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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審計前提條件是

發布時間: 2021-01-11 20:18:31

1. 注冊會計師在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之前應做哪些工作

一、全面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

通常,在簽約前,注冊會計師應了解以下情況:

1、對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性質

2、經營規模和組織結構

3、經營情況和經營風險

4、以前年度接受審計的情況

5、財務會計機構及工作組織

6、被審計單位簡況

7、管理人員的經驗、品行等相關方面進行全面了解

以確定是否接受委託,同時也為接受委託後安排下一步的審計工作奠定前期基礎

二、評價自身的勝任能力

即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應對自身能否勝任該委託業務進行評價。包括:評價自身執行審計的能力,特別要考慮到確定審計小組的關鍵成員和考慮在審計過程中向外界專家尋求協助的需要;

評價自身與委託人和被審計單位之間是否獨立;評價即將參加受託業務應有的謹慎或關注能力。

(1)審計審計前提條件是擴展閱讀

審計業務約定書的具體內容可能因被審計單位的不同而存在差異,但應當包括下列主要方面:

1、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

2、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責任;

3、管理層編制財務報表採用的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

4、審計范圍,包括指明在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時遵守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以下簡稱審計准則);

5、執行審計工作的安排,包括出具審計報告的時間要求;

6、審計報告格式和對審計結果的其他溝通形式;

7、由於測試的性質和審計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內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不可避免地存在著某些重大錯報可能仍然未被發現的風險;

8、管理層為注冊會計師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協助;

9、注冊會計師不受限制地接觸任何與審計有關的記錄、文件和所需要的其他信息;

10、管理層對其作出的與審計有關的聲明予以書面確認;

11、注冊會計師對執業過程中獲知的信息保密;

12、審計收費,包括收費的計算基礎和收費安排;

13、違約責任;

14、解決爭議的方法;

15、簽約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的簽字蓋章,以及簽約雙方加蓋的公章。

2. 審計控制測試實施的前提條件是

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的了解。

3. 為了確定審計的前提條件是否存在,注冊會計師應當就管

為確定審計的前提條件是否存在,下列各項中,注冊會計師應當執行的工作有版()。
A.確定被權審計單位是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行為
B.確定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是否有效
C.確定管理層在編制財務報表時採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是否是可接受的
D.確定管理層是否認可並理解其與財務報表相關的責任
答案:C\D

4. 在下列情況中,注會應當合理運用重要性原則的有( ) A.確定審計前提條件

BD
根據《審計重要性原則》需要運用重要性原則的情形有:1.在確定審計程序的內性質、容時間和范圍時,重要性被認為是審計所允許的可能或潛在的未發現錯報或漏報的限度。即注冊會計師在運用審計程序以檢查會計報表的錯報漏報時所允許的誤差范圍;2.評價審計結果時,重要性被認為是某一錯報或漏報,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判斷和決策的標志。

5. 審計的前提和審計工作的前提不一樣對嗎

不一樣,很簡單的說,會計資料是審計的前提和基礎。而執行審計工作的前提,是指管理層已認可並理解其對財務報表承擔的責任。

6. 審計工作的前提和審計的前提條件有什麼區別

執行審計工作的前提:是管理層已認可並理解其承擔的責任。

(1)在大多數情況下,管理層負責執行,而治理層負責監督管理層。在某些情況下,治理層負有批准財務報表或監督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的責任。在大型實體或公眾利益實體中,治理層下設的組織,如審計委員會,可能負有某些監督責任。

(2)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341號一一書面聲明》的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要求管理層就其已履行某些責任提供書面聲明。
如果管理層不認可其責任,或不同意提供書面聲明,注冊會計師將不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在這種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承接此類審計業務是不恰當的,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
如果法律法規要求承接此類審計業務,注冊會計師可能需要向管理層解釋這種情況的重要性及其對審計報告的影響。

(3)在需要與管理層達成一致意見的執行審計工作的前提中需要特別提及公允列報,或需要特別提及管理層負有確保財務報表根據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編制並使其實現公允反映的責任。

(4)管理層設計、執行和維護必要的內部控制,以使編制的財務報表不存在由於舞弊或錯誤導致的重大錯報。注冊會計師按照審計准則的規定執行的獨立審計工作,不能代替管理層維護編制財務報表所需要的內部控制。

根據CSA1111第三條,審計的前提條件:是指管理層在編制財務報表時(1)採用可接受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以及管理層對注冊會計師(2)執行審計工作的前提的認同。

7. 審計的前提條件是怎樣的 賬目的規范和管理

既然,你也提供不出來證據,企業也提供不出有力的證據。

那麼,中介機構只能依專賬面為准呀,。

我不知道屬你那面的事務所是怎麼干這樣的業務的。

反正,我做這樣的業務的時候,我最終出的報告,只是反應賬面的業務是否附合邏輯,即沒有結論的一個報告。

因為,注冊會計師在給法院的會計鑒證報告時,只要提你對應的審計程序和結果,而不是結論,結論是法官出的。

8. 明確規定需要注冊會計師提供各項審計服務的條款有多少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111號
——就審計業務約定條款達成一致意見
(2010年11月1日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確定審計的前提條件是否存在,以及與管理層就審計業務約定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本准則規范被審計單位控制范圍內的,注冊會計師與管理層有必要達成一致意見的事項。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121號——對財務報表審計實施的質量控制》 規范注冊會計師控制范圍內的業務承接的有關事項。

第二章 定 義

第三條 審計的前提條件,是指管理層在編制財務報表時採用可接受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 以及管理層對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工作的前提的認同。

第四條 在本准則中單獨提及的管理層,應當理解為管理層和治理層(如適用)。

第三章 目 標

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的目標是,只有通過實施下列工作就執行審計工作的基礎達成一致意見,才承接或保持審計業務:
(一)確定審計的前提條件存在;
(二) 確認注冊會計師和管理層已就審計業務約定條款達成一致意見。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節 審計的前提條件

第六條 為了確定審計的前提條件是否存在,注冊會計師應當:
(一) 確定管理層在編制財務報表時採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是否是可接受的;
(二)就管理層認可並理解其責任與管理層達成一致意見。
管理層的責任包括:
(一)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編制財務報表,並使其實現公允反映(如適用);
(二)設計、執行和維護必要的內部控制,以使財務報表不存在由於舞弊或錯誤導致的重大錯報;
(三)向注冊會計師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包括允許注冊會計師接觸與編制財務報表相關的所有信息(如記錄、文件和其他事項),向注冊會計師提供審計所需要的其他信息, 允許注冊會計師在獲取審計證據時不受限制地接觸其認為必要的內部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

第七條 如果管理層或治理層在擬議的審計業務約定條款中對審計工作的范圍施加限制, 以致注冊會計師認為這種限制將導致其對財務報表發表無法表示意見, 注冊會計師不應將該項業務作為審計業務予以承接,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

第八條 如果審計的前提條件不存在,注冊會計師應當就此與管理層溝通。在下列情況下,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注冊會計師不應承接擬議的審計業務:
(一)除本准則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外,注冊會計師確定被審計單位在編制財務報表時採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不可接受;
(二) 注冊會計師未能與管理層達成本准則第六條第一款第 (二)項提及的一致意見。

第二節 就審計業務約定條款達成一致意見

第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就審計業務約定條款與管理層或治理層(如適用)達成一致意見。

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將達成一致意見的審計業務約定條款記錄於審計業務約定書或其他適當形式的書面協議中。 審計業務約定條款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與范圍;
(二)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三)管理層的責任;
(四)指出用於編制財務報表所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
(五)提及注冊會計師擬出具的審計報告的預期形式和內容,以及對在特定情況下對出具的審計報告可能不同於預期形式和內容的說明。

第十一條 如果法律法規足夠詳細地規定了審計業務約定條款,注冊會計師除了記錄適用的法律法規以及管理層認可並理解其責任的事實外,不必將本准則第十條規定的事項記錄於書面協議。

第十二條 如果法律法規規定的管理層的責任與本准則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相似, 注冊會計師根據判斷可能確定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任與本准則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在效果上是等同的。如果等同,注冊會計師可以使用法律法規的措辭,在書面協議中描述管理層的責任;如果不等同,注冊會計師應當使用本准則第六條第二款的措辭,在書面協議中描述這些責任。

第三節 連續審計

第十三條 對於連續審計,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評估是否要求對審計業務約定條款作出修改, 以及是否需要提醒被審計單位注意現有的條款。

第四節 審計業務約定條款的變更

第十四條 在缺乏合理理由的情況下,注冊會計師不應同意變更審計業務約定條款。

第十五條 在完成審計業務前,如果被審計單位或委託人要求將審計業務變更為保證程度較低的業務, 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是否存在合理理由予以變更。

第十六條 如果審計業務約定條款發生變更,注冊會計師應當與管理層就新的業務約定條款達成一致意見, 並記錄於業務約定書或其他適當形式的書面協議中。

第十七條 如果注冊會計師不同意變更審計業務約定條款,而管理層又不允許繼續執行原審計業務,注冊會計師應當:
(一)在適用的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解除審計業務約定;
(二)確定是否有約定義務或其他義務向治理層、所有者或監管機構等報告該事項。

第五節 業務承接時的其他考慮

第十八條 如果相關部門對涉及財務會計的事項作出補充規定,注冊會計師在承接審計業務時應當確定該補充規定是否與企業會計准則存在沖突。
如果存在沖突,注冊會計師應當與管理層溝通補充規定的性質,並就下列事項之一達成一致意見:
(一)在財務報表中作出額外披露能否滿足補充規定的要求;
(二) 對財務報表中關於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的描述是否可以作出相應修改。
如果無法採取上述任何措施,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 1502號——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的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是否有必要發表非無保留意見。

第十九條 如果相關部門要求採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不可接受,只有同時滿足下列所有條件,注冊會計師才能承接該項審計業務:
(一)管理層同意在財務報表中作出額外披露,以避免財務報表產生誤導;
(二)在審計業務約定條款中明確,注冊會計師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503號——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和其他事項段》的規定,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以提醒使用者關注額外披露;注冊會計師在對財務報表發表的審計意見中不使用「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編制,公允反映了……」等措辭,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

第二十條 如果不具備本准則第十九條規定的條件,但相關部門要求注冊會計師承接審計業務,注冊會計師應當:
(一)評價財務報表誤導的性質對審計報告的影響;
(二)在審計業務約定條款中適當提及該事項。

第二十一條 如果相關部門規定的審計報告的結構或措辭與審計准則要求的明顯不一致,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
(一)使用者是否可能誤解從財務報表審計中獲取的保證;
(二)如果可能存在誤解,審計報告中作出的補充解釋是否能夠減輕這種誤解。
如果認為審計報告中作出的補充解釋不能減輕可能的誤解,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注冊會計師不應承接該項審計業務。
按照相關部門的這類規定執行的審計工作, 並不符合審計准則的要求。因此,注冊會計師不應在審計報告中提及已按照審計准則的規定執行了審計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准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9. 初步業務活動與審計業務的前提條件有什麼區別

注冊會計師首先要考慮審計的前提,如果不滿足審計業務的條件,比如沒有防範版措施將對獨權立性的不利影響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那麼就不能承接相應的審計業務,如果滿足了前提條件,則執行初步業務活動,並最終確定是否接受業務委託。
初步業務活動是為了確定是否承接相應的審計業務。而如果不具備審計的前提條件,則不涉及對審計業務的承接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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