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招生條件 » fidic合同條件應用

fidic合同條件應用

發布時間: 2020-11-18 06:31:45

㈠ FIDIC合同條件適用的工程類別有哪些

您好,FIDIC合同條件適用的工程類別:房屋建築和各種工程,包括工業於民用建築、疏浚工程、土壤改善工程、道橋工程、水利工程、港口工程。
FIDIC即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Des lnginieurs—Conseils)的縮寫。它於1913年在歐洲成立。FIDIC是世界上多數獨立的咨詢工程師的代表,是最具權威的咨詢工程師組織。FIDIC專業委員會編制了一系列規范性合同條件,構成了FIDIC合同條件體系。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㈡ FIDIC合同條件適用於哪些工程的合同管理

FIDIC有一系列合同,適用於不同類型的工程。比如99年出版的紅皮書適用於施工建造合同(施工總承包),黃皮書適用於設計建造合同(設計施工總承包),銀皮書適用於交鑰匙工程(如EPC項目) ,此外,FIDIC合同還有綠皮書-簡明合同(適用於小型項目),棕皮書-分包合同條件。

世界銀行的項目都採用fidic合同,多採用FIDIC 2005HDB 版本,同1999紅皮書內容相近。

㈢ FIDIC合同條件的指導性文件

FIDIC編制的文件中,有許多關於咨詢業務指導性文件,主要有工作程序與准則以及工作手冊等,這些文件對於規范工程市場活動,指導咨詢工程師的工作實踐、提高服務質量均有重要的借鑒和參考價值。
1.工作程序與准則
FIDIC根據咨詢的業務實踐的需要,編制和出版了一些重要的工作程序與准則以指導工作,其中包括:
(1)FIDIC招標程序;
(2)咨詢專家在運行、維護和培訓中的作用─運行、維護和培訓;
(3)編制項目成本估算的准則及工作大綱;
(4)根據質量選擇咨詢服務;
(5)推薦常規——使在解決建設上爭端中作為專家的設計專業人員用;
(6)職業責任保險入門;
(7)建設、保險與法律;
(8)國外施工工程英文標准函;
(9)大型土木工程項目保險;
(10)承包商資格預審標准格式。
2.工作手冊
FIDIC的工作手冊可以作為咨詢工程師的培訓資料,對於提高他們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起著有益的作用。下面列出的是一些常用的工作手冊。
(1)風險管理手冊
(2)環境管理體系培訓大全
(3)業務廉潔管理體系培訓手冊
(4)業務實踐手冊
(5)質量管理體系培訓材料等

㈣ FIDIC合同條件的應用有哪些方式

.FIDIC1999版紅皮書合同條件的主要內容包括:關鍵術語的定義,業主、工程師、承包商的責任和義務;指定分包商的管理;雇員和勞工的管理;材料和設備的管理;開工與竣工日期等工期的管理;竣工檢驗、業主的接受以及缺陷通知期的相關規定;工程的測量和估價管理;工程的變更管理;工程款的支付管理;業主與承包商終止合同的情況規定;工程風險、保險以及不可抗力的規定;工程出現爭議的處理程序.
從項目管理的角度來看,FIDIC合同條件涵蓋了工期管理、質量管理、范圍管理、費用管理、溝通管理、風險管理、人力資源管理等多方面的內容.

㈤ 根據FIDIC合同條件,承包商有哪些權利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應用指南》(以下簡稱《應用指南》)第6.4款規定:任何情況下,如因工程師未曾或不能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發出承包商所需要的圖紙或作出相應的指示,致使工程誤期或費用增加,則工程師在與僱主和承包商進行必要的協商後,應(1)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的權力;(2)增加相應的費用。第12.2款規定:如果工程師認為承包商遇到的現場氣候條件以外的外界障礙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無法合理地預見的,在與僱主和承包商協商後,允許承包商延長工期以及在合價格上增加額外費用。第17.1款規定:工程師向承包商提供進行工程放線的基本資料。如果因工程師提供的數據不準確而招致修改,則其費用可從僱主處得到補償 。第20.3規定:承包商有責任修復由僱主風險引起的損壞,但修復費用可從僱主處得到補償。第40.1款規定:如果暫時停工不是屬於下列情況所引起:(1)在合同中另有規定者;(2)由於承包商一方某種違約或違反合同引起的或由他負責的必要的停工;(3)由於現場條件導致的必要的停工;(4)為工程的合理施工或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必要的停工(不包括因工程師或僱主的任何行動或過失或由僱主風險引起的暫停),則承包商不對暫時停工負責。這種情況下,工程師在與僱主和承包商進行適當的協商後,應作出如下的規定:(1)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的權力;(2)在合同價格中增加由此類暫時停工引起的承包商支出費用款額。第42.2款規定:如果由於僱主方面未能按照合同規定及時給予承包商現場佔有權而導致承包商延誤工期和(或)付出費用,則承包商有權獲得延長工期和增加費用。第60.10款規定:在臨時付款證書送交僱主後28天之內,或最終付款書送交僱主後56天之內,僱主必須向承包商付款。如果僱主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付款,則承包商有權索要逾期付款利息。2、額外費用不承擔權《應用指南》第36.4款規定:工程師可能要求承包商進行規范規定以外的檢驗。如果檢驗不能表明承包商的工作有缺陷,那麼承包商不承擔檢驗費用。第38.2款規定:由於後來才發現問題,工程師可以要求對已覆蓋的工程剝露並進行檢查和檢驗。如果查明施工符合合同要求,則承包商不承擔此筆費用。第49.5款規定:承擔疏竣工程的承包商在工程移交證書中規定的日期之後不負責補全缺陷。第50.1款規定:在保修期限內,如果出現缺陷,承包商可按工程師指示進行調查。如果證明責任不屬於承包商,則承包商不承擔調查費用。3、指定分包商不接受權《應用指南》第59.2款規定:僱主或工程師不應要求承包商或認為承包商有任何義務去僱用承包商有理由反對僱用的任何指定的分包商,或去僱用任何拒絕按下述規定與承包商簽訂分包合同的指定的分包商:(1)有關分包合同涉及的工作、貨物、材料、工程設備或是服務的問題,指定的分包商可以按照此合同條款免除他自己對僱主承擔的義務和責任;指定分包商還應在上述義務和責任方面以及由之引起的或是與此相關聯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方面,或是與任何未能履行上述責任引起的,或是與此相關連的方面,保護和保障承包商;(2)指定的分包商應保護並保障承包商免於承擔由分包商、其代理人、工人和服務人員的任何疏忽造成的損失,以及免於承擔分包商及其所屬上述人員對承包商為實施合同所提供的任何臨時工程的任何誤用造成的損失,以及免於承擔上述的一切索賠。4、僱主風險和特殊風險不承擔權《應用指南》第20.4款對僱主風險規定了明確的定義:僱主風險是指:(1)戰爭、敵對行動(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2)叛亂、政治變革、暴動、或軍事政變或篡奪政權,或內戰;(3)由於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燒後的核廢物、放射性毒氣爆炸,或任何爆炸性核裝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險性能所引起的離子輻射性污染;(4)以音速或超音飛行的收音機或其他飛行裝置產生的壓力波;(5)暴亂、騷亂或混或,但對於完全局限在承包商或其他分包商僱用人員中間且是由於從事本工程由於從事本工程而引起的此類事件除外;(6)由於僱主使用或佔用合同規定提供給他的以外的任何永久工程的區段或部分而造成的損失或損害;(7)因工程設計不當而造成的損失或損壞,而這類設計又不是由承包商提供或由承包商負責的;(8)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通常無法預測和防範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關於特殊風險,FIDIC條款規定的定義如下:(1)上款的第(1)、(3)、(4)及第(5)段定義的風險;(2)上款的第(2)段所定義的、在工程所在國的有關風險。此外,第65.4款中還規定:不論何時何地發生任何因地雷、炸彈、爆破筒、手榴彈或是其他炮彈、導彈、彈葯或戰爭用爆炸物的爆炸或沖擊波引起的破壞、損害、人身傷亡,均應視為上述特殊風險的後果。5、終止合同權《應用指南》第69.1款規定:在發生以下事件時,承包商有權根據合同終止其受雇(1)僱主在規定的應付款時間期滿後28天之內,未能按工程師的任何證書向承包商支付應支付的款額。(2)干涉、阻撓或拒絕為頒發任何支付證書所需要的批准;(3)破產,或作為一家公司宣告停業清理,但此清理不是基於重建或合並計劃的目的;(4)通知承包商由於不可預見的原因,或由於經濟混亂,使他不可能繼續履行合同義務。這一終止在發出通知後14天生效。第69.3款規定:如果發生上述終止,僱主除應向承包商支付應付款項外,還應支付承包商由於該終止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或由其後果造成的對承包商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而發生的金額,還應包括對承包利潤損失的補償。6、對義務的例外情況不承擔責任權《應用指南》第22.2款關於承包商的義務例外規定如下:(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永久使用或佔有土地;(2)僱主在任何土地上、越過該土地、在該土地之下、之內或穿過期間實施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3)按合同規定實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所導致的無法避免的財產的損害;(4)由僱主、僱主的代理人、雇員或不是該承包商僱用的其他承包商的任何行為或疏忽造成的人員死亡或操作或財產的損失或損害,為此或與此有關的任何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費用,或者是當承包商、其雇員或代理也對這類操作或損害負有部分責任時,應公平合理地考慮到與僱主、其雇員或代理人,或其他承包商對該項損傷項目所負責任程度相應的那一部分損傷或損害。第22.3款規定,凡是可歸於例外情況者,僱主應保障承包商免於承擔第三方可能向他提任何索賠。7、要求價格調整和價格調值權FIDIC條款針對履約期間因價格漲落或當地政府頒發後繼法規導致工程費用發生變化,規定可對合同價進行調整和調值。《應用指南》第70.1款規定:應根據勞務費和(或)材料費或影響工程施工費用的任何其它事項的費用漲落對合同價格予以增加或扣除相應的金額。尤其是在通貨膨脹和貨幣兌換率不穩定的時期,為了僱主的利益,特別是對於長期合同來說,僱主不應要求投標者做不帶有調整規定的固定價格的報價。至少在工程施工所在國不要這樣做。第70.2款規定:如果在呈遞合同投標截止日期前的28天以後,在工程方式或預計施工的所在國中,國家和州(省)的任何法規、法令或其他法律或規章,或任何地方或其他合法機構的法規細則發生的變更,或由於任何上述州(省)的法規、法令、政令、法律、規章或細則等的採用,使得承包商在實施合同中發生了除第70.1款規定以外的費用的增加或減少,此類增加或減少的費用應由工程師與僱主和承包商適當協商之後確定,並加入合同價格或從中扣除。扣除情況僅在物價或工資下跌時才會出現。在實踐中,下跌現象幾乎沒有。第70.2款註解中還規定:對於長期合同,應允許價格調值。關於工程變更的費用調整,《應用指南》第51.1款規定:承包商沒有義務實施任何不能用承包商目前使用的或計劃使用的工程設備實施的工程。該款註解中提及:如果需要增加工程,就要涉及將承包商的主要設備運到或送回現場,這時則有理由將此作為一項新合同,而不應作為原合同的變更。

㈥ FIDIC合同條件的工作指南

FIDIC為了幫助項目參與各方正確理解和使用合同條件和協議書的涵義、幫助咨詢工程師提高道德和業務素質,提升執業水平,相應地編寫了一系列工作指南。FIDIC先後出版的工作指南達幾十種,如:
(1)FIDIC合同指南(2000年第1版);
(2)客戶/咨詢工程師(單位)服務協議書(白皮書)指南(2001年第2版);
(3)咨詢工程師和環境行動指南;
(4)咨詢分包協議書與聯營(聯合)協議書應用指南;
(5)工程咨詢業質量管理指南;
(6)工程咨詢業ISO9001:9004標准解釋和應用指南;
(7)咨詢企業商務指南;
(8)根據質量選擇咨詢服務和咨詢專家工作成果評價指南;
(9)FIDIC關於提供運行、維護和培訓(MT)服務的指南;
(10)FIDIC生產設備合同的EIC承包商指南;
(11)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的EIC承包商指南;
(12)紅皮書指南;
(13)業務實踐指南系列;
(14)業務實踐手冊指南;
(15)工程咨詢業實力建設指南;
(16)選聘咨詢工程師(單位)指南;
(17)施工質量——行動指南;
(18)質量管理指南;
(19)ISO9001:2000質量管理指南解讀;
(20)業務廉潔管理指南;
(21)職業賠償和項目風險保險:客戶指南;
(22)聯合國環境署—國際商會—FIDIC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指南;
(23)項目可持續管理指南。等等。
這里重點簡要介紹其中的兩本指南,這兩本指南已在我國翻譯出版。
1.新版《FIDIC合同指南》(2000年第1版)
該合同指南是FIDIC針對其三本新版合同條件(1999年第1版),於2000年編寫的權威性應用指南。FIDIC三本新版合同條件,即《施工合同條件》、《生產設備和設計——施工合同條件》和《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
為了幫助有關人員更好地學習應用這套新版合同條件,《FIDIC合同指南》將三種合同條件的特點進行了對比;對編寫中的思路以及一些條款做了說明;對如何選用適合的合同格式、如何編寫合同專用條件及附件等提供了指導意見。這對於加深理解和合理使用這些合同條件具有指導意義。
2.《客戶/咨詢工程師(單位)協議書(白皮書)指南》(2001年第2版)
該指南是FIDIC 2001年在原白皮書《應用指南》(1991年)的基礎上,針對1998年FIDIC《客戶/咨詢工程師服務協議書範本》(白皮書)第3版重新修訂的《應用指南》。
全書共分為8章。
第1章引言。介紹了「白皮書」編寫背景和指導原則。
第2章對「白皮書」中的工程咨詢服務協議書通用條件及專用條件44條規定做了詳細說明;對需要在專用條件中對通用條件做補充調整的,給出了範例條款。
第3章是對「白皮書」的附加討論,針對不同的委託服務方式,對有關條款特別是雙方責任劃分和保險等問題做了進一步說明,對需要補充的專用條款的有關規定,都給出了範例條款,包括可能需要增加的第45—50條的附加條款範例。
第4章介紹作為服務協議書附錄A的服務范圍。提出了咨詢工程師可提供的咨詢服務包括:投資前、詳細規劃、設計、采購、實施和運行6個階段的各類咨詢;給出了每一階段咨詢工程師可以提供的服務,及協議書中應明確的原則。並在附件1和附件2種,對土木和環境工程咨詢工程師可提供的服務分別開列了詳細清單。
第5章是介紹作為協議書附錄B的,「需要客戶提供的人員、設備、設施和其他服務」。
第6章對如何計算和支付報酬作了詳細說明,並給出相應的範例條款。
第7章是編寫委託服務范圍(TOR)、建議書和協議書的注意事項。第8章是新開列的參考文獻。

㈦ 什麼是FIDIC合同和FIDIC合同條件概述

當房屋建築和土木工程項目在全世界招標時,該條件是採用得最多的一種標准合同條件。雖屢經修改,甚至有時遭到批評,該條件仍然是世界上評定其它合同條件的標准和尺度。就能在國際能在國際上通用的施工合同條件而言,該條件達到了最高水平。
二、FIDIC合同條件是指由FIDIC聯合會制定並推薦使用的合同條件,其特點是由通。 用條款和專用條款共同構成了制約各方權利和義務的全部合同條件
FIDIC即是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énieurs-Conseils),它於1913年在英國成立。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FIDIC發展迅速起來。至今已有60多個國家和地區成為其會員。中國於1996年正式加入。FIDIC是世界上多數獨立的咨詢工程師的代表,是最具權威的咨詢工程師組織,它推動著全球范圍內高質量、高水平的工程咨詢服務業的發展。
FIDIC下設2個地區成員協會:FIDIC亞洲及太平洋成員協會(ASPAC);FIDIC非洲成員協會集團(CAMA)。 FIDIC還設立了許多專業委員會,用於專業咨詢和管理。如業主/咨詢工程師關系委員會(CCRC);合同委員會(CC);執行委員會(EC);風險管理委員會(ENVC);質量管理委員會(QMC);21世紀工作組 (Task Force 21)等。

㈧ 什麼是FIDIC合同條件簡述其發展過程及最新FIDIC合同條件。

FIDIC合同文本介紹
為了保證交易的順利進行,多數國家或地區政府、社會團體和國際組織都制定了有標準的招投標程序、合同文件、工程量計算規則和仲載方式告示。使用這些標準的招投標程序、合同文件,便於投標人熟悉合同條款,減少編制投標文件時所考慮的潛在風險,以降低報價。發生爭議的時候,可以執行合同文件所附帶的爭議解決條款來處理糾紛。標準的合同條件能夠合理公平的在合同雙方之間分配風險和責任,明確規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因不認真履行合同造成的額外費用支出和相關爭議。 FIDIC作為國際上權威的咨詢工程師機構,多年來所編寫的標准合同條件是國際工程界幾十年來實踐經驗的總結,公正的規定了合同各方的職責、權利和義務,程序嚴謹,可操作性強。如今已在工程建設、機械和電氣設備的提供等方面被廣泛使用。現簡要介紹FIDIC合同條件的發展過程和新版(99版)合同條件的適用范圍等情況。
編輯本段一、FIDIC合同文件的發展
1957年,FIDIC與國際房屋建築和公共工程聯合會[現在的歐洲國際建築聯合會(FIEC)]在英國咨詢工程師聯合會(ACE)頒布的《土木工程合同文件格式》的基礎上出版了《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國際)》(第1版)(俗稱「紅皮書」),常稱為FIDIC條件。該條件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是通用合同條件,第二部分為專用合同條件。 1963年,首次出版了適用於業主和承包商的機械與設備供應和安裝的《電氣與機械工程標准合同條件格式》即黃皮書。 1969年,紅皮書出版了第二版。這版增加了第三部分,疏浚和填築工程專用條件。 1977年,FIDIC和歐洲國際建築聯合會(FIEC)聯合編寫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Europeenne de la Construction(巴黎),這是紅皮書和第三版。 1980年,黃皮書出了第二版。 同時出版的還有黃皮書第三版《電氣與機械工程合同條件》,分為三個獨立的部分:序言,通用條件和專用條件。 1995年,出版了橘皮書《設計-建造和交鑰匙合同條件》。 以上的紅皮書(1987)、黃皮書(1987)、橘皮書(1995)和《土木工程施工合同-分合同條件》、藍皮書(《招標程序》)、白皮書(《顧客/咨詢工程師模式服務協議》)、《聯合承包協議》、《咨詢服務分包協議》共同構成FIDIC彩虹族系列合同文件。 1999年9月,FIDIC出版了一套4本全新的標准合同條件:《施工合同條件》(新紅皮書)的保稱是:由業主設計的房屋和工程施工合同條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rtuction for Building and Engineering Works Designed by the Employer);《設備與設計-建造合同》(新黃皮書)的名稱是:由承包商設計的電氣和機械設備安裝與民用和工程合同條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Plant and Designed-Build for Electrlcal and Mechanical Plant and Building and Engineering Works Designed by the Contractor)。《EPC/交鑰匙項目合同條件》(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銀皮書(Silver Book)。FIDIC還編寫了適合於小規模項目的《簡明合同格式》(Short Form of contract)—綠皮書(Green Book)。
編輯本段二、新版FIDIC合同條件
新版FIDIC合同條件更具有靈活性和易用性,如果通用合同條件中的某一條並不適用於實際項目,那麼可以簡單的將其刪除而不需要在專用條件中特別說明。編寫通用條件中子條款的內容時,也充分考慮了其適用范圍,便其適用於大多數合同。(不過,子條款並不是FIDIC合同的必要部分,用戶可根據需要選用。)新紅皮書、新黃皮書和銀皮書均包括以下三部分:通用條件/專用條件編寫指南/投標書、合同協議、爭議評審協議。各合同條件的通用條件部分都有二十條款。綠皮書則包括協議書、通用條件、專用條件、裁決規則和應用指南(指南不是合同文件,僅為用戶提供使用上的幫助),合同條件共15條,52款。
1.《施工合同條件》(新紅皮書)
適用范圍: 建造合同條件特別適合於傳統的「設計-招標-建造」(Design-Bid-Construction)建設履行方式。該合同條件適用於建設項目規模大、復雜程度高、業主提供設計的項目。新紅上書基本繼承了原紅皮書的「風險分擔」的原則,即業主願意承擔比較大的風險。因此,業主希望做幾乎全部設計(可能不包括施工圖、結構補強等);僱用工程師作為其代理人管理合同,管理施工以及簽證支付;希望在工程施工的全過程中持續得到全部信息,並能作變更等;希望支付根據工程量清單或通過的工作總價。而承包商僅根據業主提供的圖紙資料進行施工。(當然,承包商有時要根據要求承擔結構、機械和電氣部分的設計工作。)那麼,《施工合同條件》(新紅皮書)正是此種類型業主所需的合同範本。 特點: (1)框架:新紅皮書放棄了原紅皮書第四版的框架,而是繼承了1995年橘皮書的格式,合同條件分為20個標題,與瓣黃皮書、銀皮書合同條件的大部分條款一致,同時加入了一些新的定義,便於使用和理解。 (2)業主方面:新紅皮書對業主的職責、權力、義務有了更嚴格的要求,如對業主資金安排、支付時間和補償、業主違約等方面的內容進行了補充工細化。 (3)承包商方面:對承包商的工作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如承包商應將質量保證體系和月進度報告的所有細節都提供給工程師、在何種條件下將沒收履約保證金、工程檢驗維修的期限等。 (4)索賠、仲載方面:增加了與索賠有關的條款並豐富了細節,加入了爭端委員會的工作程序,由3個委員會負責處理那些工程師的裁決不被雙方認可的爭端。
2.《設備和設計-建造合同條件》
適用范圍: 《設備和設計-建造合同條件》特別適合於「設計-建造」(Design-Construction)建設發行方式。該合同範本適用於建設項目規模大、復雜程度高、承包商提供設計、業主願意將部分風險轉移給承包商的情況。《設備和設計-建造合同條件》與《建造合同條件》相比,最大區別在於前者業主不再將合同的絕大部分風險由自己承擔,而將一定風險轉移至承包商。因此,如果業主希望:(1)如在一些傳統的項目里,特別是電氣和機械工作,由承包商作大部分的設計,比如業主提供設計要求,承包商提供詳細設計;(2)採納設計-建造履行程序,由業主提交一個工程目的、范圍和設計方面技術標准說明的「業主要求」,承包商來滿足該要求;(3)工程師進行合同管理,督導設備的現場安裝以及簽證支付;(4)執行總價合同,分階段支付。那麼,《設備合同範本》(新黃皮書)將適合這一需要。 特點: (1)框架:借鑒1995年橘皮書的格式,合同結構類似新紅皮書,並與新紅皮書、銀皮書相統一。 (2)業主方面:對設計管理的要求更加系統、嚴格,通用條件里就專門有一條共7款關於設計管理工作的規定。同時賦予了工程師較大權力對設計文件進行審批;限制了業主在更換工程師方面的隨意性,如果承包商對業主提出的新工程師人選不滿意,則業主無權更換;業主對承包商的支付,採用以總價為基礎的合同方式,期中支付和費用變更的方式均有詳細規定。 (3)承包商方面:承包商要根據合同建立一套質量保證體系,在設計和實施開始前,都要將其全部細節送工程師審查;增加可供選擇的「竣工後檢驗」並嚴格了「竣工檢驗」環節以確保工程的最終質量;另外,新黃皮書的規定使承包商要承擔更多的風險,如將「工程所在國之外發生的叛亂、革命、暴動政變、內戰、離子輻射、放射性污染等」在原黃皮書中由業主承擔的風險改由承包商來承擔,當然因為設計工作是由承包商來提供的,設計方面的風險自然也由承包商承擔。 (4)索賠、仲載方面:與新紅皮書一樣,採用DAB工作程序來解決爭端。 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於1999年出版了4本新的合同標准格式第一版: 《施工合同條件》:推薦用於業主或其代表工程師設計的建築或工程項目。這種合同的通常情況是,由承包商按照業主提供的設計進行工程施工。但該工程可以包含由承包商設計的土木、機械、電氣和構築物的某些部分。 《生產設備和設計-施工合同條件》:推薦用於電氣和機械設備供貨和建築或工程的設計與施工。這種合同的通常情況是,由承包商按照業主要求,設計和提供生產設備和或其他工程;可以包括土木、機械、電氣和構築物的任何組合。 《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可適用於以交鑰匙方式提供服務的工程項目,這種方式(1)項目的最終價格和要求的工期具有更大程度的確定性;(2)由承包商承擔項目的設計和實施的全部職責,業主很少介入。

㈨ FIDIC合同條件應用的基本程序

(一)選擇工程師,簽訂授權委託書。
(二)通過競爭招標,確定承包商和施工合同迴文件。
(三答)承包商辦理履約擔保、預付款保函、保險等事項,並得到業主的批准。
(四)業主支付動員預付款。
(五) 承包商提供工程師所需的組織施工設計、施工技術方案、施工進度計劃和現金流量估算。
(六)開工前召開協調會議,檢查開工准備情況。
(七)工程師發布開工通知,業主移交現場。
(八)承包商根據合同要求進行施工或設計,工程師進行日常管理工作。
(九)竣工驗收。
(十)承包商申請移交工程。
(十一)工程師簽發移交證書,業主歸還部分保留金。
(十二)承包商提交竣工報表,工程師簽發付款證書。
(十三)缺陷責任期,承包商完成剩餘工作並修補缺陷。
(十四)工程師簽發缺陷責任期證書,業主歸還履約保證金及剩餘保留金。
(十五)承包商提出最終報表。

㈩ FIDIC系列合同條件有什麼特點

新版的FIDIC合同條件,同過去版本比較具有以下特點:
FIDIC合同條件
①在編排格式上統一化。新版中的通用條件部分均分為20條,條款的標題以至部分條款的內容能一致的都盡可能一致。
②四種新版合同條件的使用范圍大大拓寬,適用的項目種類更加廣泛。
③與老版本相比較新版條款的內容作了較大的改進和補充。
④在編寫思想上也有了新的變化。新版本盡可能地在通用條件中做出全面而細致的規定,便於用戶在專用條件中自行修改編寫。
⑤新版本對業主、承包商雙方的職責、業務以及工程師的職權都作了更為嚴格而明確的規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⑥新版合同條件在語言上比以前的老版本簡明,句子的結構也相對簡單清楚,因比老版本更易懂、易讀。

熱點內容
幼師專業怎麼樣 發布:2021-03-16 21:42:13 瀏覽:24
音樂小毛驢故事 發布:2021-03-16 21:40:57 瀏覽:196
昂立中學生教育閘北 發布:2021-03-16 21:40:47 瀏覽:568
建築業一建報考條件 發布:2021-03-16 21:39:53 瀏覽:666
2017年教師資格注冊結果 發布:2021-03-16 21:39:49 瀏覽:642
中國教師資格證查分 發布:2021-03-16 21:39:41 瀏覽:133
踵什麼成語有哪些 發布:2021-03-16 21:38:20 瀏覽:962
東營幼師專業學校 發布:2021-03-16 21:35:26 瀏覽:467
機械電子研究生課程 發布:2021-03-16 21:33:36 瀏覽:875
杭州朝日教育培訓中心怎麼樣 發布:2021-03-16 21:33:28 瀏覽: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