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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可保利益的條件

發布時間: 2020-11-18 06:34:59

『壹』 可保利益原則是什麼

可保利益原則:指投保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簽訂有效回的保險合同的法律規定。
可保答利益原則是指投保人對要求保障的標的必須具備法律承認的經濟利益,表現在財產保險中,投保的財產標的在遭受危險事故時會對投保人造成經濟損失;表現在人身保險中,投保的人身標的在遭受意外事故或喪失勞動能力時會對被保險人或其家屬帶來經濟困難,也就是說,保險標的遭到事故而導致投保人在經濟上有所損失。 ※ 寬限期 續期保費雖然訂有繳費日期,但若是客戶一時資金周轉不靈,保險公司給予其補交所欠保費的機會,暫不行使解約權,仍維持合同效力的一種合同約定。法律或合同約定的寬限期一般為60天,從保險人代理人進行催告之時開始計算。寬限期條款意味著,當投保人未按時繳納第可以防止被保險人的道德危險二期及第二期以後各期的保險費時,在寬限期內,保險合同仍然有效。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予負責,但要從保險金中扣回所欠的保險費。同時,在寬限期內的任何時日,投保人都可以到保險公司交納保險費,且不計利息。

『貳』 簡述構成可保利益的條件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得因保險標的損壞(或喪失)或因責任的產生而遭受經濟上的損失;因保險標的的安全或免於責任而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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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保險利益(可保利益)的特點是什麼

所謂保險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認可的利益,又稱可保利益。保險利益產生於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的經濟聯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向保險公司投保的利益,體現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害關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保險標的遭受風險事故而受損失,因保險標的未發生風險事故而受益。

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是投保的前提條件。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應當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規定保險利益原則的意義在於避免將保險變成賭博行為,預防道德風險,確定保險賠償范圍。

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一般要求從保險合同訂立到保險事故發生時始終存在;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則存在於合同成立時,要求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必須具有保險利益,而發生保險事故時,則不追究是否具有保險利益。

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根據《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肆』 可保利益原則是什麼

必須保持最大限度的誠意.,雙方都應遵守.2.可保利益原則
3.補償原則
4.近因原則
1.最大誠信原則
是指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和履行保險合同時

『伍』 什麼是保險利益,構成保險利益的條件有哪些

什麼是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回
構成答保險利益的條件有哪些?
構成保險利益應當具備三個條件:
1、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是法律上承認並且可以主張的利益。由不法行為所產生的利益,不得作為保險利益。比如,以盜竊而來的財物投保財產險,保險合同是無效的。
2、保險利益必須是確定的,是可以實現的利益。僅由投保人主觀上認定存在,而在客觀實際中並不存在的利益,不應作為保險利益。確定的保險利益包括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現有的利益和由現有利益產生的期待利益。現有的利益是指投保人已經實際取得的經濟利益,如,投保人已購買的汽車。現有的機器設備和已經取得的知識產權等;期待利益是指由現有利益產生的將來可以獲得的利益,如,出租房屋而預期可以獲得的租金收入,維修設備而預期可以得到的修理費收入等。
3、保險利益必須是可用貨幣形式計算的利益。無法用貨幣形式來計算其價值,發生損失無法用金錢給予補償的利益,不能作為保險利益。

『陸』 構成保險利益的條件有哪些,投保人對哪些人有

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4)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柒』 保險利益為什麼應以可保利益為限

保險標的必須要有確實可保的利益才行,當然也只能保他的可保利益了。
比如一台電腦,價值4000元,但你用這台台電腦每天能給你創造上百元或上千元的價值,但是在投保時你只能給你的電腦投保4000的保值險,肯定不能投保他創造的價值的保險,因為那不是他的可保利益,因為這個利益是不確定的。

『捌』 人身保險中的可保利益在我國保險法中是如何規定的

保險利益,又叫「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利害關專系,即投保人屬或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受損以及因保險事故不發生而受益的損益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載明: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於人的價值是無法確定的,因此,人身保險合同只要求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具有利害關系,包括財產上和人身上的利害關系。如投保人對於配偶、子女、父母因人身上的利害關系而對之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利益,是指基於親屬關系,扶養義務,債務關系,財產或利益上的管理關系或經濟上的利益關系而生的對特定人身體或生命的關切。投保人對其本人當然具有人身上的保險利益。人身上的保險利益是人身保險合同的效力要件。人身保險合同訂立時,必須存在人身上的保險利益,否則合同無效。

『玖』 構成保險利益的條件有哪些,投保人對哪些人有保險利益

一、構成保險利益的條件有哪些?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構成保險利益應當具備三個條件:
(1)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是法律上承認並且可以主張的利益。由不法行為所產生的利益,不得作為保險利益。比如,給偷盜來的財物投保財產險,保險合同是無效的。
(2)保險利益必須是確定的,是可以實現的利益。僅由投保人主觀上認定存在,而在客觀實際中並不存在的利益,不應作為保險利益。確定的保險利益包括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現有的利益和由現有利益產生的期待利益。現有的利益是指投保人已經實際取得的經濟利益(如投保人已購買的汽車),現有的機器設備和已經取得的知識產權等;期待利益是指由現有利益產生的將來可以獲得的利益(如出租房屋而預期可以獲得的租金收入,維修設備而預期可以得到的修理費收入等)。
(3)保險利益必須是可用貨幣形式計算的利益。無法用貨幣形式來計算其價值,發生損失無法用金錢給予補償的利益,不能作為保險利益。
二、投保人對哪些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除上述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此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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