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條件規定工程款應按
❶ 根據FIDIC施工合同條件規定,工程師可以簽發哪些證書
可以簽發移交證書,付款證書,工程變更證書,解除缺陷責任證書。
FIDIC是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édération lnternationale Des lngénieurs Conseils)的法文縮寫。FIDIC的本義是指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這一獨立的國際組織。習慣上有時也指FIDIC條款或FIDIC方法。
為了保證交易的順利進行,多數國家或地區政府、社會團體和國際組織都制定了有標準的招投標程序、合同文件、工程量計算規則和仲裁方式告示。使用這些標準的招投標程序、合同文件,便於投標人熟悉合同條款,減少編制投標文件時所考慮的潛在風險,以降低報價。發生爭議的時候,可以執行合同文件所附帶的爭議解決條款來處理糾紛。標準的合同條件能夠合理公平的在合同雙方之間分配風險和責任,明確規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因不認真履行合同造成的額外費用支出和相關爭議。
❷ 簡述FIDIC合同條件關於工程變更和價格調整事結算與支付的規定
一.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其對應的綜合單價按下列方法確定:
(1)合同中已有適用的綜合單價,按合同中已有的綜合單價確定;
(2)合同中有類似的綜合單價,參照類似的綜合單價確定;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綜合單價,經發包人確認後執行。
二.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引起措施項目發生變化,造成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變更,原措施費中已有的措施項目,按原措施費的組價方法調整;原措施費中沒有的措施項目,由承包人根據措施項目變更情況,提出適當的措施費變更,經發包人確認後調整。
三.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減,該項工程量變化在合同約定幅度以內的,應執行原有的綜合單價;該項工程量變化在合同約定幅度以外的,其綜合單價及措施項目費應予以調整。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減與招標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可能有偏差,該偏差對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將產生影響,是否調整綜合單價以及如何調整應在合同中約定。若合同未作約定,本條條文說明指出,按以下原則辦理:
(1)當工程量清單項目工程量的變化幅度在10%以內時,其綜合單價不作調整,執行原有綜合單價。
(2)當工程量清單項目工程量的變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響分部分項工程費超過0.1%時,其綜合單價以及對應的措施費(如有)均應作調整。調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對增加的工程量或減少後剩餘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綜合單價和措施項目費,經發包人確認後調整。
四.若施工期內市場價格波動超出一定幅度時,應按合同約定調整工程價款;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按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規定調整。
五.工程價款調整報告應由受益方在合同約定時間內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經對方確認後調整合同價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約定時間內提出工程價款調整報告的,視為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調整。收到工程價款調整報告的一方應在合同約定時間內確認或提出協商意見,否則,視為工程價款調整報告已經確認。
六.經發、承包雙方確定調整的工程價款,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❸ FIDIC合同條件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這個問題太寬泛了。FIDIC1999版紅皮書合同條件的主要內容包括:關鍵術語的定義,業主、工程師、承包商的責任和義務;指定分包商的管理;雇員和勞工的管理;材料和設備的管理;開工與竣工日期等工期的管理;竣工檢驗、業主的接受以及缺陷通知期的相關規定;工程的測量和估價管理;工程的變更管理;工程款的支付管理;業主與承包商終止合同的情況規定;工程風險、保險以及不可抗力的規定;工程出現爭議的處理程序。
從項目管理的角度來看,FIDIC合同條件涵蓋了工期管理、質量管理、范圍管理、費用管理、溝通管理、風險管理、人力資源管理等多方面的內容。
❹ FIDIC合同條件中對保留金的扣留及返還是如何規定的
1、FIDIC及其制定的合同範本
FIDIC,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édération lnternationale Des lngénieurs Conseils),指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這一獨立的國際組織;於1913年由歐洲5國獨立的咨詢工程師協會在比利時根特成立。
FIDIC下設許多專業委員會制訂了許多建設項目管理規范與合同文本,已為聯合國有關組織和世行、亞行等國際金融組織以及許多國家普遍承認和廣泛採用。
2、FIDIC合同條件的優點
1) 脈絡清晰,邏輯性強。
2) 責權清晰,相互制約。
3) 普遍採用,極具權威。
3、FIDIC合同中的保留金(Retentiion Money)條款
WhentheTaking-,(,ifany),.IfaTaking- ,heSectionpassesalltests.
當已頒發工程接收證書, 且工程已通過所有規定的試驗(包括竣工後試驗,如果有)時,應將保留金的前一半付給承包商。如果對某分項工程頒發了接收證書,當該分項工程通過了所有試驗時,應付給保留金前一半的相關百分比部分。
,theoutstanding .IfaTaking-,.
在各缺陷通知期限的最末一個期滿日期後,應立即將保留金未付的余額付給承包商。如對某分項工程頒發了接收證書,在該分項工程缺陷通知期限期滿日期後,應立即付給保留金後一半的相關百分比部分。
However,[DefectsLiability]orClause12[TestsafterCompletion],asbeenexecuted.
但如果根據第11條[缺陷責任]或第12條[竣工後試驗]的規定,還有任何工作要做,僱主應有權在該項工作完成前,扣發完成該工作的估算費用。
onasstatedintheContract.,-ClauseinrespectofsuchSection.
每個分項工程的相關百分比應是合同中規定的該分項工程的價值百分比。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該分項工程的價格百分比,則不應根據本款對有關分項工程的保留金任何一半按百分比放還。
評價:
FIDIC合同文本設置保留金制度的目的在於促使承包商積極履約,但當承包商全部或部分地履行了其合同義務時,應相應地減少或按比例返還保留金。
❺ FIDIC合同條件下工程價款結算的條件
FIDIC合同條件下工程價款的支付 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生產設備和設計一施工...當已頒發工程接收證書且工程已通過所有規定的試驗時,工程師應確認將保留金的前一半支付給承包商。
❻ 根據FIDIC合同條件,承包商有哪些權利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應用指南》(以下簡稱《應用指南》)第6.4款規定:任何情況下,如因工程師未曾或不能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發出承包商所需要的圖紙或作出相應的指示,致使工程誤期或費用增加,則工程師在與僱主和承包商進行必要的協商後,應(1)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的權力;(2)增加相應的費用。第12.2款規定:如果工程師認為承包商遇到的現場氣候條件以外的外界障礙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無法合理地預見的,在與僱主和承包商協商後,允許承包商延長工期以及在合價格上增加額外費用。第17.1款規定:工程師向承包商提供進行工程放線的基本資料。如果因工程師提供的數據不準確而招致修改,則其費用可從僱主處得到補償 。第20.3規定:承包商有責任修復由僱主風險引起的損壞,但修復費用可從僱主處得到補償。第40.1款規定:如果暫時停工不是屬於下列情況所引起:(1)在合同中另有規定者;(2)由於承包商一方某種違約或違反合同引起的或由他負責的必要的停工;(3)由於現場條件導致的必要的停工;(4)為工程的合理施工或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必要的停工(不包括因工程師或僱主的任何行動或過失或由僱主風險引起的暫停),則承包商不對暫時停工負責。這種情況下,工程師在與僱主和承包商進行適當的協商後,應作出如下的規定:(1)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的權力;(2)在合同價格中增加由此類暫時停工引起的承包商支出費用款額。第42.2款規定:如果由於僱主方面未能按照合同規定及時給予承包商現場佔有權而導致承包商延誤工期和(或)付出費用,則承包商有權獲得延長工期和增加費用。第60.10款規定:在臨時付款證書送交僱主後28天之內,或最終付款書送交僱主後56天之內,僱主必須向承包商付款。如果僱主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付款,則承包商有權索要逾期付款利息。2、額外費用不承擔權《應用指南》第36.4款規定:工程師可能要求承包商進行規范規定以外的檢驗。如果檢驗不能表明承包商的工作有缺陷,那麼承包商不承擔檢驗費用。第38.2款規定:由於後來才發現問題,工程師可以要求對已覆蓋的工程剝露並進行檢查和檢驗。如果查明施工符合合同要求,則承包商不承擔此筆費用。第49.5款規定:承擔疏竣工程的承包商在工程移交證書中規定的日期之後不負責補全缺陷。第50.1款規定:在保修期限內,如果出現缺陷,承包商可按工程師指示進行調查。如果證明責任不屬於承包商,則承包商不承擔調查費用。3、指定分包商不接受權《應用指南》第59.2款規定:僱主或工程師不應要求承包商或認為承包商有任何義務去僱用承包商有理由反對僱用的任何指定的分包商,或去僱用任何拒絕按下述規定與承包商簽訂分包合同的指定的分包商:(1)有關分包合同涉及的工作、貨物、材料、工程設備或是服務的問題,指定的分包商可以按照此合同條款免除他自己對僱主承擔的義務和責任;指定分包商還應在上述義務和責任方面以及由之引起的或是與此相關聯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方面,或是與任何未能履行上述責任引起的,或是與此相關連的方面,保護和保障承包商;(2)指定的分包商應保護並保障承包商免於承擔由分包商、其代理人、工人和服務人員的任何疏忽造成的損失,以及免於承擔分包商及其所屬上述人員對承包商為實施合同所提供的任何臨時工程的任何誤用造成的損失,以及免於承擔上述的一切索賠。4、僱主風險和特殊風險不承擔權《應用指南》第20.4款對僱主風險規定了明確的定義:僱主風險是指:(1)戰爭、敵對行動(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2)叛亂、政治變革、暴動、或軍事政變或篡奪政權,或內戰;(3)由於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燒後的核廢物、放射性毒氣爆炸,或任何爆炸性核裝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險性能所引起的離子輻射性污染;(4)以音速或超音飛行的收音機或其他飛行裝置產生的壓力波;(5)暴亂、騷亂或混或,但對於完全局限在承包商或其他分包商僱用人員中間且是由於從事本工程由於從事本工程而引起的此類事件除外;(6)由於僱主使用或佔用合同規定提供給他的以外的任何永久工程的區段或部分而造成的損失或損害;(7)因工程設計不當而造成的損失或損壞,而這類設計又不是由承包商提供或由承包商負責的;(8)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通常無法預測和防範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關於特殊風險,FIDIC條款規定的定義如下:(1)上款的第(1)、(3)、(4)及第(5)段定義的風險;(2)上款的第(2)段所定義的、在工程所在國的有關風險。此外,第65.4款中還規定:不論何時何地發生任何因地雷、炸彈、爆破筒、手榴彈或是其他炮彈、導彈、彈葯或戰爭用爆炸物的爆炸或沖擊波引起的破壞、損害、人身傷亡,均應視為上述特殊風險的後果。5、終止合同權《應用指南》第69.1款規定:在發生以下事件時,承包商有權根據合同終止其受雇(1)僱主在規定的應付款時間期滿後28天之內,未能按工程師的任何證書向承包商支付應支付的款額。(2)干涉、阻撓或拒絕為頒發任何支付證書所需要的批准;(3)破產,或作為一家公司宣告停業清理,但此清理不是基於重建或合並計劃的目的;(4)通知承包商由於不可預見的原因,或由於經濟混亂,使他不可能繼續履行合同義務。這一終止在發出通知後14天生效。第69.3款規定:如果發生上述終止,僱主除應向承包商支付應付款項外,還應支付承包商由於該終止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或由其後果造成的對承包商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而發生的金額,還應包括對承包利潤損失的補償。6、對義務的例外情況不承擔責任權《應用指南》第22.2款關於承包商的義務例外規定如下:(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永久使用或佔有土地;(2)僱主在任何土地上、越過該土地、在該土地之下、之內或穿過期間實施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3)按合同規定實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所導致的無法避免的財產的損害;(4)由僱主、僱主的代理人、雇員或不是該承包商僱用的其他承包商的任何行為或疏忽造成的人員死亡或操作或財產的損失或損害,為此或與此有關的任何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費用,或者是當承包商、其雇員或代理也對這類操作或損害負有部分責任時,應公平合理地考慮到與僱主、其雇員或代理人,或其他承包商對該項損傷項目所負責任程度相應的那一部分損傷或損害。第22.3款規定,凡是可歸於例外情況者,僱主應保障承包商免於承擔第三方可能向他提任何索賠。7、要求價格調整和價格調值權FIDIC條款針對履約期間因價格漲落或當地政府頒發後繼法規導致工程費用發生變化,規定可對合同價進行調整和調值。《應用指南》第70.1款規定:應根據勞務費和(或)材料費或影響工程施工費用的任何其它事項的費用漲落對合同價格予以增加或扣除相應的金額。尤其是在通貨膨脹和貨幣兌換率不穩定的時期,為了僱主的利益,特別是對於長期合同來說,僱主不應要求投標者做不帶有調整規定的固定價格的報價。至少在工程施工所在國不要這樣做。第70.2款規定:如果在呈遞合同投標截止日期前的28天以後,在工程方式或預計施工的所在國中,國家和州(省)的任何法規、法令或其他法律或規章,或任何地方或其他合法機構的法規細則發生的變更,或由於任何上述州(省)的法規、法令、政令、法律、規章或細則等的採用,使得承包商在實施合同中發生了除第70.1款規定以外的費用的增加或減少,此類增加或減少的費用應由工程師與僱主和承包商適當協商之後確定,並加入合同價格或從中扣除。扣除情況僅在物價或工資下跌時才會出現。在實踐中,下跌現象幾乎沒有。第70.2款註解中還規定:對於長期合同,應允許價格調值。關於工程變更的費用調整,《應用指南》第51.1款規定:承包商沒有義務實施任何不能用承包商目前使用的或計劃使用的工程設備實施的工程。該款註解中提及:如果需要增加工程,就要涉及將承包商的主要設備運到或送回現場,這時則有理由將此作為一項新合同,而不應作為原合同的變更。
❼ FIDIC合同條件下有關工程支付的相關規定
新版fidic合同條件在支付方式上有如下特點: NEC有六種支付方式:1.工程總價合同,2.工程單價合 同,3.工程目標總價合同,4.工程目標單價合同,5.成本 加成合同,6.工程管理合同。
❽ FIDIC《施工合同條件》與國內《工程建設施工合同(示範文本)》有哪些異同之處
之一:僱主的資金安排義務
FIDIC合同條件中規定了承包商提供履約擔保的義務,以確保其完成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修補完屬於由其負責的任何缺陷責任。相應地,FIDIC合同條件中亦規定了僱主的資金安排義務,以確保僱主按照合同價款的支付規定完成其支付義務,此僱主的資金安排義務條款使得合同雙方的責任和權利達到平衡,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效益得到整體提高。建議新的示範文本中考慮通過適當方式設置僱主資金安排義務的有關內容。
之二:有關工程師的權利及其相關條款
因為工程師的信譽、工作能力、公證性等已是承包商投標報價必須考慮的重要因素之一。而示範文本中僅規定了項目經理的撤換要經業主方的同意,未規定業主更換工程師要經承包商同意的條款。建議示範文本中也增加對工程師權利制約,包括承包商對於業主更換工程師進行制約的條款。
之三:業主指定分包商的條款
FIDIC合同條件規定有利於規范在業主指定分包商的情況下僱主、承包商、分包商三者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維護三方利益。因此,建議修改示範文本,增加業主指定分包商的情況下的相應條款。
之四:承包商對僱主指定分包商的制約
示範文本合同條件下承包商在業主指定分包商方面的權利遠小於在FIDIC合同條件下的權利。建議在示範文本中對此項內容進行修改。
之五:承包商的月度計劃報告
將承包商每月提供報告的規定寫進工程施工合同,能有效促使承包商及時履行合同義務,防止出現僱主世紀支付工程款後,承包商怠工或挪用資金。而示範文本中,即使在按月結算方式的情況下,也僅規定了承包商按月提交工程量報告。建議新的示範文本增加此方面的內容。
之六:承包商建立質量保證體系的義務
FIDIC合同條件規定,承包商遵守質量保證體系的義務不應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任務、義務或職責。建議新的示範文本中增加承包商建立質量保證體系方面的規定。
之七:關於通信交流的規定
FIDIC所規定的一方給另一方送復印件的規定如「當另一方或工程師給一方通知時,亦應根據情況把復印件送給工程師或另一方」,不適合中國的實際情況的要求,應將根據情況送給工程師或一方的文件規定為採用原件或原件副本形式。
之八: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方設計的條款
FIDIC合同條件第7.2條規定了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方設計的原則,承包商應使自己的設計人員和設計分包者符合業主規定要求的標准,具備從事設計所需的經驗和能力。此舉對於具備技術能力的承包商來說,能促使其更好的理解和按設計要求進行施工,增強其責任心,防止其可能抱有將部分責任推向設計部門的想法,最終有利於保證整個工程的質量。示範文本沒有規定該項內容,建議有條件的增設此項內容。
之九:對承包商怠於作為的處理方面
我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雖然在多個方面借鑒了FIDIC合同條件中的相關規定,但仍存在很大的弱點,那就是合同條款內容的可操作性差。可見,我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的可改進之處仍然較多。
之十:計日工作制度
由於示範文本中沒有關於計日工形式的規定,我國的計日工價格計算往往不規范,隨意性很大。因此增加此部分內容會使示範文本的條款更加嚴密。
之十一:關於圖紙、承包商的設備、合同金額的定義
建議新的示範文本亦對狹義和廣義的「承包商設備」概念加以區分。另,99版FIDIC將合同金額分為「中標合同金額」和「合同價格」,前者僅指承包人在中標函中認可的工程施工、竣工和修補任何缺陷所需的費用;後者還包括因各種原因調整的價款。建議新的示範文本亦對上述兩種形式的合同金額概念加以區分。
之十二:關於發包人、承包人的定義
建議:(1)對示範文本中「合法繼承人」作擴大處理,調整為包含合同當事人後繼承工程施工合同原當事人一方權利義務的單位或個人。(2)在一方當事人被合並、分立或被兼並等原因被動轉讓的情況下,相對方享有選擇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在選擇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原合同的權利、義務由新的承繼者享有與承擔;在選擇繼續解除合同的情況下,除有權就已履行部分向新的承繼者主張權利外,還有權就因原當事人被合並、分立或被兼並等被動轉讓合同原因所造成之含可得利益在內的損失,向新的承繼者要求賠償。
之十三:工程師的批准不解除承包商的責任
由於示範文本在若干方面出現了責任模糊的情形。建議修改示範文本,對工程師的批准不解除承包商的責任內容明確化。
之十四:關於合同的計價及結算方式
我國示範文本規定了三種合同價格形式: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成本加薪金合同。其中的固定價格合同應包括固定單價的情形,但其敘述不明確,且在實際中的主要做法是一次性包死的固定總價合同。鑒於單價合同按月結算的優點,建議示範文本及我國其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也廣泛使用單價合同。
之十五:強化了承包商對工程的照管責任
1999版FIDIC合同條件規定,承包商應從開工之日起承擔照管工程及貨物的全部職責,直到頒發工程接收證書之日止。如在承包商負責照管期間,由於第17.3款(僱主的風險)所列的八項風險以外的原因,致使工程、貨物、或承包商文件發生任何損失或損害,承包商應自行承擔風險和費用,修正該項損失或損害,使工程、貨物、或承包商文件符合合格要求。規定承包商對於工程及貨物的照管職責使合理的,因為工程施工期間,工程及貨物處於承包人的掌控之下。而示範文本雖然也規定了承包商的照管職責,但規定的不是太明確。建議新的示範文本進一步細化、明確。
之十六:員工待遇和保護條款
99版的FIDIC第6條對於承包商所僱傭員工的工資標准、工作時間、為員工提供住宿及福利設施、保障員工的健康和安全以及遵守勞動法等方面做了詳細的規定。而示範文本對於員工保護條款基本沒有涉及,致使好多建築單位惡意拖欠施工人員工資,形成年年上演農民工以極端的方式討薪、且討薪屢屢以行政干預的手段才得以解決的「中國特色」。並且對於建築業農民工是否有權享受勞動法的待遇,也一直沒有解決。建議新的示範文本對相關內容作出規定。
之十七:承包商的注意義務
1999版FIDIC對於承包商的注意義務規定得較細。在第4條承包商義務的規定中有二十幾款,其中近三分之一的款項系規定與施工內容非直接相關的對周圍環境的注意義務,如避免對公眾的干擾義務、對進場道路的維護義務、環境保護、現場保安、作業現場的限制義務等,體現出對作業環境的更高要求;並於第6.11款明確規定了對於無序行為的防止義務。而示範文本對於此類內容規定不細,建設工程實務中好多地方對於建築現場的維護都是通過地方行政命令來實現的,建議新的示範文本予以完善。
之十八:進一步細化違約責任條款
示範文本將違約、索賠和爭議三項內容放在一節(第十一節)中,將合同解除的內容放「其他」一節(第十二節),筆者認為此種設置不合理。因為違約與索賠及爭議之間並無必然的邏輯關系,索賠並非一定是一方違約造成的,好多情況下中因並非自己的過錯遭受損失時,就可向對方要求索賠;違約也並非必然要引起難以解決的爭議,尤其是並非必然引起示範文本第十一節所述的仲裁、訴訟等爭議解決方式。而合同的解除倒是與違約有著比較密切的關系,雖然違約並非必然地造成合同的解除,但是在除卻不可抗力等因素影響的情況下,合同的解除基本上都是由於一方或雙方的違約行為引起的。所以建議新的示範文本將違約的內容從原第十一節中抽去,將合同解除的內容從原第十二節中抽出,合並後列為獨立的一節。
之十九:設定分階段結算程序,強化造價過程式控制制
FIDIC條件設定了一系列的條款就工程師對於工程進度與質量的控製做出規定,如規定工程師有權指示承包商編制改進的施工進度計劃;承包商的工作應當使工程師滿意;支付以工程計量為基礎、計量必須以質量合格為前提等內容,但沒有使工程師對於工程進度與質量的控制定量化、程序化與規范化。示範文本雖然也接收了工程師應有權對承包商的工作產生合理懷疑的理念,但對於工程進度與質量的控制尚沒有達到FIDIC條件的細膩程度。分階段結算的主要內容如下:
約定發包方按工程形象進度分階段提供施工圖的期限和發包方組織圖紙會審的期限;約定承包方收到分階段施工圖後提供相應工程預算以及發包方批復同意分階段預算的期限。經發包方認可的分階段預算是該階段工程備料款和進度款的付款依據;約定承包方按經發包方認可的分階段施工圖組織設計和分階段進度計劃組織基礎、結構、裝修階段施工;合同規定的分階段進度計劃的實施情況具有決定合同是否繼續履行的直接約束力;約定承包方完成分階段工程並經質量檢查符合合同約定條件後向發包方遞交該形象進度階段的工程結算的期限,以及發包方審核的期限;約定發包方撥付承包方各分階段預算工程款的比例,以及備料款、進度款、工作量增減值和設計變更簽證、新型材料差價的分階段結算方法;約定全部工程竣工通過驗收後承包方遞交工程最終結算造價的期限,以及發包方審核是否同意及提出異議的期限和方法,雙方確定能夠協商一致的或經發包方提出異議,承包方作修改、調整後雙方能協商一致的,即為工程最終造價;約定承發包雙方對結算工程最終造價有異議時委託審價機構審價以及該機構、審價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雙方均承認該機構審定的即為工程最終造價;約定雙方自行審核確定的或由約定審價機構審定的最終造價的支付及與工程保修預留款的互相關系何處理方法;約定確定結算工程最終造價期間與工程交付使用的互相關系及處理方法,實際交付使用和實際結算完畢之間的期限是否計取利息以及計取的方法。
上述事先設定的按工期形象進度分階段預決算和最終工程造價確定的程序和方法,使承發包合同簽約時虛設的、不確定的工程造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得以及時如實確定,這對扭轉工程造價失控局面具有明顯的作用和重要意義。分階段結算的概念與程序,不但彌補了示範文本的缺陷,而且較FIDIC文本更加嚴密、具體和更具可操作性。建議新的示範文本予以借鑒。
之二十:充實並界定工程交付內容
1、將示範文本第33.2項中的最後一句「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後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分出,作為一個獨立的工程交付的條款,放在第33.2項之後。另,在該條加上一款作為第二款,內容是:「經雙方協商,亦可在結算價款交付前進行工程交付。提前進行工程交付的條件是……」
該條款的名稱定為:工程交付的條件
2、加兩個條款,建議第一個條款名稱為「工程交付的時間及內容」,其內容包括:工程交付完畢的時間、工程交付的內容等。第二個條款的內容為承包人未按照前款規定的時間和內容完成交付義務或發包人不按約定按時接收工程時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