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具備的條件
1. 邀約應具備的條件
律師專業解答: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要想構成要約,需要具備以版下條件:
1、內容明確具體,權所要標的意思必須確定的,詳細的。比如自己所要出賣的物品的詳細情況,價款,購買地點等。
2、表明經受要約人的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就是說要表明,只要你想買,我就不能賣類似意思的表述。
這就是一個完整邀約的條件。(希望採納答案哦)
2. 要約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要約的主要構成要件有:
(一)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我國法律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要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因此要約人慾以訂立某種合同為目的而發出某項要約,應當具有訂立該合同的行為能力,這樣才能使其要約產生效力。
(二)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要約人發出要約的目的在於訂立合同,而這種訂約的意圖一定要由要約人通過其發出的要約充分表達出來,才能在受要約人承諾的情況下產生合同。
(三)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的人發出。
要約必須向特定人發出,向不特定人發出的的建議即為要約邀請,只有向特定人發出要約,一旦受要約人發出承諾,即能夠成立合同。
(四)要約內容必須確定和完整
(五)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
要約只有在送達到受要約人以後才能為受要約人所知悉,才能對受要約人產生實際的拘束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 內容具體確定;
(二) 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六條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3. 一項有效的要約應具備的條件
要約生效應具備的條件有以下四點:
1、內容具體確定。發出要約的目的在於訂立合同,要約人必須是能夠確定的;受要約人一般也是特定的,但在一些場合,要約人也可以向不特定人發出要約。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包括主要條款,如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等,一經受要約人承諾,合同即可成立。
2、必須是特定人所為的意思表示。要約是要約人向相對人(受要約人)所作出的含有合同條件的意思表示,旨在得到受要約人的承諾並成立合同,只有要約人是特定的人,受要約人才能對之承諾。
3、要約必須向相對人發出。要約必須經過相對人的承諾才能成立合同,因此要約必須是要約人向相對人發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一般為特定的人,但在特殊情況下,對不特定的人作出又不妨礙要約所達目的時,相對人也可以是不特定人。
4、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要約是一種法律行為,要約人發出的要約的內容必須能夠表明:如果對方接受要約,合同即告成立。
(3)要約具備的條件擴展閱讀:
要約不同於法律行為。一方面,要約是要約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經過受要約人的承諾,才能產生要約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而法律行為既包括單方的意思表示,又包括雙方和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為,均可直接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
另一方面,要約作為意思表示的一種,其拘束力只體現在「不能反悔」即不能擅自撤回、撤銷或者變更上,而不能直接產生設定權利義務的法律效果;而法律行為則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旨在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行為。
4. 要約的條件是什麼
要約成立的條件:
1、要約人應是具有締約能力的特定人;
2、要約的內容須具體、確定;
3、要約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並表示要約人受其約束;
4、要約必須發給要約人希望與其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
5、要約應以明示方式發出;
6、要約必須送達於受要約人。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
要約不同於事實行為。要約作為一種締約的意思表示,它能夠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一種拘束力。尤其是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必須受要約內容的拘束。要約發出後,非依法律規定或受要約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撤回、撤銷或者變更要約的內容。
(4)要約具備的條件擴展閱讀:
要約邀請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實施十餘年來,理論及實務界幾乎都不討論要約邀請的法律效力。雖然合同法第十五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但學說上基本一致的觀點是要約邀請不是意思表示,而是事實行為,要約邀請本身無任何法律意義,不發生法律上的效果。
更有學者認為,要約邀請不僅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也不是合同訂立中的必需環節,只是民法理論對交易實踐中要約前置環節的歸納總結,研究要約邀請的目的是為了將要約與其區分開來以便更好的確定要約的內容,因此,在合同法中,要約邀請僅具有工具性作用,並非一項法律制度。
盡管也有學者認為,要約邀請人撤回其要約,只要沒有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要約人一般不承擔法律責任,表達出了並不絕對否認要約邀請的效力的觀點,但也未進一步指出要約邀請的法律效力究竟何在。
雖然理論上都不承認要約邀請具有法律意義,合同法也未規定要約邀請的法律效力,但要約邀請這一行為會對交易雙方的民事權利產生影響卻是客觀存在的事實。由於合同法沒有賦予要約邀請以法律效力,司法實踐中只好採取將要約邀請「視為要約」的方式,把要約邀請轉化為要約後賦予其法律效力。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要約
5. 要約的有效條件是什麼
要約是合同訂立的第一個程序要件。要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提出的回願意按一定的條件與對方答訂立合同,且一旦要約被對方接受即可對提出要約的一方產生法律約束力的一種意思表示。在實踐中要約又稱發盤、發價或報價。
要約的有效條件即要約發生法律效力的條件。要約必須同時具行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1、要約應由特定的人提出。該特定的人是希望訂立合同的人,要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可以是要約人本人,也可以是要約人的代理人。但要約人名稱應在發出的要約明示,比如商店陳列標價的貨物,即是一種要約。作為要約人必須具有相慶的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發出的要約屬無效要約。
2、要約應受要約人提出,受要約人是有限制條件的特定的人。
3、要約必須內容明確。
要約是希望訂立合同的建議,要約一經接受,合同即告成立。所以要約必須把合同的主要內容,如標的物的名稱、價格、數量、規格、質量等要素明確表示出。至於要約內容的明確程度,《公約》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貨物買賣合同中,訂約建議只要包括了貨物品名、數量和價格三個要素,要約即告成立。
6. 什麼是要約有效的要約應具備哪些條件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訂立合同的條件,希望對方能完全接受此條件的專意思表示。發屬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受領要約的一方稱為受要約人。如果受要約人明確表示接受要約的條件,即為承諾。有效的要約一旦經過受要約人承諾,合同即告成立,雙方都要受到合同的約束。
成立有效的要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所謂「具體」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如果沒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受要約人難以做出承諾,即使做出了承諾,也會因為雙方的這種合意不具備合同的主要條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謂「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則無法承諾。(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表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拘束。
7. 什麼叫要約要約應具備哪些條件
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內要約人,容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
成立條件
1.要約人應是具有締約能力的特定人
2.要約的內容須具體、確定
3.要約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並表示要約人受其約束
4.要約必須發給要約人希望與其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
5.要約應以明示方式發出
6.要約必須送達於受要約人
8. 要約的基本要件有哪些
對於要約這個詞語,可能大多數人都比較陌生,因為在生活中這個詞語在生活中並不是特別常見,所以我們在弄清楚要約的基本要件之前首先我們的弄清楚要約是什麼意思,這是弄清楚這個問題的基礎。所以接下來小編就為大家介紹要約的相關內容。
一、什麼是要約
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收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要約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內容,一項要約要發生法律效力,則必須具有特定的有效條件,不具備這些條件,要約在法律上不能成立,也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二、要約的主要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二)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三)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的發出。要約人向誰要約也就是希望與誰訂立合同,要約只有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才能夠喚起受要約人的承諾,要約必須向特定人發出,向不特定人發出的的建議即為要約邀請,只有向特定人發出要約,一旦受要約人發出承諾,即能夠成立合同。
(四)要約內容必須確定和完整
所謂要約的內容必須「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約人不能理解要約人的真實含義,否則無法承諾。所謂「完整」,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
(五)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
要約只有在送達到以人以後才能為受要約人所知悉,才能對受要約人產生實際的拘束力。
只有具備上述五個要件,才能構成一個有效的要約,並使要約發出後產生應有的拘束力。
在仔細觀看了上面的內容後,我們已經清楚的知道了要約的意思以及要約的基本要件,所以如果在生活中有人要和我們要約,我們就要記住這些相關的法律知識,一是為了要約的過程能夠更好的進行,而是為了自己的利益不受到損害,如果你在觀看此篇文章之後,仍然有不懂得地方,那麼歡迎你到來進行法律咨詢服務哦,為你提供高效准確的法律咨詢,一定會解決你的問題的。
9. 要約條件指的是什麼
你好!
要約復條件指:
第一,制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第二,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第三,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的發出。
第四,要約內容必須確定和完整
第五,要約必須送到受要約人。
只有具備上述五個要件,才能構成一個有效的要約,並使要約發出後產生應有的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