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中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是
Ⅰ 簡述商品銷售收入確認的五個條件有哪些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全部轉移給購買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商品實施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5、相關已發生或將發生成本能夠可靠的計量。
(1)下列情形中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是擴展閱讀:
收入確認的國際規定:
一、商品的賣方已將所售資產在所有權上的重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買方,即賣方已經完成了所有主要的銷售環節,並不再以行使所有權的方式繼續參與所轉讓商品的管理或不再實際控制已轉讓的商品;
二、在以下方面不存在重大的不確定性因素:
1、銷售商品可望獲得補償;
2、生產將要發生的有關成本;
3、可退貨的幅度。
4、商品已經交付,並且實質上完成了為取得收入所必須進行的其他工作;
5、價款已經收訖,或者已經取得收取價款的權利。
Ⅱ 銷售收入的確認原則是什麼
企業銷售商品時,能否確認收入,關鍵要看該銷售是否能同時符合或滿足以下5個條件,對於能同時符合以下5個條件的商品銷售,應按會計准則的有關規定確認銷售收入,反之則不能予以確認。在具體分析時,應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注重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
一、 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全部轉移給購買方
風險主要指商品由於貶值、損壞、報廢等造成的損失;報酬是指商品中包含的未來經濟利益,包括商品因增值以及直接使用該商品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如果一項商品發生的任何損失均不需要本企業承擔,帶來的經濟利益也不歸本企業所有,則意味著該商品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已轉移給購買方。
判斷一項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是否已轉移給購買方,需要視不同情況而定。主要風險和主要報酬是否轉移的類型歸納起來講不外乎有以下4種情況。
(一)主要風險和主要報酬全部未轉移
某生產商通過委託代銷方式將其產品分送到各地代銷商處,由代銷商負責代銷,代銷商可以按照銷售金額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續費,但不承擔包銷責任。
(二)主要報酬已轉移,主要風險未轉移
甲築路公司為取得一項特定路段建造的政府合同,從乙方製造商處購買了若乾颱重型推土機,購銷合同定明,如果甲築路公司最後未取得道路建築的政府合同,可以將推土機退回。
(三)主要風險已轉移,主要報酬未轉移
甲企業將一塊土地以40萬元的市場價格賣給乙房地產公司,銷售協議規定,甲企業有權在交易結束後的第二年末以等於原價110%的價格回購賣出的土地,但乙房地產公司卻沒有權利要求甲企業一定要回購。交易結束後房地產市場一直處於低迷狀態,預計近兩年內也難有起色。
(四)主要風險和主要報酬已全部轉移
A企業將一批商品銷售給某客戶,貨已發出,並取得了收取貨款的權利,根據與該客戶多年來的商業交往經驗,A企業在收回價款方面不存在重大不確定因素。
另外,主要風險和報酬是相對於次要風險和報酬而言的,如果企業僅僅是保留了所有權上的次要風險,則銷售成立,相應的收入應予以確認。
如某公司在銷售B產品時,允許購貨企業在三個月內因質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退貨。根據以往經驗,公司估計的退貨比例為銷售額的1%,在這種情況下,該公司雖仍保留有一定的風險,但這種風險是次要的,與所有權相聯系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轉移給了購買方,該公司應確認收入。(假設該公司銷售B產品的收入為100萬元,銷售成本為80萬元,增值稅率為17%,則該公司銷售產品時,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應收賬款 117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萬元
在銷售當月月底估計合理退貨可能性後,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主營業務收入 1萬元 (100萬元×1%)
貸:主營業務成本 0.8萬元(80萬元×1%)
其他應付款 0.2萬元
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商品實施控制
(一)繼續管理權
1.與所有權有關的繼續管理權。
如甲企業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其尚未開發的土地賣給乙企業,合同規定由甲企業開發這片土地,開發後的土地出售後,利潤由甲、乙企業按比例共同享有,這種情況屬於甲企業保留了與所有權有關的繼續管理權,此交易不屬於銷售交易,而是屬於甲、乙企業共同開發土地、共同分享利潤的投資交易,因而在出售土地時,不應確認收入。
2.與所有權無關的繼續管理權。
如某開發商將其開發的一住宅小區出售給某客戶並對該小區負責以後的物業管理,就屬於與所有權無關的繼續管理權,開發商出售商品房時,如同時符合收入確認的其他條件,就應確認收入了。
(二)對售出商品實施有效控制(主要指售後回購)
1.如果回購價已在合同中定明。
如甲企業將產品銷售給乙企業,雙方訂立的合同回購價格為100萬元,假定回購當日的市場價格為120萬元,甲企業回購商品時會少支付20萬元,甲企業將獲得20萬元報酬;如回購當日市場價格為90萬元,甲企業回購商品時會多支付10萬元,甲企業將承擔10萬元損失。
由此可見,體現在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就沒有轉移給購買方,同時又對商品實施控制,所以甲企業銷售產品時,不應確認收入。
2.如果回購價為回購當日的市場價。
如A企業將商品以100萬元的價格銷售給B企業,雙方定立合同時明確規定,A企業回購該商品時的回購價格為回購當日的市場價。假定回購當日的市場價格為130萬元時,B企業會在A企業回購商品的過程中獲得30萬元的報酬;假定回購當日的市場價格為85萬元時,B企業將在A企業回購商品的過程中蒙受15萬元的損失。
盡管體現在商品所有權中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給了購買方,但由於A企業對售出商品實施了控制,所以A企業在銷售該商品時,不應確認銷售收入。
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收入能否可靠地計量是確認收入的基本前提。企業在銷售商品時,售價通常已經確定,但銷售過程中由於某些不確定因素,也有可能出現售價變動的情況,則在新的售價未確定之前,即使款項已經收到,也不應確認收入,而應將其實際收到的款項作為預收賬款處理。等新的售價確定後,再按預收款銷售產品的有關規定,進行確認收入、補收或退回多收款項的賬務處理。
四、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經濟利益是指直接或間接流入企業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在銷售商品的交易中,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即為銷售商品的價款。很可能是指經濟利益流入企業的可能性超過50%,銷售商品的價款能否有把握收回,是收入確認的一個重要條件。企業在銷售商品時,如估計價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確認的其他條件均已滿足,也不應當確認收入。
例如:甲企業於2008年5月8日以托收承付方式向乙企業銷售一批商品,成本為1 000萬元,售價為2 000萬元,專用發票上標明的增值稅款為340萬元,商品已經發出,手續已經辦妥。此時,得知乙企業在另一項交易中發生了巨額損失,此筆貨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意味著與該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流入企業的可能性很小或不能流入企業,因此甲企業不應確認收入,而應當進行如下的賬務處理。
(1)借:發出商品 1 000萬元
貸:庫存商品 1 000萬元
(2)借:應收賬款 340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萬元
(如納稅義務尚未發生,則無須編第二筆分錄)
五、相關已發生或將發生成本能夠可靠的計量
根據收入和費用相配比的原則,與同一項銷售有關的收入和成本應在同一會計期間予以確認。因此,如果成本不能可靠地計量,即使其他條件均已滿足,相關的收入也不能確認,如已收到價款,收到的價款應確認為一項負債。
【例】乙公司本年度銷售給M企業一台機床,銷售價格為100萬元,M企業已支付全部款項,該機床12月31日尚未完工,已經發生的成本60萬元,完工尚需發生的成本難以合理確定。
此時乙企業不能確認銷售收入,雖然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並且已經收到,但成本不能可靠地計量,無法實行收入與費用在同一會計期間的相互配比,因而在實際收到款項時,應作如下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100萬元
貸:預收賬款 100萬元
Ⅲ 企業對於已經發出但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商品,
不是所有發出的商品都確認為收入。如果企業售出商品不符合銷售商品收入確回認的答五項條件,不應確認為收入。所以為了避免這種業務的發生。企業應設置「發出商品」這個科目。這個科目主要是反映已經發出但尚未確認收入的商品成本。
Ⅳ 不符合商品銷售收入確認條件但已發出商品的成本,應當在資產負債表的「其他流動資產」中反映 。對還是錯
說法錯誤。企業發出商品不符合銷售商品收入確認的條件,為了單獨反映已經發出但尚未確認銷售收入的商品成本,企業應增設發出商品科目。企業對於發出的商品,應按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借記發出商品,期末在資產負債表的存貨項目列報。
Ⅳ 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但已發出商品在用友中如何處理
"庫存商品"科目來核算庫存商品的增減變化及其結存情況; 設置「發出商品」科目來核算企業商品銷售不滿足收入確認條件但已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 「發出商品」核算的是不滿足會計收入確認條件,由「庫存商品」轉到「發出商品」。如果滿足會計收入確認`條件,就不由「庫存商品」轉到「發出商品」。庫存商品會計分錄過程:庫存商品包括庫存的外購商品、自製產成品、存放在門市部准備出售的商品、發出展覽的商品以及寄存在外的商品等。工業企業接受來料加工製造的代製品和為外單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在製造和修理完成驗收入庫後,視同企業的產成品,屬於庫存商品;可以降價出售的不合格品,也屬於庫存商品,但應當與合格商品分開記賬。委託外單位加工的商品,不屬於庫存商品;已經完成銷售手續並確認銷售收入,但購買單位在月末未提取的商品,應作為代管商品處理,單獨設置「代管商品」備查簿進行登記,不屬於庫存商品。發出商品會計分錄過程: 1.對於不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發出商品,應按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 借:發出商品貸:庫存商品 2.發出商品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時,應結轉銷售成本借:主營業務成本貸:發出商品 3.發出商品如發生退回,應按退回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 借:庫存商品貸:發出商品上述內容就是庫存商品會計分錄過程和發出商品會計分錄過程,庫存商品明細賬應按企業庫存商品的種類、品種和規格設置明細賬;發出商品應當按照購貨單位及商品類別和品種進行明細核算。
Ⅵ 企業已發出但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商品
企業已發出但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情形有
1.採取托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發出貨物但未辦妥托收手續時,
2.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有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
3.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確立銷售
4.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未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且發出代銷貨物未滿180天
Ⅶ 會計上不符合銷售商品收入確認的條件但是專用發票已經開具,怎樣進行處理
2008年10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具體明確了企業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特殊銷售方式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問題。對收入確認會計與稅務處理上的差異作一分析。
一、銷售商品收入確認處理的比較
1.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的差異
比較會計與稅法在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上的差異,《通知》未考慮「相關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因為從稅法的角度分析,經濟利益能否流入企業,屬於企業自身的經營風險。稅法認為企業的經營風險應該由企業的稅後利潤來補償,國家不享有企業的所有利潤,也不該承擔企業的經營風險,以避免企業利用這種已知的風險進行盈餘管理、調節稅前利潤。它與企業計提資產減值准備、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等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允許扣除是一致的。
2. 因此,對於不符合「相關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的情況,在會計處理上,不確認收入,已經發出的商品成本轉入「發出商品」賬戶。
3.在稅務處理上,只要其他條件符合,不論是否符合「相關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這一確認條件,都必須申報繳納所得稅。因此,在納稅申報時應調增銷售收入,同時調增銷售成本,其差額為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
Ⅷ 下列各項中,屬於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的有( )
會計制度規定抄,銷售商品的收襲入只有同時符合以下四項條件時,才能加以確認: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
(3)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4)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所以ABE
D那裡說很可能流入企業,是因為不夠准確就不能選
Ⅸ 已經發出但不符合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的商品,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會計的十三項原則其中一個原則是謹慎性原則,
謹慎性原則又稱穩健性原則,是指在會計核算中應當考慮到企業的風險,對可能發生的損失和費用,作出合理的預計,因為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企業在經營中不可避免地要遇到各種風險,所以遵循謹慎性原則,合理核算可能發生的損失和費用,盡量降低經營風險,使會計信息更加可靠。
對已經發出但不符合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的商品,應該暫不做賬.
我個人認為這樣,上述意見只作參考.
Ⅹ 簡述商品銷售收入確認的四個條件有哪些
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1、合同各方已批准該合同並承諾將履行各自義務;(合同已經簽字蓋章了)
2、該合同明確了合同各方與所轉讓商品或提供勞務相關的權利和義務;(該合同不包括框架協議、戰略合作協議,因為沒有法律約束力)
3、該合同有明確的與所轉讓商品相關的支付條款;(沒有支付條款屬於捐贈)
4、該合同具有商業實質,即履行該合同將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沒有商業實質,不能確認收入)
5、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收回。
(10)下列情形中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是擴展閱讀
特徵
1、收入從企業的日常活動中產生,而不是從偶發的交易或事項中產生;
2、收入是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總流入;
3、收入必然能導致企業所有者權益的增加;
4、收入只包括本企業經濟利益的流入,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代收的款項。
構成
1、按照企業從事日常活動的性質,可以將收入分為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過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建造合同收入等。
2、按照企業從事日常活動在企業的重要性,可將收入分為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