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臨床醫師15報名條件
A. 國家臨床醫師資格分數線多少15年
經國家衛生計生委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2015年11月30日會議討論決定,2015年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合格分數線為:
臨床執業醫師:360
口腔執業醫師:358
公共衛生執業醫師:355
具有規定學歷中醫執業醫師:356
師承或確有專長中醫執業醫師:356
中西醫結合執業醫師:373
具有規定學歷蒙醫執業醫師:292
師承或確有專長蒙醫執業醫師:292
具有規定學歷藏醫執業醫師:338
師承或確有專長藏醫執業醫師:338
具有規定學歷維醫執業醫師:373
師承或確有專長維醫執業醫師:373
具有規定學歷傣醫執業醫師:362
師承或確有專長傣醫執業醫師:362
具有規定學歷哈薩克醫執業醫師:203
具有規定學歷中醫(朝醫)專業執業醫師:270
師承或確有專長中醫(朝醫)專業執業醫師:270
具有規定學歷中醫(壯醫)專業執業醫師:269
師承或確有專長中醫(壯醫)專業執業醫師:269
B. 15國家臨床執業醫師多少分通過
2015年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合格分數線為:
臨床執業醫師:360
臨床執業助理醫師:180
具有規定學歷中醫執業醫師:356
具有規定學歷中醫執業助理醫師:180
中西醫結合執業醫師:373
中西醫結合執業助理醫師:182
口腔執業醫師:358
口腔執業助理醫師:178
公共衛生執業醫師:355
公共衛生執業助理醫師:165
C. 國家臨床醫師資格成績多少合格15
2015年醫師資格考試分數線為: 臨床執業醫師:360 臨床執業助理醫師:180 口腔執版業權醫師:358 口腔執業助理醫師:178 公共衛生執業醫師:355 公共衛生執業助理醫師:165 具有規定學歷中醫執業醫師:356
D. 國家執業醫師資格考多少分通過15
2015年臨床執業醫師考試合格分數線為360分,臨床執業助理醫師考試合格分數線為180分。您可以訪問我們查看臨床醫師歷年分數線。
E. 國家臨床執業醫師分數多少合格15
2015年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合格分數線為:
臨床執業醫師:360
臨床執業助理醫師:180
F. 2015國家執業醫師/助理醫師考試報名需要准備什麼材料
試用期滿1年並考核合格的證明,身份證,學歷證明,
1.報名條件
見附件
2.考試科目與題型
執業醫師資格考試題型每年基本不變,分為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兩部分。
實踐技能考試分為三站式考試,為病歷考試、基本損傷與體格檢查考試、臨床答辯考試;每位考生必須在同一考試基地的考站進行測試。滿分100分,60分合格。
執業醫師醫學綜合筆試全部採用客觀選擇題,包括A1型題、A2型題、B1型題。A1型題是單句型最佳選擇題,A2型題是病例摘要型最佳選擇題,B1型題是標准配伍題。
G. 國家臨床執業醫師分數怎麼查15
2015年臨床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合格分數線公布時間為2015年11月30日,成績查詢入口於11月30日公布。
您可以登錄國家醫學考試網查詢成績
H. 2015年執業醫師考試報名需要准備什麼材料
考試報名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包括本人身份證,軍官證,文職幹部或士兵證,往來大陸通行證(台、港、澳考生),護照(外籍考生)。
2、畢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畢業證書遺失的應提供學籍證明材料,必要時應提交省級教育部門出具的相關學歷證明)。
3、考生試用(或實習)機構出具的試用(或實習)期滿一年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4、網上報名後列印的《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暨授予醫師資格申請表》兩份。
5、報考醫師資格考試的傳統醫學師承或確有專長人員,需提交《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和《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及《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合格證書》。
6、執業助理醫師申報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還應當提交《助理醫師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在20張床位以下醫療機構工作的,還應提交指導老師的《醫師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8)國家臨床醫師15報名條件擴展閱讀:
執業醫師考試的報名條件:
1、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
2、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3、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4、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核合格並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的內容和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