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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合同條件

發布時間: 2021-01-05 00:20:16

① 房建監理合同超過50萬,什麼條件下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房建監理合同超過50萬,只有符合招投標法第11條規定的情況下才可以邀請招版標。
《招投標法權》第十一條規定: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② 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必須依法簽訂的書面委託監理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GF-2000-0202)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第一部分
委託人 與監理人鹽城市順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約 ㎡
總 投 資:約 萬元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准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准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開始實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份。

委託人:(簽章) 監理人:(簽章)
住所: 住所:鹽城市工農路100號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中國銀行鹽城分行營業部
賬號: 賬號: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本合同簽訂於: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標准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託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託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監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准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託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託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監理人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託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
第七條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義務
第八條委託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委託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託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託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委託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委託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並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委託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委託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許可權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並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委託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委託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六條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託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監理人在委託人委託的工程范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 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 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准、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託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准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准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託人並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並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
(7)徵得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託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於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託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監理人在委託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託人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委託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在委託的工程范圍內,委託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託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構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託人權利
第二十條委託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委託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准、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託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當委託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託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並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託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託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七條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託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監理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託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委託人應當履行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託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委託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一條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並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在委託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託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三條監理人向委託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託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託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後14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復,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後42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監理人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當委託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託人發出通知後21日內沒有收到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日內發出終止委託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合同協議的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九條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方法計算,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條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支付監理報酬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二條如果委託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 他
第四十三條委託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復試,其費用支出經委託人同意的,在預算范圍內向委託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四條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如需聘用專家咨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託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託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託人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託人申明的秘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並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條監理人對於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託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復制此類文件。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
1、國家有關建築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2、國家有關工程方面的施工驗收規程。
3、業主提供的設計文件、施工合同。
第四條監理范圍和監理工作內容:
施工過程中的質量、進度、費用控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協調管理。
第九條 外部條件包括:
除本工程施工承包單位以外的人和事。
第十條委託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
設計文件、地質資料、施工合同、施工投標資料。
第十一條委託人應在三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並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二條委託人的常駐代表為 。
第十五條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

監理人自備的、委託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
補償金額= 。
第十六條在監理期間,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 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並免費提供 名服務人員。監理機構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為負責。
第二十六條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稅)〕:
雙方協商解決。
第三十九條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
按工程實際造價結付監理費,暫約計人民幣 元。監理人員進場後付監理費的 %,主體完成付監理費 %,工程竣工時付清余額(竣工時暫按本合同約定工程造價結付監理費。委託人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工程決算後的一周內,再以工程實際造價另行一次性結付監理費)。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工程附加工作報酬:(報酬=附加工作日數×合同報酬/合同監理服務日)。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工程額外工作報酬:(報酬=額外工作日數×合同報酬/合同監理服務日)。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工程延期工作報酬:(報酬=延期工作日數×合同報酬/合同監理服務日)。
第四十一條雙方同意用人民幣支付報酬,按 匯率計付。
第四十五條獎勵辦法:
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報酬比率
第四十九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
1、非監理人原因,本協議工程停建,委託人全額支付本協議約定的監理費;本協議工程改建,按改建後的實際造價結付監理費。
2、工期以實際開、竣工日期為准。

補 充 協 議 書

委託方與監理方於 年 月 日簽訂的 工程《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補充協議如下:
1、本《合同》第三十九條之約定的監理費數額雙方均同意放棄法律效能。
2、雙方重新約定按工程實際造價 %結付。暫定人民幣 萬元結算,結算時間、比例不變。
3、本補充協議雙方代表簽字生效。
4、其他:

委託方:
監理方:
年 月 日

③ 建築工程監理合同應該包括哪些基本的條款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主體包括業主和監理單位。這里的業主不僅是監理合同的委託人,同時也是建設工程合同的發包人。業主是否具有發包人資格,也同時決定其是否具有訂立監理合同的資格。
監理單位,是指取得監理資質證書,具有法人資格的監理公司、監理事務所和兼承監理業務的工程設備、科學研究及工程建設咨詢的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除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證書外,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商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2?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形式為書面形式。
3?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的基本條款。
根據《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示範文本)》(GF-2000-0202),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的基本條款主要有:
(1)被委託監理工程的概況。包括工程名稱、地點、規模、總投資等。
(2)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准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3)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②本合同標准條件;③本合同專用條件;④在實踐過程中雙方共同簽訂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4)監理人承諾按合同的約定,承擔本工程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5)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6)監理業務執行的起止時間。
(7)雙方當事人的簽字蓋章和簽約時間。

④ <監理合同>中"外部條件"包括哪些內容

關於公積金貸款

1、貸款用途:用銀行信貸資金與住房公積金相配套,向在中國大陸境內城鎮購買各類型住房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的特定方式的個人住房消費貸款。用於支持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中國大陸境內城鎮購買各類型住房。

2、貸款對象:支持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中國大陸境內城鎮購買各類型住房。

3、貸款條件:申請中國建設銀行個人住房組合貸款必須同時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有關公積金貸款的規定和建設銀行有關自營性個人住房貸款的規定。應具備的基本條件為:(1)有合法的身份;(2)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3)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4)有合法有效的購買、大修住房的合同、協議以及貸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5)有所購(大修)住房全部價款20%以上的自籌資金,並保證用於支付所購(大修)住房的首付款;(6)有貸款行認可的資產進行抵押或質押,或(和)有足夠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自然人作為保證人;(7)符合當地公積金管理部門規定的借款條件;(8)貸款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4、貸款額度: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和銀行自營性個人住房貸款合計最高為所購住房銷售價格或評估價值(以兩者較低額為准)的80%,其中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最高額度須按照當地住房資金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5、貸款期限: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最長貸款期限內(目前為30年),由公積金管理部門和貸款行根據借款人的實際情況,分別確定貸款期限。

6、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執行,目前執行利率情況如下: ----(1)自營性個人住房貸款 ----貸款期限5年以下(含5年)的:貸款年利率為4.77%; ----貸款期限5年以上的貸款年利率為5.04%。 ----(2)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貸款期限5年以下(含5年)的:貸款年利率為3.6%; ----貸款期限5年以上的貸款年利率為4.05%。

7、申請貸款應提交的材料: ----客戶向公積金管理部門和銀行依次提出借款申請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1)公積金個人借款申請書和建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申請書; ----(2)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身份證件); ----(3)公積金管理部門和經辦行認可的有權部門出具的借款人穩定經濟收入證明或其他償債能力證明資料; ----(4)合法的購買住房的合同、協議及批准文件; ----(5)抵押物或質押權利清單及權屬證明文件,有處分權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 ----(6)公積金管理部門和貸款行認可的評估機構出具的抵押物估價報告書; ----(7)保證人出具的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承諾及保證人的資信證明; ----(8)借款人用於購買住房的自籌資金的有關證明; ----(9)公積金管理部門和貸款行規定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8、客戶貸款流程: ----(1)提出申請。借款申請人需分別向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和建設銀行分別提出書面貸款申請,並提交有關資料。 ----(2)簽訂合同。借款申請人獲得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額度之後,持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委託通知單》,向貸款行申請組合貸款(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和自營性個人住房貸款)。客戶在接到銀行同意貸款的通知後,需與貸款行就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和自營性個人住房貸款分別簽訂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並視情況辦理合同公證。 ----(3)辦理抵押、保險。簽訂合同後,應根據國家和當地的法律法規,辦理抵押登記、保險及其他必須的手續,抵押登記與保險費用由借款人負擔,抵押期間保險單正本由貸款銀行保管。 ----(4)開立帳戶。選用委託扣除款方式還款的客戶在貸款行開立還款專用的儲蓄存摺賬戶或儲蓄卡、信用卡賬戶。同時,售房人要在貸款行開立存款專戶。 ---- (5)支用款項。借款人在銀行營業會計前台,分別填制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和自營性個人住房貸款的quot;貸轉存憑證quot;,貸款行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將貸款直接轉入借款人在貸款行開立的存款賬戶內,或將貸款一次或分次劃入售房人在貸款行開立的存款賬戶內。 ----(6)按期還款。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和還款方式,按期歸還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和銀行自營性個人住房貸款。目前還款方式有委託銀行扣款和櫃面還款兩種。 ----(7)貸款結清。貸款結清包括提前結清和正常結清兩種。提前結清是指貸款到期日(一次性還本付息類貸款)或貸款最後一期(分期償還類貸款)前結清貸款;正常結清指在貸款到期日(一次性還本付息類)或貸款最後一期(分期償還類貸款)結清貸款。如提前結清貸款,借款人須在清償應付各項款項後,提前10個工作日向公積金管理部門或(和)貸款行提出提前結清申請。 ----借款人從貸款行領取quot;貸款結清證明quot;,取回房地產權屬抵押登記證明文件及保險單正本,並持貸款銀行出具的quot;貸款結清證明quot;到原抵押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注銷手續。

⑤ 建築監理合同中的專用條件指的是什麼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全稱叫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也簡稱為監理合同,是指工程建設單位聘請監理單位代其對工程項目進行管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建設單位稱委託人、監理單位稱受託人。
專用條件:
由於標准條件適用於所有的工程建設監理委託,因此其中的某些條款規定得比較籠統,需要在簽訂具體工程項目的監理委託合同時,就地域特點、專業特點和委託監理項目的特點,對標准條件中的某些條款進行補充、修正。如對委託監理的工作內容而言,認為標准條件中的條款還不夠全面,允許在專用條件中增加雙方議定的條款內容。
所謂「補充」是指標准條件中的某些條款明確規定,在該條款確定的原則下,在專用條件的條款中進一步明確具體內容,使兩個條件中相同序號的條款共同組成一條內容完備的條款。如標准條件中規定「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這就要求在專用條件的相同序號條款內寫入應遵循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的名稱,作為雙方都必須遵守的條件。
所謂「修改」是指標准條件中規定的程序方面的內容,如果雙方認為不合適,可以協議修改。如標准條件中規定「委託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異議的通知。」如果委託人認為這個時間太短,在與監理人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可在專用條件的相同序號內延長時效。

⑥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訂立過程中約定專用條件內容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第一部分 協議書:這個部分裡麵包含 甲乙雙方簽訂的工程名稱、地點、規模及投資額 一定要核對仔細,還包含了項目總監的個人信息,第三頁左右的簽訂處甲乙雙方的公司的信息 法人信息 以及合同訂立時間。一定要校對仔細,
第二部分 通用條件 如果您的監理合同是(GF-2012-0202)版本的話 每個合同都是一樣的 這一部分基本都不修改 當然您可以仔細看一遍。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監理人的范圍和內容 、付款條件、違約責任、延期監理費用、爭議解決等等 第三部分都很重要 每一句都要仔細
監理合同一般由監理公司來擬 暫定版由甲方瀏覽 確定,雙方協商修改的。
希望對您有幫助,祝您生活愉快!

⑦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的監理人應具備什麼條件

(1)監理人的資格。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監理單位及其合法繼承人。監理人必須具有相應履行合同義務的能力

⑧ 建築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的專用條件的外部條件怎麼填寫

第八條抄 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九條 業主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機構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條 業主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並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一條 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單位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第十二條 業主應當將授予監理單位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機構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第三方,並在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 業主應為監理機構提供如下協助:

(1)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四條 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單位自備的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第十五條 如果雙方約定,由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職員和服務人員,則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增加與此相應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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