分。
第十二條(總積分標准分值)
《居住證》總積分標准分值為120分。
(5)上海居住證積分申請條件擴展閱讀:
《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基本流程:
1、來滬人員至現居住地街道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申辦《上海市居住證》。
2、來滬人員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積分模擬打分。
3、模擬積分分值滿足120分時,個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積分申請。
4、用人單位首次申請時應按照《<上海市居住證>申請積分用人單位注冊登記須知》進行網上注冊,並至單位注冊地區人才服務中心受理點審核單位信息。
5、已審核通過的用人單位登錄上網,為申請人進行網上注冊,並填寫《<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注冊時將取得個人賬號和密碼,供申請人後續申請積分和網上查詢使用)。
提示:為保證居住證數據傳送,申請人領取《上海市居住證》3個工作日後,用人單位再為其網上注冊創建積分賬號。
6、單位為申請人進行網上信息審核,審核無誤的,列印《<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並點擊「提交申請」按鈕。
7、單位將積分申請材料遞交至單位工商注冊地、社團或民辦非企業登記所在地的區人才服務中心受理點。
8、如材料齊全,受理點將受理相關材料,並出具收件憑證。
9、受理點調集申請人檔案,以學歷申請積分的,需進行教育經歷的核實,隨後進入審核程序。
10、申請人的居住證積分核定完成後,將通過簡訊形式通知持證人積分情況;單位也可以通過上網登錄,了解積分申請進度和結果。
11、根據通知的時間和地址,持證人和用人單位可持有效身份證件至區人才服務中心領取《<上海市居住證>積分通知書》,也可至全市任一受理機構使用《上海市居住證》積分列印設備自助列印。
積分失效:
《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積分失效)
持證人《居住證》被注銷時,積分自動失效。
法律責任:
《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提供虛假材料的法律責任)
個人在申請積分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申請材料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罰,有關失信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申請積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在代辦積分申請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申請材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關失信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
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代辦積分申請。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申請積分的材料:
《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積分申請材料)
持證人和受委託的用人單位須提交的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包括:
1.持證人有效期內的《居住證》;
2.《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
3.勞動(聘用)合同;
4.承諾無違反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政策的材料;
5.承諾無違法犯罪記錄的材料;
6.單位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團法人或民辦非企業法人證書等)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和磁卡。
除上述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外,持證人還應當提供與《居住證》積分指標項目對應的材料。
積分的調整:
《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積分確認與調整)
在《居住證》簽注時,對持證人積分予以確認。
持證人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調整積分的,應當委託用人單位向注冊地區人才服務中心提交相關材料。
持證人積分項目發生變化導致積分下降或出現減分項目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其積分進行扣減,並告知持證人。
㈥ 怎麼樣辦理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滿120分標准證明又如何辦理
相關條例如下
凡在滬穩定工作,居住,並參加上海職工社會保險的持有居住證外來人員,均可申請居住證積分:居住在標准分值為120分,達標者可在乎享受子女教育、社會保險、證件辦理、住房、基本公共衛生、計劃生育等公用服務待遇。
第四章積分申辦流程及管理
第十三條(積分申請)
持證人需要申請積分的,可通過互聯網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上模擬估分。達到標准分值的,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委託用人單位向注冊地區(縣)人才服務中心申請積分。
第十四條(積分申請材料)
持證人和受委託的用人單位須提交的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包括:
1.持證人有效期內的《居住證》;
2.《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
3.勞動(聘用)合同;
4.無違反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政策的證明材料;
5.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材料;
6.單位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團法人或民辦非企業法人證書等)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磁卡。
除上述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外,持證人還應當提供與《居住證》積分指標項目對應的材料。
第十五條(材料受理)
人才服務中心收到積分申請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收件憑證;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告知補齊材料。
持證人和用人單位應當對積分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材料審核)
人才服務中心受理積分申請材料後,按照流動人員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調閱持證人的人事檔案並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
對持證人提交的學歷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證書、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獎勵證書、結婚證、戶口簿、驗資報告、納稅明細和聘用本市戶籍人員證明等積分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有疑問的材料,可以提請主管部門或專門機構進行核實。
第十七條(積分核定)
積分申請材料審核屬實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按照《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進行積分核定,並告知持證人積分情況。
第十八條(積分查詢)
持證人可通過互聯網或者持《居住證》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人才服務中心查詢本人的積分。
第十九條(積分確認與調整)
在《居住證》簽注時,對持證人積分予以確認。
持證人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調整積分的,應當委託用人單位向注冊地區(縣)人才服務中心提交相關材料。
持證人積分項目發生變化導致積分下降或出現減分項目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其積分進行扣減,並告知持證人。
㈦ 上海居住證積分辦理流程和資料
1、持證人有效襲期內的《居住證》;
2、《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
3、勞動(聘用)合同;
4、承諾無違反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政策的材料;
5、承諾無違法犯罪記錄的材料;
6、單位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團法人或民辦非企業法人證書等)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磁卡。
(7)上海居住證積分申請條件擴展閱讀:
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人條件:
1、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合法穩定就業的居住證持證人,在申辦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時,申請當月應處於就業及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狀態,且前12個月內累計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滿6個月(不含補繳)。
2、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人員可通過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上模擬估分,滿足標准分值的人員可委託用人單位提出申請
3、本市單位在外省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屬於積分申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