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選舉權的基本條件是
㈠ 我國公民享有選舉和被選舉權的條件是
根據《憲法》第3條規定,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條件有三: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須年滿18周歲,須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
選舉(投票)權作為權利具有可放棄性。投票權是一種選擇權,這個選擇不僅包括選張三還是選李四,而且包括不選任何人,以及根本就不參加選舉。個體的公民可以放棄自己的投票權,國家不能強制公民投票,從這個意義上說,投票權是權利而不是義務。
「社會職務說」認為選舉權出於國家的授予,是「選民的一種社會職務」,從這一理論當中,自然推論出國家有權對公民實施「強制投票」。
(1)享有選舉權的基本條件是擴展閱讀:
中國《選舉法》規定了投票的程序和方法:在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時,各選區設投票站或召開選舉大會進行,由選舉委員會主持選舉。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由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
選舉一律採用無記名投票,選民如果是文盲或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託他信任的人代寫,選民如果在選舉期間外出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選民代為投票,但事先須經選舉委員會認可。選舉人對於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
㈡ 1、公民基本權利的內容有哪些2、選舉權的條件3、財產權的內容4、公民享有
《憲法》規定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回;
(2)政治權利和自答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與人格權,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5)監督權,包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並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6)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勞動權利,勞動者休息權利,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利,因年老、疾病、殘疾或喪失勞動能力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社會保障與物質幫助的權利;
(7)社會文化權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權利,進行科研、文藝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8)婦女保護權,包括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權利;
(9)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
(10)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受國家保護
㈢ 黨支部選舉的基本要求和原則是什麼
黨支部選舉的基本要求和原則如下:
1、選舉權平等的原則
根據黨章和黨內有關文件規定,正式黨員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預備黨員、正在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以及在黨員登記中被不予登記、暫緩登記的黨員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此外,只持有黨員臨時組織關系證明信的黨員,在臨時所在單位也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黨內選舉權平等原則的基本要求,一是所有黨員或代表都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參加選舉和公平競爭;二是黨組織要保障黨員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差額選舉和無記名投票的原則
所謂差額選舉,就是在選舉中實行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不等額選舉。按照《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的規定,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和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經上級黨組織批准設立的黨的基層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的委員,都要實行差額選舉。
差額選舉的形式有兩種:一是直接採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選舉;二是先採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正式選舉。
黨章規定,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採用這種方式,可以使選舉人不受候選人在場的影響,充分表達自己的意願,選出自己信得過的人。
3、嚴格執行選舉工作紀律的原則
在黨的基層組織選舉中,凡是違反黨章和有關規定,採用威脅、欺騙、拉攏、書寫大字報、散發傳單以及追查選票、虛報票數、打擊報復等手段,或利用家族、宗派勢力等妨礙選舉人自由行使選舉權利、表達本人意願的行為,都是損害選舉人行使民主權利的行為。
一經發現,有關黨組織必須及時制止、糾正和認真查處,根據問題的性質和情節輕重,可以作出選舉無效、責令重新進行選舉的決定(須報上一級黨組織批准正式宣布執行),並對有關黨組織和黨員進行批評教育,直至給予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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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支部選舉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
1、選舉准備
(1)向上級黨組織寫出改選黨支部委員會的請示報告。
(2)准備黨支部委員會工作報告。
(3)進行選舉教育。
(4)醞釀確定候選人。
(5)確定大會選舉辦法。
(6)印製選票,准備票箱,布置選舉會場。
2、選舉程序
(1)清點人數,確認選舉資格。
(2)向大會作工作報告。
(3)通過選舉辦法和監票、計票等工作人員。
(4)公布候選人名單,介紹候選人情況。
(5)分發和填寫選票。
(6)投票和開票。
(7)計票判斷當選人。
(8)宣布選舉結果,封存選票。
3、選舉大會後的工作
(1)召開新一屆黨支部委員會的第一次會議,確定黨支部委員的分工。
(2)向上級黨組織報告選舉結果。
(3)做好落選人的思想政治工作。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黨支部的選舉工作(一)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黨支部的選舉工作(二)
㈣ 公民行使選舉權需要什麼條件
一、公民行使選舉權的條件:
選舉權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選舉分為: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等額選舉和差額選舉。
二、選舉保障:
1、物質保障。
如果說中國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與資本主義國家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在形式上並無太大區別的話,那麼由於兩者在是否存在物質保障問題上有著重大差別,因而決定了二者在政治實踐中對廣大勞動人民的客觀影響也就迥然不同。我們說資本主義國家的選舉對勞動人民來說是虛假的,其根本原因就在於廣大勞動人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沒有物質保障。
然而,我國選舉法明確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經費,由國庫開支。」這樣,一方面從物質條件上保障了整個選舉活動能夠正常、順利地進行,另一方面則可使每一個選民和候選人能夠不致因財產佔有的懸殊而在選舉中受到任何限制或處於不利的地位,也可避免一些入利用經濟實力來控制和操縱選舉。
2、法律保障。
不僅如此,中國對公民的選舉權還有嚴格的法律保障。這一方面表現在我國選舉法和其他有關選舉的法律文件規定了我國選舉的原則、組織、程序和方法,使我國選舉制度得以法律化、條文化,因而不僅對選舉權的剝奪、選民資格爭議的申訴及破壞選舉行為的訴訟與制裁等一系列重要問題作出了規定,而且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可以根據選舉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制定有關選舉的實施細則,以保證選舉工作的順利進行。另一方面則表現在對破壞選舉行為的制裁上。
中國選舉法以專章規定,對有下列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刑事處分:
①用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礙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②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③對於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或者對於提出要求罷免代表的人壓制、報復的。
這些規定,不僅從法律上保證了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而且也保證了選舉工作的正常進行。
㈤ 我國公民享有選舉權必須具備有哪些條件
1具有中國國籍
2獲得選舉資格時已經年滿18周歲並且精神智力正常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沒有被法律剝奪政治權利
拓展資料
不同國家選舉許可權制舉例
①財產資格的限制。這是資產階級選舉制度的階級性最明顯的表現。第一次世界大戰前,資本主義國家選舉法中都有財產資格的規定。戰後,多數國家陸續廢除了這一規定,但有些國家仍有變相的財產資格限制,如規定無償還能力的破產者、被濟貧院收容者沒有選舉權等。
②性別的限制。19世紀中葉以前,各國婦女普遍沒有選舉權。經過廣大婦女和社會各界的長期斗爭,英國於1918年給30歲以上的婦女以選舉權;美國於1920年才賦予男女同等選舉權;日本國於1945年,法國於1946年,瑞士於1971年,婦女才取得選舉權。有些阿拉伯國家婦女至今還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③居住期限的限制。許多國家都規定,選民必須在他的選區或某一地區住滿一定期限後才能獲得選舉權。這種居住期限的要求,短則 1個月(如澳大利亞、德意志聯邦共和國),長則 5年以上(如挪威),一般為3個月至1年。美國多數州規定必須在該州居住1年以上才有選舉權,有些州規定 2年以上。
④教育資格的限制。有些國家規定只有具備一定文化程度的人才有選舉權。如20世紀60年代中期以前,美國有22個州規定選民在登記時要參加「文化測驗」,證明是否具備用英語閱讀或書寫的能力。
⑤職業的限制,如有些國家以防止軍人干政為由,規定現役軍人無選舉權。此外,一般國家都規定精神病患者、被剝奪政治權利者不享有選舉權。在中國,人民普遍享有選舉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中國的現役軍人和其他選民一樣依法享有選舉權。
丹徒人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
㈥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公民享有選舉權的基本條件是
群主群主呀,必須。你是學布衣,農民著想的人才能選得上。不要靠拿錢來打發人,選取上的就沒用的。
㈦ 未受過刑事處罰屬於公民享有選舉權的基本條件嗎
年瞞18周歲的公民、只要沒有剝奪政治權利的、就享有選舉權,這是基本的要求。
㈧ 試論述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
我國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
a. 選舉權的普遍性原則:
(一) 享有選舉權的基本條件:(P34T11)
(1) 具有中國國籍,是中國公民。
(2) 年滿18周歲。注意沒有上限。
(3) 依法享有政治權利。
(二) 以下人員享有選舉權:
(1) 精神病患者享有選舉權,但選舉時不列人選民名單。
(2)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人。
(3) 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檢察院或法院沒有決定停止行使選舉權的人享有選舉權。
b. 選舉權的平等性原則:
(一) 機會平等:一個選民只有一次投票權。
(二) 結果平等:
(1) 各級人大的名額都以一定的人口數為基礎,但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4倍。
(2) 少數民族與漢族每一代表的人口數也規定了不同的人口比例。
c. 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並用的原則:
(一) 直接選舉: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由選民直接選出。
(二) 間接選舉:全國人大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級人大代表選出。(P23T15,注意自治州實行間接選舉)
(三) 我國將會進一步擴大實行直接選舉的范圍。
d. 無記名投票的原則:全國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的選舉,一律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民如果是文盲或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託他信任的人代寫。
e.差額選舉 f。選舉權利保障原則
㈨ 依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公民享有選舉權的基本條件是什麼
《選舉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版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權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選舉權不是憲法「認可」的權利,而是人民通過憲法「創造」的權利,是與人民主權聯系最密切的權利。其權利屬性表現為它具有可放棄性、利益性、意志性。
其權力屬性表現在它能夠決定他人(候選人)的利益和命運,但選舉權的權利屬性和權力屬性都是不完整的。選舉權是個人權利而不是集體權利。選舉權與國家權力的關系是間接的,它與國家權力「人」的關系才是直接的(產生他們)——通過產生權力人來影響權力。
(9)享有選舉權的基本條件是擴展閱讀
選舉作為一種政治活動現象,從廣義上說,是指一定的社會成員根據自己的意願,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選拔、推舉代表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活動。
從狹義上說,選舉僅指選民或者代表根據自己的意志,根據法律規定的原則、程序和方式,選出國家代議機關代表和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