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一級建造師條件
㈠ 想報考2017一級建造師但在施工單位上班不滿4年怎麼辦
這就是考後審核的麻煩所在 好多考友都是 前期 參加了考試 廢了九牛二虎之力 還過了 但是審核的時候未通過 大立教育提醒 如果你是統招的學歷 你這個審核估計是過不了 如果是函授的學歷 你只要能提供4年的工作證明 就好 不過 看你這個情況 只能說祝你好運吧
㈡ 2017年關於一級建造師的最新政策
任何人都可以報考,任何人都可以注冊,只要你滿足下列條件並且沒有其他注冊證件沖突,若有其他注冊證件可掛靠同一公司。沒有新的規定,倒是出了新的一級民航建造師。
建造師是一種執業資格,是指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和施工管理關鍵崗位的執業注冊人員,可以說是更多的是一種從事相應管理工作的,而不是去實際執行的.
一級建造師,是建設工程行業的一種執業資格,是擔任大型工程項目經理的前提條件。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報考條件:
1、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4年。
2、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3年。
3、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年。
4、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年。
5、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博士學位,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年。
一級建造師的考試時間及科目:
1.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2016年度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計劃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得知2016年一級建造師考試時間確定為9月24、25日。
2.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分綜合考試和專業考試,綜合考試包括《建設工程經濟》、《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三個科目,這三個科目為各專業考生統考科目,專業考試為《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一個科目。
3. 《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該科目分為10個專業,即:建築工程、公路工程、鐵路工程、民航機場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與廣電工程、礦業工程、機電工程。考生在報名時根據工作需要和自身條件選擇一個專業進行考試。
㈢ 2017年一級建造師注冊問題。。。
考後必讀: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注冊建造師的管理,規范注冊建造師的執業行為,提高工程項目管理水平,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依據《建築法》、《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建造師的注冊、執業、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注冊建造師,是指通過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並按照本規定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注冊證書(以下簡稱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及從事相關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不得擔任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不得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注冊建造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全國有關專業工程注冊建造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注冊建造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專業工程注冊建造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注冊
第五條注冊建造師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注冊建造師分為一級注冊建造師和二級注冊建造師。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過注冊方能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執業。
第六條申請初始注冊時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
(二)受聘於一個相關單位;
(三)達到繼續教育要求;
(四)沒有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情形。
第七條取得一級建造師資格證書並受聘於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單位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受理後提出初審意見,並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報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涉及鐵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信與廣電、民航專業的,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全部申報材料送同級有關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注冊證書》,並核定執業印章編號。
第八條對申請初始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並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20日內審批完畢並作出書面決定。有關部門應當在收到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移送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審核完畢,並將審核意見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對申請變更注冊、延續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審查完畢。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10日內審批完畢並作出書面決定。有關部門在收到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移送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日內審核完畢,並將審核意見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第九條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注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和審批,具體審批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對批准注冊的,核發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樣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並在核發證書後30日內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注冊建造師的執業憑證,由注冊建造師本人保管、使用。
注冊證書與執業印章有效期為3年。
一級注冊建造師的注冊證書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製,執業印章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樣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組織製作。
第十一條初始注冊者,可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本專業繼續教育的要求後方可申請初始注冊。
申請初始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建造師初始注冊申請表;
(二)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四)逾期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按照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申請延續注冊。延續注冊的,有效期為3年。
申請延續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建造師延續注冊申請表;
(二)原注冊證書;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注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建造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並按照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後仍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申請變更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建造師變更注冊申請表;
(二)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三)申請人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復印件或有效證明文件;
(四)工作調動證明(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證明文件、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第十四條注冊建造師需要增加執業專業的,應當按照第七條的規定申請專業增項注冊,並提供相應的資格證明。
第十五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注冊的;
(三)未達到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五)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六)因前項規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七)被吊銷注冊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八)在申請注冊之日前3年內擔任項目經理期間,所負責項目發生過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請人的聘用單位不符合注冊單位要求的;
(十)年齡超過65周歲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注冊建造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
(一)聘用單位破產的;
(二)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聘用單位被吊銷或者撤回資質證書的;
(四)已與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關系的;
(五)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的;
(六)年齡超過65周歲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八)其他導致注冊失效的情形。
第十七條注冊建造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冊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回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者公告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
(一)有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情形發生的;
(二)依法被撤銷注冊的;
(三)依法被吊銷注冊證書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注冊建造師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冊建造師本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及時向注冊機關提出注銷注冊申請;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注冊機關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告知注冊機關。
第十八條被注銷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在重新具備注冊條件後,可按第七條、第八條規定重新申請注冊。
第十九條注冊建造師因遺失、污損注冊證書或執業印章,需要補辦的,應當持在公眾媒體上刊登的遺失聲明的證明,向原注冊機關申請補辦。原注冊機關應當在5日內辦理完畢。
第三章執業
第二十條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受聘於一個具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一項或者多項資質的單位,經注冊後方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
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的,應當受聘並注冊於一個具有施工資質的企業。
第二十一條注冊建造師的具體執業范圍按照《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規模標准》執行。
注冊建造師不得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上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
注冊建造師可以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服務,建設工程技術經濟咨詢,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施工活動中形成的有關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應當由注冊建造師簽字並加蓋執業印章。
施工單位簽署質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須有注冊建造師的簽字蓋章。
第二十三條注冊建造師在每一個注冊有效期內應當達到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繼續教育要求。
繼續教育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在每一注冊有效期內各為60學時。經繼續教育達到合格標準的,頒發繼續教育合格證書。
繼續教育的具體要求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注冊建造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注冊建造師名稱;
(二)在規定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三)在本人執業活動中形成的文件上簽字並加蓋執業印章;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冊證書、執業印章;
(五)對本人執業活動進行解釋和辯護;
(六)接受繼續教育;
(七)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八)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述。
第二十五條注冊建造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二)執行技術標准、規范和規程;
(三)保證執業成果的質量,並承擔相應責任;
(四)接受繼續教育,努力提高執業水準;
(五)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等秘密;
(六)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迴避;
(七)協助注冊管理機關完成相關工作。
第二十六條注冊建造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履行注冊建造師義務;
(二)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四)簽署有虛假記載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執業活動;
(六)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
(七)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八)超出執業范圍和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九) 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注冊建造師的注冊、執業和繼續教育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注冊建造師注冊信息告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注冊建造師注冊信息告知本行政區域內市、縣、市轄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人員出示注冊證書;
(二)要求被檢查人員所在聘用單位提供有關人員簽署的文件及相關業務文檔;
(三)就有關問題詢問簽署文件的人員;
(四)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本規定及工程標准規范的行為。
第三十條注冊建造師違法從事相關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並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告知注冊機關;依法應當撤銷注冊的,應當將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及有關材料報注冊機關。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機關依據職權或者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可以撤銷注冊建造師的注冊:
(一)注冊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注冊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注冊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冊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准注冊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二條注冊建造師及其聘用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向注冊機關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
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應當包括注冊建造師的基本情況、業績、良好行為、不良行為等內容。違法違規行為、被投訴舉報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注冊建造師的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
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的,建設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冊,並給予警告,申請人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第三十四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由注冊機關撤銷其注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並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擔任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或者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的,其所簽署的工程文件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注冊建造師在執業活動中有第二十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注冊建造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聘用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注冊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注冊建造師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注冊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注冊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准予注冊決定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㈣ 2017年一級建造師考試合格標準是多少
總分的百分之六十。一建的成績合格標准最近幾年沒變過,只有2014年市政降分一次。
㈤ 2017年報考一級建造師和造價師的條件
一級注冊建造師的報考條件為:(一)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1、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4年。 2、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3年。 3、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年。 4、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年。 5、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博士學位,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年。 (二)符合上述(一)的報考條件,於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設部頒發的《建築業企業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免試《建設工程經濟》和《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兩個科目,只參加《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兩個科目的考試: 1、受聘擔任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2、具有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並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0年。 (三)從2007年度考試開始,已取得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也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的相應專業,報名參加「一級建造師相應專業考試」,報考人員須提供資格證書等有關材料方能報考。考試合格後核發國家統一印製的相應專業合格證明。該證明作為注冊時增加執業專業類別的依據。 (四)上述報考條件中有關學歷或學位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或學位,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規定學歷前、後從事該項工作的時間總和,其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二、二級注冊建造師報考條件為:(一)凡遵紀守法,具備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中等專科以上學歷並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年的人員,可報名參加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二)符合上述(一)的報名條件,具有工程(工程經濟類)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5年的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免試部分科目: 1、已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可免試《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科目,只參加《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1個科目的考試。 2、已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二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可免試《建設工程施工管理》科目,只參加《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三)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的相應專業,報名參加考試。考試合格後核發相應專業合格證明。該證明作為注冊時增加執業專業類別的依據。 (四)上述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或學位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或學位;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的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
㈥ 北京2017年度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什麼條件可以報名
北京2017年一級建造師報抄名條件:
(一)參加4個科目考試(級別為考全科)的報考人員,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4年。
2.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3年。
3.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年。
4.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年。
5.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博士學位,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年。
特別提醒:北京2017年一級建造師考試報名入口已於6月17日10:00開通,報名入口開通時間為老考生6月17日至6月30日;新考生6月17日-6月23日,廣大考生可登錄中國人事考試網或者大立教育相關頁面進入考試報名入口。注意報名時間,可別錯過哦1
㈦ 一級建造師考試條件報考條件
一級建築師是建築行業專業管理人員,主要從事各種民用與工業房屋及群體的綜合設計、室內外環境設計、咨詢等建築業務。
根據國務院2014年8月1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取消了一級建築師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
2016年8月31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注冊建築師執業資格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規[2016]1號):"一級和二級注冊建築師資格考試定於2017年5月舉行,具體日期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根據2017年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計劃統一另行發布。"
項目背景
注冊建築師級別分一級建築師和二級建築師
全國一級注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考試由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與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共同組織,考試採用滾動管理,共設9個科目,單科滾動周期為8年。北京地區全國一級注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考試的考試管理工作由北京市人事考試中心負責組織,注冊工作由北京市規劃委員會負責實施。 一級注冊建築師考試合格成績有效期為八年,在有效期內全部科目合格的,由全國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注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證書》。 持有有效期的《注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證書》者,即具有申請注冊的資格,未經注冊,不得稱為注冊建築師,不得執行注冊建築師業務。一級注冊建築師的注冊工作由全國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負責。
二級注冊建築師考試合格成績有效期為四年,在有效期內全部科目考試合格的,由北京市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注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證書》。二級注冊建築師的建築設計范圍只限於承擔國家規定的民用建築工程等級分級標准三級(含三級)以下項目;五級以下項目,允許非注冊建築師進行設計。二級注冊建築師的注冊工作由北京市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負責。
㈧ 2017年一級建造師什麼時間考試
2017年一級建造師考試時間為9月16、17日。
一級建造師考試是由國家統一組織的考試,考試時間由中國人事考試網統一公布,考生由人事部、建設部共同負責。
考試包括《建設工程經濟》、《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三個科目,這三個科目為各專業考生統考科目,專業考試為《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一個科目。
《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該科目分為10個專業,即:建築工程、公路工程、鐵路工程、民航機場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與廣電工程、礦業工程、機電工程。考生在報名時根據工作需要和自身條件選擇一個專業進行考試。
(8)2017年一級建造師條件擴展閱讀:
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1、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4年。
2、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3年。
3、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年。
4、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年。
5、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博士學位,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年。
㈨ 這樣的畢業時間2017年能考一級建造師嗎能提供依據更好。
2017年一級建造師報考條件:考全科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符合2017年一級建造師報考條件。
1、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4年。
2、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3年。
3、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年。
4、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年。
5、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博士學位,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年
如何計算工作年限呢?
全日制學歷:學歷是連續獲得的,工作年限是從畢業證上的畢業時間算起,直至報考當年年底的工作時間。
非全日制學歷:是指學歷不是連續獲得的,即考生在獲得第一學歷後,又通過其他方式得到國家認可的學歷,也就是在「學信網」上查得到的學歷。這種學歷分為兩種:
①學歷是脫產的:取得這個學歷前、後的工作時間可以合並計算;但需要提供這個學歷的前學歷畢業證書(時間)。
②學歷是不脫產的:學習時間可以計算工作年限的,這個工作年限是從你年滿18周歲算起,有的地方也要求提供前學歷(一般要求高中)。
註:
1、全日制學歷只能從畢業後開始計算工作年限(實習期不能計算在內);非全日制學歷,如:自考、成考、函授等,工作年限則可以累加計算。
2、非全日制畢業者,部分省份不承認高中學歷後的工作年限(有些省份可以),只承認中專學歷後的工作年限,需咨詢當地考試中心確認,請以當地政策為准。
㈩ 2017年一級建造師考試報名條件是什麼
資格考試報名:
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1、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4年。
2、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3年。
3、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年。
4、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年。
5、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博士學位,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年。
(10)2017年一級建造師條件擴展閱讀
考試大綱
考試大綱分「綜合大綱」和「專業大綱」兩部分。綜合大綱包括《建設工程經濟》、《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3個科目。
專業科目大綱《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共分建築、公路、鐵路、民航機場、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機電、礦業、市政公用、通信與廣電10個專業。
參加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