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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務員條件

發布時間: 2021-01-14 22:26:37

① 2020湖南省考報考公務員需要什麼條件和基本要求

報考條件
(一)報考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3.年齡在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83年3月至2001年3月期間出生)。
全日制普通高校碩士以上學位2019屆畢業研究生(非在職)以及定向招錄村(社區)黨組織書記、村委會(社區)主任的職位,年齡可放寬至40周歲(1978年3月以後出生)。
人民警察職位,年齡一般在30周歲以下(1988年3月以後出生);特警職位,年齡在25周歲以下(1993年3月以後出生);醫學類人民警察職位,年齡在35周歲以下(1983年3月以後出生)。
具體職位的年齡要求,以招錄職位表為准。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具備符合招考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報考人員的畢業證、留學歸國人員學歷認證必須在2019年8月31日前取得。
報考人員的學歷(學位)必須為國家承認的學歷(學位)。對有疑義的國民教育學歷(學位),以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的結果為准;對有疑義的黨校學歷(學位),以省委組織部協調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認定的結果為准。
報考人員的專業應嚴格按照畢業證書填寫。所學專業已列入《2019年湖南省考試錄用公務員專業指導目錄》(附件5)、但未列入招考職位專業的,不符合報考條件;所學專業未列入《2019年湖南省考試錄用公務員專業指導目錄》的,省直職位由省直招錄機關認定,市州及以下職位由招錄機關提出意見,報市州委組織部認定。
7.具備招考職位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1)招考職位明確要求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報考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基層工作經歷。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具有在縣級及以下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歷。在軍隊團和相當於團以下單位工作的經歷,退役士兵在軍隊服現役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全日制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參加社會實踐、實習、兼職等經歷,不能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2)招考職位要求「四項目」人員的,報考人員必須為在湘(含在外省服務的湘籍人員)服務期滿兩年、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人員,以及服務期滿三年、考核合格的「大學生村官」或「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人員。
(3)招考職位要求村(社區)黨組織書記、村委會(社區)主任的,報考人員必須為在任的優秀村(社區)黨組織書記、村委會(社區)主任,且連續任職3年以上。各級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正式工作人員在農村或社區中兼任職務的不得報考。
(4)招考職位有地域要求的,報考人員或其配偶的戶口在公告發布之日或高考時應在所要求的行政區域。村(社區)幹部可以報考其服務單位所在地域定向招錄村(社區)幹部的職位,「四項目」人員可以報考其服務地所在地域面向「四項目」人員的職位。

② 湖南省公務員的報考條件是什麼

1. 考生一般須達到大專學歷,個別職位可放寬到中專

參加法檢系統的考生一般應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報考司法警察和法院聘任制書記員職位的,須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個別職位可放寬至中專學歷。

具有工作經驗的考生,其基層工作經歷計算截止時間為7月31日。

2. 加分條件側重高學歷和基層服務崗位

湖南省2010年法檢系統考試中,以下幾類考生可以加分:

(1)取得博士學位的考生,筆試總成績加5分;

(2)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符合報考地區初任法官、檢察官任職條件的,筆試總成績加5分;

(3)2008年經省里統一選聘到村任職的高校畢業生,筆試總成績加5分;

(4)參加志願服務西部計劃工作的高校畢業生服務期滿並考核合格的,在報考湘西自治州的職位時,筆試總成績加5分;

(5)參加「三支一扶」的高校畢業生凡在基層鍛煉滿兩周年並考核合格的,其筆試總成績加5分;

(6)同時符合多項加分條件,累計加分最多不超過5分。

從上述加分條件中可發現,湖南省2010年法檢系統考試側重於高學歷(博士學位)以及基層服務崗位(村官、西部志願者和「三支一扶」人員)。

3. 公共科目考試內容同湖南省公務員考試,專業科目側重職位

本次考試的考試科目按照職位不同有所區分:

(1)報考審判業務(含執行人員)、檢察業務(含偵查)的,考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申論、專業知識三科;按30%、30%、40%的比例合成筆試總成績;

(2)報考法院聘任制書記員職位的,考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申論、職業技能測試三科,職業技能測試合格後,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申論按50%、50%的比例合成筆試總成績;

(3)報考綜合文秘等其他職位的,考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申論兩科,按50%、50%的比例合成筆試總成績。

其中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科目考試范圍以《湖南省2010年公務員錄用考試大綱》為准。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包括言語理解與表達、常識判斷(主要為法律知識運用)、數量關系、判斷推理和資料分析;申論考試主要是測查考生閱讀理解能力、綜合分析能力、運用理論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以及文字表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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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我想請問一下,2013年湖南省公務員考試報名條件限制有哪些

湖南省公務員考試報名條件將於2013年3月中上旬發布,屆時各位考生可以在湖南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站查看答,也可以隨時關注此2013年湖南省公務員考試公告頁面會在第一時間更新的。
2012年的省考是在2012年3月17日9:00至3月25日12:00通過網路報名,
報考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5、年齡在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76年3月17日至1994年3月17日期間出生);
6、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7、具備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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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湖南省公務員喪葬費標准及領取條件最新

湖南省勞動和社抄會保障廳:襲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由死者所在單位發給當地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四個月的喪葬補助費。在火葬區不實行火葬的,不得享受喪葬補助費。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的喪葬補助費,凡參加了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列支,未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仍按原資金渠道列支。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根據死者生前供養直系親屬人數,一次性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24-32個月。其中:供養直系親屬一人者,為死者當地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24個月;二人者,為死者當地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28個月;三人及三人以上者,為死者當地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32個月。一次性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仍按原支出渠道(所在單位)列支。

⑤ 20湖南公務員報考條件是什麼

公務員報考的基本條件是: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18周歲以上、版35周歲以下,應屆權畢業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以下;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除上述基本條件外,在填報報考信息,選擇報考崗位時,還必須具備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比如基層工作經驗,要求專業,是否為應屆等等
公務員考試難度很大,競爭也很激烈,所以一定要進行充分地備考,考生可以使用上學吧公務員考試APP進行備考

⑥ 湖南省公務員考試網的湖南省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務員錄用工作,保證新錄用公務員的基本素質,根據公務員法和《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
第三條 錄用公務員,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德才兼備的標准,採取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第四條 錄用公務員,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內,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條 錄用公務員,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編制錄用計劃、擬定錄用職位及職位條件;
(二)制定考試錄用實施方案;
(三)發布招考公告和招考簡章;
(四)報名與資格審查;
(五)考試(包括筆試、面試等);
(六)體檢;
(七)考察;
(八)公示;
(九)錄用審批或備案。
必要時,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對上述程序進行調整。
錄用特殊職位的公務員,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簡化程序。
第六條 本省民族自治地方、民族鄉(鎮)以及縣級以上政府民族事務部門錄用公務員時,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在學歷和職位設置條件等方面予以適當照顧。
第七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應當採取措施,便利公民報考。 第八條 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是本省公務員錄用的主管機關,負責全省公務員錄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一)貫徹國家有關公務員錄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根據公務員法和公務員錄用規定,制定全省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
(三)負責組織全省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
(四)指導和監督市(州)以下各級機關公務員錄用工作;
(五)承辦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委託的公務員錄用有關工作。
必要時,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本轄區內公務員的錄用。
第九條 市(州)以下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的授權與規定,負責本轄區內公務員錄用的有關工作。
第十條 招錄機關按照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要求,承擔本機關公務員錄用的有關工作。 第十一條 招錄機關根據職位空缺情況和職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職位、名額和報考資格條件,擬定和申報錄用計劃。
第十二條 省級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錄用計劃,由省級機關向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申報,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
第十三條 市(州)級以下機關錄用計劃的申報程序和審批許可權,按如下規定辦理:
(一)縣(市、區)公務員主管部門對本級所屬部門及本縣(市、區)所轄鄉(鎮)的公務員錄用計劃進行初審後,綜合編制上報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
(二)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對本級所屬部門和本市(州)所轄縣(市、區)的公務員錄用計劃進行審核後,綜合編制本市(州)公務員錄用計劃並上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三)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確定的本市(州)公務員錄用計劃,分別下達給本級所屬部門和本市(州)所轄縣(市、區)。
第十四條 申報公務員錄用計劃,應載明如下事項:
(一)招錄機關名稱、編制數、實有公務員數、空編數和擬錄用人數;
(二) 擬錄用職位名稱、職位所需人數、職位類別及職位資格條件。
第十五條 省公務員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經授權組織本轄區公務員錄用時,其招考工作方案應當報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十六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依據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統一向社會發布。招考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招錄機關、招考職位、名額、職位類別和報考資格條件;
(二)報名方式方法、時間和地點;
(三)報考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
(四)考試科目、時間和地點;
(五)其他須知事項。
招考公告一經發布,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各招考單位不得對公告內容自行變動。確需變動的,須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並在公告相同范圍內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報考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齡為十八周歲以上,三十五周歲以下;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二)、(七)項所列條件,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調整。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不得設置與職位要求無關的報考資格條件。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得報考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條 報考者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須進行任職迴避情形的職位。
第二十條 報考者應當向招錄機關提交報考申請材料,報考者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准確。
第二十一條 公務員錄用考試的報名工作,由縣(市、區)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招錄機關統一組織。
資格審查工作由縣(市、區)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共同負責。招錄機關根據報考資格條件對報考申請進行審查,在規定時間內確認報考者是否具有報考資格。經審查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報考者,由省、市(州)公務員考試部門核發准考證。 第二十二條 公務員錄用考試,根據需要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公務員錄用考試採取筆試和面試的方式進行,考試內容根據公務員應當具備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職位類別分別設置。
考試排名應按招考公告規定的方式確定,一般可以採取按一定的比例將筆試、面試成績合成的方式確定,採取其他方式的須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並在招考公告中予以發布。
第二十四條 筆試包括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公共科目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按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定確定。專業科目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招錄機關的申報和招考職位的需要批准後設置。
筆試按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制定的考試大綱和有關要求組織命題、考試、評卷。
第二十五條 筆試結束後,招錄機關按照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筆試成績由高到低確定面試人選。
面試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也可以委託招錄機關或授權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面試的測評內容和測評方法,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實行面試考官資格制度,建立面試考官庫。面試應組成面試考官小組,面試考官小組由具有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組成,並採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產生。面試考官資格的認定與管理,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六條 錄用特殊職位的公務員,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採用其他測評辦法。 第二十七條 體檢工作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省直機關公務員錄用的體檢工作,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招考單位組織實施;市(州)以下機關公務員錄用的體檢工作,在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的授權下,由市(州)、縣(市、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招考單位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體檢對象按照招考公告規定的比例在考試合格者中按考試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確定。
體檢的項目、標准和程序依照國家、省統一規定執行。
體檢必須在市(州)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縣(市、區)以上綜合性醫療機構進行。公務員主管部門、招考單位應與接受體檢任務的醫療機構簽訂合同。
體檢完畢,主檢醫生必須在審核各體檢項目的體檢結果後簽署合格或不合格的結論性意見並簽名,醫療機構加蓋公章,並由公務員主管部門對考生的體檢結果進行公示。
招錄機關或者報考者對體檢結果有疑問的,可按規定在公示期內向公務員主管部門提出復檢。必要時,市(州)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另行指定醫院,要求體檢對象復檢。復檢原則上只進行一次,並以復檢結論為准。
第二十九條 招錄機關按照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招考公告在體檢合格者中按考試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等額確定考察人選,並對其進行報考資格復審和考察。
第三十條 報考資格復審主要核實報考者是否符合規定的報考資格條件,確認其報名時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實、准確。
第三十一條 考察內容主要包括報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以及是否需要迴避等方面的情況。
考察應組成考察組,考察組由兩人以上組成。考察組應廣泛聽取意見,做到全面、客觀、公正,並據實寫出考察材料。 第三十二條 如有考生中途放棄、體檢或考察不合格者,則根據有關規定和考試成績從報考同一職位的合格者中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遞補次數分別不超過兩次。如確有特殊情況不宜遞補,須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三條 招錄機關根據報考者的考試成績、體檢結果和考察情況,擇優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經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後向社會公示。
公示時間為七天。公示內容包括招錄機關名稱、擬錄用人員姓名、性別、准考證號、畢業院校或者工作單位、監督電話以及省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公示期滿,對沒有反映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錄用的,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對有嚴重問題並查有實據的,不予錄用;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但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錄用,待查實並做出結論後再按有關程序決定是否錄用。
第三十四條 省、市(州)、縣(市、區)各級招錄機關根據考試、體檢、考察、公示的結果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
第三十五條 被錄用人員應按公務員主管部門開出的錄用通知書的要求按時報到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六條 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內,由招錄機關對新錄用的公務員進行考察,並安排必要的培訓。試用期滿合格的,按有關規定由任免機關予以任職定級。
第三十七條 新錄用公務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錄用資格。
(一)不按錄用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報到又無正當理由的;
(二)在試用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試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省、市(州)、縣(市、區)各級機關取消錄用,按審批許可權分別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或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授權審批並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公務員錄用工作要接受監督。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應當及時受理舉報,並按管理許可權處理。
第三十九條 從事錄用工作的人員凡有公務員法第七十條所列情形的,必須實行迴避。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或授權的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視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根據情節輕重:
(一)不按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位要求進行錄用的;
(二)不按規定的資格條件和程序錄用的;
(三)未經授權,擅自出台、變更錄用政策,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錄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
第四十一條 從事錄用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錄用工作崗位或者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試題和其他考錄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偽造考試成績或者其他招考工作有關資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協助報考者考試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職,導致招考工作失誤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五)違反錄用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錄用紀律的報考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取消考試、考察和體檢資格,不予錄用或取消錄用等處理。其中,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五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錄用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 公務員錄用所需經費,列入當地政府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我省關於公務員錄用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內容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准。

⑦ 報考湖南省財政局的公務員的條件

自考學位能得到認可
具體的專業限制要看當時招考的時候出來的考試計劃裡面的招考要求,如果招考要求裡面沒有全日制的要求的話自考學位是可以被認可的。
到時候具體要求是跟隨不同的職位的不同考試計劃變動的

⑧ 湖南省公務員考試對學歷有什麼要求

2019年湖南省抄公務員考試公告3月12日發布。
報考人員須具備符合招考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1、報考人員的畢業證、留學歸國人員學歷認證必須在2019年8月31日前取得。
2、報考人員的學歷(學位)必須為國家承認的學歷(學位)。對有疑義的國民教育學歷(學位),以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的結果為准;對有疑義的黨校學歷(學位),以省委組織部協調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認定的結果為准。

⑨ 湖南考公務員需要哪些條件

湖南公務抄員考試報名條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80年3月22日至1998年3月22日期間出生)。全日制普通高校碩士以上學位2017屆畢業研究生(非在職)以及定向招錄村(社區)黨組織書記、村委會(社區)主任的職位,年齡可放寬至40周歲(1975年3月22日以後出生)。報考人民警察(含法院、檢察院系統司法警察,下同)職位的,年齡按照《關於調整公安機關和監獄及勞動教養管理機關錄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齡的通知》要求執行.

⑩ 湖南省公務員考試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一)報考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3.年齡在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83年3月至2001年3月期間出生)。
全日制普通高校碩士以上學位2019屆畢業研究生(非在職)以及定向招錄村(社區)黨組織書記、村委會(社區)主任的職位,年齡可放寬至40周歲(1978年3月以後出生)。
人民警察職位,年齡一般在30周歲以下(1988年3月以後出生);特警職位,年齡在25周歲以下(1993年3月以後出生);醫學類人民警察職位,年齡在35周歲以下(1983年3月以後出生)。
具體職位的年齡要求,以招錄職位表為准。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具備符合招考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報考人員的畢業證、留學歸國人員學歷認證必須在2019年8月31日前取得。
報考人員的學歷(學位)必須為國家承認的學歷(學位)。對有疑義的國民教育學歷(學位),以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的結果為准;對有疑義的黨校學歷(學位),以省委組織部協調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認定的結果為准。
報考人員的專業應嚴格按照畢業證書填寫。所學專業已列入《2019年湖南省考試錄用公務員專業指導目錄》(附件5)、但未列入招考職位專業的,不符合報考條件;所學專業未列入《2019年湖南省考試錄用公務員專業指導目錄》的,省直職位由省直招錄機關認定,市州及以下職位由招錄機關提出意見,報市州委組織部認定。
7.具備招考職位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1)招考職位明確要求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報考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基層工作經歷。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具有在縣級及以下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歷。在軍隊團和相當於團以下單位工作的經歷,退役士兵在軍隊服現役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全日制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參加社會實踐、實習、兼職等經歷,不能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2)招考職位要求「四項目」人員的,報考人員必須為在湘(含在外省服務的湘籍人員)服務期滿兩年、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人員,以及服務期滿三年、考核合格的「大學生村官」或「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人員。
(3)招考職位要求村(社區)黨組織書記、村委會(社區)主任的,報考人員必須為在任的優秀村(社區)黨組織書記、村委會(社區)主任,且連續任職3年以上。各級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正式工作人員在農村或社區中兼任職務的不得報考。
(4)招考職位有地域要求的,報考人員或其配偶的戶口在公告發布之日或高考時應在所要求的行政區域。村(社區)幹部可以報考其服務單位所在地域定向招錄村(社區)幹部的職位,「四項目」人員可以報考其服務地所在地域面向「四項目」人員的職位。
(二)不得報考的情形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
2.曾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或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3.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
4.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人員。
5.被辭退未滿5年的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
6.參加公務員考試已公示擬錄用後放棄,以及新錄用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取消錄用資格未滿2年的人員。
7.現役軍人。
8.公告發布之日為在職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
9.在讀的普通高校全日制非2019屆畢業生(在讀的全日制非2019屆研究生不能以本科等學歷報考,其他情形依此類推)。
10.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錄用後即構成應迴避關系的招考職位。
以上基層工作經歷、「四項目」人員服務期限、任職、現役、辭退、放棄或取消錄用等計算時間,均截止至2019年8月底,年限按足年足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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